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尊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尊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尊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尊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尊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本所现受公司委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就《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第二次反馈意见》:“2、关于子公司台州xx红旗塑模有限公司。
请公司全面梳理披露台州xx红旗塑模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1)红旗模具厂经济性质由原乡属集体所有制变更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职工债权(包含土地征用人员的安排或遣散费用)的支付发放情况,是否取得职工的同意,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未履行评估程序是否构成本次挂牌障碍;(2)红旗模具厂改制成股份合作制后的权属情况是否清晰,由股份合作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有权机关的批复。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核查方式
1)核查红旗模具厂经济性质由原乡属集体所有制变更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相关资料;
2)查阅相关规定;
3)访谈当事人。
2、分析过程
(1)红旗模具厂经济性质由原乡属集体所有制变更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职工债权(包含土地征用人员的安排或遣散费用)的支付发放情况,是否取得职工的同意,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未履行评估程序是否构成本次挂牌障碍;
(1)红旗模具厂经济性质由原乡属集体所有制变更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职工债权(包含土地征用人员的安排或遣散费用)的支付发放情况,是否取得职工的同意,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未履行评估程序是否构成本次挂牌障碍;
1)红旗模具厂经济性质由原乡属集体所有制变更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
⚫ 红旗模具厂的企业性质和权属:
红旗模具厂开办于 1973 年 4 月,性质为集体企业(社办),系xx县红旗
人民公社开办的社办企业;1986 年 9 月 12 日,红旗模具厂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
(社办)变更为集体所有制(乡属)。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1979 年 7
月 3 日发布,现已失效),社队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积累,在开办的时候,或者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大队、生产队公积金中提取适当数量的入股资金;地方各级革委会的拨款;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投资;农业银行提供的低息贷款。社队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社办社有,队办队有。
1982 年 11 月 26 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作了新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983 年 10 月 12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社(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
体制,在 1984 年底完成乡政府的建立,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
1984 年 3 月 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同意将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
1984 年底中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人民公社体制逐渐废除。但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未同步建立。
由于在乡政府成立后,各地还没有同步建立起乡镇企业所有者的乡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存在由乡党或政府代替的情形。
根据工商资料中xx市城关镇红旗办事处于 1989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文件,红旗模具厂开办者系xx市城关镇红旗办事处。
后由于xx城区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原城关镇建制,设立了西城街道办事处,原xx城关镇变更为西城街道办事处。
⚫ 红旗模具厂改制的背景及政策支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4]39 号),“一、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针……
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
……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乡村集体企业,一般都应逐步改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对适宜家庭、个体经营或设备技术简单的小企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的企业和亏损企业,应大胆地实行拍卖、租赁。……”
红旗塑料模具厂本次改制系响应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由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将红旗模具厂的资产进行厂内公开拍卖,经济性质由原乡属集体所有制变更为股份合作企业。
⚫ 红旗模具厂改制的决策程序:
红旗模具厂设立时为社队企业,人民公社解体后,变更为乡镇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原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红旗模具厂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范。
根据本次改制时已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 “第二条 x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红旗模具厂由xx县红旗人民公社开办,红旗人民公社解体后,设立了xx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红旗办事处,由于未同步设立乡合作经济组织,故由xx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红旗办事处代替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后由于xx县城关镇建制撤销,设立西城街道办事处,原xx城关镇变更为西城街道办事处。
为响应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决定对红旗模具厂进行拍卖。红旗模具厂 1994 年改制至今,未引发过乡民或企业职工纠纷,不存在权属争议。
⚫ 红旗模具厂改制的具体情况:
由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将红旗模具厂所在厂区资产分新堂片、东路片在建厂房、东路片老厂房三片进行厂内公开拍卖,由xxx、吴正德、xxx
(xxx作为买方代表进行投标)拍得新堂片资产并组建成新红旗塑料模具厂。
(原红旗模具厂后经台州市xx区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复,划分为东南塑料模具厂、东苑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红旗塑料模具厂。)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3]6 号),“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等,其资产都必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新堂片资产标底价格为 290 万元(财产底价 140 万元,职工债权 150 万元),新堂片资产包括所有厂房、厂区内通信设备、供电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具及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无标财产、职工债权,同时约定由买方负责土地征用人员的安排或遣散费用。
本次改制系以拍卖形式进行,财产底价系由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制 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买方未参与定价,且拍卖发生于 1994 年,至今较为久远, 本所律师无法核实该次拍卖的财产底价设定依据,亦未获取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故无法核实本次拍卖是否履行评估程序。但因本次变更至今已超过 20 年,且本 次变更系经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台州市xx区城关镇人民 政府核准,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即使本次拍卖未履行评估 程序,不会构成本次挂牌障碍不构成重大瑕疵。
2)职工债权的支付发放情况
职工债权系红旗塑料模具厂享有的职工债权,即职工欠红旗塑料模具厂的款 项。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与xxx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甲 方(指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转让给乙方(指xxx)的厂 x职工的债权,在催讨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发生无法收回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虽然 1994 年尚未实施《合同法》,但参考现有有效的《合同法》的规定,债权 的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且本次职工债权转让后,至今未引发争议和纠纷,未来引发争议的可能较小。
3)土地征用人员的安排或遣散费用支付情况
1997 年 4 月 18 日,红旗塑料模具厂(拍卖后分立的红旗塑料模具厂)与土地征用人员签署协议,根据该协议,由新堂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处理土地征用人员一次性的解决办法,红旗塑料模具厂与八名土地征用人员协商达成一致,红旗塑料模具厂向八名土地征用人员每人一次性支付 4 万,加发工资每人 0.5 万元。
根据对xxx、xxx的访谈,上述款项已全额支付。土地征用人员遣散至今未引发争议和纠纷,未来引发争议的可能较小。
(2)红旗模具厂改制成股份合作制后的权属情况是否清晰,由股份合作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有权机关的批复。
1)红旗模具厂改制成股份合作制后的权属情况是否清晰
根据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与红旗模具厂签订的协议书,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同意红旗模具厂企业性质变更为集体 所有制(合作经营);变更前的资产负债已结清;变更后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管辖。
同日,红旗模具厂签署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约定企业注册资金 129 万元,由 3 人 3 股投入,其中xxx 1 股 43 万元,吴正德 1 股 43 万元,
xxx 1 股 43 万元,经主管部门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审批同意。
综上,红旗模具厂改制成股份合作制后的权属清晰。
2)由股份合作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有权机关的批复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发布),“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改制的登记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召开企业股东大会(即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同意改制的决定;
(二)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三)股东大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产权进行界定;
(四)产权转让或折合入股;
(五)制定改制方案;
(六)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涉及集体资产由主管部门批准);
(七)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八)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本次改制已按照《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操作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除验资),本次改制不涉及集体资产,故无需主管部门批准。
3、结论意见
红旗模具厂经济性质由原乡属集体所有制变更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未引发过乡民或企业职工纠纷,不存在权属争议;本次改制需履行评估程序,本所律师无法核实本次变更是否履行评估程序。但因本次变更至今已超过 20 年,且本次变更系经xx市城关镇西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台州市xx区城关镇人民政府核准,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即使本次拍卖未履行评估程序,不会构成本次挂牌障碍不构成重大瑕疵。
公司或xxx无需向职工支付款项,债权的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且本次职工债权转让后,至今未引发争议和纠纷,未来引发争议的可能较小。
红旗模具厂改制成股份合作制后的权属清晰;由股份合作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有权机关的批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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