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包括对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各机房的 UPS 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弱电系统、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 系统、大屏显示系统等提供正常的维护保养、备品备件供应服务、运维人员驻场服务、应急处理和维修服务。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招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项目编号:招案 2024-2433
采 购 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1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一、总则 .................................................................................................................................................
二、招标文件 .........................................................................................................................................
三、投标文件 .........................................................................................................................................
四、投标文件递交 .................................................................................................................................
五、开标与评标 .....................................................................................................................................
六、中标和合同 .....................................................................................................................................
七、询问和质疑 .....................................................................................................................................
八、其他 .................................................................................................................................................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 000 x 00 xxxxxx 000 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10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招案 2024-2433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3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
项目预算:人民币 300 万元/年,服务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期限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包括对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各机房的 UPS 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弱电系统、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大屏显示系统等提供正常的维护保养、备品备件供应服务、运维人员驻场服务、应急处理和维修服务。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期限三年,采用一次采购三年沿用、合同一年一签的方式实施。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 年 7 月 12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 000 x 00 xxxxxx 000 x
方式:凡愿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00-16:00),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或到xxxxxx 000 x 00 xxxxxx 000 x,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xx、xx斯,电话:000-00000000、62446079),过时不候。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售价:¥6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 8 月 2 日 10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 年 8 月 2 日 10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 000 x 00 x中世办公楼 3 楼会议室,详见当天一楼大屏幕信息。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2.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开始接收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xxx 021-54679568-100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0 x 00 x(中世办公楼)联系方式:xx、田斯斯 021-52907696、62446079邮箱:xxxxx@xxxx.xxx.xx
0.xxxxxx
项目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62446079
序 号 | 类 别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编号、预算及最高限价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 保及技术服务 |
项目编号:招案 2024-2433 | ||
项目预算:人民币 300 万元/年,服务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 期限三年。 | ||
最高限价:同采购预算 | ||
2 | 采购需求 |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
3 | 项目属性和类别 | 项目属性:服务 项目类别:信息化项目 |
4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xxx 021-54679568-10087 |
5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0 x 00 x(中世办公楼)联系方式:xx、田斯斯 021-52907696、62446079邮箱:xxxxx@xxxx.xxx.xx |
6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7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
8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 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 | 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 | 是否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不允许 | |
10 | 核心产品 | 不适用 | |
11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
12 | 信息发布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 |
13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 时间:2024 年 7 月 12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xxxxxx 000 x 00 xxxxxx 000 x 方式:凡愿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于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或到xxxxxx000x00xxxxxx000x,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xx、xx斯,电话:000-00000000、62446079),过时不 候。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 |
14 | 现场考察/踏勘 | 不组织现场考察/踏勘 | |
15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
16 | 投标文件组成 | 商务部分 | 一、资格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二、投标报价表: 1. ★开标一览表(总报价表); 2.分项报价表。 | |||
三、其他文件及资料: 1. ★授权委托书(参考投标文件格式 1); 2. ★投标函(参考投标文件格式 2);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印 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 |
部联企业〔2011〕300 号)如实填写并提交此函); 5.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提交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证明文件];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提交此函); 7.企业综合能力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8.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 |||
技术部分 | 1.技术条款偏离表; 2.需求理解; 3.服务方案; 4.应急方案; 5.备品备件方案; 6.技术服务承诺; 7.技术力量一览表; 8.技术人员简历表。 | ||
以上带★的文件及资料未提供或提供的无效,则投标无效。 | |||
17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日。 | |
18 | 提交投标文件方 式、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 | 提交方式:纸质文件提交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4年8月2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方式:线下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和开标地点:xxxxxx000x00x中世办公楼3楼会议室,详见当天一楼大屏幕信息。 联系电话:000-00000000、62446079 | |
19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
20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不适用 | |
21 | 信用记录审查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 |
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开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对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 其投标将被拒绝。 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查询结果将留存在采购档案中。 在上述指定网站不能查询信用信息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原件加盖公章)。 | ||
22 | 支持中小型 企业发展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价格给 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23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
24 | 促进残疾人就业 |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 22 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
25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不适用 |
26 | 评标方法 及分值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为 10 分,其他因素分值 为 90 分,详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三章。 |
27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28 | 接收质疑的方式、部门、电话和通讯地址 | 质疑联系方式: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递交形式 (2)联系部门: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3)联系电话:000-00000000、62446079 (4)通讯地址:xxxxxx 000 x 00 x(中世办公楼) |
