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購買汽車停車位屬於機械式汽車停車位座落於地下第貳層,本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本停車位屬(□1.法定停車位、□2.自設停車位),停車位隨機停、取,甲方 同意停車時不選定特定編號停車位,停車位規格為:長 5.0 公尺,寬 2.20 公尺,高 1.80 公尺,限重 2000KG
「正義綻」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甲方: (下稱甲方)
立買賣契約書人
乙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為「正義綻」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之房地預定買賣事宜,經雙方同意簽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且乙方已向甲方詳細解說本契約書內容所有條款及權利義務之規範。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xx
第一條: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一、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買賣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說明書、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 分。
二、乙方於銷售現場備有新北市政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及其核准圖樣
(圖說)、預售屋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開發信託證明書正本等供甲方詳閱。
第二條:房地標示
一、土地座落及面積:
土地座落於xxxxxxxxx 000、000-0、000 xx等三筆土地,土地總面積為 247.02 平方公尺(74.72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商業 區(實際面積以地籍重xxxxxxxxxx)。
x、xxxx:
(x)房屋座落於同前述基地內「正義綻」之土地,為主管建築機關民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核准建築執照,建照號碼為 110 重建字第 00409 號
(以下簡稱本大樓,建造執照如附件十二)。
(二)甲方購買本大樓房屋編號 戶第 樓(共計壹戶)(以下簡稱本戶),詳附圖(一)「房屋平面圖」影本。本戶門牌號碼編定日後依戶政機關規定辦理,甲方不得異議。
第三條: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甲方購買房屋編號 戶第 樓(共計壹戶),其土地持分面積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點 平方公尺( 點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1491.52 ( 451.18 坪)比例計算,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重測而有所變動,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 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點坪)。
1.主建物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
2.附屬建物(即陽台)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點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戶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點 %。三、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第五條規
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正義綻大樓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
■梯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 械室、■台電受電室、■電信機房、■消防幫浦室、■配電室、■水箱、
■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機車停車位、■屋頂突出物、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騎樓、■車道、■無障礙(殘障)停車空間、■自行車停車空間、■公共管道間、■客貨升降機、■ 公共陽台、■無
障礙(殘障)機車位等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本「正義綻」大樓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953.04 平方公尺(288.29 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1491.52 平方公尺(451.18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正義綻」大樓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各戶房屋共有持分比例計算如下:
A戶 6~12 樓:22.24 平方公尺 / 953.04 平方公尺 = 2334 / 100000
B戶 6~12 樓:23.16 平方公尺 / 953.04 平方公尺 = 2430 / 100000 C戶 6~12 樓:23.08 平方公尺 / 953.04 平方公尺 = 2422 / 100000
三、倘因政府相關事業單位要求共用設備位置調整或變更設計,導致共有部分面積增減時,依本契約第五條面積誤差找補約定辦理。
第五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戶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份,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
(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 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即陽台、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房屋 單價比例計算之(應扣除汽車停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分管約定:
