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5-GB4-0018 REV.1
訂 購 同 意 書 浮 貼 處
未蓋本公司騎縫章者無效
買受人資料及權益變更批註 | x日記期 | ||||
變事更項 | |||||
權簽益 人章 | |||||
出登售記公簽司章 |
□ 本批註欄已滿,轉另頁批註
國寶圓融生前契約(家用)
玆為殯儀服務,經買受人與出售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標的:本契約係由買受人與本公司雙方訂定,於買受人之親屬死亡後,由本公司提供殯儀服務。第二條 文宣與廣告責任:本公司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買受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xx
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本公司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三條 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一、本公司依本契約之國寶圓融生前契約服務項目與規格表(中式、西式擇一。如附件一),提供殯儀服務項目與規格。
二、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四條收取總價款提供之殯儀服務,以台灣本島為服務範圍,如超出服務範圍時,其所衍生費用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三、有關本契約及其附件暨「契約作業辦法」(如附件三),依其記載處理。第四條 對價與付款方式
一、本出售標的一次繳納之總售價為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分期繳納總售價為 元整,買受人應支付予本公司,作為提供殯儀服務之對價。
二、買受人、本公司議定付款方式如下
□一次繳納:買受人於簽約時一次繳納,總售價為 元整。
□分期繳納:買受人於簽約時繳付定金新台幣 元整,餘款新台幣 元整,分
期,按月繳納,每期新台幣 元整。每期繳款基準日為自本契約簽約翌月起,以簽約月份之二十日為準。
三、本公司對買受人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第五條 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一、規費負擔: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費用:
1、公、私立殯儀館設施使用與服務項目之相關規費。
2、自行提供禮儀進行之場地,該場地及地上棚架等相關費用。
3、醫院太平間雜支、早晚拜飯供果、活動冰櫃租用等服務項目之費用。
二 、外加費用:因買受人之要求,致服務項目、規格變動,或需服務地點超出本公司服務範圍時,所衍生之費用,另為約定之。
第六條 服務程序與分工:本契約提供之生前殯儀服務契約實施程序與分工表(如附件二)。第七條 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一、本公司於接獲買受人通知時,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儀服務。
二、本公司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如附件四)予買受人。第八條 專任服務人員:本公司爲履行本契約時,應指派專任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第九條 同級品之替換: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契約國寶圓融生前契約服務項目與規格表(中式、西式擇一)所提供之殯儀服務項目或規格無法提供時,本公司應經買受人同意,以同級或等値以上之商品或規格替代之。
第十條 預收款交付信託
一、自訂約日起,至買受人之親屬死亡、契約終止或解除前,就買受人所繳納價款之百分之七十五,本公司應按月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第一商業銀行管理,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公布,供買受人查閱。
二、前項交付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為本公司,但本公司對於前項交付信託之金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被服務人死亡後之本契約履行、契約終止或解除外,不得提領或動支。買受人並得請求本公司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
三、本公司將第一項價款交付信託業或更換信託業者時,應以書面或依約定之方式主動告知買受人。
第十一條 遲延繳款之處理:買受人應依約按時繳款,因故遲延付款或未繳款時,本公司同意給予買受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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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繳款日起算 日之繳款寬限期,逾期並得對買受人進行催告;本公司自逾約定繳款日起得