29 | 需提交的投标文件 份数 | 需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 |
(1)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2)电子文件 1 份(扫描件或 Word)采用光盘或 U 盘刻录提交。 | ||
30 | 代理费用 | 代理费用: (1)本项目代理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2)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向本项目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计费标准如下:收费基数为本项目三年中标金额合计数,按收费基数人民币 100 万元 (含)以内部分 1.5%,100-500 万元(含)部分 0.8%,500-1000 万元(含)部分 0.45%差额累进方式计取。 |
31 | 其他补充事项 | 无 |
1.预算资金及来源
1.1 本项目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批准立项。
1.2 本项目预算资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预算。
2.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2.1 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均应来自中国境内(指关境内),合同金额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产品和服务。
2.2 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即采购需求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2.3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及使用权)的请求及起诉。
3.合格的投标人
3.1 一般规定
3.1.1 投标人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3.1.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 资格条件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
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3.1.4 信用记录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并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2 联合体
3.2.1 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3.2.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第二章要求提供资格条件材料。
3.2.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2.4 联合体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3.2.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禁止规定
3.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均无效。
3.3.2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招标文件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方法及标准
(4)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5)投标文件格式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6.招标文件询问、澄清或修改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有必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6.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6.3 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6.4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5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投标文件编制
7.1 投标文件的编制
7.1.1 投标人应先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再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7.1.2 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7.2 投标文件的语言
7.2.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并使用中文简化字,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简化字文本为准。
7.2.2 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属于非中文描述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简化字译本。
7.2.3除在招标文件的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8.2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主要包括的文件和资料:
8.2.1 资格证明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2 其他文件及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3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主要包括的文件及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4 证明资料如标明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
9.报价要求
9.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9.2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赠送、“零”报价和折扣报价。
9.3 本项目以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价格分。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所有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
9.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
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5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0.投标文件的书写、密封、签署、盖章
10.1 书写
10.1.1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
10.1.2 投标文件内容应没有涂改或行间插字。若有前述改动,在改动处应由单位负责人
(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校正章。
10.2 密封
10.2.1 投标文件应胶装或装订成册,避免材料散装、脱落。
10.2.2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透明的牛皮纸或档案袋等材料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封面注明 “正本”或“副本”,以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开标时间等信息,避免投标文件被误拆或提前拆封。投标文件正本应按上述要求制作。副本可按上述要求制作,也可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与正本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0.3 签署、盖章
10.3.1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10.3.2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出文件格式的签署要求进行签署。
10.3.3投标人在“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应当按格式要求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应格式文件要求签署全名或加盖名章。
10.3.4投标文件中的“盖章”指加盖投标人的“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其他非公章。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12.投标文件递交
1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13.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
13.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2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支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任何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4.开标
14.1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4.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4.4 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4.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4.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5.投标资格审查
15.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5.1.1 审查投标人按照8.2.1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5.1.2 信用记录审查。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15.3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17.投标符合性审查
17.1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17.2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17.3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
18.投标文件的澄清
18.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8.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3 关于投标描述(即投标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1)投标描述前后不一致且不涉及证明材料的:按照本节第 18.1 条规定执行。
(2)投标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的:
①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无法澄清的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评标。
②投标人按照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投标人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3)若中标人的投标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情形之一但在评标中未能发现,则采购人将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
进行验收,中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
18.4 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询问、说明、更改及文件。
18.5 投标人的澄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19.核价原则
19.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总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总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18.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0.投标无效
20.1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1)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 投标文件组成中“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无效的;
(3) 未通过信用记录审查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20.2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1)投标文件组成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条款相关文件及资料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3 除20.1及20.2情形外,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1) 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材料的;
(2)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比较与评价
