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時由銀行決定的電子方式進行的貨物或服務購買。
「電話銀行服務」指銀行向客戶所提供的電話銀行服務,據此客戶可透
本合約是管限信用卡及/或任何有關銀行服務的法律文件。在閣下使用信用卡及/或任何有關之銀行服務前,請細閱及理解本合約。閣下使用信用卡或在信用卡上簽署,即表示閣下已接受本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並受其約束。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根據及依照下列條款及條件發出信用卡: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合約,除非文意另有規定,否則以下詞語應具以下涵義:
「聯營卡」或「聯名卡」指銀行與其他獲銀行核准的機構或商業組織合作推出之有效信用卡。
「本合約」指當其時生效之本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合約及銀行依據本合約不時修改及補充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適用法律」指任何主管當局不時制定適用、修訂或補充的所有法規、成文法則、附例 、規則、規例、通知、通告、判決、命令、條例、指引、政策、指令(不論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該等規則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則指任何人士慣常遵守的該等規則)。
「主管當局」指香港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部(不論是國家級別或地區級別的)、及任何機構、當局、媒介、監管(包括自我監管)或監督團體或委員會、中央銀行或銀行委員會、法庭或其他行使與政府相關的法定、監管、司法、行政、稅務或監督權力的實體,或其他銀行認為該等實體對銀行、持卡人、信用卡賬戶及/或信用卡交易有管轄權的機構。
「自動櫃員機」指任何獲銀行不時核准的自動櫃員機或自動現金提款機或終端機。
「自動櫃員機網絡」指信用卡能進入之自動櫃員機網絡以處理由銀行決定之信用卡交易,包括JETCO及PLUS網絡及其他處於全球任何地方由銀行不時決定之網絡。
「銀行」指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者及承讓者。
「信用卡」指任何不時由銀行根據本合約發出的有效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根據VISA附帶條例而發出的顯示有VISA字樣的VISA卡。根據本合約之條款,「信用卡」包括主卡及附屬卡,以及銀行根據本合約不時續發或補發之任何上述信用卡。為免存疑,「信用卡」也包括聯營卡、 Mobile卡及網上卡。
「信用卡賬戶」指由銀行開設之信用卡主卡賬戶,用此賬戶去償付收費,並若適用,包括所有由主卡賬戶以下開設的附屬卡賬戶。
「信用卡賬戶號碼」指不時由銀行分配予持卡人之有效賬戶號碼以使持卡人能辦理信用卡交易。
「信用卡交易」指任何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賬戶購買貨物及/或服務,轉賬賬戶結餘或現金透支並包括網上交易及/或通過非接觸式卡感應器的交易。
「持卡人」指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或其等當中任何一人,及(視乎文意許可或要求)包括其等各自的遺產代理人及合法繼承人。
「收費」指所有信用卡交易之全部總值或金額,以及所有與之有關或與任何相關銀行服務有關(包括但不限於第7條所列)的費用、收費、利息、花費及開支。
「收費表」列載當其時有效及適用於信用卡之年費、財務收費、逾期收費、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外幣兌換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及收費之覽表。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網上賬戶」指經銀行同意並由銀行以持卡人名義開設之信用卡賬戶的分支賬戶,用作處理網上交易及有關收費。
「網上銀行服務」指銀行向客戶所提供的網上銀行服務,據此客戶可透過互聯網發出銀行指示進行銀行交易或從銀行獲取其他銀行服務。
「網上卡」指任何經銀行同意並以持卡人名義由銀行發出之信用卡,其卡獲銀行不時分配一個有效的網上賬戶及信用卡賬戶號碼,但並沒有一張實質的信用卡作為供持卡人進行網上交易。
「網上交易」指通過使用信用卡經互聯網、電話、傳真或郵寄或其他不
過電話發出銀行指示進行銀行交易或從銀行獲取其他銀行服務。
「私人密碼」就信用卡而言,指由銀行配予及發出給持卡人以獲取銀行服務所需提供的個人識別號碼或密碼,及(視乎文意要求)包括任何由持卡人按照本合約所更改的密碼。
「主卡」指由銀行發給主卡持卡人之信用卡,並透過該信用卡可發出一張或多張附屬卡。
「主卡持卡人」指在其要求下銀行給予發出主x的任何人士及包括其遺產代理人及合法繼承人。
「附屬卡」指由銀行在主卡持卡人及其提名之附屬卡持卡人共同要求下及根據本合約之條款,發給該附屬卡持卡人之信用卡。
「附屬卡持卡人」指由主卡持卡人提名及根據本合約之條款銀行給予發出附屬卡的任何人士及包括其遺產代理人及合法繼承人。
1.2. 除文意另有規定:
(a) 表示單數的字詞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表示某性別意思的字詞亦包括所有性別在內;
(c) 本合約所指的條款均指本合約內的條款;及 (d)「人士」包括任何個人、商號、公司、法團、非法團性質的組織或其
他法人或自然人。
2. 信用卡之發出、認收及啟動
2.1 在持卡人提出申請並受制於銀行的批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根據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向持卡人發出一張或多張信用卡。為使銀行考慮是否向持卡人發出及/或繼續發出任何信用卡,持卡人須不時向銀行提供下列文件及資料:
(a) 持卡人就其身份而向銀行提交的自我證明書(其形式由銀行訂明);及
(b) 銀行按所有適用法律及其內部政策而進行與持卡人有關的盡職調查及識別程序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對持卡人身份或地位、及持卡人的資金來源及業務或工作性質進行核證)。
2.2 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請,並獲得銀行批准後,銀行可酌情決定向附屬卡持卡人發出一張或多張附屬卡。
2.3 持卡人現保證、聲明及承諾:
(a) 所有持卡人於任何時間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書面的或是其他形式的)在所有要項上是真實及準確的,亦沒有遺漏重要事實;
(b) 為使銀行符合任何適用法律、或符合與任何主管當局現在或將來合約訂明的或其他的承諾下,向銀行或與銀行屬同一集團的公司施加的任何責任、或銀行內部的政策及程序,持卡人會按銀行不時提出的要求或因銀行認為需要,而不時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及文件(包括任何自我證明書);及
(c) 持卡人會就任何情況上的改變而導致任何已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有所改變,或任何持卡人狀況上的改變(包括國籍、稅務居民身分、居所、居住地址及郵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銀行。
2.4 持卡人須於收到銀行發出之信用卡後立即小心核對壓印於信用卡上持卡人的姓名、賬戶號碼及有效日期。如發現有任何錯漏,持卡人請勿使用信用卡及應立即通知本行。如資料正確無誤,持卡人須按照銀行指定的方式完成信用卡的認收及啟動程序;及如信用卡背面有簽署欄供簽署,持卡人須立即在卡背指定位置簽署信用卡。
