Contract
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並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甲方所有座落於: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 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月,每月 期。
租期屆滿乙方如欲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壹個月前與甲方協調,重新議訂租金及租賃條件,並另簽新約,續租始生效力。
第三條:租金與擔保金
一、租金每月新台幣 元整﹐乙方應於每年 月 日以前繳納。
每次應繳納壹年份金額為 元,並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
二、擔保金新台幣 元整
(一) 交付:乙方應於本租賃契約成立同時交付甲方。
(二) 返還:甲方應於本租賃契約終止或期限屆滿,乙方騰空並交還房屋時,扣除因乙方使用所必須繳納之費用後,無息返還。
第四條:使用租賃標的物之限制
一、乙方於本租賃契約終止或租任期滿,應將房屋恢復原狀騰空遷讓交還(含本標的物內之設備回復原狀),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二、房屋之使用應依法為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三、房屋有裝潢或修繕之必要時,乙方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使得為之,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安全,並不得違反建築法令。
四、乙方應遵守租賃標的物之住戶規約。
第五條:危險負擔
一、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房屋之使用、管理及維護租賃房屋,如因乙方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租賃標的物毀損或因過失造成失火之損失等情事時,乙方均應負賠償責任。
二、 凡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至房屋有毀損時,甲方應負責修繕。如修繕不能或修繕後不合使用目的時,乙方得終止本租賃契約。
三、 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房屋之不當使用應負賠償責任時,該積欠租金及損害額,甲方得由擔保金優先扣抵之。
第六條:相關約定事項
一、 房屋稅由甲方負擔,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電話費等,因使用必須繳納之費用,則由乙方自行負擔(電梯保養費每月700元由乙方支付給予甲方)。
二、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乙方願依約將未付之費用,向甲方結清或由甲方在擔保金內優先扣除。
三、 乙方遷出時或租賃期限屆滿後,如遺留家具、雜物不搬出時,視作放棄,同意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若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依前款處理。
四、 本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需得他方之同意。若乙方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壹個月租金。如甲方擬提前收回房屋,亦應賠償乙方壹個月租金之損害。
五、租賃期限內,如另有收益產生時,其收益權利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異議。
六、甲方不擬續出租本約標的物時,應於租任期滿十日前,以存證信函通知乙方,否則視為同意以原租賃契約條件內容續租之表示。
第七條:違約處罰
一、 乙方違反約定使用房屋,並經甲方催告及限期改正,而仍不為改正或改正不完全時,甲方得終止本租賃契約。
二、 乙方於本租賃契約終止或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應即將租賃標的物回復原狀騰空遷讓交還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益,如不及時騰空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按照房租增加壹倍之違約金至遷讓之日止。
三、甲乙任一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他方權益時,願賠償他方之損害及支付因涉及之訴訟費、律師費(稅捐機關核定之最低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費用。
四、 乙方如有違反本租賃契約各條款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乙方如未按期繳納租金達二個月時,視為違約。
六、 甲、乙雙方如有違約時,他方各得終止本租賃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七、未經甲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轉租,如有違反視為違約。
八、乙方不得在本租賃範圍內有吸毒、睹博、及其它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事項,
如有違反視為違約。(本合約違約金為壹個月押金)
第八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期限屆滿,承租人給付租金、違約金及交還租賃物,或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前述條款均為立租賃契約人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租賃契約書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存執,以昭信守。
出租人(甲方):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承租人(乙方):
身份證字號:
登記地址:
負責人: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