2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2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的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分别给予扣除,并以扣除后的报价计算价格分。未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价格不予扣除。同一投标人不得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21.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审得分。
21.4 评标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1.5 评标方法及标准详见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三章。
21.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2.废标
22.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 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3.中标
2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采购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3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同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3.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
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3.5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签订合同
24.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4.2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4.4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履约保证金
25.1 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6. 询问
26.1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7.质疑
27.1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统称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2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27.3质疑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7.4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27.5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7.6 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27.7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8.保密
2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8.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9. 知识产权与规避专利、版权纠纷
29.1 知识产权(如有)
29.1.1 项目系统的版权属于采购人所有,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开放并提供涉及本项目软件开发、升级完善、运行维护等工作的全部源代码(含保证期内的后续升级版本)。由本项目系统形成的技术和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29.2 规避专利、版权纠纷
29.2.1 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方案中的有关软件、文件、图纸等没有违反有关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规定。
29.2.2 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本项目成果任何一部分、或接受乙方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起诉。
29.2.3 如果采购人在使用本项目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中标人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中标人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29.2.4 如果采购人发现任何第三方在采购人未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采购人获得的知识产权,采购人应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14天内采取行动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评标方法
1.1 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评标标准
2.1 本项目 采用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序号 | 评审因素 | 主要内容 | 主/ 客观分 | 指标要求 | 细项分值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
(1)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 | |||||
1 | 投标 报价 | 价格 | 客观 分 | 价。 (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 10 |
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
(3)得分保留二位小数计算。 |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的理解分析是否全面、 | |||||
准确、详细等进行打分。 | |||||
(1)对项目需求理解全面、准确,阐述的内容针对性强、详细、 | |||||
透彻且有独到的思考和分析,得 8 分; | |||||
需求 理解 | 主观 分 | (2)对项目需求理解较为全面,阐述的内容能有较为针对性的 思考和分析,得 5 分; | 8 | ||
(3)对项目需求基本理解,阐述的内容能符合项目基本要求, | |||||
2 |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 得 2 分; (4)对项目需求不理解或理解错误,以及未提供需求理解的,得 0 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UPS 系统”维保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具 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 |||||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 | |||||
服务方案 | 主观分 | 方案,得 5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3 分; | 5 | ||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1 分; | |||||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 | |||||
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2.2 本项目总分值 100 分(包括价格分值 10 分、其他评审因素分值 90 分)。评审标准如下表:
主观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电气系统”维保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方案,得 5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3 分;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1 分;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5 | |||
主观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空调系统”维保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方案,得 5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3 分;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1 分;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5 | |||
主观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环境装饰系统”维保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方案,得 3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2 分;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1 分;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3 | |||
主观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机房弱电系统”维保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方案,得 3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2 分;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1 分;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3 | |||
主观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维保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方案,得 3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2 分;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1 分;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 | 3 |
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
主观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大屏显示系统”维保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方案,得 3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2 分;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1 分;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3 | |||
应急方案 | 主观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处置和演练服务方案(不含承诺的到达现场时间和恢复系统运行时间)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方案,得 6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4 分;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2 分;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6 | ||
备品备件方案 | 主观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备品备件配置及管理方案是否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打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能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方案,得 6 分; (2)方案内容完整,有具体措施描述,但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得 4 分; (3)方案内容仅简单重复(响应)采购需求,得 2 分; (4)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行的,以及未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6 | ||
技术服务承诺 | 客观分 | 1.投标人承诺在接到严重故障通知后 1 小时内到达现场,2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在接到紧急故障通知后 2 小时内到达现场,4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在接到一般故障通知后 4 小时内到达现场,12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得 3 分; 2.投标人承诺在服务期内做到符合采购需求中的绿色数据中心运维要求的,得 3 分。 以上均需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6 | ||
3 | 履约能力 | 项目经理 | 客观分 | 1.提供 1 名项目经理,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 1 分; 2.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的,得 2 分; 3.项目经理具有 10 年及以上数据中心相关工作经验的,得 2 分; 4.项目经理具有 5 年及以上数据中心运维项目管理业绩的,得 2 分。 需提供项目经理名单、相应的证书复印件、相应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近三个月任意一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得分。 | 7 |
