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发行人委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对其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加期审计,并由容诚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容诚审字[2023]230Z0195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容诚专字[2023]230Z0354 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编号为容诚专字[2023]230Z035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9 月 27 日、2022 年 11 月 14 日、
2022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鉴于发行人委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对其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加期审计,并由容诚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容诚审字[2023]230Z0195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容诚专字[2023]230Z0354 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编号为容诚专字[2023]230Z0352 号的《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编号为容诚专字[2023]230Z0351 号的《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文件,本所现根据前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文件,以及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195.55万元、6,559.85 万元、5,836.04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容诚会计师的访谈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可适用原核准制财务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公司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195.55 万元、6,559.85 万元、
5,836.04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
(2)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 2,681.37 万元、5,998.46 万元和 2,963.81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51,160.26 万元、48,022.53 万元和 51,761.40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0,35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和采矿权等后)为 70.09 万元,发行人净资产为 47,664.25 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47%,不高于 20%;
(5)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及其签署的调查表、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自《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股东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东深创投的住所变更为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 000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8,641.15 万元、46,779.30 万元、50,406.73 万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5.08%、97.41%、97.38%,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监事xxx担任深圳市墨库图文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 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xxx于 2023 年 3月卸任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等资料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 年度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2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
常州佳音 | 采购商品 | 1,263.62 | 3.5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向上述关联方采购产品的订单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常州佳音采购铝蜂窝,采购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2022年度采购交易金额 1,263.62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重为 3.50%,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发生额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449.82 |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①关联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尚有 1 项未履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借款金额 | 主债权起始日 | 主债权到期日 | 是否履行完毕 |
xxxxx | 发行人 | 2,000.00 | - | 2021.07.27 | 2024.07.26 | 否 |
(2)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其拥有的位于xxxxxxxxxx 000 x的房屋无偿租赁
给长青艺卢作为其工商注册地址使用,上述租赁行为已于 2022 年 1 月结束。
3. 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付款项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 关联方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应付账款 | 常州佳音 | 609.43 |
其他流动负债-已背书未终止确认的承兑汇票 | 常州佳音 | 220.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证书编号为苏(2020)常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92100 号、宗地面积为 14,696.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已完成变更登记,换
发取得苏(2022)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155992 号不动产权证书。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1 处房产,系发行人自建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 房屋 性质 | 用途 | 他项 权利 |
1 | 发行人 | 苏(2022)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155992 号 | xxxx 000 x | 162.33 | 自建房 | 工业 | 无 |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场地,并与发行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建筑面积仍为 1,186.06 平方米,主要用途为仓库、物料库、配电站等。
根据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2022 年 1 月 17 日、2022 年 8 月 2 日和 2023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及江苏xx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未批即用、未供即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等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常州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1 年 8 月、
2022 年 1 月 10 日、2022 年 7 月 20 日和 2023 年 1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
