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非企业版)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票据法》等监管规定及甲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一条 定义
(一)本协议中“甲方”是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乙方”是指除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外,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二)本协议所称的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三)本协议中“中止账户业务”是指甲方停止乙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四)本协议中“停止支付”是指甲方主动停止乙方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五)本协议中“停止非柜面业务”是指停止乙方通过甲方网银系统、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所有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续期间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
(三)甲方应准确、及时为乙方办理资金收付,保障乙方在甲方的资金安全。第三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时按照账户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授权甲方在账户内扣收。
(三)乙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购买他人账户使用。
第四条 开户
(一)甲方按规定审核乙方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乙方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及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查询密码交付乙方。
(二)乙方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通知乙方后进行销户处理。
(三)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开户意愿核实、尽职调查等工作,并保证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四)乙方可与甲方约定账户使用的身份验证方式为预留签章、数字证书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变更
(一)乙方在证照有效期到期,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变更后的证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必须配合甲方重新完成业务意愿核实和尽职调查。甲方受理后应及时为乙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二)甲方发现乙方证照资料过期,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信息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乙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且将到期的,甲方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乙方自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开立账户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内仍未向甲方出具居民身份证,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停
止支付。停止支付后 30 日内,乙方仍未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中止账户业务。
第六条 撤销
(一)乙方存在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以及营业执照被注销、被吊销等情形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
(二)乙方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核对银行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如撤销的是核准类账户,还需交回开户许可证。甲方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向甲方提出撤销账户并解除本协议的申请: 1.不再使用账户;
2.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3.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4.甲方发现乙方已开立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的,甲方通知乙方补充或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后,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按规定补充或重新提交的;
5.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6.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
7.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上述第 2 项至第 7 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应当通知乙方在
30 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甲方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乙方若出现上述 2、3 项情形的,申请销户时除提供常规的销户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对销户设定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甲方确认乙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乙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甲方有权立即中止账户业务或撤销账户。
(五)xxxx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第七条 年检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主动年检,如资料出现过期情况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最新账户资料。如出现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信息变更。在年检期内未完成账户年检事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进行停止支付等处置。
第八条 对账
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
(一)交易明细对账服务
甲方每月初提供上月账户交易明细数据,由乙方财务人员至其开户银行领取,或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打印,乙方应及时核对并向甲方反馈对账结果。乙方和甲方可自行约定对账时间和频率,但不能低于每季度对账一次。
(二)余额对账服务 1.邮寄对账单
甲方根据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账户管理要求,寄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自寄出之日起 3 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乙方。乙方在收到《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后的 15 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回执加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后返回甲方。逾期未返回对账回执的,甲方视同xxxx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xxxx相应法律责任。
2.网上银行或电子对账平台对账
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网上银企对账业务或电子对账业务开通申请,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上传对账信息成功,视同对账信息
已送达乙方。乙方在收到对账信息后的 15 天内完成核对,并返回对账信息。逾期未返回对账回执的,甲方视同xxxx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xxxx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乙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地址,导致甲方无法寄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采用网上银行对账或电子对账平台对账的,若对账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前往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乙方未及时变更,导致无法完成对账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当甲方认为乙方账户出现异动、可疑等特殊情况时,甲方将提高向乙方发送对账单的频率或采取其他临时性对账措施。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同意在本单位未及时反馈对账结果,或甲方无法通过乙方留存的信息联系乙方完成对账,或在对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账户存在高风险等情况时,甲方对乙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限制措施,直至账务核对一致。
(六)连续两个对账周期未对账或对账结果不相符时,甲方对乙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限制措施,直至账务核对一致。
(七)乙方同意甲方在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纸质对账单的打印制作、投递和回收工作。
第九条 账户查询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电子渠道查询乙方名下账户具体信息。需在柜面查询账户信息的,应当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预留签章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可凭存款人密码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所有结算账户信息。
第十条 久悬账户管理
乙方基本存款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的,甲方应通知乙方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中止账户业务,将账户设置为久悬账户,同时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停止计息。乙方提交撤销账户的相关申请和资
料,经甲方审核后可全额领回久悬款项。乙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支票管理
乙方应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乙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应配合甲方做好核查工作,并接受甲方批评教育或限制发售支票数量、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处理;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乙方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的,甲方将视情况给予停止发售支票、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清理销户和限制新开账户等处理。
第十二条 信息保密条款
(一)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二)为向乙方提供服务或核实乙方身份,甲方有权与第三方专业机构交互信息。核实乙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进一步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三)甲方有权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下披露资料,有权向政府及监管机构和信贷评级机构披露资料。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停止或中止乙方账户业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
1.甲方对乙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乙方提供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有明显理由怀疑该账户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乙方涉嫌违法犯罪,或出现其他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情形,或因乙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导致甲方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部门调查、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的; 4.乙方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于 30 天内
销户。未销户的,甲方将于 30 天后中止该账户使用;
5.乙方拒绝配合甲方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或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对乙方进行有效客户身份识别的;
6.乙方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的;
7.乙方为其他经评价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的高风险客户。
(二)经甲方认定乙方交易存在可疑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对乙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1.乙方存在疑似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等行为;
2.乙方账户资金交易与企业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
3.乙方存在单日或多日异常收付的情形;
4.乙方存在甲方认定的其他可疑交易情形。
(三)乙方账户开立次日起六个月未发生交易,甲方将暂停乙方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其业务。
(四)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取消中止账户业务或停止支付,并按甲方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甲方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受益所有人信息及材料,并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受益所有人及其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更新。
本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上述停止或中止账户业务的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盖章)
第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通知可采用电话、短信、信函、公告等方式,通知的形式和完成通知时点约定如下:
(一)采用信函(包括快递、邮寄等)方式的,甲方按照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或注册地址寄出通知,于信函送达视同完成通知;
(二)向乙方法定代表人或预留的联系人发送短信的,以短信成功发送视同完成通知;
(三)以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提示的,以提示视同完成通知;
(四)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于公告发布视同完成通知;
(五)通过电话通知的,以乙方接通电话视同完成通知。
因乙方预留的地址、电话失效而无法通知的,由xxxx无法通知的责任。 第十六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生效。本协议于乙
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如乙方撤销账户,则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及因此付出的一切费用。双方对违约发生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承担。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书面补充、修改。甲乙双方就特别约定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与本业务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