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HAUGHNESSY EDUCATION FOUNDATION LIMITED,
学生信托国际计划(加拿大元)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本协议所附之申请书之日签署:
O’SHAUGHNESSY EDUCATION FOUNDATION LIMITED,
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法》组建的公司
(下称“基金会”)
与 申请人
即签署本协议所附之申请书的个人或其任何受让人
(下称“申请人”)
与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 (下称“受托人”)
鉴于,基金会的主要宗旨为提供教育付款,协助国际学生解决在加拿大及国际大专院校的高等学术及专业教育费用;鉴于,基金会和受托人已经建立信托基金,为本计划申请人的受益人提供教育付款;
鉴于,申请人愿意向本计划存入一定的存款,以使基金会能够为本协议中指定的受益人提供教育付款;
鉴于,基金会作为本计划的发起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向受益人支付(或通过他人向受益人支付)教育付款;
因此,以有效对价为基础(各方特此确认已经收到该对价并且对价已充分),基金会、申请人和受托人协议如下:
第1条释义
1.1 本协议中所有定义的含义见本协议附件中的定义词汇表。
1.2 本协议的前言部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2条
加入、登记和存款
加入和登记
2.1 有意加入本计划的申请人必须向基金会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申请书,基金会必须接受该申请书,并且必须由基金会总部向申请人发出确认通知以及本协议的副本,告知申请人申请已被接受。
申请人存款
2.2 (a) 申请人同意按照申请书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购买相应数量的份额(包括不足一个完整份额的增量),并支付相应的存款,但申请人的最低存款金额为500加拿大元。如果申请人未能按时支付存款,基金会可以将其视为第7条项下的退出通知。在受益人年满13岁之前,申请人可通过根据本计划现行的发行备忘录中规定的存款计划增加存款金额的方式购买额外的份额(包括不足一个完整份额的增量),增加的金额根据受益人届时的年龄确定。
(b) 申请人在维持500加拿大元的最低存款额的前提下,可以通知基金会注销份额而无须终止本协议。份额注销时,累积的本金应返还给申请人。被注销的份额所对应的已付入门费将不返还给申请人,也不得用于冲抵其余份额的入门费,但可以用于冲抵根据本协议购买的额外份额的入门费。
(c)申请人可随时变更存款的频率。申请人同意遵守基金会决定的、由于上述频率变更而对存款计划及其收益所作的调整。存款计划的调整均须遵守第2.7条规定的存款限额,并且如果新受益人不接收教育付款,可能
2.3 各方理解并同意,在第4.2条的前提下,申请人的本金的实益所有权归申请人,并且本金应在到期日后根据第4.1(c)(i)条规定返还给申请人,或在申请人退出本协议时返还给申请人。
2.4 申请人授权受托人按照每个份额200加拿大元(不足一个完整份额的部分则按比例计算)的标准从申请人支付的存款中向基金会支付入门费,作为与取得本协议相关的所有活动的结算。受益人在有资格获得四笔教育付款中的每笔付款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当于入门费的四分之一的款项。
2.5 (a) 各方同意,所有存款均应计入申请人在受托人开立的存款账户的贷项,基金会可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将所有存款扣除入门费以后的金额投资于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律无须缴纳加拿大预提税的加拿大元投资工具,投资期限应使该等投资在投资之时产生的收益最大化。
(b) 所有投资产生的收益应直接存入信托基金。该等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受托人的合理收费、成本、费用和现金支出。剩余的收益应按照信托基金中所有投资和存款总额的1%(按照第5.1(c)条的规定计算)向受托人支付年度管理费。在基金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受托人应将该年度管理费支付给基金会。剩余的收益应根据各申请人在信托基金的全部存款和收益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申请人账户,用于根据第 2.5(a)条规定进行再投资。
(c) 基金会应为申请人存款账户中持有的存款以及本金和收益分别制作独立的申请人存款账户记录,并应至少每年向申请人报告其存款账户情况。
申请人死亡
2.6 如果申请人死亡,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应由申请人的遗产或另一个人继续支付,否则将适用第4.2条的规定。
存款限额
2.7 申请人确认,除非在提交申请书以前获得受托人和基金会的书面批准,否则单个受益人的存款最多不超过 50,000加拿大元。如果基金会根据自主判断认为接受任何存款可能违反国际法律,则基金会有权拒绝接受该存款。
第3条受益人
指定
3.1 申请人指定申请书中所列的个人为受益人,并确认申请书中所载的受益人的出生日期真实准确。
受益人变更