团队人员配置 | 客观分 | 1.提供一线现场运维团队驻场人员不少于 8 名,得 3 分; 2.一线现场运维团队驻场人员均具有 3 年及以上数据中心运维工 作经验,得 2 分; 3.一线现场运维团队驻场人员均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或制冷与空调作业),得 2 分; 4.提供二线运维工程师团队人员不少于 3 名,且均具有本科及以 上学历,得 1 分; 5.二线运维工程师团队人员均具有 5 年及以上数据中心运维工作 经验,得 2 分; 6.提供三线技术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 3 名,且均具有本科及以上 学历,得 1 分; 7.三线技术管理团队人员均具有 8 年及以上数据中心相关工作经 验,得 2 分; 8.二线三线团队人员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专业),每具备一项得 1 分,共 3 分。 以上需提供团队人员名单、相应的证书复印件、相应的从业经验 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近三个月任意一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得分。 | 16 | ||
企业综合能力 | 客观分 | 投标人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 1 项得 1 分,最高得 4 分。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4 | ||
类似业绩 | 客观分 | 投标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实施过类似 项目的,每个项目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期限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 似项目业绩。 | 10 | ||
合 计 | 100 |
2.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规则:
政府采购政策 | 价格扣除规则 | 享受价格扣除的条件 |
节约能源政策 | 本项目不适用 | 本项目不适用 |
保护环境政策 | 本项目不适用 | 本项目不适用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价格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 知》(财库〔2022〕19 号)规定,中小企 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价格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 对监狱企业的投标价格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
2.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4.2本项目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家。
2.4.3中标人数量:1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肇嘉浜路 800 号
邮政编码:200030电话:54679568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受托人):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
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
1.3 “运维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对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以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
1.4 “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运维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包括对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各机房的 UPS 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弱电系统、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大屏显示系统等提供正常的维护保养、备品备件供应服务、运维人员驻场服务、应急处理和维修服务。
2.2 合同金额:本合同为第 年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
2.3 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期限三年,采用一次采购三年沿用、合同一年一签的方式实施。每年合同价格不变。
本合同为第 年合同,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该年服务期末经甲方考核合格的,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2.4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5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
4.1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
4.1.5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1.6 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4.2 权利瑕疵担保
4.2.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运维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乙方保证在提供运维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乙方保证其提供运维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2.4 如所提供运维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3 验收考核
4.3.1 运维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期间,甲方每半年进行运维服务履约情况的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项目验收资料,甲方在收到项目验收资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4.3.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其提供的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其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
4.3.3 乙方在合同服务期限内被甲方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否则视作年度考核合格:
(1)未按照规定提供巡检报告、日常运维报告;
(2)机房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未按要求在 30 分钟内做出实质性的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合同服务期限内因驻场人员脱岗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4.3.4 年度考核合格的,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五、服务费用的支付
5.1 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2 付款方式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25%):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发票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中期验收付款(50%):完成合同半年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25%):完成合同全部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
5.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7.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信息系统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7.1.3 由于乙方运维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7.1.4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1.5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6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7.1.7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
7.1.8 当信息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7.1.9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7.1.10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7.1.11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7.2.2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编制细化的运维服务方案、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报送甲方审定。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7.2.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7.2.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
7.2.5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7.2.6 乙方保证从事本运维服务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需调整上述人员,乙方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7.2.7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7.2.8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运维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7.2.9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7.2.10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2.11 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12 乙方在履行运维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7.2.13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7.2.14 乙方保证在运维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证实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7.2.15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7.2.16 本年度运维工作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服务总结报告,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应移交的有关各项设施和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
7.2.17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7.2.18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7.2.19 因乙方运维服务达不到采购文件与合同要求的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运维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7.2.20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八、保密及廉洁条款
8.1 保密
8.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8.1.2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及其他任何附加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运维工作中所取得的任何数据、中间成果等),和在项目中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工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说明等资料和所有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
均属于甲方保密要求范围。在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运维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数据与资料。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乙方及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员。