xxxxx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能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亦未受到过该局的行政处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未发现发行人及江苏xx利在该局区域内违反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x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上述房产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承诺人愿意承担该等处罚所致的相关损失。”
本所认为,鉴于该等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全部房产面积的比例较小,且非用于发行人的核心生产经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做出相关承诺,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及《CETEC 法律意见书》《TrainFX 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完成续租和新增的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坐落 | 租赁面积 (㎡) | 租金 (万元/ 年) | 租赁用途 | 租期 |
1 | 发行人 | 常州xx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000 x | 45.00 | 2.16 | 员工宿舍 | 2022.08.01- 2023.01.31 |
2 | 发行人 | xx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禹华邦 B 区 36-3-1605 | 106.00 | 2.64 | 员工宿舍 | 2022.09.11- 2023.09.10 |
3 | 江苏xx利 | 重庆塘鹅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 x 0 xx 0000 | 47.00 | 2.50 | 员工宿舍 | 2022.07.01- 2022.12.31 |
4 | 江苏xx利 | xxx | 天津市武清区新城南东路西侧x xx园 5-1-1502 | 85.25 | 2.40 | 员工宿舍 | 2022.07.01- 2023.06.30 |
5 | 江苏xx利 | 常州长江功 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 x | 400.00 | 12.64 | 厂房 | 2022.10.01- 2022.12.31 |
6 | 江苏x x利 | 江苏帝亨实 业集团股份 | xxxxxxx xxx 000 x | 1,700.00 | 51.00 | 厂房 | 2022.10.05- 2023.02.04 |
有限公司 |
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不再租赁常州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常州新北区河海
西路 259 号 605 室的房产及xxx位于xxxxxxxxxxxxx 00 x 0 xx 000 的房产;江
苏xx利已不再租赁xx位于xxxxxxxxxxxxxxxxxx 0-0-0000 xxx及xx科位于xxxxxxxxxxxx X x 000 x的房产;泰弗思已不再租赁xxx位于xxxxxxxxxxxxx 00 xxxx 000 x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租赁房屋中存在 3 处租赁房产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该等房产主要用于员工宿舍,租赁面积占比较低,可替代性较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租赁房屋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可替代性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xxx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长青科技或其子公司因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或权属存在瑕疵无法继续租赁使用该等物业而遭受损失,或因该等情况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本人将无条件承担该等损失、罚款及相关费用,保证长青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不会因租赁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中出租方未取得产权证书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建工
程账面余额为 3,799.20 万元,主要为复合材料产能扩建生产车间。
0.xx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xxxx://xxx.xxxxx.xxx.xx)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境内注册商标,发行人子公司xxxx
利原持有的注册号为 4188619 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 《 证 明 》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0 项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 期限 | 取得 方式 |
1 | 江苏x x利 | A 形蜂窝板装饰 线条 | 发明 | ZL2021111 40866.9 | 2021.09.28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2 | 发行人 | 一种外墙装饰组 件 | 实用 新型 | ZL2022215 35332.6 | 2022.06.16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3 | 发行人 | 一种锁止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22212 34357.2 | 2022.05.18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4 | 发行人 | 一种逃生踏板辅 助回收结构 | 实用 新型 | ZL2022207 23370.8 | 2022.03.29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5 | 泰弗思 | 一种轨道交通 PIS 系统显示屏承载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2224 30502.0 | 2022.09.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6 | 泰弗思 | 一种用于车载 PIS 系统的光纤信号分配器 | 实用新型 | ZL2022224 31455.1 | 2022.09.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7 | 泰弗思 | 一种轨道交通的出站地图显示装 置 | 实用新型 | ZL2022224 37261.2 | 2022.09.1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8 | 泰弗思 | 一种车载网络可 视化对讲设备 | 实用 新型 | ZL2022203 48525.4 | 2022.02.21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9 | 泰弗思 | 一种车载视频监 控设备安装架 | 实用 新型 | ZL2022203 48541.3 | 2022.02.21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序 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权利 期限 | 取得 方式 |
10 | 泰弗思 | 一种便于维修的 车载网络电视 | 实用 新型 | ZL2022203 49522.2 | 2022.02.21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长青交通科技原持有的 1 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因未缴年费处于“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状态,其专利号为ZL201320103716.5 ,专利名称为座椅角度调节结构。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就上述专利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子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
根据《审计报告》、重大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工具及模具设备、运输设备及办公设备。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2,468.76 万元,工具及模具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21.78
万元,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46.76 万元,办公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142.59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以外,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
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 客户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时间 | 适用法律 | 履行 |
号 | (不含税) | 情况 | ||||