一、甲方購買汽車停車位屬於機械式汽車停車位座落於地下第貳層,本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本停車位屬(□1.法定停車位、□2.自設停車位),停車位隨機停、取,甲方同意停車時不選定特定編號停車位,停車位規格為:長 5.0 公尺,寬 2.20 公尺,高 1.80 公尺,限重 2000KG
(機械停車位)容車尺寸為長 4.75 公尺,寬 2.05 公尺,高 1.75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點 平方公尺 ( 點 坪,詳附件(二)停車空間配置圖),本汽車停車位應依相關法令管理使用,該產權為持分產權係依地政法令規定登記(坪數
以地政機關依法令登記之坪數為準)。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項之比例計算之。
二、本大樓地下層共貳層,總面積為 369.63 平方公尺(111.81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 98.81 平方公尺(29.89 坪)及地上一層屬機械停車空間面積 22.29平方公尺(6.74 坪),合計面積為 121.1 平方公尺(36.63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汽車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約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及地主戶或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機械停車車位持分比例計算如下:
11.01 平方公尺 / 953.04 平方公尺 = 1155 / 100000
三、汽車停車位之面積包括停車位位置、部份車道等空間在內,由汽車停車位承購人共同持分其面積、分管、使用及收益其購買之停車位,並依登記當時之地政法令規定辦理登記。未承購汽車停車位者承諾放棄使用、管理、收益、處分汽車停車位之權利,並同意不干涉他人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之權利。
四、簽立本契約時,甲方明確知悉所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容車尺寸及進出動線無誤,甲方需遵守停車規範,車尾進車頭出,以維停車安全及停車設備正常運作。
五、本大樓全部汽車停車位(含法定、自設停車位)由乙方依法令以汽車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約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及地主戶或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其所有權登記方式以持分汽車停車空間共有部分並附屬於所購買房屋區分所有權之方式辦理登記,依法日後僅可出售給本大樓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其移轉程序應將汽車停車空間所占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權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六、本大樓地下一層至地下二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機車停車空間、自行車停車空間、車道、機電設備空間,需依法規規定設置各類機房、
水池、進排風機設備、消防設備、消防箱體、開關箱體及機電管線(台電、電信、瓦斯、污排水、給水、消防泡沫、雨水回收) 及地下層設有各類水池之地坪人孔蓋等各類設施或設備空間等,係為本大樓之共有部分並由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使用,甲方簽立本契約時已充分知悉所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及停車空間周圍及上方如有上列相關機房、設施、設備、管線,且甲方不得主張專有權,並同意日後本大樓管理委員會使用前揭設備、設施空間時得通行其汽車停車位且不得有任何妨礙管理委員會使用之行為。
第七條:房地及車位買賣價金
一、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包含: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包含:
1.專有部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包含:
(1) 主建物部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 附屬建物陽台部分: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未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
二、本房地及車位買賣總價款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而有所增減,亦不包括本契約第十五條之費用。
三、除另有約定外,以上買賣價金不含非本契約約定以外之建材設備、室內外公共設施設備等。
第八條: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乙方依下列方式擇定不動產開發信託: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台中商業銀行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乙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甲方(附件十一)。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甲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九條: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附件(三)「付款明細表」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 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 乙方。若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清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催告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 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 限。