8.1.3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8.1.4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1.5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8.1.6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8.2 廉洁
8.2.1 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8.2.2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8.2.3 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
9.1 知识产权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9.2 所有权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除合同规定和财政拨款延迟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10.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20%,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
10.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但服务期限不延期,如乙方因此未能按时完成服务,仍应按合同 10.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5%。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乙方还应按合同金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实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0.5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10.4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10.6 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 10.4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7 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失信名单。
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0.8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0.9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10.10 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
10.10.1 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乙方未建立上述风险控制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10.10.2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聘用 3 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 3 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如果乙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0.10.2.1 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
10.10.2.2 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所聘税务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0.11 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失信行为 的,自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认定并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
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
EMS 证实。
11.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6 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 45 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
12.1 合同终止
12.1.1 违约终止合同
12.1.1.1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2.1.1.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1.1.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12.1.2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1.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
12.2 合同中止
12.2.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
12.2.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2.3 合同变更
12.3.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3.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
14.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4.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五、其他
15.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5.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双方: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投标人必须按下列文本格式,如实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证明文件和真实有效的其他文件资料,任何不按下列文本格式提供或有实质性变更将由投标人承担风险。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章规定填写和提交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资格声明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评标委员会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全部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语言提交。
6.以下格式文件为要求填写内容的固定格式,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其他未提供格式的文件和资料由投标人自行设计编制格式填写。
投 标 文 件商务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 日 期:
格式 1 授权委托书
1-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被授权投标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投标代表,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投标、合同的执行,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特此声明。被授权投标代表无转委托权。
被授权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投标代表(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投标代表联系电话:
日期:
特别说明:
1.投标人如由被授权投标代表参与投标活动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按本格式要求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投标代表的全名或加盖名章。
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别说明:
投标人如由法定代表人作为投标代表参与投标活动的,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格式 2 投标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招标公告, (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参加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和资质条件。
4.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5.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6.完全理解贵方“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的规定。
7.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9.愿意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等。若贵方需要,愿意提供一切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2.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 》关于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结果应用的相关规定,及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围猎”税务人员、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失信行为,3 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投标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 期:
特别说明:
投标人应当按上述格式要求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投标代表的全名或加盖名章。
格式 3 投标报价表
3-1 开标一览表(总报价表)
项目名称 | 每年投标报价 | 备注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 服务 | 元/年 | 服务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期限三年,每年投标报价均相同。 |
特别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2.投标人只需填写“每年投标报价”,不用填写三年总报价。
3.本项目总价及分项报价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赠送、“零”报价和折扣报价。
4.本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计入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投标人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6.如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按照投标人须知“19.核价原则”进行修正。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3-2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
序号 | 内容 | 每年报价费用 | 备注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详见明细( ) | |||
其他必要费用 | 详见明细( ) | ||
每年报价合计 |
特别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2.以上“每年报价合计”应当与开标一览表“每年投标报价”一致。
3.本项目总价及分项报价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赠送、“零”报价和折扣报价。
4.投标人应根据分项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格式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特别说明:
1.商务条款无需条对条应答,如无偏离,请在此表中填写“无偏离”;如有偏离,请在此表中应答为“正/负偏离”并说明偏离情况。
2.如《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有标注★号的,则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如应答为“负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格式 5 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5-1 投标人基本情况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5-2 营业执照(复印件)
5-3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5-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
由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5-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格式 6 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格式 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请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格式 8 企业综合能力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
