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19)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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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 “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电子账户申办客户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须同时遵守《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电子账户:本协议所指电子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实名开立的无实体介质的个人Ⅱ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类电子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Ⅲ类电子账户)。
1.2 绑定账户:是指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向乙方提供的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以乙方提示信息为准)实名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用于核验身份信息及电子账户资金划转。绑定账户须保持持续有效且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1.3 电子账户开户网点:是指开立电子账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根据开户渠道和绑定账户的不同:甲方在乙方柜面、超级柜台渠道开立电子账户的,相应营业网点为电子账户开户网点;甲方在乙方掌上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开立电子账户的,可在上述电子渠道查询电子账户开户网点。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乙方通过Ⅱ类电子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的日累计限额合计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 20 万元;通过Ⅲ类电子账户为甲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的日累计限额合计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 5 万元,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部分功能实现时间以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为准。
2.2 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提供的手机号码须为绑定账户预留的、已签约消息服务的,并由甲方本人使用及有效控制的本人手机号码。
2.3 甲方到乙方柜面现场确认身份的,乙方可按照甲方意愿,将甲方Ⅱ类电子账户转换为Ⅱ类户借记
卡。
2.4 甲方可将其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在乙方开立的同名Ⅱ、Ⅲ类电子账户使用。
2.5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通过乙方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愿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须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办理,并承诺申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2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绑定账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办理电子账户业务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使用他人手机号码作为本人联系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3.3 甲方须为电子账户设置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 123456 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 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凡须输入密码且校验密码相符的电子账户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的合法交易,乙方依据密码为甲方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4 甲方凭密码进行交易时,同一账户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输错三次交易密码,该账户即被锁定。甲方须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完成身份验证后进行密码重置。
3.5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验证电子账户信息,提供绑定账户与电子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服务。
3.6 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手机设备,如发生信息或设备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更换、挂失或重置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7 甲方使用非法、虚假、无效的手机号码或绑定账户开立电子账户的,或者冒用他人手机号码或绑定账户开立电子账户的,乙方保留对甲方电子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及进一步追责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8 甲方不得利用电子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电子账户,不得利用电子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3.9 甲方可通过电话银行或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对电子账户办理止付业务。
3.10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身份验证。如绑定账户为其他银行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开户时提供的信息通过人民银行、银联、其他银行等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身份验证。
4.2 如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符合乙方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开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申请。
4.3 出现错账时,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冻结或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甲方。
4.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电子账户进行止付,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乙方可撤销止付,已经撤销止付的电子账户可继续使用。
(一)法定部门要求冻结止付的;
(二)发生紧急风险事件及乙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4.5 基于维护和提升客户体验目的,乙方经甲方授权许可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与网络金融业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退订上述服务。
第五条 费用及增值税条款
5.1 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5.2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5.3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5.5 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 360 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5.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5.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六条 客户信息保护条款
6.1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6.2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和内容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6.3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6.4 乙方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6.5 乙方恪守对甲方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用途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不幸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的,乙方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并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6.6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境内。但为处理跨境业务并在获得甲方的授权同意后,甲方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境外。此种情况下,乙方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您个人信息的安全。
6.7 基于履行本合约的目的,乙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或从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须履行合法合规的程序(如甲方的同意或授权)。乙方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将根据业务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6.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访问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
6.9 对上述未尽事宜,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条款保护甲方的客户信息。
第七条 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7.1 甲方可提出电子账户销户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电子账户销户后本协议终止。销户前,甲方需保证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存在未赎回的产品或未解约的产品签约关系。
7.2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7.3 乙方以门户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等适当方式提前告知甲方后,对于长期没有交易、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 0 且没有其他关联业务的结算账户,视同甲方自愿销户。
7.4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电子账户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八条 其他
8.1 双方同意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注销电子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监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8.2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8.3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电子账户开户
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