三、附件(三)「付款明細表」約定之銀行貸款金額付款方式,依本契約第十條之約定辦理。
第十條:貸款約定
一、第七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二、甲方於房地產權移轉前或通知辦理貸款時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經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依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相關產權移轉、貸款手續及書類用印,甲方並同意預立各項委託撥款文件,為維護甲乙雙方權益,並應開立與附件(三)「付款明細表」之銀行貸款期款或預定貸款金額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商業本票交乙方收執,作為乙方取得甲方貸款金額之擔保。
三、附件(三)「付款明細表」中銀行貸款部分,甲方如不貸款或減少貸款金額者,應於收到乙方繳款通知或對保通知七日內,將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或減少貸款之金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繳清,為維護雙方權益,甲方同意於繳清該部分價款後,乙方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若甲方無法依前項約定期限內繳清,甲方如未遵期繳納則乙方有權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四、附件(三)「付款明細表」中銀行貸款部分,甲方如委託乙方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以資抵繳期款者,應於簽立本契約同時,另書立『委辦貸款契約書』如附件(四)交付乙方,甲方並同意按照該金融機構之規定及乙方
之通知辦妥一切手續,並應以本契約房地所有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作為擔保。
五、前項委辦貸款如因金融貸款未能獲准核撥或低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含減少貸款),視為甲方不辦貸款或減少貸款,經乙方以書面或存證信函通知送達七日內,甲方如未遵期繳納則乙方有權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六、第四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 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 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七、甲方若自洽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雙方須同意由乙方指定地政士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甲方保證不因自洽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而遲延給付預定貸款金額,乙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
(二) 甲方應先簽立與附件(三)「付款明細表」中銀行貸款期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商業本票予乙方,以供作給付本契約房地貸款價金給付之擔保,俟貸款核撥款給乙方後,乙方始將商業本票返還予甲方。
(三)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未完成辦理對保撥款程序者,則視為現金戶,經乙方書面或存證信函通知送達七日內,一次以現金或是即期支票、匯款繳清之,逾期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辦理。
(四) 自洽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於辦理銀行對保同時開立申請貸款銀行之提款條及存摺及銀行貸款之撥款同意書,交由承辦之地政士轉交予乙方,產權登記完成時同時撥付銀行貸款至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八、有關本條金融貸款為本契約買賣之期款,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應
於產權登記完成及金融機構抵押設定完成同時撥付予乙方或由金融機構逕予撥付乙方,除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乙方。
九、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十、 本條各項辦理貸款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十一、本契約預定貸款金額並非保證甲方可貸款金額,甲方實際可貸款成數,最後仍以對保核貸當時之金融機構及政府主管機關相關條件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6 月 27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如乙方提前完工時,甲方須依本契約相關約定辦理產轉、驗收、交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等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乙方若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
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罰則處理。
第十二條:建築主要結構、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預售屋建築構造種類(主要結構)係為鋼筋混凝土造,其規格除有約定外,應依照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建造執照為準。
二、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六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四、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但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六、乙方不另作各戶陽台、雨遮之外推工程。