投标人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格式 9 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期限 | 合同金额 (万元) | 用户情况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1 | ||||||||
2 | ||||||||
3 | ||||||||
4 |
特别说明:
1.填写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实施过的类似项目。
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期限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投 标 文 件技术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 日 期:
格式 10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偏离 | 说明 |
特别说明:
1.按照《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要求,一一对应填写。
2.如无偏离,请在此表中填写“无偏离”。如有偏离,请在此表中应答为“正/负偏离”并说明偏离情况;正偏离指供应商的响应高于招标文件要求,负偏离指供应商的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格式 11 需求理解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 12 服务方案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 13 应急方案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 14 备品备件方案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 15 技术服务承诺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 16 技术力量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出生 日期 | 学历和毕业 学校 | 职称及认证 证书 | 进入本单位 任职时间 | 相关工作 经验年限 | 联系方式 |
项目经理 | |||||||
1 | |||||||
一线现场运维团队驻场人员 | |||||||
1 | |||||||
2 | |||||||
…… | |||||||
二线运维工程师团队人员 | |||||||
1 | |||||||
2 | |||||||
…… | |||||||
三线技术管理团队人员 | |||||||
1 | |||||||
2 | |||||||
…… |
特别说明:
投标人须按照上述格式填写投入本项目所有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提供近三个月任意一月为上述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 17 技术人员简历表
项目名称: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
学 历 | 毕业学校 | 技术职称 | |||
公司职务 | 任职时间 | 本项目任职 | |||
人员级别 | 认证证书 | ||||
工作简历及主要业绩 |
特别说明:
1.投标人应提供投入本项目所有人员的简历。
2.人员如果有学历、职称及认证证书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如有管理业绩或工作经验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招 标 文 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基础环境设备维保及技术服务项目编号:招案 2024-2433
采 购 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2日
1. 项目概述
上海市税务局数据中心包括民星路数据中心、市局机房,基础设施包括 UPS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环境装饰系统、弱电系统、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大屏显示系统等各类系统及其所属的全部设备,为保障上述基础设施系统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根据本年度工作需要,采购上述系统和设备的维保及技术支持服务,用以保证上述系统和设备得到正常的维护保养、备品备件供应服务、运维人员驻场服务,并在出现故障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应急处理和维修服务。
1.1 服务范围
本次采购的维保及技术支持服务为 UPS 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环境装饰系统、弱电系统、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大屏显示系统的下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制定维保服务计划与方案、实施维保服务(月度、季度、年度的定期维护及服务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故障分析及维修服务(备品备件快速免费供应和免费更换)、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及支援、技术培训服务、风险及故障预警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其中:
1) UPS 系统包括 UPS 主机、蓄电池、电缆、桥架、输入输出开关柜、蓄电池架等;
2) 电气系统包括配电柜、ATS(自动转换开关)、照明配电箱、浪涌保护器、电力参数仪、空气断路器以及供配电系统所有的元器件、组成物品;
3) 空调系统包括所有机房专用精密空调、设备清单中列明的其他商用空调、新风机及风管、冷通道、智能通风地板、机房净水器,及空调系统附属的上下水设施等;
4) 环境装饰系统包括机房装饰六面体、吊顶、墙面、地板、隔断、门窗墙等;
5) 机房弱电系统包括环境监控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的所有软硬件、传感器、线缆等。
6) 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包括控制主机、功率放大器、数字调音台、话筒、音箱、监控设备、显示设备、集中控制系统、灯光及窗帘控制系统等。
7) 大屏显示系统包括室内高清全彩 LED 屏、控制主机、大屏处理器、配电柜等。
8) 民星路数据中心驻场工程师 8 名,承担数据中心 7*24*365 全年机房值守。
1.2 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期限三年,采用一次采购三年沿用、合同一年一签的方式实施,每年合同价格不变。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方签订第一年合同,中标方在该年服务期末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以此类推。
1.3 服务地点
上海市民星路 467 号 2 号楼(民星路数据中心)、上海市肇嘉浜路 800 号 14
楼市局机房,具体明细见设备清单。
2. 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型号 | 数量 | 设备用途 | 维保方式 | 所在位置 |
1 | 供配电系统所有元器 件 | 所有 | 电气动力照明 系统 | 全包 | 市局机房 |
2 | 集中监控系统所有元 器件(含软硬件) | 2 套 | 集中监控系统 | 全包 | 市局机房、民星路 数据中心 |
3 | 伊顿 UPS 主机 120KVA | 2 套 | UPS 系统 | 全包 | 市局机房 |
4 | 伊顿 UPS 120KVA 蓄电 池 | 80 节 | UPS 系统 | 全包 | 市局机房 |
5 | 伊顿 UPS 主机 160KVA | 1 套 | UPS 系统 | 全包 | 市局机房 |
6 | 伊顿UPS 90KVA 蓄电池 | 160 节 | UPS 系统 | 全包 | 市局机房 |
7 | 爱默生 UPS 主机 90KVA | 1 套 | UPS 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8 | 爱默生UPS 90KVA 蓄电 池 | 32 节 | UPS 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9 | 动力柜、精密空调末端 自切配电箱、照明配电箱、UPS 输入输出柜、 | 95 台 | 电气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UPS 并机柜、BCB 电池开关箱、ATS 柜、馈线柜、旁路柜、精密列头柜、接地、工业连接器、 线缆、桥架等 | |||||
10 | 精密空调末端自切配电箱 KTS4-1~KTS4-8*8 台、 精密空调末端自切配电箱 KTS4-9~KTS4-14*6 台 | 14 台 | 电气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1 | 智能通风地板 | 44 台 | 空调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2 | 冷通道维护 | 7 套 | 空调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3 | 机柜 PDU | 628 套 | 电气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4 | 机房灯具、开关插座、 应急照明 | 1 项 | 电气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5 | 科士达 UPS-500KVA 主 机 | 6 套 | UPS 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6 | 科士达蓄电池 6-FM-200(含电池监控模块) | 960 节 | UPS 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7 | 精密空调:深圳艾特网能制冷量 80KW*8 台、 65KW*12 台、 维谛 12KW*2 台 新风:易龙 50KW*2 台、含(新风机、管道、阀门、防火阀、风口、风量调节器) | 24 台 | 空调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8 | 精密空调: STULZ-80KW*7 台、 STULZ-70KW*7 台 | 14 台 | 空调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19 | 门禁、视频监控安全监 测 | 1 项 | 机房弱电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0 | 机柜、层端、ODF、配 线架、零星跳线 | 1 项 | 机房弱电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1 | 动环监控软件客户端 | 1 项 | 机房弱电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2 | 机房六面体装修包括 吊顶、墙面、地板、隔断、机房日常清洁等 | 1 项 | 环境装饰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3 | 机房净水器 | 10 台 | 空调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4 | 线性阵列音柱 CBT100LA | 4 只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5 | 功率放大器 GX5 | 2 台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6 | 数字调音台 UI16 | 1 台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7 | 鹅颈会议无线话筒 MX410+MX890+SLX4 | 3 套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8 | 手持无线话筒 SLX24/BETA87 | 1 套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29 | 会议平板显示设备 75 寸 | 2 套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0 | 会议平板移动推车 CA100 | 2 台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1 | 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 终端 CTS-SX20-C-12X | 1 套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2 | 摄像机天花升降系统 | 1 套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3 | 监控终端 OptiPlex 7050 | 6 台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4 | 8 路时序电源 | 1 台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5 | 图腾机柜 600*600*1600mm | 1 台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6 | 桌面液晶升降屏 | 6 套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7 | 集中控制系统 | 1 套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8 | 灯光及窗帘控制系统 | 1 套 | 会议室音视频 及控制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39 | 室内高清全彩 LED 屏 Q1.25 | 13.52 平方米 | 大屏显示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40 | 控制主机 OptiPlex 7470 | 4 套 | 大屏显示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41 | 大屏处理器 QL-VS980 | 1 套 | 大屏显示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42 | 配电柜(远程智能控 制)20KW | 1 台 | 大屏显示系统 | 全包 | 民星路数据中心 |
注:UPS 蓄电池需提供日常维保,因其属于易耗品,全年 5 节以内损坏免费更换。整批量更换另行立项。
3. 日常维保服务原则及要求
3.1 维保服务原则
维保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 保证所有人员的操作均有详细到具体步骤的操作手册;