加收遲延利息每日利率萬分之一計算,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第十二條 契約之完成及有效期間
一、本契約於本公司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並經買受人於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如附件五)上簽字確認後完成。
二、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止。
第十三條 契約之檢視與修改:買受人之親屬死亡前,以簽約日為基準日,買受人得每五年檢視本契約內容一次,並在總價款不變原則下,變更服務項目或規格,本公司應配合辦理。
第十四條 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十四日內,買受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解除契約,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退還買受人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二、本契約簽訂逾十四日,買受人要求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十日內退還買受人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買受人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買受人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本公司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三、買受人之親屬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本公司無法依本契約提供服務時,本公司同意無條件終止本契約,並比照第一項規定退款。
四、買受人先於買受人之親屬死亡時,如尚有買受人未付清本公司之餘款,買受人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買受人之繼承人無人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時,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但如買受人選擇分期繳付者,則本公司退還買受人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五、買受人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本公司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六、本契約以訪問交易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交易之規定。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履約責任之轉讓
一、買受人得於繳清第四條所有款項後,依契約作業辦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轉讓本契約予第三人,並得依次再為轉讓。
二、本公司經營權移轉時,應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於接獲該通知後得選擇繼續或終止本契約,如買受人選擇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退款。
違約之處理
一、買受人違反第四條約定,未按時繳款,且遲延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買受人解除本契約,並沒收買受人已繳款項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超過部份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買受人。
二、本公司應於接獲買受人通知買受人之親屬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買受人催告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買受人得逕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並要求本公司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本公司不得異議。買受人並得向本公司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聯絡資訊變動之通知與資料保密
一、本契約完成前,買受人或買受人之親屬依本契約留存之聯絡資料有變動,或本公司之營業據點與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有互相通知之義務。
二、本公司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買受人或買受人之親屬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惟本公司得提供前開之個人資料予本契約之信託機構作為製發憑證或受理買受人查詢之用。