1 | 合肥中车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 | 乘客信息显示系统 | 3,107.77 万元 | 2019 年 5 月 25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已履行 |
2 |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内装 | 3,180.00 万元 | 2020 年 4 月 6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已履行 |
3 | Bombardier Transport France | 地板 | 303.94 万欧元 | 2021 年 4 月 2 日 | 法国法律 | 已履行 |
4 | Alstom Ferroviaria S.P.A | 地板 | 281.82 万欧元 | 2021 年 5 月 20 日 | 意大利法律 | 已履行 |
5 | Bombardier Transport France | 地板 | 459.60 万欧元 | 2021 年 6 月 8 日 | 法国法律 | 已履行 |
6 | 合肥中车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 | 乘客信息显示系统 | 2,270.40 万元 | 2019 年 6 月 12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已履行 |
7 | Bombardier Transportation UK Ltd | 地板 | 642.53 万英镑 | 2020 年 6 月 29 日 | 英国法律 | 已履行 |
8 | 西安中车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 整体内装 | 3,021.00 万元 | 2021 年 1 月 4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正在履行 |
9 | Bombardier Transport France | 地板 | 591.81 万欧元 | 2021 年 4 月 2 日 | 法国法律 | 已履行 |
10 |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整体内装 | 2,802.80 万元 | 2021 年 12 月 17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正在履行 |
11 | 重庆中车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 整体内装 | 3,368.88 万元 | 2021 年 12 月 21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正在履行 |
12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铝蜂窝板 | 2,108.70 万元 | 2022 年 3 月 8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已履行 |
13 | ALSTOM Transport Deutschland GmbH | 地板 | 304.43 万欧元 | 2022 年 3 月 18 日 | 德国法律 | 正在履行 |
14 | 常州中再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 | 2,375.08 万元 | 2022 年 5 月 15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正在履行 |
15 | 武汉xx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铝蜂窝板 | 3,629.03 万元 | 2022 年 5 月 16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正在履行 |
16 | 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 整体内装 | 3,840.00 万元 | 2022 年 6 月 13 日 | 中国境内法律 | 正在履行 |
17 | ALSTOM Crespin SAS | 地板 | 365.83 万欧元 | 2022 年 6 月 16 日 | 法国法律 | 正在履行 |
2.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
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类型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时间 | 履行 |
(不含税) | 情况 | |||||
1 |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 | 铝板、表面环氧辊涂铝板 | 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20 年 3 月 19 日 | 已履行 |
2 | 江苏丽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 | 铝板、表面环氧辊涂铝板 | 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21 年 7 月 1 日 | 已履行 |
3 | 常州佳音 | 框架协议 | 铝蜂窝 | 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18 年 1 月 1 日 | 正在履行 |
4 | 厦门云知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订单合同 | 流媒体客室 屏、流媒体视频服务器 | 808.85 万元 | 2019 年 6 月 15 日 | 已履行 |
5 | 江阴新鼎龙 铝型材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 | 型材 | 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20 年 9 月 9 日 | 正在履行 |
6 | 济南卓越铝业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 | 铝板 | 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20 年 9 月 17 日 | 正在履行 |
7 | 山东鑫西南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 | 型材 | 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20 年 10 月 10 日 | 正在履行 |
8 | 厦门云知芯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订单合同 | 动态地图显示屏 | 585.41 万元 | 2021 年 4 月 6 日 | 已履行 |
9 |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框架协议 | 铝板、表面环氧辊涂铝板 | 以实际订单为准 | 2022 年 1 月 19 日 | 正在履行 |
3. 银行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借款方 | 借款银行 | 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担保方式 | 履行情况 |
1 | 发行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Ba15610210 6240015 | 1,000.00 | 2021.06.24- 2022.06.23 | 房产抵押 | 已履行 |
2 | 发行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Ba15610210 8040020 | 1,000.00 | 2021.08.05- 2022.08.04 | 房产抵押 | 已履行 |
3 | 发行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 Ba15607211 1100200 | 600.00 | 2021.11.11- 2022.11.10 | 房产抵押 | 已履行 |
分行 | |||||||
4 | 发行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Ba15607220 4140037 | 400.00 | 2022.04.14- 2023.04.13 | 房产抵押 | 正在履行 |
5 | 江苏xx利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2022021313 17032 | 1,297.90 | 2022.10.24- 2030.10.23 | 房产抵押 | 正在履行 |
6 | 发行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2022 常信 e融字第 00018 号 2022002152 96 | 900.00 | 2022.10.25- 2023.07.10 | - | 正在履行 |
4. 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号 | 担保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合同编号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 方式 | 主债权 期限 | 履行 情况 |
1 | 发行人 | 发行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Ec25610210 6160002 | 3,300.00 | 房产抵押 | 2020.12. 29- 2023.12. 29 | 正在履行 |
2 | 江苏xx利 | 发行人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2021021111 17020 抵 1 | 2,000.00 | 房产 抵押 | 2021.07. 27- 2024.07. 26 | 已履行 |
2021021111 17020 保 1 | 连带责任 保证 | |||||||
3 | 江苏xx利 | 江苏xx利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 行 | 2022021313 17032 抵 1 | 8,000.00 | 房产抵押 | 2022.10. 24- 2030.10. 23 | 正在履行 |