七、本大樓外觀設計部分裝飾柱、外凸造型樑飾版、水平垂直格柵或燈光等位置及尺寸均由建築師整體設計規劃,其施工工法與結構體不同,且甲方於簽約時已明確知悉前述相關造型影響部份室內光線、視野,甲方及管委會同意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變更或取消,並不得要求減少買賣價金或要求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八、本大樓各戶玄關門及工作陽台門開啟方向、位置係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及建築師設計辦理,甲方不得取消或更動。
九、甲方及本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增加附件(六)及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以外之建材及相關設備。
十、本大樓部分面飾材如為天然石材,其色澤深淺自然變化、紋路大小方向、結晶顆粒、結晶線、裂紋均為天然形成屬正常現象並非瑕疵,甲方或管 委會同意不得要求美化、更換、抵減買賣價金或請求賠償。
十一、本大樓整體外牆、景觀、公共燈光設備及燈泡等屬消耗品,不在保固範圍內,自第一戶通知交屋日起如有所損壞而需更換維修由本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負責處理,其相關費用由本大樓設備維護基金中支付,且日後均不得再向乙方提出任何重作、改良、拆除、替換或主張減少買賣價金或任何權利之主張。
十二、本大樓植栽,交屋後相關養護、移植、替換由甲方及管理委員會負責,費用由管理費或設備維護基金支付。
十三、本大樓牆面及地板面飾材部分為貼磁磚,磁磚材料平整度符合 CNS 國家標準,施工時為增加磁磚黏著力而使用鋸齒狀鏝刀,因水泥黏著劑及填縫劑乾縮後導致敲打磁磚表面有些微不同聲音及填縫劑顏色不均及些微翹曲等均屬正常現象,不影響黏著強度及品質,甲方或管委會不得主張要求修繕或敲除重作或減少價金或缺失拒絕驗收點交交屋。
十四、本大樓地下室外牆採連續壁工法外包覆面飾材,連續壁主要為鋼筋及水 中混凝土複合式材料組成,內部有許多大小各異的孔隙及表面有細微縫 隙,而形成牆面會有潮濕或些微滲水等自然現象並不影響結構強度,乙 方於施工過程中針對施工品質嚴格控管,減少前述現象產生,如因地震、氣候因素仍會有連續壁體面潮濕或產生對結構強度無影響之細裂紋,連 續壁體仍無法達到完全不潮濕及不滲水情況,為維護壁體美觀,乙方將 以導水版或複壁施工加覆於連續壁體上,並於樓板與連續壁交接處施作 導水溝及排水系統,甲方及管委會應定期保養跟清潔導水溝及排水管, 甲方及管委會同意不得以連續壁工法向乙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十五、甲方購買本大樓各樓層A、B、C 戶時,已確認其為開放式廚房及廁所位置,全棟各戶室內不施作天花板,可清楚目視給水管、排水管、排氣管及排油煙管,另十一、十二樓依法應設置有消防灑水系統等管路,日後
不得要求乙方增做天花板或變更或拆除管路,或要求減少價金,絕無異議。
十六、甲方明確知悉除本大樓 B 戶、C 戶廚房配有天然瓦斯外,位於本大樓各 戶陽台之瓦斯管線係提供各戶熱水器使用,亦即天然瓦斯管線未拉至 A 戶廚房,A 戶廚具僅供單口 IH 爐,無瓦斯爐,購買 A 戶之甲方不得藉 此要求乙方變更設計、主張瑕疵擔保、減少價金,及為任何主張及請求。
十七、甲方清楚知悉本大樓 A、B 戶屋頂層設置發電機及 C 戶屋頂層設置有自 來水錶牆,各樓層 C 戶牆面鄰廊道空間設置消防箱等機電設備,發電機 及消防系統運作時將產生些許噪音、震動,甲方同意日後不得以此為由,向乙方主張瑕疵擔保、減少價金,及為任何主張及請求。
十八、甲方明確知悉本大樓車道出入口臨安興街,B、C 戶二樓正下方設有汽 機車升降機,低樓層前方之道路上設有台灣電力公司相關設施、電線桿、路燈、停車場行人出入口、公車停靠站及站牌、政府相關公共設施等, 汽機車升降機運作時將產生些許噪音、震動,甲方同意日後不得以此為 由,向乙方主張瑕疵擔保、減少價金,及為任何主張及請求。
第十三條:工程變更
一、甲方變更設計
(一)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1.甲方須於乙方通知之期限內為之,逾指定期限乙方得逕依原圖說及建材施作,甲方不得異議。此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若因甲方要求再次變更,經乙方同意後,乙方得逐次加收管理費用5%及營業稅 5%。若變更樓層與興建中工程進度之樓層差距為三樓層以內(含三樓層)時,為不影響全區工程進度,乙方得不受理變更,若乙方同意甲方二次變更者其管理費以20%計算。
2.辦理變更及選材時,甲方需親自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及選材確認單上簽認(含變更圖說),且不得有違相關法令等之規定,工程變更如為加帳,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甲方若逾期未繳清則視同取消工程變更申請,乙方得按原定項目施工,工程變更如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併結算。甲方如未簽認,則乙方得逕依原圖及乙方選定建材施工,甲方不得異議或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拒絕驗收點交交屋。
3.甲方倘以口頭或是電話提出申請辦理者,對乙方不生效力。
(二)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若影響建築安全、建築相關法令及影響他戶權益,乙方得以拒絕甲方要求之變更,其它有關建築主要結構(柱、樑、牆、版、樓梯等)、室內結構柱樑版牆尺寸及位置、大樓立面外觀(面飾材尺寸種類顏色、玻璃厚度種類顏色
、造型飾版、格柵、管線、燈光設備、大樓案名等)、管道間、消防設施設備(消防箱、消防灑水系統、出口門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廣播喇叭等)、機水電設備及開關箱、各戶門口機門牌、公共設施、公共空間裝修面飾材等均不得要求變更;甲方並同意購買之戶別、大門區域或室內各空間如有設置上述設施、設備、管道間及裝修建材等,甲方絕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設備位置或取消或變更材質等,並同意依乙方規劃位置交屋,且不得要求減少買賣價金或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拒絕驗收點交交屋。
(三)若乙方提供之室內建材或色系不符甲方之要求時,乙方得退還該材料
之成本價格(由交屋款項內扣抵之),不退施工費、管理費及營業稅
,於交屋後由甲方自行購料施工,甲方不得要求提供材料交由乙方或承包營造廠代為施工,該追減款項於交屋時一併結算。
(四)甲方室內可辦理選材項目依乙方書面通知為準,未辦理選材之建材,甲方同意授權乙方處理;如市場供需或廠商停產等因素造成無法供料,則乙方得更換甲方可選之建材並重新辦理選材。
(五)廁所或廚房隔牆或設備器具移動後,管線影響其他樓層者不可變更。
(六)室內牆面地坪面飾材鋪設以建築師規劃為主,甲方不得異議。
(七)甲方如退室內地坪,需另行由乙方增作地坪防水工程,該增作之防水工程所需之工程費及管理費及營業稅全由甲方付費。
(八)室內隔間牆變更如有特殊造型、半牆、懸吊牆、開口(洞)等,乙方得拒絕受理變更,由甲方自行施工。