2.5 持卡人於信用卡上簽署(如適用),或使用信用卡或啟動信用卡,將構成持卡人接受本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並同意受其約束之不可推翻的確認。持卡人若透過電話銀行服務及/或網上銀行服務或客戶服務熱線 (000) 000 00000 進行信用卡認收及啟動程序,即表示持卡人接受並同意受銀行的綜合服務總條款有關電話銀行服務及/或網上銀行服務的所有條款及條件所約束。銀行的綜合服務總條款可於銀行分行索取,持卡人亦可在銀行之網站(xxxxx.xx.xxxxxxxx.xxx)瀏覽。若持卡人
不接受電話銀行服務及/或網上銀行服務,持卡人需親臨銀行分行申請取消有關服務。
2.6 銀行一般將於信用卡到期日前至少30天續發新卡。除非於該30天期限內銀行收到取消或終止信用卡之書面通知,否則持卡人將被當作於到期日收到續發新卡。持卡人啟動或使用續發新卡,或於信用卡到期日後繼續使用信用卡,將被當作持卡人已接受續發新卡。若信用卡在上述30天期限內被終止,將不會被收取續發新卡費用或年費。
2.7 銀行有權拒絕為持卡人損毀、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補發新卡。銀行有權就所發出之補發卡按照收費表收取手續費。
3. 信用卡之使用
3.1 持卡人同意信用卡的使用及信用卡賬戶的運作完全符合及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持卡人進一步同意及承諾,信用卡賬戶的結餘在任何時候均不超過(以金額較低者為準)(a)50,000美元或其港元等值金額(由銀行絕對地決定);或(b)港幣390,000元(如任何結餘為非港幣結餘,其等值港幣金額(由銀行絕對地決定)以作計算)。若違反本3.1條的規定,銀行有權(但沒有責任)於任何時間在毋需作出通知的情況下取消信用卡及終止信用卡賬戶。銀行可不時將信用卡賬戶內多於港幣390,000元(如任何結餘為非港幣結餘,其等值港幣金額(由銀行絕對地決定)以作計算)的結餘於香港境內其指定的地點及方式退還予持卡人,銀行有權就每次退還結餘按收費表收取手續費(如適用)。
3.2 信用卡不能轉讓及只供持卡人自身專有使用於真誠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的使用及/或其他合法的用途及交易。
3.3 當使用信用卡並須簽署消費單據時,持卡人須以信用卡上顯示相同的簽名式樣簽署消費單據。倘有不符,持卡人仍需對此等因使用信用卡所產生之債務負責。如持卡人欲更改簽名式樣,應先以書面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請。
3.4 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轉讓或以質押方式抵押予任何其他人士,亦不得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4. 信用卡及私人密碼之保存
4.1 持卡人須穩妥地保管信用卡及私人密碼而如持卡人未能採取合理措施保管信用卡及將私人密碼保密這會令持卡人招致不必要的財務責任。在不影響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持卡人必須採取以下各項措施以防止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被使用於欺詐性或未經授權的用途:
(a) 將任何載有私人密碼的記錄與信用卡及信用卡賬戶號碼分開存放;
(b) 即時銷毀私人密碼通知書正本;
(c) 切勿將私人密碼寫在信用卡上或與信用卡賬戶號碼放一起或任何經常與信用卡放在一起或放在信用卡附近的物件上;
(d) 不應直接寫下或記下私人密碼,而不加掩藏;
(e) 切勿使用容易取得的個人資料(例如電話號碼、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作為私人密碼;
(f) 切勿將信用卡資料及/或私人密碼及/或信用卡賬戶號碼披露予任何第三者;
(g) 切勿准許任何第三者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及/或信用卡賬戶號碼;
(h) 定期透過銀行提供的適當設施更改私人密碼;及
(i) 切勿將信用卡及/或信用卡賬戶號碼存放在無人看管或公開的地方。
5. 遺失信用卡
5.1 如發生或懷疑出現任何以下事件,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持卡人須立即致電銀行的報失卡熱線(000) 0000 0000通知銀行並在銀行要求時於隨後24小時內或銀行不時訂明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確認,郵寄銀行的中央郵政信箱12129號,或親自到銀行分行報失:
(a) 信用卡遺失及/或被竊;
(b) 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
(c) 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私人密碼;及/或
(d) 懷疑出現載有與信用卡相同卡號或聲稱根據信用卡賬戶發出的任何偽冒信用卡。
5.2 如有需要,在不損及第5.1條所載的義務的情況下,持卡人須將有關事件通知警方,並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報警事宜的有關文件證據提交銀行。
6. 信用及現金透支限額
6.1 持卡人的任何信用卡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乃受制於銀行不時酌情決定的變更。如持卡人同時持有多於一張信用卡,受制於第6.2條的情況下,持卡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可共用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共用信用限額。受制於第6.2條的情況下,持卡人可不時向銀行申請設定一個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信用限額上限予任何一張持卡人的信用卡,惟所有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的信用限額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上述之共用信用限額。如獲發附屬卡,附屬卡持卡人將與主卡持卡人共用信用限額或按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比例共用任何信用限額。持卡人(除附屬卡持卡人以外)可不時向銀行申請更改信用限額,惟申請必須經銀行批准。
6.2 當持卡人開設一網上賬戶,一個由銀行決定之信用限額便會分配給該網上賬戶。儘管第6.1條有其他規定,上述共用信用限額不適用於網上卡的信用限額,網上卡的信用限額將由銀行另行決定,唯所有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包括網上卡)的信用限額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第6.1條所指之共用信用限額。根據網上賬戶的信用限額及本合約之條款,持卡人可隨時在獲得銀行批准後用銀行不時決定的方法為該網上賬戶訂立一個信用限額以內的從屬限額。
6.3 持卡人須嚴格遵從銀行不時對其信用卡釐定的共用信用限額(包括網上卡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並在使用信用卡時不得超越該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持卡人違反此第6.3條不會在任何方面減低或免除其因違反此條款所產生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銀行並有權按收費表列載的收費率收取手續費。
6.4 銀行可選擇批准某些超過所適用的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每當持卡人的賬戶欠款超過所適用的信用限額,持卡人必須在銀行要求時立即支付予銀行超出限額的任何數額。銀行並有權不允許持卡人有意進行任何信用卡交易,儘管這些信用卡交易並不會導致持卡人超過信用限額。
6.5 持卡人可於自動櫃員機網絡及受制於本合約之條款下使用信用卡作現金透支。銀行有權就每次向持卡人提供現金透支服務,根據收費表列載的收費率收取手續費。
