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
投资协议书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银理财”或“产品管理人”)与其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北银理财向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为本
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产品管理人声明与保证
1. 产品管理人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2. 产品管理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
★3. 代销机构未经投资者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个人信息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者的声明和承诺
1. 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不特定社会公众,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
2. 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 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投资者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4. 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 投资者声明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和代销的相关区别。
6. 投资者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和产品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7. 投资者保证理财投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可向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8. 投资者应配合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9. 投资者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10. 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代销机构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
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有权收集调取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交易记录、数据信息、金融账户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代销机构、产品托管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金融交易对手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方提供、留存前述信息。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己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信息。
11. 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主要指企业投资者的授权办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直接或间接关联方)不属于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中国以及中国承认的相关国家和地区、地区性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不位于被上述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承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公安部等中国有权机关发布的洗钱和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不位于上述中国承认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发布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12. 投资者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投资者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13. 投资者自愿购买本产品,接受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投资者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投资资金投资本产品,投资者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14. 投资者应按产品管理人要求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投资者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15. 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如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则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双方同意
1.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产品合同或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2.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理财产品合同或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3. 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业务不受代销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
制保障。
★5.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
★6. 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支付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
7. 产品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二、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理财产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向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本理财产品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三、其他
(一) 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合同的构成与相关内容,《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四、生效条款
投资者如通过适用的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理财产品合同、购买本产品的,本理财产品合同自投资者勾选“我已经阅读并同意《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同意代销行按照监管要求,对本次理财销售过程进行记录。”,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后经相关电子渠道页面显示投资者已成功购买并确认份额后生效。
投资者如通过适用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柜台购买代销的理财产品,在投资者签字确认并且完成购买申请后即表示接受本理财产品合同,且购买申请由产品管理人确认成功,代销机构系统显示投资者已成功购买并确认份额后生效。
🖂、其他
(一)本协议条款与《产品说明书》条款不一致的,以《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者内容成为无效或者依法被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