第十八條 管轄法院: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 契約分存: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收執乙份,本公司不得藉故將應交買受人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存。
U5-GB4-0018 REV.1
(附件一)【中式】國寶圓融生前契約服務項目與規格表
流程 | 服務說明 | 規格內容 |
臨終關懷 | ◎24 小時全年無休之臨終禮儀諮詢服務 0000-00-00-00。 ◎說明本公司生前契約內、外之服務項目。 | ◎專人接聽 ◎禮儀服務人員現場說明 |
尊體接送 | ◎24 小時往生接體服務專線 0000-00-00-00。 ◎協助家屬處理初終禮儀各項事宜。 ◎安排接體車及接體人員,前往接送尊體至喪宅、或家屬指定之殯儀館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並將尊體安置於冰庫中;若將尊體接回喪宅,則代訂活動式冰櫃,將尊體冷藏保存,或立即舉行入殮儀式。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契約認證及履約相關程 序。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接體服務車 1 部【限單次,20 公里內】 ◎專任接體服務人員 1 名 ◎陀羅尼經被 1 件 ◎納體保護袋 1 只 ◎提供念佛機免費借用 |
設立靈堂 | ◎安排法事人員為逝者引魂、安置靈位。 ◎協助家屬需求設立靈堂,指導家屬於居喪期間奠拜及親友憑弔流程。 ◎說明居喪期間應注意事項,提供孝誌配戴。 ◎安排製作遺像及骨函像。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俗家法事人員 1 名---安靈儀式 ◎琉璃牌座、吉祥如意壁【治喪期間提供使用】1 式 ◎靈位牌、招魂幡、竹 1 式 ◎環香、環香架、香、金童玉女、葫蘆燭 1式 ◎安靈紙錢 1 組(大銀、小銀、往生錢) ◎豎靈台 1 組【限自宅豎靈】 |
治喪協調 | ◎為家屬說明契約服務內容及應有之權益。 ◎依家屬需求及相關條件,建議入殮、奠禮、火化、晉塔等時辰。 ◎依家屬需求、信仰、身分等,協調規劃奠禮流程及禮儀用品,及奠禮整體設計佈置。 ◎依逝者身分及孝眷情況協助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 ◎提供祭文及逝者生平事略範例參考。 ◎選用之骨灰罐,研議並確認刻字內容。 ◎代辦(訂)禮廳、火化爐、火化許可證。 ◎協助選定孝服款式。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擇定奠禮、火化、晉塔日期 ◎代訂廳(爐)、代辦火化許可證 ◎15 吋放大像(藝術框)1 組 ◎二折式素面訃聞 100 份 ◎麻、苧孝服(或黑、白袍)20 件以內提供借用【不含女婿服及外家服】 ◎提供治喪規劃書 |
治喪聯繫 | ◎治喪期間提供 24 小時諮詢服務。 ◎依家屬需求,提供治喪期間之禮儀相關用品。 ◎確實執行治喪協調之進度,並隨時回報執行狀況。 ◎代結算各項政府設施使用規費。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
流程 | 服務說明 | 規格內容 |
奠禮準備 | ◎奠禮現場整體佈置與家屬確認定案。 ◎確認樂隊人員就位。 ◎確認誦經人員、法事人員就位。 ◎協助司儀與家屬就儀式最後確認。 ◎指導佈置收賻處及確認家屬之收賻人員就位。 ◎協助家屬安排接待人員接待親友、來賓。 ◎指導協助孝眷穿著孝服。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內堂佈置: ※鮮花主花台 【館內以 15 呎(二層式)寬為限;搭棚以 15呎寬為限】 ※燈光、麥克風 1 式 ※相框花、瓶(桌)花、獻花圈(籃)1 組 ◎外堂佈置: ※外牌 1 組【或館內電子外牌租用】 ※收賻處擺設 1 組(禮簿、謝簿、簽名簿、 簽字筆、胸花 100 朵) |
入殮 |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進行淨身、更衣、化妝。 ◎協助家屬辦理尊體認領手續,接尊體至入殮室入殮(殯儀館內)。 ◎安排放板、入殮、封口人員入殮之準備。 ◎從旁引導家屬奠拜儀式與擺妥陪葬物品。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淨身、著裝、化妝服務 1 式 ◎棉(綢)壽衣一套(含鞋、襪、帽、被、枕) 【五件七層、西裝、鳳仙裝任選】 ◎壽內 1 組(梳子、扇子、鏡子、過山褲、童男女(紙) 、棺底蓆、口含銀) ◎大銀、刈金、棺內庫錢 1 式 ◎環保火化棺 1 具 ◎放板車 1 部、放板人員 2 名 |
奠禮儀式 | ◎協同法事人員引導家屬舉行引靈儀式,準備進行奠禮。 ◎法事人員引導家屬誦經為逝者超渡。 ◎專業樂隊現場伴奏營造莊嚴氣氛。 ◎司儀、xx(襄儀人員)主持拜奠儀式 ※ 於家奠儀式中引導家屬及親戚依序奠拜。 ※ 於公奠儀式中引導來賓依序奠弔。 ※ 指導親友自由xx。 ◎引導家屬、親友瞻仰遺容。 ◎引導家屬依禮進行大殮蓋棺及封棺儀式。 ◎現場全程監督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專業司儀 1 人 ◎禮生 2 名 ◎俗家法事人員 1 名 ◎西式樂隊 3 人 ◎三牲、四果、十二菜碗、飯、酒(茶)【葷、素任選一種】 ◎出殯用香、燭及禮器 1 組 |
發引 | ◎法事人員引領家屬隨扶棺人員護送靈柩至靈車。 ◎安排西式進口靈車接送逝者尊體靈位至火化場。 ◎弔唁品及喪家物品由家屬自行取回。 ◎引導發引隊伍前往火葬場。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移靈扶棺人員 4 人 ◎高級靈車 1 部、駕駛 1 人【限單程,20 公里內】 |