6.6 如銀行批准及主卡持卡人同意遵守銀行不時訂立之條件及條款及繳付有關費用及支出,主卡持卡人可以分期付款形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下之欠款。
6.7 如銀行批准及主卡持卡人同意遵守銀行不時訂立之條件及條款及繳付有關費用及支出,主卡持卡人可以轉賬其應支付予其他認可金融機構無論以信用卡或私人借貸形式欠下之欠款到信用卡賬戶。
7. 信用卡費用、收費及息率
7.1 持卡人根據本合約應付之一切費用、收費及利息,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並須按收費表支付。
7.2 銀行可按照第16條不時酌情決定修訂收費表。收費表當其時生效之文本可於銀行分行索取及在銀行之網站(xxxxx.xx.xxxxxxxx.xxx)瀏覽。
7.3 如獲發附屬卡,則就一切用意及目的而言,銀行均可(絕對酌情決定)將使用任何附屬卡產生的任何或所有費用、收費及/或利息,當作由主卡持卡人所產生而處理。
7.4 信用卡服務的主要收費如下: (a)年費
年費(依照銀行在當其時之政策下適用者)將依照收費表列明之比率計算並於賬戶開戶日及期後每個週年日在每個信用卡賬戶扣除並
記進賬戶的借項之內。
(b)財務收費
財務收費將依照收費表列明之通行比率計算收取。如果持卡人在結單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支付結單全數欠款,銀行不會向持卡人收取財務收費。否則,財務收費將按
(i)上一期結單結單日之後按日計息,直至全數清還為止,以及
(ii) 所有在上一期結單結單日後的所有新過賬交易款項須根據交易日期起按日計息,直至全數清還為止。
現金透支財務收費會由透支日期起按日計息,直至全數清還為止。
財務收費將依照收費表內適用之比率按每年365日(或閏年366日)之基準每天計算。
(c)逾期收費
倘若持卡人在到期繳款日當日仍未支付應付之最低付款額,銀行將會向持卡人徵收逾期收費,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該項逾期收費將依照收費表上列明之比率計算。
(d)現金透支手續費
持卡人須就每次於任何地方提取現金透支向銀行繳付現金透支手續費。此等費用以收費表列明之比率計算及於信用卡賬戶扣除。對於香港自動櫃員機網絡以外進行的現金透支活動,銀行可收取附加服務費。
(e)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
當賬戶結欠超越所適用的信用限額時,持卡人須支付按收費表上列明之比率計算之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此等手續費並將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f) 補發信用卡費用
銀行就每xxx的新卡依照收費表上列明之比率收取補發信用卡費用。該項費用將會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g)直接付款授權轉賬被退回收費
就每次由持卡人指定以直接付款授權轉賬繳款之信用卡賬戶未能過數,銀行將依照收費表上列明之比率計算收取直接付款授權轉賬被退回收費,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h)退票收費
如繳付信用卡款項之支票未能兌現,銀行會就每張退票依照收費表上列明之比率收取退票收費,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i) 提取賬戶結餘收費
銀行就每次以銀行本票或轉賬過戶方式退還予持卡人信用卡賬戶之結餘收取依照收費表上列明之比率計算之提取信用卡賬戶結餘收費及(如有需要)有關郵遞收費,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銀行可在發出上述銀行本票之前在信用卡賬戶中先扣除有關之上述收費。
(j) 索取結單及銷售票據副本收費
持卡人向銀行索取其信用卡結單及/或銷售票據,須就每份副本依照收費表上列明之適用比率計算繳付索取副本收費,該項收費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k)處理被質疑交易的手續費
銀行就處理每一項被質疑之交易將收取以收費表上列明之比率計算之手續費,並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
(l) 外幣兌換手續費
銀行每次就第17條之外幣折換加收以收費表上列明之比率計算之外幣兌換手續費。
銀行有權在按照第16條的方式通知持卡人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更改所有或任何上述收費的徵收金額或比率。
7.5 所有收費不論是透過電話、傳真或郵寄訂單、互聯網訂單、直接付款授權轉賬或在自動櫃員機、商用零售點終端機(包括非接觸式卡感應器)、定期付款之交易或任何其他毋需簽署銷售票據即可使用信用卡
的設施(不限於上述各項)所引致的,均可從信用卡賬戶內扣除。
8. 信用卡結單與付款方法
8.1 銀行將每月或定期(若自上一期結單後沒有進行任何交易而信用卡賬戶亦沒有任何未償還餘額)向持卡人寄發賬戶結單,列明(其中包括)
(a) 自上一期結單後所進行的每項交易(i)交易金額;(ii)交易款額撥入有關信用卡賬戶或自有關信用卡賬戶扣除交易款項的日期;(iii)交易類別;(iv)交易記錄號碼或其他形式的資料,以便能將交易記錄與結單上的記錄進行核對;及(v)向其作出支付的商號名稱;
(b) 截至結單上所述有關時期最後一日的信用卡賬戶總結欠;
(c) 持卡人就有關結欠金額之最低付款額;及
(d) 到期繳款日。
8.2 信用卡之定期結單可以電子形式通過網上銀行服務獲取。
8.3 持卡人必須審閱及核對銀行向其發出關於任何交易及/或其他附帶事項的每一份及所有通知書、賬戶結單或確認書。如發現任何記項有錯誤、不妥當及/或為未經授權,必須立刻以書面通知銀行。除非銀行於通知書、結單或確認書日期起計60天內收到持卡人的上述書面通知,否則銀行在通知書、結單或確認書內所載之記錄將在任何方面視作不可推翻,除非及直至相反證明成立。
8.4 持卡人若於合理時間內未收到信用卡賬戶之定期結單,應立即通知銀行。
8.5 持卡人在本合約項下欠銀行的所有款項(不論是否已記進信用卡賬戶的借項之內及不論在下列情況發生之前或之後招致或發現),在出現任何下列情況時即立刻為到期及須由持卡人支付予銀行:
(a) 持卡人沒有支付賬戶內任何到期款項;
(b) 持卡人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及/或條件或在持卡人向銀行交付本合約或其他文件(包括自我證明書)中,持卡人所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或xx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的;
(c) 信用卡服務在任何情況下被終止;
(d) 持卡人經濟困難、破產或身故;或
(e) 銀行認為有需要維護其利益而提出之任何原因。
8.6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持卡人於收到銀行要求後,須立即向銀行支付下列各項:
(a) 信用卡賬戶之未清償結欠;
(b) 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所產生而尚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一切收費;及
(c) 持卡人在本合約項下應付給銀行的一切費用及收費。
8.7 除銀行酌情決定接受非港幣付款外,所有在本合約項下的付款均須以港幣支付。以非港幣計算之收費,均根據銀行決定之匯率折算港幣後,記入信用卡賬戶。如銀行接受非港幣付款,該付款則根據銀行釐定之匯率折算港幣後記入信用卡賬戶,銀行可就折換該付款收取收費表上列明之外幣兌換手續費。
8.8 須向銀行支付的所有款項,直至銀行正式收到該等值付款為止,會一直被視作仍未付妥,及無論任何人士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缺陷或無行為能力,均仍須全數支付,不得作出任何扣減或以抵銷、反索償或其他方式就任何金額作任何預扣。倘若任何適用法律要求持卡人必須在該等款項中作任何扣減,持卡人必須迅速向銀行繳付一筆額外款項,以使銀行所收之淨額相等於並無該項扣減時銀行應收之金額。所有根據本第8.8條繳付之額外款項,均不應視為利息,而應視為約定之賠償。倘以銀行匯票或任何其他同類票據付款,則只會將扣除處理該銀行匯票或票據之一切收款、行政或手續費用後之淨額記入信用卡賬戶內。在櫃員機/終端機作出的存款,只會在銀行核實後,方貸記入有關信用卡賬戶。支票存款只屬托收,須待結算及銀行收到付款後方可兌現。
