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应特别注意,港股资金实行 T+2 日资金交收制。对于沪市、深市 A 股的卖出资金,当日可用于港股交易;T 日卖出的港股资金,T 日至T+1 日可用于港股交易,T+2 日可用于 A股交易,T+3 日方可取。当资金交收发生延迟的,可取资金也相应顺延。具体以乙方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