流程 | 服務說明 | 規格內容 |
火化封罐 | ◎備祭品,恭迎靈柩。 ◎法事人員引導家屬進行火化前祭拜。 ◎工作人員將靈柩送入火化爐。 ◎法事人員引導家屬進行除服儀式(脫孝除服)。 ◎陪同家屬撿骨封罐儀式。 ◎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罐完成,由家屬確 認領回。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俗家法事人員 1 名---引領火化儀式 ◎火化香、燭、紙錢 1 組 ◎公司指定之藝術骨函(可選擇)1 個 ◎刻字、貼金、骨函像 1 式 ◎包布 1 件 |
x奉晉塔 | ◎安排晉塔車輛護送骨灰至家屬指定之晉塔地點。 | ◎高級禮車 1 部、駕駛 1 人【限單程,20 公里內】 ◎晉塔紙錢 1 份 |
後續關懷 | ◎核對各項服務項目並向家屬說明結清相關費用。 ◎請家屬填簽「殯葬服務完成確認單」。 ◎於百日、對年前寄發卡片提醒家屬,並提供應準備物品及應注意事項。 ◎提供合爐及四時祭拜等相關資訊與代辦服 務。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百日、對年通知 |
備註:
1. 本服務內容不包含權益人(或申請人)自行提供禮儀進行之場地,該場地及地上棚架等相關費用,均由權益人或申請人自行負擔;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若有非歸咎於本公司因素而違反政府相關法令其衍生之罰鍰、損害賠償等費用,由權益人(或申請人)負全部責任,與本公司無涉。
2. 本服務內容不包含公、私立殯儀館設施相關費用(如禮廳、火化設備、遺體冰存等)設施使用及服務項目之規費,相關費用另憑據實支實收之。
3. 本服務內容不包含醫院太平間雜支、早晚拜飯供果、活動冰櫃租用等服務項目之費用。
(附件一)【西式】國寶圓融生前契約服務項目與規格表
流程 | 服務說明 | 規格內容 |
臨終關懷 | ◎24 小時全年無休之臨終禮儀諮詢服務 0000-00-00-00。 ◎說明本公司生前契約內、外之服務項目。 | ◎專人接聽 ◎禮儀服務人員現場說明 |
尊體接送 | ◎24 小時往生接體服務專線 0000-00-00-00。 ◎協助家屬處理初終祝禱等禮儀各項事宜。 ◎安排接體車及接體人員,前往接送尊體至喪宅、或家屬指定之殯儀館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並將尊體安置於冰庫中;若將遺體接回喪宅,則代訂活動式冰櫃,將尊體冷藏保存,或立即舉行入殮儀式。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契約認證及履約相關程序。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接體服務車 1 輛【限單次,20 公里內】 ◎專任接體服務人員 1 名 ◎納體保護袋 1 只 ◎十字被 1 件 |
追思佈置 | ◎為逝者設立追思台,讓家屬於居喪期間追思親人。 ◎為家屬說明居喪期間應注意事項。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折疊桌(含桌巾)、布幔 1 式、十字架 1 式 ◎桌面擺飾 1 式 【若有需要,居喪期間免費提供使用】 |
治喪協調 | ◎為家屬說明契約服務內容及應有之權益。 ◎依家屬需求及相關條件,建議入殮、奠禮、火化、晉塔等時辰。 ◎依家屬需求、信仰、身分等,協調規劃奠禮流程及奠禮整體設計佈置。 ◎與家屬及神職人員就治喪期間相關事宜進行溝通。 ◎依逝者身分及孝眷情況協助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 ◎提供祭文及逝者生平事略範例參考。 ◎安排製作遺像及骨函像。。 ◎選用之骨灰罐,研議並確認刻字內容。 ◎代辦(訂)禮廳、火化爐、火化許可證。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擇定奠禮、火化、晉塔日期 ◎代訂廳(爐)、代辦火化許可證 ◎15 吋放大像(藝術框)1 組 ◎二折式素面訃聞 100 份 ◎程序表 100 份 ◎麻、苧孝服(或黑、白袍)20 套提供借用【不含女婿服及外家服】 ◎公司指定答禮毛巾 50 條 ◎提供治喪規劃書 |
流程 | 服務說明 | 規格內容 |
治喪聯繫 | ◎治喪期間提供 24 小時諮詢服務。 ◎依家屬需求,提供治喪期間之禮儀相關用品。 ◎確實執行治喪協調之進度,並隨時回報執行狀況。 ◎代結算各項政府設施使用規費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
奠禮準備 | ◎奠禮現場整體佈置與家屬確認定案。 ◎指導佈置收賻處及確認家屬之收賻人員就位。 ◎確認神職相關人員已就位。 ◎協助家屬安排接待人員接待親友、來賓。 ◎指導協助孝眷穿著孝服。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內堂佈置: ※鮮花主花台(含 5 呎鮮花十字架及 20 吋放大像)【館內以 15 呎寬為限 或 搭棚以 15 呎寬為限或教堂同等級佈置】 ※相框花、瓶(桌)花、獻花圈(籃)1 組 ※講台、電子琴、麥克風、音響 1 式(租用) ※禮堂椅套【館內限 80 人以下禮廳】或椅子(含椅套)50 張 ※燈光、迎賓地毯 1 式 ※走道花 5 對(租用)、xx柱 1 對 ◎外堂佈置: ※外牌 1 組【或館內電子外牌租用】 ※收賻處擺設 1 組(禮簿、謝簿、簽名簿、 簽字筆、胸花 100 朵) |