5. 信用证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信用证融资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 开证银行 | 合同编号 | 融资额度 (万元) | 有效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发行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银常字/第 202250 号 | 5,000.00 | 2022.08.16- 2023.06.02 | 正在履行 |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发包人 | 承包人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订时间 | 履行情况 |
长青xx利复合材料产 | ||||||
1 | 江苏xx利 | 江苏xx建筑有限公司 | 能扩建项目-生产车间 1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含 但不限于土建、桩基、 | 4,129.00 | 2022 年 6 月 28 日 | 正在履行 |
大型土石方、水电安 | ||||||
装、消防、通风等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查阅有关合同及《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向发行人主要客户等就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履行情况等问题进行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根据《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上述适用境外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
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的明细及记账凭证,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1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23 年 3 月 25 日 |
2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23 年 3 月 25 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xxx不再担任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发行人独立董事xxx担任湖南xx利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发行人独立董事xxx担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经理,并不再担任北京信诚知远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高级经理。发行人监事xxx担任广东科达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监事xxx担任深圳市墨库图文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情况以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其他企业任职/兼职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境外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支付税款。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文件,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变化情况如下:
1、2022 年 11 月 18 日,江苏xx利通过xx技术企业复审,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xx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232003843),有效期 3 年。江苏xx利 2022 年度享受xx技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xx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xx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xxxxx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自 2022 年 9月 1 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 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 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
属期为 2021 年 11 月、12 月,2022 年 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发行人及子公司xxxxx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2022 年
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 9,172,800.44 元,其中,2022 年 7 月至 12 月计入当期损
益的政府补助为 4,766,30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 | 摘要 | 金额(元) | 依据文件 |
1 | 发行人 |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 19,600.00 | 常州市商务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 年常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服贸、会展)项目申报指 南>的通知》 |
2 | 发行人 | 专利奖励款 | 5,000.00 | 《关于印发 2021 年生命健康产业园区(薛家镇)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意见》(薛 发[2021]89 号) |
3 | 发行人 | 科技奖励资金 | 30,000.00 | 《关于下达 2022 年常州国家xx区 (新北区)第七批科技奖励资金(潜在独角兽和瞪羚企业专项奖励)项目 的通知》(常开科[2022]26 号) |
4 | 发行人 | 稳岗补贴 | 201,500.00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 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 常 人 社 发 [2022]105 号) |
5 | 发行人 | 股改奖励 | 3,952,100.00 | 《关于下达 2021 年度常州市金融发展(企业股改上市)专项资金的通 知》(xxx发[2022]62 号) |
6 | 发行人 | 体系认证补贴 | 8,900.00 | 常州市商务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 年常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服贸、会展)项目申报指 南>的通知》 |
7 | 发行人 | 劳动就业失 业金 | 3,000.00 |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培 |
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8 | 发行人 | 劳动就业补贴 | 30,100.00 |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9 | 发行人 | 研发项目补助 | 64,000.00 | 《关于下达 2022 年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2021 年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 入 ) 资 金 的 通 知 》 ( 常 科 发 [2022]208 号) |
10 | 江苏xx利 | 稳岗补贴 | 87,500.00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 常 人 社 发 〔2022〕105 号) |
11 | 江苏xx利 | 专利奖励 | 4,000.00 | 《关于印发 2021 年生命健康产业园区(薛家镇)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意见》(x x[2021]89 号) |
12 | 江苏xx利 | 研发项目补助 | 220,000.00 | 《关于下达 2022 年常州市第二批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分年度拨款)的通 知》(常科发[2022]91 号) |
13 | 江苏xx利 | 劳动就业补贴 | 23,800.00 |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培 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14 | 江苏xx利 | 扩岗补贴 | 1,500.00 | 《@常州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来啦!每人 1500 元!》,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信息 , 网 址 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022/ABOMQCCF_0816/47591.html |
