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8-02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资产证券化
三方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的简要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汇通能源卓资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资风电”)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签订《汇通能源风电收费信托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三方合作协议》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卓资风电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与重庆信托和天风证券签订了
《汇通能源风电收费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三方合作协议》。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本合作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视具体合作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三方
甲方:卓资风电乙方:重庆信托
丙方:天风证券
(二)合作内容
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共同合作发起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所涉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信托受益权设立及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募集、发行、挂牌、信息披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存续期管理、终止及清算等工作。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底层资产为甲方风力发电所产生的电力销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定价结算的标杆电量的电费收入、参与多边交易试点的按照实际交易电价结算的电费收入、国家新能源补贴等。为顺利推进资产证券化交易完成,乙方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报酬;由甲方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甲方同意并聘请丙方担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并同意向丙方支付销售费及管理费。本次专项计划净融资规模预计不高于 6 亿元,根据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评级情况及市场情况等具体确定。
(三)乙方和丙方收取的费用 1、乙方收取的费用:
乙方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按照 0.8%的年信托报酬率按日计提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的信托资金本金余额×年信托报酬率×1/360,具体付款方式、账号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为准。除信托报酬外,乙方协助推荐、遴选中介机构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2、丙方收取的费用:
(1)丙方服务费用(含销售费或承销费、计划管理费)
丙方服务费=销售费+管理费,由甲方承担,其中,销售费=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丙方销售的对外募集净规模*0.8%,管理费=300 万元。对外募集净规模是指所有优先级产品的本金规模,不含原始权益人或指定机构认购的次级产品本金规模。由丙方销售意指由丙方介绍、协调或推进获得批单的销售规模,其中也包含由甲方或乙方介绍、且由丙方共同进行协调与推进工作并获得批单的投资
人。针对由甲方或乙方寻找且完成主要协调与各项工作、且丙方仅提供必需资料的投资人,丙方不再另行收取销售费。
该服务费用已包括增值税费等所有相关税费。
甲方应于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丙方服务费。
(2)再销售费。
本项目预计期限 8 年,每三年末设置票面利率调整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则丙方在第三年末、第六年末提供资产支持证券再销售服务,再销售费用由甲方和丙方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3)除上述第(1)项、第(2)项约定的费用之外,丙方不得再向甲方或其子公司收取其他任何收费。
(四)协议有效期
x协议的有效期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产品终止之日。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项目资产证券化未能成功,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各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的除外。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风力发电所产生的电力销售收入的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收益权转变为流通性较高的现金资产,达到盘活资产存量的目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资产证券化作为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之外的融资形式,可成为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四、重大风险提示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视合作事项推进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