3.2 申请人可在到期日之前随时通知基金会,指定另一名儿童替代受益人,但该替代儿童年龄不得超过17岁。如果替代儿童的年龄与受益人年龄不同,申请人同意遵守基金会决定的、由于上述年龄差异而对存款计划及其收益所作的调整。存款计划的调整均须遵守第2.7条规定的存款限额,并且如果新受益人不接收教育付款,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某些不利的财务后果。
3.3 到期日以后,但在(i)起始年度8月31日或(ii)原受益人年满21岁(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申请人可随时通知基金会,指定另一名儿童替代受益人。替代儿童的年龄必须等于或低于受益人,并且必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i)替代儿童必须是受益人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ii)替代儿童和受益人必须同为原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3.4 如果受益人发生变更并且替代儿童的年龄与受益人年龄不同,申请人理解,起始年度将作相应调整,并且同意遵守基金会决定的、由于上述起始年度调整而对存款计划及其收益所作的调整。存款计划的调整均须遵守第2.7条规定的存款限额,并且如果新受益人不接收教育付款,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某些不利的财务后果。
第4条
x金返还和收益转移
(a) 在交割日,将存款账户中的本金所产生的收益转入起始年度相同的所有受益人共同的教育付款账户;
(b) 在第4.1(c)款、第4.2条和第7.3条的前提下,在到期日后继续持有相关存款账户中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及
(c) 在下列情况下,将本金返还给申请人:
(i) (a) 基金会收到受益人已经被录取为全日制学生在合格教育机构中就读合格教育课程的证明;或
(b) 如未收到上述证明的,在受益人年满28岁之日前60天;或
(ii) 申请人根据第7条规定退出本协议。
申请人可通知基金会推迟返还本金,但返还本金的日期不得迟于申请人订立本协议的年份后第25年的最后一天前60天。
4.2 如果受托人无法找到申请人或受益人,基金会应根据第2.5(b)条规定继续将账户中的所有金额进行投资,并且将该等金额在到期日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本协议规定转入扩大账户。
基金会向其所知的申请人或受益人的最新地址支付的付款,如果被退回或一直未被兑现的,则应视为无人认领,并应转给基金会用作不违背基金会宗旨的用途。该等转款应在下列日期中较早之日发生:
(a) 受益人年满28岁之日;或
(b) 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后三(3)年期满之日的前一日:
(i) 就该等付款开具支票之日;
(ii) 任何信托持有的资金应向申请人或受益人支付之日中最晚的一日;或
(iii) 基金会最后一次收到申请人或受益人的通知的日期。
5.1 申请人授权受托人支付下列费用:
第5条收费
(a) 从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中扣除并向基金会支付入门费;
(b) 按照基金会和受托人不时书面同意的并在本计划的发行备忘录中披露的金额,从收益中扣除并支付受托人的年度收费、成本、费用和现金支出以及投资顾问费;
(c) 按照账户中持有的累计金额的1%(按月累计,每月的金额为该月月底余额的1%的十二分之一)的年费率从收益中扣除并向基金会支付年度管理费;及
(d) 本计划现行的发行备忘录中披露的其他费用。
资格
6.1 只要受益人在合格教育机构就读合格教育课程,该受益人即有资格在起始年度起的四年内获得不超过四笔教育付款。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或受益人应主动联系基金会,以确保受益人计划就读的教育课程属于合格教育课程,并且受益人计划就读的教育结构属于合格教育机构。
6.2 (a) 如果受益人在起始年度之前(但在到期日之前两年内)获得获取首笔教育付款的资格,在申请人或受益人在该年度8月31日之前通知基金会以后,起始年度应作相应调整。
(b) 如果起始年度提前至到期日之前,则基金会将计算得出未发生该等变更且申请人自该变更之日起至到期日为止持续支付存款的情况下存款账户原本可以产生的收益。基金会应从扩大账户向教育付款账户转入相当于该等收益的金额。申请人同意将所有本金继续保留在申请人存款账户内直至原到期日为止,并且存款账户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均将转入扩大账户。
(c) 起始年度可在通知基金会以后推迟,直至受益人年满22岁,但该推迟通知必须在原起始年度8月31日前送达基金会。
(d) 在原到期日,申请人可选择通知基金会,将到期日逐年推迟,直至受益人年满21岁。特此明确,未推迟到期日的申请人将继续按照原到期日留在本计划中。
教育付款计算
6.3 在起始年度,基金会应计算且受托人应批准每个以该年度(下称“入池年度”)为起始年度的受益人应得的教育付款金额,计算方法如下:(a)将按照本计划中所有以入池年度为起始年度的现有协议及其份额所对应的且转入教育付款账户的所有收入的四分之一除以受益人有资格取得教育付款的份额总数;然后(b)将第(a)步所得的结果乘以有资格获得教育付款的具体受益人对应的份额数量。