入殮 |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進行淨身、更衣、化妝。 ◎協助家屬辦理尊體認領手續,接尊體至入殮室入殮(殯儀館內)。 ◎安排放板、入殮、封口人員入殮之準備。 ◎協助神職人員帶領家屬進行入殮安息儀式。 ◎引導擺妥陪葬物品及追思花朵。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神職人員 1 名---入殮禮 ◎淨身、著裝、化妝服務 1 式 ◎棉(綢)壽衣一套(含鞋、襪、帽、被、枕)【教會服、五件七層、西裝、鳳仙裝任選】 ◎環保火化棺 1 具、入殮用衛生紙 12 包 ◎放板車 1 部、放板人員 2 名 ◎鮮花 100 朵 |
奠禮儀式 | ◎協助神職人員帶領家屬進行移靈儀式。 ◎協助神職人員主持追思儀式,引導家屬及教友為逝者祝禱。 ◎追思儀式完成後,協同神職人員引領家屬、親友入幃瞻仰遺容。 ◎協助神職人員引領家屬、親友依禮進行大殮封棺儀式。 ◎現場全程監督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神職人員 1 名---告別禮拜(殯葬彌撒) ◎司琴 1 名 ◎高級音響配樂 1 式 |
流程 | 服務說明 | 規格內容 |
發引 | ◎協助神職人員引領家屬隨扶棺人員護送靈柩至靈車。 ◎安排西式進口靈車接送逝者尊體至火化場。 ◎弔唁品及喪家物品由家屬自行取回。 ◎引導發引隊伍前往火葬場。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移靈扶棺人員 4 人 ◎高級靈車 1 部、駕駛 1 人【限單程,20 公里內】 |
火化封罐 | ◎陪同家屬、親友及教友恭迎靈柩。 ◎協助神職人員引領家屬、親友及教友為逝者進行火化前祝禱。 ◎工作人員將靈柩送入火化爐。 ◎協助家屬進行除服儀式(脫孝除服)。 ◎協助家屬協同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罐完成,由家屬確認領回。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神職人員 1 名---火化禮(詩經禱告) ◎公司指定之藝術骨函(可選擇)1 個 ◎刻字、貼金、骨函像 1 式 ◎包布 1 件 |
x奉晉塔 | ◎安排晉塔車輛護送骨灰至家屬指定之晉塔地點。 | ◎高級禮車 1 部、駕駛 1 人【限單程,20 公里內】 ◎鮮花 1 對 |
後續關懷 | ◎核對各項服務項目並向家屬說明結清相關費用。 ◎請家屬填簽「殯葬服務完成確認單」。 ◎於百日、對年前寄發卡片提醒家屬,並提供應準備物品及應注意事項。 ◎提供合爐及四時祭拜等相關資訊與代辦服 務。 |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 ◎百日、對年通知 |
備註:
1. 本服務內容不包含權益人(或申請人)自行提供禮儀進行之場地,該場地及地上棚架等相關費用,均由權益人或申請人自行負擔;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若有非歸咎於本公司因素而違反政府相關法令其衍生之罰鍰、損害賠償等費用,由權益人(或申請人)負全部責任,與本公司無涉。
2. 本服務內容不包含公、私立殯儀館設施相關費用(如禮廳、火化設備、遺體冰存等)設施使用及服務項目之規費,相關費用另憑據實支實收之。
3. 本服務內容不包含醫院太平間雜支、活動冰櫃租用等服務項目之費用。
(附件二)生前殯儀服務契約實施程序與分工表
流程 | 活 動 事 項 | 分 工 情 形 | 備 註 | |
殯 葬 公 司 負 責 | 家屬或契約執行配合 | |||
臨終諮詢 | 關懷輔導 | 指派專人服務 | 隨侍在側、通知親友 | |
殯葬禮儀諮詢 | 服務專線:0800002211 | 家屬參與 | ||
安排治喪場地 | 場地聯繫、代訂 | 參與決定 | ||
申辦死亡證明 | 協助指導 | 準備身分證家屬辦理 | ||
遺體接運 | 接運遺體至殯儀館 | 指派專人、專車接運 | 陪同 | 收受遺體接運 切結書 |
遺體修補、防腐 | 委請專人服務 | |||
遺體冰存 | x訂 | 場地提供、按時祭拜 | ||
x靈服 務 | □殯儀館內 | 靈位安置 | ||
□在宅 | 靈堂安置 | 按時祭拜 | ||
治喪協調 | 擇定公祭、出殯日期 | 委請專人擇日、代訂火化時 間 | 提供○○○生辰、決定日期 | |
遺像準備 | 指派專人代辦 | 選定相片或底片 | ||
撰寫祭文 | 指派禮儀師或專業人員代 筆 | 參與討論 | ||
申請火化(埋葬)許可 | 指派專人代辦 | 提供所需文件 | ||
發 喪 | 訃聞印製與發送 | 代為撰擬、印製 | 提供名單、自行寄送 | |
奠禮場地準 備 | 奠禮佈置 | 指派專人辦理 | 參與決定 | |
觀禮者席位安排 | 指派專人辦理 | 參與決定 | ||
公祭用品準備 | 指派專人籌辦 | 專人點收、點退 | ||
運輸工具、車位安排 | 指派專人辦理 | 詢問親友出席意願 | ||
入殮移柩 | 遺體清洗、著裝、化妝 | 委請專人服務 | ||
遺體移至禮堂 | 指派專人服務 | 陪同 | ||
入殮用品準備 | 提供棺木、相關用品 | 陪葬用品(環保、xx為宜) | ||
入殮 | 指派專業禮儀人員服務 | |||
家奠法事 | 委請法師服務 | 全程參與 | ||
奠禮儀式 | 工作人員分派 | 司儀、襄儀、祭文宣讀、服 務引導等人員安排 | 指派奠儀收付人員、指定親 友擔任接待 | |
喪葬禮儀、服制穿戴指 導 | 指派禮儀師或專業禮儀人 員服務 | 配合穿戴及禮儀指導 | ||
典禮進行 | 依儀式進行 | 排定公祭單位順序、致謝 | ||
場地善後 | 指定數位親友協助督導 | |||
遺體安葬 | □火化 | 指派專人代為安排 | 全程參與 | |
□火化後晉塔 | 指派專人扶棺護送、交通安排、骨灰罐、祭品等提供 | 全程參與 |
(附件三)契約作業辦法
