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抵押合同基本要素条款
合同编号:浙民泰商银抵字第 号
抵押权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
为了确保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下称主合同)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二条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 )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以及其他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在 (①抵押权人所在地 ②抵押人所在地 ③合同履行地 ④合同签订地 ⑤标的物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分会进行仲裁。
第五条 本合同壹式 份,抵押人执 份、抵押权人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六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重要提示:各方当事人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和/或加下划线的部分,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抵押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抵押权人、抵押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以下为合同当事人当面签署: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贷款合同章)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公章)
抵押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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