6.4 在入池年度以后的第一年,基金会应计算且受托人应批准每个有资格获得第二笔教育付款的受益人应得的教育付款金额,计算方法如下:(a)将按照本计划中所有以入池年度为起始年度的现有协议及其份额所对应的且转入教育付款账户的所有收入余额的三分之一除以受益人有资格取得教育付款的份额总数;然后(b)将第(a)步所得的结果乘以具体受益人对应的份额数量。
6.5 在入池年度以后的第二年,基金会应计算且受托人应批准每个有资格获得第三笔教育付款的受益人应得的教育付款金额,计算方法如下:(a)将按照本计划中所有以入池年度为起始年度的现有协议及其份额所对应的且转入教育付款账户的所有收入余额的二分之一除以受益人有资格取得教育付款的份额总数;然后(b)将第(a)步所得的结果乘以具体受益人对应的份额数量。
6.6 在入池年度以后的第三年,基金会应计算且受托人应批准每个以入池年度为起始年度的且有资格获得第四笔教育付款的受益人应得的教育付款金额,计算方法如下:(a)将按照本计划中所有以入池年度为起始年度的现有协议及其份额所对应的且转入教育付款账户的所有收入余额除以受益人有资格取得教育付款的份额总数;然后(b)将第(a)步所得的结果乘以具体受益人对应的份额数量。
6.7 教育付款账户中的资金所产生的投资收入将转入扩大账户,并应用于补充根据第6.3、6.4、6.5和6.6条确定的教育付款,或用于支付第6.12条所述的入门费返还款。
6.8 如果与具体起始年度相关的所有教育付款支付以后,教育付款账户中仍然剩有与该起始年度相关的任何款项的,该等款项应转入扩大账户。
6.9 除教育付款的金额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以外,基金会和受托人未就任何教育付款的金额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预测。
6.10 受益人有资格获得教育付款的每个年份,基金会应向该受益人支付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教育付款。基金会可以分两期支付每笔教育付款,分别于当年九月和次年一月支付。经通知基金会后教育付款可以延迟支付,但所有付款应在受益人年满26岁前支付。申请人可向STI委员会申请将一笔教育付款延迟至受益人年满26岁以后支付。
6.11 如果受益人在起始年度以后的任何学年整年或部分时间没有资格获得教育付款,STI委员会可依据其认为恰当的条款,自主决定将尚未支付的教育付款或其任何部分推迟至下一学年支付。
6.12 向受益人支付每笔教育付款时,基金会应同时向受益人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根据本协议支付的入门费总额(不包括被撤销的份额所对应的入门费)的四分之一的款项
第7条 申请人退出
7.1 申请人有权随时向基金会发出通知,退出本协议。
7.2 如果申请人在签署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向基金会发出通知要求退出本协议的,申请人支付的所有存款将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全额返还给该申请人。
7.3 如果申请人在签署申请书后61天或更迟的时间或根据第7.1条向基金会发出通知要求退出本协议的,基金会应:
(a) 支付受托人的费用;
(b) 将本金扣除任何费用后归还给申请人;
(c) 将本金产生的收益以及收益产生的收益转入拥有相同起始年度的其他受益人可享受的教育付款资金;
第8条一般条款
争议
8.1 各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第6.1、6.2、6.10和6.11条的含义或效力的任何争议、分歧或问题均应提交STI委员会决定,并且STI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且对该决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的所有人士具有约束力。
规范
8.2 各方同意,基金会和受托人在与STI委员会协商后有权制定有关本计划管理和本协议的规章条例。
联合申请人
8.3 如果两名互为配偶的个人作为申请人联合签署申请书,则本协议项下的申请人的所有权利,在两人均在世期间,由两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在其中一人去世的情况下,由仍然在世的一人享有和行使。
修订
8.4 各方同意,如果基金会和受托人认为相关修改或修订满足下列条件,则基金会和受托人可不经通知申请人或受益人,直接对本协议作出该等修改或修订:
(a) 为遵守百慕大的任何法律或根据该等法律制订的任何命令、条例或法规而进行的修改或修订;或
(b) 不会对申请人或受益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修改或修订。
所有其他修订均须获得基金会和受托人的同意,并且在为批准该修订而召开的会议上获得申请人的同意。基金会或受托人应至少提前21天向申请人发出该等会议的通知。申请人每拥有一份协议即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须经亲自或派代表出席该会议的申请人以2/3多数批准通过。
转让
8.5 经STI委员会和受托人批准,基金会可将本协议转让给任何其他公司;受托人也可将本协议转让给获准在百慕大或其他类似司法管辖区内开展信托公司业务的公司。申请人不得转让本协议,但下列情况除外:(i)申请人死亡的,本协议可转让给继续根据本协议为相应的受益人支付存款的任何其他人;或(ii)由于婚姻关系终止发生财产分割而导致本协议转让给申请人的配偶(见申请人定义的第(i)款)。
适用法律
8.6 本协议受百慕大适用法律的管辖,并应对申请人及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让人有效并产生约束。