第 一 條 宗旨
第 一 章 總 則
x辦法之設立係為規範本公司銷售之各項生前契約商品,立契約之買受人與本公司雙方相關權利義務及買賣標的之訂購、繼承與轉讓、補發、變更、使用及契約解約等一切程序及作業細則。
第 二 條 特別聲明事項
(一)每份生前契約限提供一使用人提出使用。
(二)生前契約之買受人限自然人。
(三)每份契約限一人繼承,且繼承人需親自辦理。
第 三 條 買受人應注意事項
買受人為自然人時應檢附: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印章
(三)限制行為能力者購買需再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簽之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買受人為外國人民時應檢附:
(一)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印章
第 二 章 訂 購
第 四 條 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買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二)填寫『生前契約訂購同意書』
(三)繳交簽約金
第 五 條 繼 承
第 三 章 繼承與轉讓
契約書買受人歿後,其繼承人應備齊下列資料依規定辦理:
(一)原買受人名下全部生前契約書
(二)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填具「讓渡申請書」及「協議書」
(四)繼承人須備身分證明文件、繼承關係證明文件、印章親自辦理
(五)非民法親屬篇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繼承者,應提出官方之繼承證明文件(國稅局或法院等)。
第 六 條 轉 讓
買受人或權益人於未提出使用申請前,得將其權益自由轉讓予他人,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轉讓手續:
(一)尚未繳交之分期款項一次繳清
(二)買受人或權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契約書上之印章
(三)欲轉讓之生前契約契約書正本
(四)填具「讓渡申請書」
(五)受讓人身分證及印章
(六)委託代辦者,則須另備受託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七)手續費用依本公司當時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 四 章 補 發
第 七 條 契約書發生遺失或損毀情形,致必須補發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補發:
(一)損毀補發之客戶,須繳回原損毀之契約書
(二)買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原契約書上之印章
(三)填具「補發申請書」
(四)委託代辦者,則須另備受託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五)手續費依本公司當時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 五 章 變 更
第 八 條 買受人契約書上之印章掛失,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買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新印章及生前契約契約書
(二)填具「變更申請書」
(三)委託代辦者,除上述外須另備:
◆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買受人應出具經官方(或同等效力之機構)認證之相關文件
(如:新印章之印鑑證明)
第 九 條 買受人或權益人姓名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買受人之新身分證及新印章
(二)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正本,或具註姓名變更事實之戶口名簿正本
(三)原買受人名下持有全部生前契約
(四)填具「變更申請書」
(五)委託代辦者,則須另備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第 十 條 買受人印章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買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新、舊印章及本契約書
(二)填具「變更申請書」
(三)委託代辦者,須另備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第十一條 申請人
第 六 章 使 用
申請人係指買受人、權益人、繼承人或受該等人書面委託處理喪葬事務之受託人。
第十二條 使用申請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項服務時,應直接通知本公司或所委託之各喪葬服務單位,並告知服務地址及使用人之身分資料等相關資料。
◎禮儀服務專線:0800-00 22 11(全省 24 小時免付費電話)
第十三條 申請期限與檢附文件
申請人務需於提出服務申請三日內,辦理使用申請手續,繳清餘款並補全下列應檢附之文件。若超過申請期限,本公司得依實際提供之喪葬服務計費。
(一)生前契約書
