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法律服务需求
一、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为监狱履行职责及各项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
2.协助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型合同和其他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须由法律顾问本人签名,聘用律师还需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3.根据监狱要求,制订各类型合同常用示范文本,规避各类法律风险;
4.协助监狱编写、审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对监狱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及采购活动合法性协助审查;
5.协助监狱审查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相关事宜;
6.协助监狱制订、审查人员用工及劳动管理事务等方面的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7.根据监狱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律师文书;
8.根据监狱授权,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传媒管道发表公开声明,维护监狱的合法权益。
(二)涉访涉诉事务
1.参与处理监狱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
2.协助监狱处理投诉、政务公开事宜,参与处理监狱涉及法律事务的信访调处工作。
(三)其他事务
1. 参与监狱相关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从法律上予以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2.根据监狱要求,为业务人员提供法律知识讲座并培训法律人才;每年度为监狱进行不少于1次的法律专题讲座或培训;每月至少1个工作日,到监狱办公场所实地交流沟通工作情况。3.为监狱代办公证、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不动产抵押或交易手续、工商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建设项目报批等法律事务;
4.办理监狱要求的其他合法日常法律服务项目。
(四)服务人员及响应时间
1.在监狱提出法律要求后应及时相应,具体响应时间如下:起草、审查合同的,应于收到合同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回复,涉访涉诉等需出具法律文书的,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一至二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出庭、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知会监狱;
2.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和在聘期结束前30天,向监狱办公室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二、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泄露工作秘密以及未公开的内部工作文件、程序等信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言论、文章;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
6.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以聘用单位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委托事项;
7.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商务需求:
(一)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熟悉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具有为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经历及经验;
5.xxx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1.违反履职期间应承担的义务;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
3.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5.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8.违反聘用合同,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