(九)陽台屬室外空間,其相關門窗位置尺寸、開孔、天地牆之所有面飾材、燈具(規格型式位置)、排油煙管、排風管、瓦斯主幹管、瓦斯表、立 管及各戶支管(均以明管方式設置),係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圖面 及各該公用事業單位設計之標示位置裝設施作,甲方不得變更。
(十) 本大樓預留之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及其冷媒套管穿牆(樑)處位置均由建築師統一規劃設計,甲方不得變更。
(十一)甲方如因日後裝潢需求,需追加留料之地壁磚或耐磨木地板時,應於
辦理室內工程變更時,一併提出申請,並繳清追加費用,否則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無償提供相關建材。
(十二)如因甲方轉賣、更名或更換戶別或退戶時,甲方應負擔工程變更後恢復原設計之所有費用及稅費,並同意乙方於已繳之款項中扣除。
二、乙方變更設計:
(一)本大樓內外之公用事業設備,即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汙水、消防之設備管線等,均由乙方依主管機關核發之藍圖或設計圖設計施工,若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於正式設計安裝或現場配置認為需另行變更設計時,甲方同意依主管機關之意見變更,絕無異議。
(二)鋪設於本大樓室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亦同意乙方逕行指示相關工程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1.發電機(設置於屋頂)、消防泵浦、抽水馬達、電錶箱、電梯機房、消防設備、消防灑水系統、排風設備、電信室、污水處理設備、瓦斯管線及其他建築物主要設備等,於廠商正式設計安裝認為需另行變更設計以適應本大樓之需求時。
2.本大樓之外觀建材色系及造型、大樓管理系統,在不影響甲方之居住使用及不改變契約建材之情況下,得由乙方做局部之變更。以上之變更以不影響本戶房屋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為原則。
(三)為增進本大樓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生活機能、造型美觀等整體效益,其有關設計內容、變更設計、材料規格種類、顏色及品質等乙方得依實際需要逕行指示相關工程技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並以本大樓建築師或設計師解釋為原則。
(四)供水、供電、瓦斯管線、通訊系統、通風管道、污排水系統、雨水回收設備、消防系統(含逃生器具及指示牌(燈)、消防灑水系統等)空調設備、及其他公共設備等所有機電設備之位置,依主管機關核准圖說及設計指定位置裝設,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主張,並同意按其設置位置交屋及善加管理、維護。
(五)本大樓為預售案,所有公共設施項目於簽約時乙方已明確告知甲方,甲方及各屆管理委員會同意日後均不得向乙方要求增設或變更或取消本大樓所有公共設施項目或增加任何費用或基金。
第十四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乙方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
(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五、第一項、第二項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
項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甲方於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費前,乙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於甲方
之各項相關產權憑證及建物之相關從物如鑰匙等有留置之權,甲方絕無異議。
第十五條:稅規費及其他費用負擔約定
一、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
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日數比例分算稅額。
三、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四、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甲方應負擔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費、印 花稅、契稅、含中途變更名義補徵之契稅、實價登錄費、地政士代辦費、貸款手續及保險費、設備保養維護費、預繳水電費、預繳管理費、設備 維護基金(依本契約房屋銷售合計坪數每坪新台幣參佰元整計算,一次 性繳納,作為日後大樓各項設施、設備等保養維護基金)、各項規費及 雜支及法令規定由甲方繳納之稅費等(本項費用共計為依本契約房屋銷 售坪每坪新臺幣壹萬元整計算,並於屋頂版完成之期款繳交時時一併繳 付,將來按實際支付多退少補於交屋時結清)。但起造人為乙方時,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五、公證費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乙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七、凡有關本大樓社區之一切公共設施、清潔、設備保養、安全管理人員薪資、耗材等費用相關管理設備、設備維護、耗材等費用,自交屋日起均由甲方負擔,甲方依法不得任何理由拒絕繳付。
八、甲乙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管理費;乙方代管期間,均由甲方依本條第九項所預繳之管理費用分攤支付,如有不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分攤繳付。
九、基於本大樓管理運作之需要,甲方應預繳交屋後六個月之管理費,預估 每月應繳:房屋每坪新台幣玖拾元整(依本契約房屋銷售合計坪數計算),甲方持有機械汽車停車位每位新台幣捌佰元整,本大樓之約定專用、空 地、平台等均不計管理費。以上預收之管理費用做為管理委員會開辦費
用及公共管理、公共水電、清潔維護及其他一切委外執行或經常性支出等費用之支出,由乙方統籌處理,俟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乙方扣除前開支出費用後,應即結算摯據,餘額無息返還予區分所有權人。
十、本大樓公共電、水費採當期公共電、水費除以本大樓之全部戶數,分攤至各戶電、水費單內(如合併戶者,以合併前之戶數計算),於本大樓交屋日起即由甲方負擔,甲方不得以未居住或任何理由拒絕繳納。
十一、甲方同意本大樓外牆燈光計畫、案名之標誌燈光、裝飾燈,依建築師 設計規畫施工,乙方統一配置開關管控執行,其電費依本條第十項辦理,甲方不得任意取消或修改或拒繳。