8.9 銀行收到就清償信用卡賬戶結欠之付款,將按以下先後次序(或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先後次序)分配繳還以下所欠賬項(如適用):
(a) 現金透支利息收費;
(b) 零售消費利息收費;
(c) 現金透支服務收費或費用;
(d) 年費;
(e) 逾期收費;
(f) 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
(g) 其他信用卡服務費用;
(h) 現金透支結單結欠;
(i) 零售消費結單結欠;
(j) 結單上未列出的現金透支結欠;及
(k) 結單上未列出的零售消費結欠。
8.10 如獲發附屬卡,主卡持卡人所付的款項,將根據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先後次序及優先次序,用於支付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各自所欠的款項。
8.11 銀行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超越信用卡賬戶結欠金額的款項存入信用卡賬戶。
8.12 持卡人可和任何商戶作出安排分期或定期從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扣除持卡人所欠該商戶的款項。銀行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此等安排。若銀行接受此等安排,銀行其後可在任何時間取消接受此等安排,而毋須就此對持卡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8.13若持卡人離開香港逾一個月,持卡人須於離港前清楚交待銀行其信用卡賬戶之清償辦法,並知會銀行有關此等安排;否則,或會導致銀行暫停信用卡或其他銀行服務,惟銀行保留不接受此等安排之權利。
9. 信用卡之責任承擔
9.1 主卡持卡人須負責支付因信用卡賬戶導致(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屬卡持卡人)結欠銀行的總賬款及向銀行承擔由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屬卡持卡人及/或透過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屬卡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或引致的責任。
9.2 每位附屬卡持卡人只須對其及/或其使用其附屬卡進行的交易及/或引致的責任承擔責任。
9.3 任何個別持卡人對銀行責任上的無效、不可強制執行、釋放或解除將不影響、減少、釋放或解除任何其他持卡人對銀行所須承擔的責任(若有)。
9.4 倘發生以下事件,而持卡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4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5條報失、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持卡人毋須負責因下列情況所產生的損失及損害:
(a) 持卡人未收到信用卡前,信用卡被誤用;
(b) 於持卡人給予銀行足夠通知,表示信用卡/私人密碼遺失或被竊,或有其他人知道其私人密碼後,所有未經持卡人授權的交易;
(c) 終端機或其他系統發生的故障,引致持卡人直接蒙受之損失及損害,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的,或已顯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則除外;及
(d) 交易是以偽造的信用卡進行的。
9.5 在受第9.6條規限的情況下,若持卡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4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5條報失、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持卡人對信用卡遺失、被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所負責任,將不會超過港幣500元,惟此限制只適用於與信用卡賬戶關連的損失,並不包括現金透支。
9.6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若持卡人信用卡之遺失、被竊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持卡人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遵照第4條或第5條之規定,或未能採取合理防範措施防止信用卡遺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涉及在持卡人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持卡人的私人密碼,則持卡人須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全責。持卡人在此同意就因而合理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向銀行作出及保持作出全數彌償。
9.7 除因銀行或其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錯失外,對於以下情況造成或
引起的結果,銀行概不對持卡人或任何第三者負責:
(a) 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獲授權與否)使用信用卡及/或有關銀行服務,除非第9.4條適用;
(b) 於傳送持卡人之指示或其他資料遇上任何干擾、中斷、延誤、損失、毀壞或其他故障(不論因何引起);
(c) 銀行因市場情況及辦理指示上之時間及程序安排,或因任何適用法律限制或禁止或因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經濟或貿易制裁以致不能辦理持卡人之任何指示;及/或
(d) 任何機械故障、電力中斷、操作故障、失靈、設備或裝置之不足、不可抗力或任何銀行不能控制之原因而影響銀行執行其在本合約中承擔之職責。
9.8 銀行對於任何商號(包括任何財務機構)拒絕接納信用卡或拒絕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任何向持卡人提供的貨物及/或服務概不負責。銀行亦不對有關商號或財務機構所提供的貨物及/或服務在任何方面負責。
9.9 銀行亦保留權利,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將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要求的任何收費記入信用卡賬戶。持卡人針對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作出的任何投訴、索償或爭議,應由持卡人與該商號或財務機構直接解決。在任何情況下,有關投訴、索償或爭議並不解除本合約所載持卡人須向銀行承擔的責任,亦不針對銀行有抵銷或反索償。
9.10 於銀行收到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作出的退款及按銀行所接受的格式開出的有關退款單據之前,銀行概無責任將退款記入信用卡賬戶。
9.11 儘管持卡人沒有簽署任何銷售票據、已告超越所適用的信用限額及/或信用卡賬戶已取消,持卡人必須就所有透過使用信用卡執行或認可的交易負責。不需持卡人簽署而可加以執行或認可的交易種類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電話、傳真、郵遞指示、定期付款之交易、直接付款授權轉賬、透過自動櫃員機(不管該自動櫃員機是否銀行之裝置)使用信用卡、在商戶的零售點終端機、附有閱讀磁帶功能之電話或其他銀行不時認可的任何裝置使用信用卡。銀行所有交易及收費的記錄及信用卡結單,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除明顯錯誤外)均為不可推翻並具約束力,而持卡人必須就其負責。