15 | 江苏xx利 | 研发项目补助 | 11,000.00 | 《关于下达 2022 年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2021 年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 入 ) 资 金 的 通 知 》 ( 常 科 发 [2022]208 号) |
16 | 泰弗思 | 合肥xx区 合创券补贴 | 2,800.00 | 合肥xx区科技局《关于发放 2021 年度xx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通知》 |
17 | 泰弗思 | 合肥新增规上企业奖励 | 100,000.00 | 合肥xx区经济贸易局《xx区经贸局关于开展合肥xx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项目申报的通 知》 |
18 | 泰弗思 | 合肥xx区 合创券补贴 | 1,500.00 | 合肥xx区科技局《关于发放 2021 年度xx区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通知》 |
合计 | 4,766,300.00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政府补助文件、政策依据、资金流水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主管税务部门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查询,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以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下属公司的环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根据《境外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境外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 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与发行
人相关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严格执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境内员工人数 | 621 | 665 | 691 |
境外员工人数 | 18 | 24 | 28 |
期末员工总数 | 639 | 689 | 719 |
2. 劳务派遣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境内员工人数 | 621 | 665 | 691 |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 | - | - | 1 |
用工总数 | 621 | 665 | 692 |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 - | - | 0.14%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均不超过 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务外包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服务合同,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主要为打磨、后处理等生产经营中辅助性工作,发行人不存在将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交由劳务外包公司实施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境内员工人数 | 621 | 665 | 691 |
已缴纳社保人数注 | 594 | 642 | 656 |
已缴纳社保人数比例 | 95.65% | 96.54% | 94.93% |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注 | 594 | 638 | 647 |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比例 | 95.65% | 95.94% | 93.63% |
注:上述已缴纳社保公积金人数含公司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人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委托第三方缴纳人数分别为 1 人、6 人、1 人。报告期内通过第三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在职员工已出具声明,确认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均由公司直接发放;根据其本人要求,公司已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其居住地社保、公积金;其本人就上述事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主要包括退休返聘员工、试用期未缴纳、自愿放弃缴纳、其他单位缴纳等。
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境外子公司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已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社会保障义务。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x、xxx、xxx已就上述情况出具承诺,“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长青科技需要为员工补缴报告期内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发行人应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并承诺不向长青科技追偿,保证长青科技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诉状》《民事判决书》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走访发行人主管部门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 2 起尚未了结的诉讼标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
xxxx利曾经存在的 1 起诉讼已完结,具体情况如下:
(1)xxx与常州高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2 年 9 月,xxx就与常州高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 ①判令被告常州高清立即支付原告泰弗思质量损失款 7,230,573.75 元;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常州高清承担。
2023 年 3 月 13 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0411 民初 74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被告常州高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泰弗思货款 2,193,072 元;②被告常州高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到被告泰弗思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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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清不服一审判决,已就本案提起上诉,请求:①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
院(2022)苏 0411 民初 7471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xxxx利与上海科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3 年 1 月 10 日,xxxxx就与上海科隆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 ①判令被告上海科隆支付原告江苏xx利货款 1,331,745.46 元以及违约金(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25%计算);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上海科隆承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x已撤回起诉。
(3)江苏xx利与苏州金螳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3 年 1 月 10 日,江苏xx利就与苏州金螳螂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①判令被告苏州金螳螂立即支付原告江苏xx利货款 6,608,230.96 元,并支付以 6,608,230.96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苏州金螳螂承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及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情形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xxx、总经理xx填写的调查表、声明与承诺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与xxx、xx进行访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姚 磊
沈诚敏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