2) 保证所有人员均经过良好培训,知晓操作手册要点及安全要求;
3) 保证所有的巡检均能按计划完成。
3.2 维保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名称 | 工作内容 | 频率 | 工作内容描述 |
一 | UPS 系统 | |||
1 | 系统、设备巡检服务 | UPS 系统 巡检 | 按需 | 对 UPS 系统及其所含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
2 | 系统、设备维保服务 | UPS 设备 维保 | 1 次 /季 | 对 UPS 设备提供季度专业维保,维保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检查 UPS 工作状况,查看报警状态、电压电流状态、负载率状等; b.校准时钟,清理散热风通道过滤网; c.UPS 主机内部部件保养; d.及时提供有关零配件损坏维修及预防性维护等方面的报告; e.对蓄电池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数据。 |
3 | UPS 蓄电 池测外观检查,含电池监控模块、周边保洁 | 1 次 /季 | 对 UPS 蓄电池提供季度专业维保,维保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检查蓄电池外观、工作状态(有无漏液、膨胀、裂纹、变形现象)、工作温度等; b.检查电池监控模块外观,工作状态、工作温度等; c.清理蓄电池周边卫生。 | |
4 | UPS 蓄电 池测试放电,含内阻测试 | 2 次 /年 | 对 UPS 蓄电池提供每半年一次专业维保,维保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测量每一节蓄电池内阻,判断状态是否良好; b.进行放电试验,检测容量是否正常; c.提交蓄电池放电测试报告。 |
5 | 其他 | UPS 系统 配合保障 | 按需 | 配电设备电试、发电机实际带载测试、市电切换等特殊情况时,安排工程师到场提供技 术支持和运维保障服务 |
二 | 电气系统 | |||
1 | 系统、设备巡检服务 | 电气系统巡检 | 按需 | 对电气系统及其所含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
2 | 系统、设备维保服务 | 电气设备维保 | 1 次 /季 | 对电气系统提供季度专业维保,维保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对服务范围内的机房区域电气线路进行接地电阻和零地电压等测试,并提供相关测试数据; b.查看各配电柜内输入输出连接端子是否有松动、脱落、绝缘老化,利用热成像仪、红外线测温仪检查开关、母线端子松动导致线路过热等隐患; c.查看工作仪表盘、电量仪装置显示的数据是否正确,对各配电柜的电压、电流进行测试,并提供相关测试数据; d.查看各配电柜内各支路的开关状态; e.查看地板下接线箱内输入输出端子是否连接可靠,插座插头接触是否良好; f.查看照明、插座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g.查看避雷器、浪涌保护器的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h.查看防静电接地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i.对维保范围内的配电柜、配电箱做好清理保养工作; j.查看 PDU 指示灯是否显示,电压是否正常。 |
3 | 其他 | 电气系统配合保障 | 按需 | 配电设备电试、发电机实际带载测试、市电切换等特殊情况时,安排工程师到场提供技 术支持和运维保障服务 |
三 | 空调系统 | |||
1 | 系统、设备巡检服务 | 空调系统巡检 | 按需 | 对空调系统及其所含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
2 | 系统、设备维保服务 | 机房专用空调维保 | 1 次 /季 | 对空调系统提供季度专业维保,维保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检查记录空调运行状态和历史数据; b.更换室内机滤网; c.检查空调电路,检查风机运转情况,测量空调气路压力,检查压缩机、加湿器、冷凝器、蒸发器等系统关键部位工作状态,检查制冷剂状态; d.清洗室外机冷凝器(含室外机防护栏杆的拆除及复原),如遇夏季高温则按需增加清洗频次; e.对报警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故障规律,做好风险预警。 |
新风机维保 | 1 次 /季 | a. 更换室内机滤网; b. 检查空调电路,检查风机运转情况,测量空调气路压力,检查压缩机、加湿器、冷凝器、蒸发器等系统关键部位工作状态,见擦汗制冷剂状态; c. 清洗室外机冷凝器(含室外机防护栏杆的拆除及复原),如遇夏季高温则按需增加清洗频次。 | ||
冷通道维保 | 1 次 /季 | a. 检查冷通道洁净度; b. 检查电动门窗开关是否顺畅,对滑轮等部位进行润滑; c. 检查门禁是否正常; d. 设备表面深度保洁。 | ||
3 | 其他 | 空调系统配合保障 | 按需 | 专用空调拆机、装机、机房内重大调整等特殊情况时,安排工程师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 运维保障服务 |
四 | 环境装饰系统 | |||
1 | 系统巡检服务 | 装饰系统巡检 | 按需 | 对装饰系统及其所含门、窗、墙、静电地板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
2 | 系统维保服务 | 装饰系统周维护 | 1 次 /周 | 对机房地面进行清洁,对机房内物品进行整理。 |
装饰系统月度维护 | 1 次 /月 | 对机房墙壁和机柜表面进行清洁 |
装饰系统季度维保 | 1 次 /季 | 对装饰系统提供季度专业维保,维保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检查环境洁净度; b.修复墙面及受损地板; c.机房区域深度保洁(民星路数据中心 1200 平方米、市局机房 500 平方米)。 | ||
3 | 其他 | 装饰系统配合保障 | 按需 | 遇故机房拆迁、装修,安排工程师到场提供原机房装修咨询交底服务 |
五 | 机房弱电系统 | |||
1 | 系统、设备巡检服务 | 弱电系统巡检 | 按需 | 对弱电系统及其所含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
2 | 系统、设备维保服务 | 弱电系统维保 | 1 次 /季 | 对弱电系统提供季度专业维保,维保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环境监控系统:主机及软件系统检查及维护、温湿度传感器检查、串口服务器检查、漏水报警线检查和功能测试等; b.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及软件系统检查及维护、摄像机检查、路由器检查、摄像头清洁等; c.门禁系统:主机及软件系统检查、门禁控制器检查、读卡器检查、电磁锁检查等; d、综合布线系统:机柜清洁、故障门锁修复、端口测试及维修、零星跳线等。 |
3 | 其他 | 弱电系统配合保障 | 按需 | 遇故障或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安排工程师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运维保障服务 |
六 | 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 | |||
1 | 系统、设备巡检服务 | 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巡 检 | 按需 | 对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及其所含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
2 | 系统、设备维保服务 | 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维保 | 1 次 /季 | 对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提供专业维保,维保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 每季度检查视频摄像机、液晶升降是否正常工作; b. 每季度检查调音台、音箱、功放等设备音效果是否均衡,有无嘈杂声音; c. 每季度检查视频会议终端是否正常; d. 每季度检查无线发射器、无线接收器的 |
发射头和接收器是否正常; e. 每季度检查会议话筒的音质是否正常,线路传输有无异常并进行功能测试检查; f. 每季度检查无线、有线触摸屏是否正常; g. 每季度对各设备的安装以及电缆、连接线路进行全面的检查; h. 每季度检查电源供应器工作是否正常; i. 每季度检查中央集中控制主机工作是否正常; j. 每季度检查各联动部分功能是否正常; k. 每季度检查灯光及窗帘控制系统功能是否正常; l. 每季度清洁机柜内的杂物与灰尘,确保 设备正常运行。 | ||||
3 | 其他 | 会议室音视频及控制系统配 合保障 | 按需 | 遇故障或重大会议等特殊情况时,安排工程师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运维保障服务 |
七 | 大屏显示系统 | |||
1 | 系统、设备巡检服务 | 大屏显示系统巡检 | 按需 | 对大屏显示系统及其所含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
2 | 系统、设备维保服务 | 大屏显示系统维保 | 1 次 /季 | 对大屏显示系统提供专业维保,维保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a. 每季度检查系统硬件是否完好并安装牢靠; b. 每季度检查控制软件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c. 每季度检查大屏亮度和色彩是否均衡,是否有明显坏点; d. 每季度对设备进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 |
3 | 其他 | 大屏显示系统配合保障 | 按需 | 遇故障或重大会议等特殊情况时,安排工程师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运维保障服务 |
八 | 民星路数据中心驻场服务 |
1 | 工程师驻场服务 | 8 名人员驻场 | 7*24 小时 | 提供 7*24*365 小时民星路数据中心驻场服务,服务内容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a.人员需专门派遣,不可临时更换,需具备相关服务资质(详见服务团队要求); b.负责机房日常巡检工作,处理突发故障应急、故障报修跟踪; c.配合机房发生调整时的保障工作; d.对机房内电源使用情况做好基础统计工作,可适当提出可行性建议; e.响应业主安排的临时性基础设施运营工作; f、日、周、月以报表的形式向业主反馈基础设施运行状态; g.机房的日常保洁,保洁工具自备,每周一次; h.机房鞋套的清洗,每季 2 次。 |
2 | 重大事项保障服务 | 人员驻场 | 按需 | 法定假日前及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安排人员驻场人员现场保障 |
4. 重大操作和重要时期服务要求
4.1 重大操作定义
重大操作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精密空调等关键设备的重要部件维修;
2) 每季度 UPS 主机检查与蓄电池活化放电,UPS 软件升级,UPS 配置修改,
UPS 应急处理与故障维修;
3) 精密配电柜软件升级、配置修改、隔离变压器和主板等核心部件的维修和更换;ATS 维修;100A 以上的配电柜开关更换等;
4) 机房弱电系统的各软件的维修及变更、升级。
4.2 重大操作职责
提供重大操作相关操作方案,且操作方案需采购人(指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应急处理除外)。该方案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操作时间、操作过程的
详细步骤、参与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或辅助器械、是否需要其他厂家的配合以及操作风险评估和与之对应的应急预案,确保重大操作的安全进行。
4.3 重要时点保障
提供重要时点保障方案,重要时期前应完成巡检、维护保养和维修,需加强检查力度。在重要时期之中应保证应急联系人电话畅通,应急响应与处理及时,备品备件供应及时。重要时期是指春节、两会、国庆、应急演练、各机房大楼修缮全程、市电切换及其它特殊时期。
4.4 其他要求
根据采购人需求落实保障工作,且每次提供服务时项目经理、驻场人员、各系统负责人均需到场。
重大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配电切换、停电、UPS 电池充放电等)和重要时期所提供的方案服务内容,涉及关键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UPS 主机、电池、配电柜、精密空调等)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厂商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并保证有能力协调生产厂商工程师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5. 应急处置和演练服务要求
5.1 应急处置响应时间
根据采购人的服务时限及设备配置状况制定应急响应流程,提供及时的应急响应与故障处理服务,并在故障处理结束后及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对环境监控系统作适当改造使其具备电话(短信)通知或其他相近功能,当环境监控系统发出告警通知时,应在第一时间接到通知并作出响应。
故障分为严重故障、紧急故障和一般故障。严重故障指直接影响 IT 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紧急故障是指可能影响 IT 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一般故障指不影响 IT 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如遇故障等级不明确的情况应由甲方界定。
对于严重故障,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在接到
故障通知后 1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一线)到达现场,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2 小时内
解决故障并恢复系统运行。对于严重故障,有效的故障通知方式为电话(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热线电话或项目小组成员联系电话)或现场沟通。
对于紧急故障,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1 小时内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在接到故
障通知后 2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4 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置,并恢复系统运行。对于紧急故障,有效的故障通知方式为电话(7×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热线电话或项目小组成员联系电话)或现场沟通。
