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九十四年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甲方: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乙方:甄試獎學金申請錄取者 君
(填寫時務請詳閱契約內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補助乙方依照乙方所申請及甲方審定之 (國名) (學校系 所、公司或機構名稱) (領域名稱)前往進修,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甄試獎學金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第一條 乙方應於錄取通知送達之規定期限內與甲方簽訂契約,並依原申請及甲方審定之大學校院系所(公司或機構)、入學(進修或實習)許可規定時程( 年
月 日)啟程出國進修。逾期未簽訂契約者,喪失資格。第二條 乙方原錄取之國別、大學校院系所、機構或實習公司均不得變更,如國外合作單位有重大情事變更或與甲方指
定之人員雙方合作計畫有所變動致須安排學生轉校(機構、公司)時,應經甲方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三條 受領本獎學金在國外進修期間,有違反學校規定情節重
大、曠課時數超過四分之一、無故離校、轉學或離開培訓單位等情形之一者,當年所領獎學金應按剩餘日數除以領取獎學金當年全年日數之比例乘以當年所領獎學金金額返還。
乙方依前項規定應返還已領取之獎學金逾期不返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約定辦理。
第四條 x獎學金之申領程序如下:
一、 乙方應自本契約書簽訂完成之指定期限內(逾期不受理)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註冊證明書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學雜費收據證明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出國手續費、生活費、健康保險費、綜合補助費等補助項目之收據,向甲方指定之人員申請核發。
二、 本獎學金首次核發第一學期學雜費(無須學雜費之進修國家則免)、半年生活費、半年健康保險費、半年綜合補助費用及出國手續費(檢據核實報支)。
三、 第二學期乙方得自第一學期結束後,檢附第二學期申請書(如附件二)、註冊證明書件證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學雜費收據證明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發
還),及後半年之生活費、半年健康保險費、半年綜合補助費用,向甲方指定之人員申請核發。
四、 乙方受補助之一趟國際機票費用(一律搭乘最直接航線普通經濟座(艙)位),須於返國九十日內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搭乘日需在乙方簽訂本契約書日期之後)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電子購票者應附收據或等同於收據證明,例如信用卡刷卡證明),向甲方指定之人員申請核發,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第五條 乙方應於一年進修期滿返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期),於一年內完成撰寫成果報告及公開發表作品,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員並得請其配合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年度計畫,協助辦理相關教學推廣活動。
第六條 乙方如未按規定完成返國義務,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員應通知乙方償還所有補助費用,乙方如尚有本契約其他追償本獎學金情事者,可合併扣抵,計算至本獎學金金額全數償清止。
第七條 乙方完成返國義務,應填具完成義務期滿申請書(附件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發給返國服務期滿證
明函。
第八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獎學金情事者(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員得通知乙方償還獎學金,乙方並不得再報考本獎學金之甄試。
乙方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按甲方計算之原支領之貨幣總額,於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員通知送達翌日起九十日內一次償還。逾期仍未償還者,願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九條 領取本獎學金完成進修後,須將進修成果報告製成光碟(或實體作品)及紙本(格式如附件四及附頁)各二份送交甲方指定之人員轉交甲方。
第十條 乙方應覓保證人(含自然人二人【人保】或營利事業
【舖保】)作保,於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致發生應償還獎學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願負連帶償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清償乙方依第九條規定所應償還之全部獎學金。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
償責任者,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十一條 保證人資格:
一、 辦理人保者,保證人須為文職(公務人員)薦任六職等(或相當等級)以上或武職少校以上之現職人員 兩人;由保證人於保證書上詳實填妥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再送任職機關或部隊加蓋關防或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非前述人員,其提供於現職服務機構年資兩年以上之證明,及最近之全年薪資所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之證明影本 (簽名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者,亦得為保證人。
二、 辦理舖保者,保證商號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由其負責詳實填妥保證書中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加蓋商號(公司)印章,且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及最近半年營業稅證明影本。其為公司者應附公司登記號碼及章程(章程中須有可作保之條文字樣)。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乙方之保證人:
(一) 保證人為自然人或營利事業【舖保】之負責人與乙方有配偶關係者。
(二) 領取政府各類公費或獎學金赴國外進修且尚未返國履行服務義務者。
