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naradafoundation.org) 项目申请系统进行项目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不同评审阶段,包括预审、初评、中评与终评的结果也将通过该系统及时发
新公民学校项目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改善农民工子女成长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南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都基金会)实施“新公民计划”。新公民学校建设是该计划的主要资助项目。为保证新公民学校项目的合法、规范、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公民学校是南都基金会以公益捐助方式举办的、为进城农民工子女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 南都基金会是新公民学校服务商标拥有者。凡以新公民学校名义开展的筹资、资助、建设、管理和宣传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新公民学校的使命是:办公益学校,让农民工子女人人有学上,上好学。
第五条 新公民学校的核心价值是:追求有质量的教育公平。
第六条 新公民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公民。
第七条 新公民学校的战略定位是:创建非营利、平民性、民办公助、高质量的教育品牌。
(一)非营利,是指:1)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2)出资人不得要求投资回报;3)收支盈余不分配,用于学校发展;4)学校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
(二)平民性,是指:1)以低收入农民工子女为主要服务对象;2)较低的收费;3)执行务实、节俭的建校标准。
(三)民办公助,指学校主要是依靠南都基金会和社会捐赠举办的民办学校,同时政府在政策和财政方面予以支持。
(四)高质量,是指学校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和符合农民工子女需求的特色教育。
(五)教育品牌,是指:1)有特色的农民工子女教育;2)开放的、可持续的、可推广的、民间的办学模式;3)教育家办学。
第八条 南都基金会联合志同道合的非营利组织、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推动新公民学校项目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南都基金会负责新公民学校的品牌规划、资助款划拨、捐款募集和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南都基金会资助设立“新公民学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委托其负责新公民学校项目的管理,并拨付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条 发展中心是独立的非营利组织,负责全国各地新公民学校的招标、筹建、管理、培训、宣传及社会资源的动员和协调。
第十一条 发展中心理事会是发展中心的决策机构,决定发展中心的重大事项。理事会成员由南都基金会推选,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发展中心总干事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聘任,报南都基金会核准。
第十三条 新公民学校专家委员会是发展中心的咨询顾问机构,由教育专家和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各方人士组成,指导全国新公民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该领域的研究。
第十四条 新公民学校董事会由学校筹备组负责组建,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负责人的聘任、战略发展、宣传、筹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报发展中心核准;校长由董事会任免,报发展中心核准。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5-9 人,包括发展中心、学校捐赠者、合作伙伴、教育界、媒体、学生家长和社区等方面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由发展中心推荐而出任的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总额的 50%。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招聘认同新公民学校办学宗旨、有教育理想、有校长资质、年龄不超过 45 岁的人担任校长,报发展中心核准。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以及教师的聘任。
第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主管由发展中心派出,在新公民学校领薪,工资标准由发展中心核准。财务主管每人负责 2-4 所学校。
第三章 项目招标、申请与评审第十八条 新公民学校项目实行招标申请制。
第十九条 发展中心每年 2 月前,向南都基金会申报“新公民学校”项目年度计划,获得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二十条 发展中心在农民工家庭聚集的目标城市,招标选拔一至二家非营利组织(一个独立机构或几个机构联合组成的一个团队)作为建校合作机构,组建新公民学校筹备组,开展学校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公民学校项目中标者的建校合作机构资格的期限一般为 1 年,到期后发展中心可以与其续签合作协议,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任何有志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资格,可参加投标。
(一)是在当地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二)可以是一个机构,也可以是几个机构联合组成一个团队投标;
(三)其中至少一家是以非营利组织正式注册的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全职工作人员;
(四)其中至少一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草根组织;
(五)有较强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
(六)与当地政府、媒体和公众保持良好的关系;
(七)机构治理良好,财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向发展中心提交的申报文件及内容:
(一)《资助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机构介绍。包括机构的法律地位、治理结构、人员的数量、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能力建设、农民工子女服务经历、与政府、媒体、捐赠人和受益人等方面合作的经验、联系方式等;正式注册机构应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摘要:包括项目的重要性、目标、主要内容、进程、预计成效等。