9.12 銀行有權按據稱由持卡人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除由於銀行疏忽以外,對於銀行採取有關行動而令持卡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銀行毋須向持卡人承擔責任。
9.13 如銀行對據稱由持卡人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的真確性有所懷疑,則銀行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有關指示。除由於銀行疏忽以外,對於銀行拒絕指示而令持卡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銀行毋須向持卡人承擔責任。
9.14 持卡人同意及確認,如銀行按其獨有的意見認為任何要求其行事或不行事的指示、或任何涉及信用卡的交易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違法或非法的行為(包括清洗黑錢、販毒、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賄賂、貪污或任何適用法律禁止或視為違法或非法的行為),或可能構成違背或違反任何主管當局施加的經濟或貿易制裁,銀行擁有絕對的權利:
(a) 不根據任何指示行事或不接受或不支付任何由持卡人或任何人士簽訂或付諸執行的交易;
(b) 延遲、 凍結或拒絕作出任何在該等指示或交易下或與之有關的付款;
(c) 不處理該等指示或交易。
而銀行對任何付款、該等文件的處理的延誤或不作出或拒絕接受該等交易或對資料的有關披露,概不負責。
9.15 持卡人同意及確認銀行須按適用法律行事,及銀行可根據所有該等適用法律及主管當局的要求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銀行可:
(a) 調查任何指示、付款訊息及其他向銀行提供或經過銀行的資料;或
(b) 向相關主管當局報告任何可疑的交易而毋需知會持卡人,亦不需對持卡人或任何人士負責。
9.16 持卡人之電話號碼、職業、業務、住宅地址、工作地址及/或電郵地址如有任何更改,或持卡人對於清還或繳付因使用信用卡及/或有關銀行服務所引致的任何欠款或款項有任何困難,或持卡人有任何個人
或財務情況的轉變而該等轉變重要地影響銀行准許持卡人使用或繼續使用信用卡,持卡人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
10. 未經授權交易
10.1 除在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銀行須盡合理努力,於收到持卡人通知未經授權的交易起計90天內完成有關調查。持卡人應遵照銀行之指示及對銀行及/或有關之機構對此等信用卡未獲授權交易之調查作出充份之合作。
10.2 若調查發現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乃存在及屬實,則銀行將儘快作出有關更正及向持卡人發出更正通知,並將修訂其後的信用卡結單以將未經授權交易或錯誤從結單上刪除。若證明沒有發生未經授權交易,銀行將向持卡人解釋及提出書面證據的副本(如有)以作支持。
10.3 如持卡人在到期繳款日之前將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報告銀行,持卡人可在調查期間暫緩繳付涉及爭議的金額。銀行不會在調查期間對涉及爭議的金額收取任何利息或財務收費,或對有關的持卡人作出任何不利的信貸報告。然而,銀行保留權利,如其後證實持卡人報告的爭議並無根據,可對涉及爭議的金額重新收取由交易日期(或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較後日期)至全數清償爭議金額為止期間的任何利息或財務收費及一切有關費用、收費及/或利息。
11. 取消信用卡及終止信用卡賬戶
11.1 持卡人可隨時向銀行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取消信用卡及終止信用卡賬戶;惟儘管信用卡已被取消或信用卡賬戶已被終止,持卡人仍須負責一切透過使用信用卡所進行之交易,直至全數付清在本合約項下之一切欠款(不論有否記入信用卡賬戶亦然)為止。如持卡人未能或無力履行還款責任,宣告破產、無力付債或逝世,持卡人或其遺產承繼人須負責立刻清償所有欠款及彌償銀行一切有關追收債項時所產生之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收賬費用及其他費用),在此債項尚未全數償清前,銀行保留對該賬戶繼續收取以通行比率計算的財務收費之權利。
11.2 如獲發附屬卡,附屬卡持卡人可隨時向銀行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取消其附屬卡,而主卡持卡人可隨時向銀行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取消主卡及/或任何或所有附屬卡。於主卡被取消後,據其發出的所有附屬卡將同時被自動終止及附屬卡持卡人在銀行要求時必須儘快將附屬卡交還銀行。儘管有關主卡及附屬卡已告取消,主卡持卡人仍需負責一切透過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屬卡所進行之交易直至主卡及附屬卡被交還,而每名附屬卡持卡人及主卡持卡人仍需共同地及分開地負責一切透過使用其附屬卡進行之交易。
11.3 銀行可隨時向持卡人發出不少於30天事前書面通知取消信用卡及終止信用卡賬戶。在特殊情況下,銀行可不作出任何事前通知取消信用卡及終止信用卡賬戶。銀行並無責任提供終止信用卡的理由。在不影響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銀行有權將信用卡列入註銷名單或通報中,而終止本合約;屆時,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將被撤銷。
11.4 銀行可隨時毋須事前通知暫停信用卡及/或暫停、取消或終止其提供的任何服務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易,亦毋須申述理由。
11.5 信用卡於任何時間均屬銀行所有。持卡人須在持卡人或銀行終止本合約後及/或收到要求後立即無條件地將信用卡交還或促使信用卡交還予銀行。儘管本合約已終止,但在信用卡交還之前,持卡人仍須繼續對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交易及據此記賬之一切收費承擔責任。除非及直至信用卡已交還予銀行並由銀行取消,否則任何終止信用卡之要求均屬無效。
11.6 對於有關暫停、取消、終止或不批准事宜而令持卡人或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銀行毋須承擔責任。
11.7 倘銀行已全數清償或同意清償持卡人租用或購買任何貨物及/或服務的款項,而持卡人同意透過信用卡,按分期付款方式,將有關貨物及/或服務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或購價付給銀行,則當其時一切未清償分期欠款,將在(不論基於任何理由)終止信用卡之後視作到期,並需即時向銀行全數付清。於信用卡終止後,持卡人須即時終止所有與任何第三方於終止日期之前認可或訂立關於定期/經常從信用卡賬戶中扣
除或支付款項的安排。
11.8 假若信用卡已被取消、終止、報失、被盜取或被不正當使用,持卡人應與有關商戶終止所有的付款安排(包括直接付款授權或自動繳付服務、分期或其他定期付款安排),否則此等付款安排將持續從持卡人的賬戶(或銀行提供的任何補發卡的賬戶)中扣除及持卡人須繼續對此等付款安排負責,除非銀行與持卡人書面達成不同協議。
11.9 若信用卡賬戶於終止後仍有結存,持卡人應在終止日後一個月內儘快安排領取此結存餘款,否則銀行將會把該些結存餘款退還任何在日後提出妥善申索的人士。結存餘款將不會累計利息。
12. 抵銷權及留置權