O’SHAUGHNESSY EDUCATION FOUNDATION LIMITED
总裁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BVI)
信托服务董事
信托主管
“账户”指存款账户和教育付款账户的合称。
“本协议”指申请人、基金会和受托人签署的本教育储蓄计划。
“申请书”指本协议所附的、经申请人签署的订立本协议的申请书;申请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
“存款账户”,对于每个受益人而言,指存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存款并在到期日前存放该等存款产生的收益的账户。
“受益人”指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的、由申请人代为购买份额的一名未满13岁的儿童,或根据本协议规定替代该儿童的任何其他儿童。
“存款”指申请人为购买份额而根据申请书所附的存款计划支付的款项。
“教育付款账户”指针对全体受益人的、在到期日后存放本金收益(该等收益按起始年度的不同进行划分)的本计划账户。
“教育付款”指信托基金按照基金会在本计划的相关协议项下同意向相关受益人支付(或通过他人支付)的金额所支付的收益(由基金会计算并经受托人批准)。
“合格教育机构”指
(i) 加拿大境内的下列教育机构:
(a) 经各省的省督指定为《加拿大学生贷款法》项下指定教育机构的大专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相关机关根据《加拿大学生财务援助法》指定的大专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经高等教育和科技部长根据魁北克省《有关学生财务援助法》指定的大专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
(b) 经人力资源开发部长指定为开设教授或提高个人职业技能的课程(为大学学分开设的课程除外)的教育机构,或
(ii) 加拿大境外的下列教育机构:受益人就读时间不少于连续13周的、开设高等或高职教育课程的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
“扩大账户”指由受托人信托持有的本计划的扩大账户,其中的资金由基金会自主决定用于补充教育付款,全额支付教育付款以及为向本计划的受益人返还入门费提供资金。
“入门费”指申请人就其购买的份额,从存款中向基金会支付的入门费,入门费标准为每个份额200加拿大元,每十分之一个份额20加拿大元。
“家庭成员”,对于具体个人而言,指(i)该个人的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后代,或(ii)该个人或其后代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收养的人士。
“收益”指截至本协议到期日为止计入申请人存款账户贷项的、存款产生的收益以及收益产生的收益。 “到期日”指本协议所附的确认函中规定的日期。
“通知”指通过邮资预付的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至基金会总部或发送至基金会所知的申请人的最新邮寄地址的任何书面通知。
“本计划”指学生信托国际计划(加拿大元)。
“本金”指在任何特定的时间申请人的累计存款额扣除本协议规定的扣减额以后剩余的金额。
“合格教育课程”指持续时间不少于连续十三(13)周并且要求每名就读学生每周为课程或作业所花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的课程,但不包括(i)学生从任何单位或雇主处取得收入的期间就读的课程,及(ii)学生就读的与上述单位或雇主
相关的课程或作为学生在该单位或雇主处的职责而就读的课程。
“STI委员会”指根据信托契约成立的独立顾问机构,其成员中的五分之三必须为教育、金融或商业机构或组织的现任或退休董事、高管、官员、教授或教师;STI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会在批准教育付款时应遵循的纲领和制度,解决有关教育付款的争议,以及制定有关教育付款的规范。
“申请人”指申请书中列为申请人的个人(如适用的,还包括该个人的配偶)并包括:
(i) 根据下列依据取得申请人权利的个人:就该个人与申请人因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终止而产生的权利的处置中发生的财产分割,由有管辖权的裁判机关作出的法令、命令或判决,或达成的书面协议;或
(ii) 在本计划项下的申请人死亡后继续为相关受益人支付存款的任何人士(包括已死亡申请人的遗产)。但不包括按照上文第(i)项所述处置其申请人权利的个人。
“信托基金”指学生信托国际计划(加拿大元),一家百慕大法律规定的信托组织,由为下列一项或多项目的而不可撤销地持有财产的任何人士组成:
(i) 支 付 教 育 付 款 ;
(ii) 偿 还 存 款 ;
向世界任何地区的指定教育机构或以该教育机构为受益人的信托组织付款;或
(iii) 向根据与学生信托国际计划(加拿大元)类似的协议不可撤销地持有财产的信托组织付款。 “信托契约”指信托基金成立所依据的信托契约,包括其不时的修订。
“份额”指本计划的份额;购买本计划份额的申请人的受益人可享受的、按起始年度划分的教育付款资金将按照份额数量等分,每个份额即代表受益人可享受一等分的教育付款资金。
“起始年度”指根据本计划应支付首笔教育付款的年份;起始年份通常为到期日所在的年份,但可以根据本协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