3,经费预算:包括费用明细,项目申请资金和其他经费来源等。
4,资助项目评估表。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1、概要:概述项目理由和项目建议书的内容。简要说明申请机构认为存在的问题与需求、解决方式、组织机构及专长。
2、对问题与需求的说明:项目的重要性,当地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政策环境、实际情况和需求;为什么做这个项目是必要的。
3、项目介绍:关于项目怎样实施和评估的具体细节。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目标:目标必须明确、具体、可衡量,在特定时间内可以实现。
(2)方法:为了实现目标,将要开展哪些具体活动,如何、何时实施,包括学校筹建时间、地点;媒体在宣传方面的支持;非营利组织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3)人员配备与管理:项目执行人员的人数、素质和具体任务;对于项目的管理计划。
(4)评估:说明准备怎样收集评估信息和进行数据分析,以不断改进项目实施的效果。
(5)可持续性:以非常具体的方式表明寻求资助的项目以及申请机构本身具有长期的财政可持续性。
4、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说明和注释,包括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社会捐赠支持及获得的可能性方案。
5、机构介绍:申请机构历史与治理结构;主要活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
6、结论:概述项目建议书的要点,简要重申机构想要做什么,项目的重要性等。
(三)有关附件: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机构过往开展过的类似项目及其效果的介绍资料。
第 二 十 四 条 申 请 机 构 通 过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申请系统进行项目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不同评审阶段,包括预审、初评、中评与终评的结果也将通过该系统及时发
布,申请机构可登陆项目申请系统了解项目申请的进展,并根据要求补偿、修改与完善项目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 发展中心应当对投标申请予以审查,经理事会审批后报南都基金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 2 个月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项目审查批准后,由南都基金会、发展中心与申请组织签署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新建的新公民学校一般只设小学部,以后根据情况可以增设初中部、学前班或职业培训部。
新公民学校招收学生的人数一般控制在 300-600 人;每班人数不超过 50 人。第二十七条 新公民学校的资助标准限额为 150-200 万元,资助款的 50%以
上用于学校第一年的建设,其余用于学校 2-4 年运行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新公民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发展中心统筹安排,根据工程进度申请南都基金会分期划拨至新公民学校。第一笔建校资金必须在获得当地政府同意学校筹建的文件之后方可划拨。
第二十九条 南都基金会为每所新公民学校的建校合作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条 其他捐款人通过南都基金会捐建新公民学校的,南都基金会为发展中心和项目合作机构匹配相当于捐款金额 10%的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一条 新公民学校由南都基金会通过发展中心统一授权命名,称为“××市××区/县新公民学校”。由其他捐赠人捐建的,可在“新公民学校”前冠捐款者的名称。该名称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新公民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新公民学校的建设方式第三十二条 新公民学校的筹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建校地点周围的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较大的需求缺口,生源充足;
(二)流入地政府支持,同意颁发办学许可证,并给予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补贴或其他教育资源上的政策支持;
(三)需要南都基金会提供的建校和启动资金不超过 150 万元。第三十三条 新公民学校的筹建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新建
1、采取租用校舍,或租用土地、自建校舍方式,新建新公民学校。
2、接收公办学校的校舍,独立注册为民办的新公民学校。关于原国有资产的处置与政府签订协议,其方式包括:所有权保留为国有资产,由学校无偿或优惠使用;或者捐赠给学校,成为社会公共财产。
(二)、改建
将原有民办(私立)的农民工子女学校改造为新公民学校。对原出资人的投资可协商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理:1、经审计评估后赎买;2、捐赠给学校;3、保留,但原出资人不得要求回报。
第三十四条 新公民学校的资助者是南都基金会或其他捐赠人,举办者是南都基金会委托的发展中心和建校合作机构。
第六章 新公民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新公民学校坚持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开展教育教学活
动。
第三十六条 新公民学校倡导教育家办学,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发
现和培养教育家。
第三十七条 新公民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为各种创新的教育理论、方法提供实践检验的平台。重大改革方案须经专家顾问评审、发展中心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新公民学校坚持公民教育、生活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理念。第三十九条 新公民学校坚持教育教学和社会相结合,开展和谐教育。
第四十条 新公民学校坚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相结合。
第七章 新公民学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展中心依据国家和流入地政府的教育法规、政策和新公民学校战略定位,制定《新公民学校管理手册》。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师、家长参与民主管理,学生自治。
第四十三条 新公民学校实行开门办学,努力建成志愿服务中心、“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实施基地、家长学校和社区文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