第十二條 為查核落實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甲方得不定期函詢對保,保證人應詳實函覆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辦理換保,於換保手續未完成前,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乙方並不得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
一、 甲方函詢對保,保證人未函覆者。
二、 保證人為自然人者,其戶籍地址如有變更,或營利事業【舖保】應辦理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未於變更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三、 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須赴海外研究進修、工作、或其他原因等長期性出國情形者。
四、 甲方衡量保證人之資力或相關情事,認為有換保之必要時。
第十四條 保證人請求退保時,乙方應先覓妥新保證人,以書面函請甲方同意更換保證人,甲方同意更換前,原保證人仍
應負保證責任,未完成換保時,乙方不得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
第十五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服務義務期滿日止。
第十六條 乙方申請本獎學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獎學金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獎學金錄取資格,其已領取之獎學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乙方出國進修前因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應入監執行者,喪失本獎學金錄取資格。
第十八條 乙方在領取本獎學金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遭遣送回國,經甲方查證屬實者,乙方應償還已領取之獎學金,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乙方原在國內另具其他公費生或軍公教人員身分
者,除應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外,並須遵守其原提供公費之單位或其服務單位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x契約未規定之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獎學金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甄試簡章及相關法令辦理,甲方亦得提請本獎學金之甄試委員會決議後通知乙方共同遵行。
第二十一條 x契約一式五或六份,甲方乙方各收執二份(乙方其中一份供申領獎學金使用),保證人各收執一份。
甲方:教育部 代 表 人
:
部 長
地 址 : 100 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
乙方: 簽 名 x 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授 權 代 理 人 : (簽名xx)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 址 : | ||
電 手 | 機 | 號 | 話 : 碼: |
教育部九十四年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獎學金第一學期申請書
申 姓 名
請
出 生
年 月 日
護 照 及 身 分 證統 一 編 號
原就讀學校系所名 稱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人進
進 修
修 國 家
資
於申請時所提︵審核︶之作品集名稱
於申請時進修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
11
國外聯絡地址電話及
實際發給獎學金日期
︵以支票發票日為準, 備 註由 資 源 中 心 填 寫 ︶
第
料
附
件 □學費收據
右 陳
□註冊證明書件
一
年
□獎學金行政契約書壹份 □其他:
年 月 日
附件一
教 育 部申
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時
間
申 請 人
簽 名
註:請影印寄送本部,申請書正本由資源中心留存
教育部九十四年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獎學金第二學期申請書
申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請
護 照 及 身 分 證統 一 編 號
原就讀學校系所名 稱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進人
進 修
修 國 家
資
於申請時所提︵審核︶之作品集名稱
於申請時進修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
E- mail
12
國外聯絡地址電話及
實際發給獎學金日期
︵以支票發票日為準, 備 註由 資 源 中 心 填 寫 ︶
第
料
附
□學費收據
件
右 陳
□註冊證明書件
一
年
□獎學金行政契約書壹份 □其他:
年 月 日
教 育 部申
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時間
註:請影印寄送本部,申請書正本由資源中心留存
申 請 人簽 名
附件三
教育部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獎學金完成義務期滿申請書
本人係貴部 年錄取之藝術與設計xxxxxxxxx
x,xx: ,xxxx:
xx x x xx,x 年 月 日赴 國家 學校、機構或公司進修,於年 月 日返國,自返國行使義務當日起迄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滿一年,請惠予開立完成義務期滿證明。
此致教育部
申請人: (簽章)
聯絡地址: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檢附完成義務之相關證明(例如得配合參與資源中心活動)
附件四
︵裝訂線︶ | 教育部 年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 獎學金成果報告書 (報 告 書 名 稱) 學生姓名:出國地點:出國時間:報告日期: |
編 號 欄 |
附件四之附頁
教育部藝術與設計菁英國際進修獎學金提出成果報告書格式及應載事項
一、 規格:A4大小,附封面及封底。
二、 形式:採直式橫書(自左至右橫列)編列。(封面示列如附件四)三、 結構:依序具備封面、書名頁(規格同封面)、摘要、目次、正
文(附件)、封底等,並加註頁碼,繕打裝訂成冊。
四、 名稱:報告書名稱應能表現出國進修成果主題。
五、 正文:內容包含「目的」、「研習計畫」、「過程」、「心得」、「建議」、「Reference」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 附件:包含「原申請之國外學校審查資料」、「海外學校或公司之進修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例如:於進修期間得獎之作品或實習作品)
備註:光碟及實體作品不限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