12.1 在附加於及不影響法律賦予銀行之任何一般或銀行的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有權及於此獲授權(但無責任)隨時及不時當持卡人欠下任何到期未付的款項及其引起的任何費用時,或當持卡人違反了本合約或任何其他與銀行簽訂的合約項下的規定時,在毋須事先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
(a)撥用持卡人在銀行任何無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的分行/支行/辦事處開立及維持的任何賬戶(不論是活期、儲蓄或定期存款及不論為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中的結餘(不論以持卡人名稱單獨或由持卡人與其他人士聯名擁有)以清償持卡人欠下銀行之債務或其部份;
(b)抵銷銀行對持卡人之任何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由任何交易引致之債務(無論是實際的或是或有的);及/或
(c) 行使留置權於受銀行管有或控制之所有屬於持卡人之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否被扣押,亦不論銀行是否在一般業務運作下或因任何其他理由托管)及銀行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持卡人欠下銀行之債務。
如該等對結餘的撥用、抵銷及/或留置需要將貨幣兌換,該等兌換須以銀行絕對酌情決定的當時通行即時兌匯率計算。
12.2 如發出附屬卡,銀行可:
(a) 撥用主卡持卡人在銀行開立及/或維持的任何其他賬戶的結餘,抵銷信用卡賬戶內任何及/或所有附屬卡持卡人所欠銀行的欠款;及
(b) 撥用附屬卡持卡人在銀行開立及/或維持的任何其他賬戶的結餘,抵銷信用卡賬戶內該附屬卡持卡人所欠銀行的欠款。
12.3 附屬卡持卡人只須對該附屬卡持卡人所欠銀行的信用卡賬戶結欠承擔責任,但毋須承擔主卡持卡人或其他附屬卡持卡人的責任。然而,附屬卡持卡人可自行決定自願付款以清償主卡持卡人及/或其他附屬卡持卡人所欠的信用卡賬戶結欠。
12.4 持卡人現同意及確認,若在任何時間及因任何原因,銀行決定其受任何適用法律的要求而需對任何銀行對持卡人的應付款項作出扣減或不予支付(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為第三方或其他人士作為代理人),銀行有權作出該等扣減或不予支付而毋需取得持卡人同意,亦毋需知會持卡人。銀行毋需就該等扣減或不予支付而增加任何付款、賠償持卡人或就持卡人因而招致的損失負責。銀行就該等不予支付或扣減在適用法律下的適用性所作出的決定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而在銀行作出該決定之前,銀行擁有絕對的酌情權去將任何該等款項存入雜項賬戶或其他賬戶及/或以銀行認為適合的方式保留該等款項。
13. 持卡人對代收賬款費用與法律開支所負責任
13.1 銀行有權委托任何人士作為其代理人以履行銀行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功能及/或有關銀行服務。銀行並可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授予該等人士及僱用任何第三方代理人(包括代收賬款的機構或律師)向持卡人收取及/或展開法律程序追收任何本合約所載不時欠銀行的款項。
13.2 持卡人須就以下各項向銀行作出彌償:
(a) 因持卡人在履行其於本合約下的承諾及責任時出現任何違約或失責或在持卡人向銀行交付的本合約或任何其他文件(包括自我證明書)中,持卡人所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或xx在作出或被視為作出時是或已經證明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而令銀行所蒙受的任
何種類的所有損失、損害、合理開支(律師費用或其他)、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序;
(b) 銀行因收取、追討或執行持卡人在本合約項下欠銀行之款項及/或由於追收持卡人欠下銀行任何款項的賬款程序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及開支;及
(c) 銀行委托代收賬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惟銀行可向持卡人收回的代收賬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持卡人須負責支付未清償賬戶總結欠的30%。
14. 交易記錄
14.1 銀行所存一切有關使用信用卡之交易記錄(包括在任何自動櫃員機使用信用卡的運作記錄),均為該等運作的不可推翻之證明,並對持卡人於所有目的而言具約束力。
15. 通知
15.1 持卡人根據本合約所發出的任何通知,必須以書面寄往銀行於香港中央郵政信箱12129號或其他由銀行不時通知持卡人的地址。
15.2 任何由銀行發出並送達給主卡持卡人的賬戶結單或通知書或本合約之任何更改將被視為已發出及被任何及所有附屬卡持卡人在同一時間所收到。
15.3 在受制於第15.4條的情況下,書面通知或通訊被視為已妥為送達及已由持卡人收到的時間如下:
(a) 若由專人送遞,於交付時;
(b) 若以郵資預付方式郵遞,於投寄至持卡人最後以書面通知銀行在香港以內的地址後48小時,或投寄至持卡人最後以書面通知銀行在香港以外的地址後7天;
(c) 若以圖文傳真發送,於發送至持卡人最後以書面通知銀行的傳真號碼時;
(d) 若以電報發送,於發送後24小時;及
(e) 若以任何其他電訊方式(如電郵)發出,於發出至持卡人最後以書面通知銀行的指定電郵地址時。
所有由持卡人發出給銀行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只在銀行實際收到後視為送達。
15.4 所有由銀行發出的書面通知及通告,如已在報章上刊登,或已在銀行絕對酌情決定的分行及/或辦事處的大堂張貼,則被視為已經妥為作出及有效地通知持卡人。
16. 修訂
16.1 銀行可(酌情決定)不時修改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或收費表,惟對於持卡人的費用、收費及責任或義務有所影響的條款及條件及/或任何關於費用及收費(包括就計算費用及收費所依據的基準)的任何修改生效之前,銀行須向持卡人發出不少於60天之通知,除非有關修改並不在銀行控制範圍以內。
16.2 若於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及/或收費表的任何修改生效日期後,持卡人依然保留或繼續使用信用卡,將構成持卡人接受有關修改並同意受其所約束。
16.3 若持卡人拒絕接受銀行建議的修改,持卡人可按照第11.1條或11.2條(視乎情況而定)的程序終止信用卡。
16.4 若持卡人於合理期間內,根據第16.3條終止信用卡,而有關信用卡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是可以獨立區分,則銀行將按比例將該等信用卡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若有)退回予持卡人,惟若所涉及金額微不足道,則可不用退回。
17. 外幣兌換
17.1 所有因使用信用卡所產生涉及港元以外其他貨幣的交易,銀行會按照有關信用卡公司於該結算日所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港幣,另加依照銀行訂明匯率收取的外幣兌換費用及有關信用卡公司就兌換該等賬項向銀行收取的交易徵費,以計算持卡人應付之金額。