对于一般故障,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2 小时内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在接到故
障通知后 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12 小时内解决故障并恢复系统运行。对于一般故障,有效的故障通知方式为电话(7×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热线电话或项目小组成员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等。
5.2 应急处置其他要求
对于系统运行过程发生的各类故障,应启动多层技术资源支持,帮助采购人排查问题,对问题进行定位,分析和诊断问题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直到问题最终获得妥善处理。对于采购人系统的重要问题,至少每天汇报一次问题解决情况。在整个系统设计没有单点故障的情况下,故障恢复期间应确保系统不中断。故障恢复指从发现系统发生故障并接到通知后,经过相应的技术服务使系统继续正常提供系统服务,才视为故障恢复。故障设备的修复不得大于 2 个自然日。
对于曾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与采购人进行交流,跟踪问题的进展。
在进行故障处理时,如需对系统进行调整或改动,应向采购人事先提出建议或申请,并制定安全合理的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调整和修改。在每次故障处理过程中详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故障报告人员、故障现象、故障发现方式、故障影响、故障排查过程、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时间、故障处理人员、故障处理过程、故障处理结果和预防措施等。故障处理报告的编写应包含上述内容,并最迟于故障处理完毕第二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人。故障处理报告必须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季度工作报告的一部分。
根据采购人因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的各系统应急演练安排计划,协助制定演
练方案、配合演练。
结合本次采购需求中所包含各个系统的实际情况每半年进行风险排查、运行评估,提出风险预警和机房运行状况评估报告。对采购人提出的其它可能的风险项进行排查核实。应对风险项提出解决方案或应急预案。
对采购人的风险排查提供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等的免费支持。
6. 备品备件及易耗品要求
备品备件及易耗品是指满足各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维护与管理的备品、备件、易耗品(含所有软、硬件)。应提供与原系统和设备同品牌同型号的全新原厂备品备件。备品备件供应时间要求与 5.1 中对应的故障级别要求一致。
供应商设有备品备件仓库,承诺故障时维修备件到达用户现场所需时间(与应急响应方案相匹配),常用配件按采购人要求存放在用户指定现场。
本次采购过程中所提及的全包即为承担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所有材料、备品备件、安装调试、设备维修、版本升级、劳务、咨询等费用,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税务局各机房-常用备品备件清单及存放地点要求:
存放地点 | 主要配件 | 配件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市局机房 | 通讯转换模块 | LON7520 | 2 | 块 |
浪涌抑制器 | 5SD7414-1 | 2 | 只 | |
熔芯 | NT00 RT16-00 gG125A | 12 | 只 | |
熔芯 | NT00 RT16-00 gG63A | 12 | 只 | |
塑壳断路器 | NSX 100F | 2 | 只 | |
塑壳断路器 | NSX 160N | 2 | 只 | |
空开 | IC65N 20A 1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32A 1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32A+iOF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16A 3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32A 3P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黄色 AC/DC220V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红色 AC/DC220V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绿色 AC/DC220V | 4 | 只 | |
民星路数 | 通讯转换模块 | LON7520 | 2 | 块 |
据中心 | 浪涌抑制器 | 5SD7414-1 | 2 | 只 |
熔芯 | NT00 RT16-00 gG125A | 12 | 只 | |
熔芯 | NT00 RT16-00 gG63A | 12 | 只 | |
塑壳断路器 | NSX 100F | 2 | 只 | |
塑壳断路器 | NSX 160N | 2 | 只 | |
空开 | IC65N 20A 1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32A 1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32A+iOF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16A 3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32A 3P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黄色 AC/DC220V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红色 AC/DC220V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绿色 AC/DC220V | 4 | 只 | |
精密空调压缩机 | VR52KS-TFP-54E | 2 | 台 | |
精密空调压缩机 | VR125KS-TFP-52E | 2 | 台 | |
精密空调压缩机 | VR1160KS-TFP-522 | 2 | 台 | |
精密空调压缩机 | VR125KS-TFP-591 | 2 | 台 | |
精密空调室内风 机 | SYZ 10-8I | 1 | 台 | |
精密空调室内风 机 | MXLSWJ-ECFJ | 1 | 台 | |
精密空调室内风 机 | MXLSWJ-ECFJSTZ | 1 | 台 | |
干燥过滤器 | 023Z5033 | 2 | 只 | |
干燥过滤器 | 023Z5043 | 2 | 只 | |
加湿器 | 5-8kg/h | 2 | 套 | |
加湿器 | BLOT3CSTHO | 2 | 套 | |
制冷剂 | R22 | 100 | ㎏ | |
过滤网 | 1050*450cm、1050*405cm | 12 | 块 | |
通讯转换模块 | LON7520 | 2 | 块 | |
浪涌抑制器 | 5SD7414-1 | 2 | 只 | |
熔芯 | NT00 RT16-00 gG125A | 12 | 只 | |
熔芯 | NT00 RT16-00 gG63A | 12 | 只 | |
塑壳断路器 | NSX 100F | 2 | 只 | |
塑壳断路器 | NSX 160N | 2 | 只 | |
空开 | IC65N 20A 1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32A 1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32A+iOF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16A 3P | 4 | 只 | |
空开 | IC65N C32A 3P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黄色 AC/DC220V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红色 AC/DC220V | 4 | 只 | |
指示灯 | AD16-22D/绿色 AC/DC220V | 4 | 只 |
7. 运维服务团队
7.1 服务团队要求
针对本项目需派遣有经验、负责任的项目经理和服务工程师参与本项目工作,成立专门项目组,包含项目经理 1 人、一线现场运维团队驻场人员不少于 8
名、二线运维工程师团队人员不少于 3 名、三线技术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 3 名。
提供项目所有成员有效的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分工情况、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采购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提出支持请求。
项目经理负责协调、组织并跟踪全过程,向采购人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具有 10 年及以上数据
中心相关工作经验,具有 5 年及以上数据中心运维项目管理业绩的优先考虑。项目经理需每月按时参加运维工作例会,向采购人汇报、反馈基础设施运行工况及风险隐患。如遇季节性保障(防台防汛、高温高湿、抗雪防冻)、重大活动、封网保障、年终清算等按实际需求增加汇报频率。
一线现场运维团队驻场人员需精通数据中心电气、暖通空调专业,具有 3年及以上数据中心运维工作经验,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或制冷与空调作业)的优先考虑。
二线运维工程师团队人员需精通数据中心电气、暖通空调专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5 年及以上数据中心运维工作经验,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专业)的优先考虑。
三线技术管理团队人员需精通数据中心电气、暖通空调专业,参与过数据中心规划、设计、运营维护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8 年及以上数据中心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专业)的优先考虑。
7.2 人员变更要求
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组人员。
如果项目组发生人员变更,则需事先得到采购人的同意,并以书面方式双方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应在人员变更后第二周(遇节假日顺延)带领项目小组新成员到采购人现场就今后的服务方式进行沟通。
7.3 其他要求
除驻场人员之外,在专业设备检修维护、风险排查、工程改造、重大节假日保障等工作过程中供应商还需组织专业施工队伍或相关设备厂商技术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值守或操作。
7.4 运维人员沟通计划
项目组提供每周 7×24 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电话技术支持和电子邮件
技术支持,节假日也不例外。提供至少 2 个 7×24 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热线电话
(其中至少有 1 个电话是手机),以保证及时联系。如果 7×24 小时技术支持服
务热线电话发生变更,应至少在变更前 2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与人员变更一致),项目组应服从采购人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8. 绿色数据中心运维要求
8.1 合理节约使用水资源,数据中心水资源全年消耗量与信息设备全年耗电量的比值不得高于 2.5L/kWh。
8.2 建立能源运维和能源环境管理的组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必须符合
GB17167 要求及能耗测量需求。
8.3 数据中心运行噪声应符合当地噪声排放限值要求,一般昼间噪声限值为不高于 60 分贝,夜间为不高于 50 分贝。
9. 综合能力及其他要求
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运维经验,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优先考虑。
供应商应遵守《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关于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结果应用的相关规定,及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围猎”税务人员、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失信行为,3 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10. 履约考核
中标方在合同服务期限内被采购方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否则视作年度考核合格:
1.未按照规定提供巡检报告、日常运维报告;
2.机房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未按要求在 30 分钟内做出实质性的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合同服务期限内因驻场人员脱岗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11. 验收要求
11.1 中期验收
供应商完成合同半年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并出具如下文件及文档:
1.巡检报告
2.日常运维报告
3.其它运维文档
上述文件及文档需符合国家标准,提供纸质件和电子文档。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并出具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11.2 最终验收
供应商完成合同全部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并出具如下文件及文档:
1.巡检报告
2.日常运维报告
3.其它运维文档
上述文件及文档需符合国家标准,提供纸质件和电子文档。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并出具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