十二、本條所列甲方應負擔之稅費及其他費用,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甲方負擔,甲方接到乙方繳款通知七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付乙方完成,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總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
第十六條: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為維護施工場所及人員安全,除甲方驗屋時間內,不得進入工地參觀。
二、交屋時未於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事項,如有修繕必要,甲方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方負擔;達成天 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 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甲乙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乙方負擔。
第十七條:交付不動產及相關文件之條件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乙方付清因遲延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二)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 記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 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甲方不能藉故拒絕或遲延辦理交屋手續,逾期則視為交屋完成,乙方不再負保管責任。甲方已充分知悉以附件(六)建材設備說明書所列之使用用途別及建材規劃方式交屋,不得以附件(六)之狀態主張為瑕疵。
四、交屋時,甲方同意本房屋之點交以甲方專有部分為準。另因作業之考量,其共有使用部分及圍牆、外牆或鄰房狀況等均不列入交屋範圍,甲方不 得以該等部分未完成或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交屋。前開共有使用部分, 甲方同意乙方應於第一戶通知交屋日起至本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完成。
五、甲方同意自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應即負擔本戶之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甲方負擔。
六、甲方未辦妥交屋手續及結清本契約甲方應付款項、稅費時,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因甲方之使用行為造成之損害概由甲方負全部法律 責任及賠償乙方之所有損失。
第十八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份(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
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防水保固五年(範圍包括:屋頂版、廁所、窗框防水),固定建材(如:門窗、粉刷、木地板及地壁磚等裝修材)、設備部份(如消防、機水電、機械停車、電梯等)及公共設施設備等負責保固壹年,乙方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記錄卡予甲方作為憑證。
二、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或因不可抗力、天候變化、環境因素、人為因素、甲方使用不當或裝潢破壞等造成之變化(諸如,水電開關、燈具之耗損、壁面之污損或伸縮細紋、地坪拆除或破壞等)、美化植栽及公設裝潢傢俱擺飾部分,均不在保固範圍內。
三、第一項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九條:分管約定
一、本大樓共有部分分管約定方式及範圍配置圖詳如附件(七)。
二、法定空地: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份者,得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台、非處避難空間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五、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甲方即為產權登記人(即區分所有權人),本條約定視為共有人間對共有部分之分管約定,依本共有分管之性質, 甲乙雙方各共有人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次之任何人(含承租 人、借用人等),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任何出讓人應告 知並要求其受讓人同意此分管特約,如有違反致生糾紛或損害,該出讓 人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讓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 x分管特約,其主張無效。
第二十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
費。
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 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 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 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 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如主管機關未能 派員會同點交者,甲方同意不得以此為由拒絕點交。乙方另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提撥社區公共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於移交上述公共設施、設備後,得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本基金,同時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 設專戶儲存,其管理方式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若乙方已 通知由管理人會同檢視共有使用部分及設備(以下稱公共設施)之日期, 並準備檢視點交項目後,如管理人逾期或不為檢視點交,視為檢視點交 完成。如乙方已將相關之文件資料及鑰匙等辦理點交所必備之物移交予 管理人,並由管理人收訖,則視同管理人已辦理點交完畢。
