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7号)核准,陕西中 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84.8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2.94元/ 股, 募集资金总额502,694,41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 不含税) 56,737,851.4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956,562.54元...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32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7号)核准,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84.8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2.94元/ 股, 募集资金总额502,694,41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 不含税) 56,737,851.4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956,562.54元。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划转465,981,555.29元,差额20,024,992.75元为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上述募资资金专户开立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80007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将承接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对公司202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超码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沃机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及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1 | 公司 | 研发中心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 | 61050179000700000417 |
偿还银行贷款 | ||||
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资金 | ||||
2 | 公司 | 军民两用火箭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分行 | 78700188000180466 |
3 | 超码 科技 | 军民两用高温特种材料生产 线建设项目(一期)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分行 | 129903883210188 |
4 | 三沃机电 | 测控产品及箭上测控系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 102889553675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1050179000700000417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55,525,270.2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xxx(612524198803070214)、xxx(4123221983011166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8700188000180466,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35,682,114.0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民两用火箭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xxx(612524198803070214)、xxx(412322198301116613)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xx: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xx”)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03883210188,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80,831.08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军民两用高温特种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xx。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 方 、 乙 方 授 权 x x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 主 办 人 x x x
(612524198803070214)、xxx(412322198301116613)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xx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xx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航天三沃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xx: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xx”)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889553675,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7,347,873.18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测控产品及箭上测控系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xx。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 方 、 乙 方 授 权 x x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 主 办 人 x x x
(612524198803070214)、xxx(412322198301116613)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xx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xx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前述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