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LZZC2024-G3-240234-GXHC
政府采购合同书
项目名称:2024 年融安县板榄镇、大坡乡、桥板乡、潭头乡等 17 个村村庄规划编制采购
项目编号:LZZC2024-G3-240234-GXHC
标项一(分标 1):2024 年融安县板榄镇木吉村、龙纳村、里鸟村、东岭村、门楼村等 5 个村村庄规划编制
合同甲方: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同乙方: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计划号:RAZC2024-G3-00391 合同编号: 12N7376114042024604
采购人(甲方):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供应商(乙方):上海交通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2024 年融安县板榄镇、大坡乡、桥板乡、潭头乡等 17 个村村庄规划编制采购
项目编号:LZZC2024-G3-240234-GXHC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及服务范围
1.项目名称:2024 年融安县板榄镇、大坡乡、桥板乡、潭头乡等 17 个村村庄规划编制采购
2.服务内容及范围: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3.合同履约期限:在签订合同后 30 天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方案经组织评审通过后,15 天内交付 正式规划设计成果、数据库成果
4.服务时间及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报价要求:报价必须包含服务交付成果(产品)、设计、编绘、组织、策划、技术指导、会务费、评审费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在内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如采购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项目价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7.成果要求:乙方应当提供通过评审修改后并通过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后的项目纸质说明成果 2
套;取得县人民政府批文后提供项目纸质说明成果 8 套图册 4 份、电子光盘 3 套、格式按上级部门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元) | 备注 |
1 | 2024 年融安县板榄镇木吉村、龙纳村、里鸟村、东岭村、门楼村等 5 个村村庄规划编制 | 1 | 项 | 657900 | 657900 |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陆拾伍万柒仟玖佰元整;(小写)¥657900.00 |
要求的矢量数据库 1 套给甲方。第二条服务清单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质、按量、按计划与合同协议约定完成本项目,并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2.根据项目进度,甲方有权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乙方按修改意见完成服务工作。
3.乙方配备的项目投入人员应得到甲方的认可,对派遣到甲方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检查与奖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5.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产品和服务费用。
6.甲方要及时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料或成果,并配合乙方获取项目编制所需要的基础数据或为乙方的调研、基础数据的收集提供便利。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履行合同文件(含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约定和承诺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保证甲方项目的相关工作质量和进度。
2.必须严格实施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力资源配置。在必须补充或更换人员时,必须补充或更换优于或等同于投标文件所承诺资质的服务人员,并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须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合同存续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要求或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必须保证在岗工作时间和重要活动在岗,如有变化,须取得甲方同意。
4.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报告、资料、文件等内容及服务成果后,甲方即对上述内容享有充分、完整和排他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报告、资料、文件等内容及服务成果。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5.乙方服务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如乙方因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当甲方出现无故拖欠费用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催缴,若甲方仍未支付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工作。
第五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使用时间: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时间;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采购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成果或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甲方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4.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采〔2015〕22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
库〔2016〕205 号]规定执行。第六条付款方式
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2.付款方式:
(1)项目总费用:¥657900.00。
(2)付款方式:甲方分四期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30%。计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 叁佰柒拾元整(¥197370)作为项目第一期编制服务费;
第二期:乙方提交的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的 30%,计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叁佰柒拾元整(¥197370);
第三期:乙方提交的规划成果经规划批准机关审批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的 20%,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131580);
第四期:乙方提交的规划数据库成果经上级审核通过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正常使用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的 20%,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xx捌拾元整 (¥131580)不留尾款。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第八条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九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并达到或优于成交供应商承诺的标准。
2.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3.上述的服务成果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维护范围内。第十条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书面敦促乙方履行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进行整改;如乙方在上述时间未答复,或无故拖延履行合同超过 7 日,或经 3 次整改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合同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服务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合同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服务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合同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提供的交付成果或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5.因包装、运输引起的交付成果或服务成果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6.甲方无故延期接收服务交付成果、乙方逾期交付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 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 5%,超过 3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 3‰作为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 5%。
7.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9.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成果费用金额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
1 因交付成果或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交付成果或服务质量进行验收。交付成果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交付成果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签书面补充协议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通讯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该通讯地址适用于包括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通讯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提前 1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
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乙方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签订本合同的下列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政府采购采购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响应承诺书;
4.成交通知书。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章) 2024 年 7 月 15 日 | 乙方:(章) 2024 年 7 月 15 日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xx 0 x X x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000-0000000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 行 |
账号: | 账号:31001623107050005201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