三、倘未能組成管理委員會或於乙方通知七日內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各管理委員未能配合點交或未驗收完成時,視為已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點交完成,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得逕為結束保管責任,其相關違反行政程序之處罰由全體住戶負責。
四、甲方或繼受人或承租人或各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同意不得要求變更乙方依法提列之公共基金金額或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其他款項。
第二十一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自本契約簽定日起甲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倘甲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甲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二、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三、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其因而產生之各項稅費由甲方負擔,甲方如有漏報、未報或違法之情形遭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概由甲方及其受讓人自行負擔,乙方無申報或通報之義務,倘簽約後因政府稅法變更,甲方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四、依前項約定,甲方之承受人於契約轉讓時,應立書面切結甲方已將本契約內容、銷售廣告內容、工程變更項目等全部內容詳細告知承受人,且承受人已完全知悉、全數同意,承受人無條件承受甲方就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及履行甲方未履行之全部義務。
五、甲方及其承受人需提供乙方所有轉讓資料(含姓名、住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及合約金額等)以供主管機關、銀行、地政士、不動產開發信託公司受託人登錄資料或查核,甲方及承受人不得拒絕,亦不得以此理由主張受有任何損害而向乙方請求解約或任何賠償或減少買賣價金。
六、甲方如已辦理工程變更,並應繳清所有變更費用,甲方之承受人概括承受該工程變更,不得要求任何異議或任何變更。
七、甲方之承受人不得以本契約約定事項外之任何事由要求乙方履行,否則乙方得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
一、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依法召開『正義綻』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為本大樓共有使用部分之管理人,負責本大樓共有使用部分之使用、管理及清潔維護等事宜。
二、自前項乙方擔任本大樓共有使用部分之管理人時,甲方同意乙方就本大樓共有使用部分水電、管理及清潔等費用,得以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九項所收款項直接支付。
三、本大樓任何一戶從事修繕,倘因工程技術上之需要而進入本戶內修繕時,甲方應同意其進入修繕,且不向維修人員或乙方主張水電費用分擔及其他賠償,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應由修繕人員負擔之。但本戶內專為便於修繕之管道間、牆面、出線口等,甲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物件,否則如因需修繕而致部分之毀損,由甲方自行負責修復。
四、本大樓之汽車停車位因需另行價購,故所有權與使用權屬乙方或向乙方購買之人所有, 惟地下室於發佈防空警報時應開放為防空避難之用。甲方充分了解其汽車如停放於其所購買之本大樓地下室車位時,應自負保管之責,與乙方無涉。
五、本大樓入口之梯廳、電梯、通道、屋頂平台等公共設施及外牆,乙方得為銷售之目的無償優先使用之,甲方及管理人(管委會)不得妨礙或阻擋乙方帶看之客戶出入門禁及社區公共設施等。惟乙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回復原狀歸還之。
六、本契約有共同承買者(甲方為數人者),除對本契約之甲方義務(甲方應繳付之所有價款、稅費及其他應履行之事項等)共同負連帶責任外,並應指定一人為送達代收人,乙方依本契約向甲方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
以送達至送達代收人為合法送達,對甲方全體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若其中一人違約,視為全體承買者違約。
七、乙方於銷售現場所展示裝潢空間設計、活動或固定傢俱軟件擺設及裝潢設計公司所提供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僅供甲方日後裝潢參考,甲方已充分知悉並非本契約之範圍,乙方無履行或交付義務,且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做任何權利主張。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八、甲方清楚知悉本契約房屋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耐震設計標章』,甲方及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無條件配合主管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技師公會及乙方檢查
,不得拒絕配合,若拒絕配合造成乙方損失,概由甲方全數賠償,絕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其他約定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於交屋後若有發生上開糾紛情事時,概由乙方負責清理,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甲方。