18.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18.1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提供服務時,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18.2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18.3 客戶與銀行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時,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為銀行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銀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銀行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銀行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銀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18.4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銀行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ii) 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i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貸調查;
(iv) 編制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18.7段);
(ix) 計算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權和債務;
(x)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銀行或銀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該等涉及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2)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由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該等涉及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南);及
(3)銀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 遵守銀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 使銀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v)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18.5 銀行會對其持有客戶資料保密,但銀行在認為有需要或適當時可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以上18.4段列出的用途:
(i) 就銀行業務運作向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ii) 任何對銀行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銀行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成員公司;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iv) 客戶因申請銀行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i) 銀行根據對銀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銀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銀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
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 銀行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viii) (1) 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提供者;
(4) 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合作的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銀行聘用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遞機構、電訊公司、電話銷售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作以上 18.4(viii)段所列的用途。
有關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
18.6 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銀行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賬);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18.7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銀行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銀行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 (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銀行可能把銀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3) 銀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4) 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的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銀行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行亦擬將以上18.7(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18.7(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行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銀行可能因如以上18.7(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銀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銀行會於以上18.7(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銀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銀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18.8 使用銀行應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戶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銀行可根據客戶向銀行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銀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銀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18.9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 查核銀行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銀行改正任何有關他/她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查詢並獲銀行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資料類別,及獲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就銀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銀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18.10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18.9(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18.11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 18.9(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18.12 根據條例的條款,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8.13 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環畢打街20號
傳真: 2833 6561
18.14 銀行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 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18.15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9. 與聯營組織之合作
19.1 如信用卡為聯營卡,持卡人知悉及同意其信用卡(無論是主卡或附屬卡)均受制於有關之聯營組織與銀行簽訂之聯營卡合作合約而發出;倘該等合作合約他日有任何修訂,或該等合作合約被終止,本合約將據之而修訂或終止。
20. 外判
20.1 在無損銀行在第18條的權利及權力的情況下,銀行可不時將行政、營運、電訊、電腦、數據資料處理、客戶服務及/或其他與銀行業務有關的銀行或信貸服務(包括此載為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服務)外判予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不論是否處於香港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以作銀行以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外判活動。銀行會確保所有外判安排均會乎合其時適用的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
21. 法律及語言
21.1 本合約的有效性、詮釋、解釋及執行將受香港法律管轄。就有關本合約的任何起訴、訴訟或法律程序而言,各方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管轄權,惟本第21.1條並不防止各方在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法律程序。
21.2 在本合約內的每一條文及規定與其他條文/規定是可分割開的並獨立於其他條文/規定。假若於任何時間某一項或多項條文或規定失去其效力或合法性或無法強制執行時,其餘本合約的條文或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21.3 本合約對持卡人的每名承繼人、遺產代理人、繼任人、受讓人及合法代表持卡人行事之人均具約束力。
21.4. 本合約的中文版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文意有任何矛盾或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22. 其他事項
22.1 持卡人在本合約內的任何責任或在有關信用卡賬戶或(視情況而定)任何服務中的任何交易下的責任而言,時間為要素。但銀行在行使本合約內所賦予之任何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時並不會因任何延誤或遺漏,而減損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亦不應視作將彼等放棄。即使銀行行使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中任何一類或部份行使該等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銀行仍可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在本合約內之權利、權力、特權及補償方法屬累加性,並不排除法律所規定之任何權利、權力、特權或補償方法。
22.2 持卡人在沒有獲得銀行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可轉讓本合約所載持卡人的任何權利及/或義務。銀行可將本合約所載銀行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出讓及/或轉讓予任何第三方及持卡人同意,在銀行提出合理要求時,簽署任何有關文件及作出任何有關行動及事情,令該等出讓或轉讓得有全面效力。
22.3 銀行可向持卡人非定期性地發出資料性之函件及/或刊物;惟銀行並不對此等函件及刊物當中所載附由其他商戶提供之廣告內容負上任何責任。
22.4 持卡人可選擇加入由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獎賞之任何市場或推廣計劃。持卡人若加入該項計劃,便額外受銀行就該獎賞計劃發出之條款及條件約束。所有累積之獎賞及/或利益均會在信用卡賬戶被終止或取消後自動喪失或失效。
22.5 銀行可在毋須通知的情況下增加、修訂、暫停或取消對任何信用卡不時提供的任何設施、服務或優惠。在不影響前述的原則下,銀行可酌情決定對任何信用卡提供額外服務、優惠或計劃。該等額外服務、優惠或計劃受制於其各自適用的銀行條款及條件。銀行可在毋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或更改任何該等額外服務、優惠或計劃及/或有關的條款及條件。銀行毋須就一切因有關設施、服務、優惠或計劃所蒙受或引致持卡人的任何損失及/或損壞承擔責任(該等損失及/或損壞是源自銀行的忽視或重大疏忽的除外)。
22.6 持卡人同意及授權銀行可以用錄音或其他方式將所有與信用卡及/或有關銀行服務有關而由持卡人口頭向銀行發出之指示及要求及其他持卡人與銀行之口頭通訊予以記錄(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發出之通訊)。持卡人明確同意如於任何時間就任何該等口頭指示、要求及/或通訊之內容出現爭議,該等口頭指示、要求及/或通訊之錄音或其他形式之紀錄,或由銀行一名職員簽署核證真實之有關紀錄謄本,足以作為銀行與持卡人就該等口頭指示、要求及/或通訊內容及性質之最終證據。除非相反之證明成立,否則證據將作為該等爭議之證明。
22.7 如銀行認為有合理之理由,則可以保留拒絕執行任何口頭指示、要求及/或通訊之權利。此外,銀行亦保留延遲執行任何口頭指示、要求及/或通訊之權利及可於銀行認為恰當時,要求取得該口頭指示、要求及/或通訊之進一步資料及/或書面確認。
22.8 第三者權利
並非本協議一方的人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享有本協議任何條款中的利益。除持卡人及銀行外,任何人均沒有強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的權利。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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