(二)買受人或權益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契約書上之印章
(三)使用人之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許可證
(四)填具「指定使用申請書」
(五)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六)委託代辦者,須另備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第十四條 服務範圍
(一)本項服務涵蓋範圍限台灣本島。
(二)申請服務地點距離該案使用之殯葬設施以 20 公里為限。超出里程數之計費方式依據當地縣(市)政府殯葬管理單位公告之收費標準,該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並完成相關契約約定。
第十五條 配合事項
(一)申請人於本公司派員進行接體服務前,應排除第三者之介入,倘有發生前項情事,致使本公司無法執行接體服務,或致增添額外費用時,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並完成相關契約約定。
(二)申請人與喪家應配合原訂之儀式、程序、時日等步驟而為進行,不得無故變更前開步驟。否則其所生之各項費用應自行負責,並完成相關契約約定。
(三)為便於本公司履行本契約約定,買受人或申請人應對所提供之文件與資料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責,並配合於使用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係指契約書附件中所載之各項標準服務項目。凡非屬標準服務項目之內容、品質、種類、數量、等級等,均屬更添服務。
第十七條 更添服務
(一)申請人得經本公司同意變更契約服務內容(含變更為土葬服務),其變更程序及費用收受,依申請人申請變更服務當時之本公司規範行之。
(二)申請人得經本公司同意更添服務項目,其增添之服務費用,則另行計費,並完成相關契約約定。惟申請人若以自備之用品、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緣由,不使用服務內容表記載之服務項目時,申請人得依前項之規定更換其他之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 申請條件
第 七 章 契約解除
依契約書內之『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契約解除申請
買受人辦理解約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買受人本人需攜帶雙證件(身份證、xxx或其他可供辨認身份之證明文件)及契約書上之印鑑親自至本公司辦理。
(二)欲解約之生前契約書(若辦理銷退自申請解除契約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開立之發票需繳回)。
(三)填具「解約申請書」、「銷貨退回證明單」。
(四)買受人本人存摺影本。(未提供存摺影本者一律以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支付)。
第二十條 通訊作業
第 八 章 通訊辦理
除繼承轉讓及註明本人親辦之手續外皆可通訊辦理,但印鑑變更需另備經官方(或同等效力之機構)認證之相關文件,通訊辦理之注意事項為:
(一)各項作業表單、資料及手續費用完備,附掛號回郵(A4 規格)並詳註通訊電話,並掛號寄達本公司契約部。(各項作業手續費用請先電話諮詢,並採用電匯或劃撥方式)
(二)表單上之印章皆以契約書上之印章為主,請客戶先自行核對。
(三)郵寄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50 號 10 樓 國寶服務契約部 收電 話:(00)0000-0000 轉契約部
(四)信封與內附資料、表單字跡須相同。
(五)資料不齊全不予辦理。
第 九 章 相關表單
第二十一條 相關表單如下:
(一)生前契約訂購同意書
(二)生前契約契約書
(三)讓渡申請書
(四)補發申請書
(五)變更申請書
(六)指定使用申請書
(七)解約申請書
(八)協議書
(九)同意書
一、親至本公司繳納。
續期款繳款方式
二、指定帳戶自動扣款轉帳
只要您有在郵局、銀行開立個人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可在本公司辦理續期款轉帳扣款作業,續期款自動轉帳授權書填妥後,經各行庫核准後(銀行核印需費時1-2個月),您的續期款將依應繳期數於次月20日由指定行庫轉入本公司。(請於每月19日前補足帳戶內餘額)
三、支票繳納:
.本公司恕不收受遠期支票或客票。
.請以掛號函件寄達 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50 號 10 樓 契約部收。
.請開具到期日為應繳日期前,抬頭為「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請註明買受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契約書編號。
.請注意支票兌現日始為入帳日,為避免因交換作業而延誤入帳,請於繳款截止日前寄達。
四、金融機構繳款
(一)、銀行匯款:須自行負擔銀行匯款手續費
第一商業銀行 北投分行 代號:0000000
戶名: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19110035036