五、除本契約除另有約定外,甲方同意不得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做為擔保或質押,如甲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甲方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時,乙方得書面催告甲方限期解決,其因此所造成乙方之損害應由甲方負責賠償。。
六、自簽定本契約日起甲方即為所有權登記之名義人,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不將本買賣標的轉讓與第三者或更換他人,否則其轉讓或更換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且因此而發生糾紛或致使乙方遭受損失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七、本契約書(含附件) 及有關分管約定、「正義綻」社區管理規約(草約)對於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受人、管理人、承租人均具同等拘束力,甲方應於轉讓、出借或出租時將分管約定之事項列入契約並告知
繼受人或承租人,俾使其完全知悉及遵守,如有違反,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如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甲方依本契約應履行之一切義務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連帶債務之規定)。交屋後甲方及繼受人已不再復與乙方有任何關係存在,甲方及其繼受人並同意放棄對xxx任何請求權,同時不得再向乙方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九、本契約之一切規定對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承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受贈人等同具約束力,以上各方均不得以甲方與前手之原因關係作為抗辯之事由,如甲方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約或由其法定
代理人出具書面同意書予乙方後始得簽約,若有任何稅務、款項產生均由甲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委刻印章
甲方授權乙方代刻印章壹枚,並於簽約之同時書立『委刻印章同意書』附件(五),以作為本房屋及土地之房地產權移轉登記、金融貸款抵押權設定之申請或變更、撥款、稅捐申報相關手續之用、申辦自來水、電過戶變更、天然瓦斯申請之用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及所有任何關於本契約甲方須配合之事項所用,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上開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
第二十五條:違約罰則
一、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違反「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即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甲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相關契約及附件
一、本契約書之附件(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於簽定本契約之同時已充分認知、瞭解,雙方應共同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部分不履行時,視同違約,本契約附件計有十二項如下列: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二)停車空間配置圖。
(三)付款明細表。
(四)委辦貸款契約書。
(五)委刻印章同意書。
(六)建材設備說明書
(七)法定空地及地下一層配置圖
(八)「正義綻」社區管理規約(草約)。
(九)履約擔保機制重要事項說明。
(十)個人資料運用同意書。 (十一) 不動產信託證明書。
(十二) 建造執照影本
二、甲乙雙方同意如未加蓋騎縫章仍不影響本契約效力。
三、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已充份了解本戶建材、設備係依附件(六)及本契約第十三條為施作及驗收依據。
四、本案之廣告宣傳品及建材設備說明書、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其契約之一部份。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說明書、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七條:未盡事宜
x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處理之。
第二十八條:通知及送達
甲乙雙方互相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書所 載之住址或簽定本契約時甲方留之身分證影本所載之戶籍地址掛號郵寄為之,如有變更地址,變更之一方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更改,如對方拒收或 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九條: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房地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契約審閱權及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與甲方。二、本契約書乙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 分 證 字號:戶 籍 地 址:通 訊 地 址:市 內 電 話:行 動 電 話:電 子 信 箱:
乙 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人:xxx
x | x | 編 | 號:24735002 |
地 | 址: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 33 號十四樓之 2 | ||
電 | 話:(00) 0000-0000 |
不動產經紀業:超悅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人:
營 業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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