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与发行对象陈伟忠先生友好协商,陈伟忠先生不再承接方勇、卢嵩、孙崇实、毕双喜、龚兴宇、汪显俊、赵军、陈冬青、黄志东、涂必灵所放弃认购甲方拟向其发行的股票份 额,仅按照《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约定认购相应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0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xxxxx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x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 日、2020 年 4 月 8 日及 2020 年 6 月 23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3 日、2020 年 4 月 9 日、2020
年 6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披露的《科顺股份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科顺股份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科顺股份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经公司与发行对象xxxxx友好协商,xxxxx不再承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放弃认购甲方拟向其发行的股票份额,仅按照《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约定认购相应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三)>的议案》,《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署时间
x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在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
x、合同的主要内容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 2020 年 3 月 2 日签订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签订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签订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不再承接原部分认购人放弃认购的股票份额,双方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不再承接xx、xx、xxx、毕双喜、xxx、xxx、xx、xxx、xxx、xxx所放弃认购甲方拟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份额,乙方仅按照《认购合同》之约定认购相应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第二条 《补充协议》予以解除并终止。即《认购合同》第 1.1
条及第 2.1 条的相关内容不再修改,还原为《认购合同》的原有约定。
1、《认购合同》第 1.1 条中关于“本次发行”的释义还原为: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拟向乙方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3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发行人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将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作出相应调整。”
2、《认购合同》第 1.1 条中关于“本次认购”的释义还原为: “本次认购,指认购人拟向发行人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的行
为。”
3、《认购合同》第 2.1 条中关于“认购数量”的释义还原为: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行、乙方同意向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的股票
数量为 2,360 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本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二)》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补充协议与《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xxxxx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