★ 請註明「買受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契約書編號」後傳真匯款條至公司,確認無誤後始可入帳。傳真電話:(00)0000-0000
(二)、郵政劃撥
戶名: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18511288
★ 請在劃撥單通訊欄處註明「買受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契約書編號」
五、自動櫃員機金融卡轉帳
轉帳完成後請將收據傳真至(00)0000-0000 並請註明契約書編號.姓名及聯絡電話。
1.輸入銀行代號-上海商銀
轉帳代號 011
2.請輸入 ATM 帳號
768XXXXXXXXXXX
(768+契約書號碼)共計 14 碼
3.請輸入欲繳納的帳款金額
4.完成繳款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查詢 0800-002288 或撥(00)0000-0000#000 由專人為您服務
如欲更改您的個人資料,請選擇下列方式通知我們,我們會竭誠的為您服務
1. 請以中文正楷填寫下表,請影印寄回
10041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50 號 10 樓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部收
2. 傳 真: (00)0000-0000
3. 電 話: (00)0000-0000 轉分機 224 契約部
4. 客服專線: 0800-002288
購 買 人: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戶籍電話: |
通訊地址: | 通訊電話: |
E-mail: | 行動電話: |
備註:變更戶籍地址請附上身分證影本乙份 |
指定使用申請書
申請書單號: 申請日期:
權 益 人: 使 用 人:
統 一 編 號: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原 x 印 章:
往 生 日 期:
──使用明細──
生前契約書/證明書號碼 權狀流水號 使用類別 是否補發 備註
──以下空白──
應收續期款:應 收 尾 款 :尾 款 價 差 :合 計 :
申請人 (即權益人)茲委託代辦人 全權代理辦理上 述作業手續,確認本申請書所載內容無誤,若日後因本作業致生任何糾紛,均由申請人及代辦人自行連帶負責,與 貴公司無涉!
本公司為確認委任關係之目的,需蒐集受任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辨識類:C001 辨識個人者、 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32 財產、C093 財產交易),並在您受託辦理期間內於業務所及地區向您進行必要的聯繫或權利行使以達蒐集之目的。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就您的個人資料行使請求查閱、補充、更正、製給複製本(酌收手續費)及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行使方式請洽本公司契約部。
申請人:
代辦人:電 話:
核備 核定 覆核/核轉 擬辦
表單編號 | S5-SE2-0003 | 版 本 | 2.0 | 文件管制等級 | 非管制文件 |
修改日期 | 2019/01/08 | 保存期限 | 永久保存 | 頁碼/頁數 | 20/23 |
(附件四)遺體接運切結書
x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依據與 (甲方)所簽「國寶殯葬服務契約」(契約書編號:第 號)約定,接運 (丙方)遺體。切結事項如下:
一、 接體人員姓名: 、 。
二、 該遺體經甲方確定 (丙方)遺體無訛。
甲方: (簽名或蓋章)
乙方: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單編號 | Q5-SE1-0021 | 版 本 | 1.0 | 文件管制等級 | 非管制文件 |
修訂日期 | 2019/01/08 | 保存期限 | 永久保存 | 頁碼/頁數 | 1/1 |
(附件五)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
(甲方)與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簽定「國寶殯葬服務契約」(契約編號:第 號),今乙方已依約提供殯葬服務,且內容與品質均合乎約定,本契約之帳款業已結清,雙方同意本契約已完成無訛,特此確認。
甲方: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單編號 | Q5-SE1-0022 | 版 本 | 1.0 | 文件管制等級 | 非管制文件 |
修訂日期 | 2019/01/08 | 保存期限 | 永久保存 | 頁碼/頁數 | 1/1 |
變更事項登記表
產品轉讓登記表 | x日 記期 | 備 註 | |||
出蓋讓 人x | |||||
受蓋讓 人章 | |||||
出登售記公簽司章 | |||||
變更事項登記表 | x日 記期 | ||||
變事 更項 | |||||
權簽益 人章 | |||||
出登售記公簽司章 | |||||
使用服務登記表 | 使日 用期 | ||||
使姓用 人名 | |||||
權簽益 人章 | |||||
出登售記公簽司章 |
◎本變更事項登記表,由出售公司登記簽章後,受讓人之權利悉受出售公司保障。
(未經出售公司確認簽章之私下轉讓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