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珍爱未来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B 款条款阅读指引
DESR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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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4]疾病保险 047 号
招商信诺附加珍爱未来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B 款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 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但初次发生少儿特定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之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少儿特定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
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少儿特定疾病,我方将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5.8.
4. 请您留意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14.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医院”、“初次发生”、“首次确诊”、“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15.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范围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期间
6. 基本保险金额
7. 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章 合同效力终止
8.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 保险金申领
9. 诉讼时效
10. 保险金申领资料
11.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第六章 其他规定
12. 受益人
13. 保险单借款
14. 少儿特定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15.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珍爱未来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 | ||
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珍爱未来少儿教育年金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5.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15.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附加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
第二章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 ||
2. | 投保范围 | 出生满 60 天至 11 周岁(见 15.3),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3. | 保险责任 |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5.4),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之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见 15.5)并经医院(见 15.6)专科医生(见 15.7)首次确诊(见 15.8)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少儿特定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但初次发生少儿特定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之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少儿特定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
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少儿特定疾病,我方将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5.9);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5.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5.11),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15.12)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见 15.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5.14);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5.15); 七、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见 15.16)、暴乱、武装叛乱;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少儿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 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5.17) 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少儿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向投 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本附加合同所依 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 ||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 ||
5.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
6.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7.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
第四章 合同效力终止 | ||
8. | 合同效力终止 |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四、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您方或我方按本附加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附加合同;六、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 |
第五章 保险金申领 | ||
9.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10. | 保险金申领资料 | 申领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
(1)保险合同; | ||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 ||
(3)受益人身份证明; | ||
(4)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 | ||
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 ||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11. |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 本附加合同之未还款项指您方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欠交保险费。 我方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在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项下的欠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15.18)、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的保险单借款及其利息。 |
第六章 其他规定 | ||
12. | 受益人 | 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除另有约定外,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
13. | 保险单借款 |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
14. | 少儿特定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 一、 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出现相应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生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白血病范畴。 二、 重症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一种儿童传染病,又名发疹性水疱性口腔炎,是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重症手足口病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经专科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 (二)伴有所列危重并发症之一: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或心肌炎; (三)接受了住院治疗。 三、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二)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四、 特定年龄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危重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二)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如首次确诊时已达到危重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则不属于本项保障范围。 五、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小于 20%。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15. | 释义 | 在本附加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15.1 | 我方 |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5.2 | 您方 |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
15.3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
15.4 |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15.5 | 初次发生 |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而不是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或最后一次复效后第一次出现与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相关的症状(见 15.19)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 |
15.6 | 医院 | 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 室或病区; 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 病区; 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
15.7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15.8 | 首次确诊 |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或最后一次复效后的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某种疾病。 |
15.9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5.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5.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5.12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5.13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
15.14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15.15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15.16 | 战争 |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
15.17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
15.18 | 利息 | 欠交保险费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以我方公布为准。 |
15.19 | 症状 | 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异 常表现或者通过检查而检出的异常体征和异常结果。症状可以在疾病诊断前已经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