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珠海经济特区珠平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营业执照:914404001925315420
地址:xxxxxxxxxx0000x000
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坐落、面积、设施情况)
1.甲方物业(以下简称为租赁场地坐落于珠海市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甲方按现状出租,乙方在了解房屋的质量及现状情况的基础上愿意承租该商铺。
3.设施情况:现有的配电设施和供水设施能正常使用。
第二条 物业用途。
1.该物业用途为: 商业 。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物业用途。(乙方承诺租赁该物业,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并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经营许可,而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3.该物业不准住人。(该物业内严禁住人和使用明火,用电设施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 伍 年。
第四条 合同租金、卫生管理费及付款方式
1、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每隔 2 年递增 1次,递增幅度 5 %)。
2、租金按月缴交,由乙方于每个月的10 日前交付给甲方。(缴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3、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4、卫生管理费按月缴交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第五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xxx整(¥50,000.00元);水电保证金人民币为伍仟元整(¥5,000.00元)。租赁合同保证金不计息,租赁期满或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后,乙方必须将以合同租赁地址所注册的相关证照全部注销或变更完毕,包含水、电)乙方没有违约的,甲方收回房屋并在乙方履行租赁合同内所有义务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租赁物业的使用权。
第六条 安全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工作(乙方负责租赁物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卫生、综合治理等乙方必须服从当地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管理,并由乙方自行办理各种经营所需证照合法经营。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绿化和美化、市容秩序),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有关物业结构安全的大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物业修理维护费用 (包括卷闸门维修、门窗维修、水、电、排污管道的清理疏通及线路维修、卫生间堵塞等)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物业及其它相连设备损失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1、租赁期内,禁止乙方损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乙方如要改动物业结构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所发生的装修、装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对租赁期限内损坏的物业配套设备、设施要及时进行维修、维护,包括商铺的门、窗、玻璃及水、电设施的日常维修(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坏除外),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合同解除,依附于物业及相关建筑物的装修、装饰(包括水、电安装)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但如需改变物业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并将施工图纸交甲方审核备案。如因乙方装修造成甲方物业安全破坏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终止或期满时,乙方须在三天内将物业退还给甲方,甲方不作任何补偿,且乙方不得拆除及破坏物业的装修及固定设备,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按原状恢复工程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关于物业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物业租赁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该房屋所用(1)水费、电费;(2)卫生费、税费支付;(3)物业管理费;(4)综合治安费;(5)需要用户支付的一切费用。公共水电安装费、化粪池清理费,同时乙方负责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物业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同时应负责对该承租物业的投保财产及其它险种,险种由乙方选择,保费由乙方支付。投保后保单须经甲方验证备案,如乙方不投保的,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时,本合同终止,乙方须在三天内如期将承租的物业及设备、设施(包括门、窗、玻璃、水、电设施)交还给甲方,物业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的状态。(如甲方仍需对外出租该物业的,甲方将按公司内内控制度有关程序实施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甲方进行公开招租,而乙方想继续租赁,可按甲方公示的竞投标细则报名参加公开竞投,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乙方不中标的,租赁期满时乙方必须退出该物业,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物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且无需对乙方作出补偿):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的物业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承租物业结构或改变承租物业用途的;3.拖欠租金2个月以上的;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其整改而不落实的;5.利用承租物业(销售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6.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1.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需要依法征用该经营场地;2.该经营场地及地上建筑物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物业,不再具备承租经营条件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然终止;4.乙方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的;5.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提前终止合同时,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需对乙方作任何补偿。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保持物业及设施的完整,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将物业完好无损地交还甲方,届时不交还,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5%支付延迟金。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没有签订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交租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6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应按本协议总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x等费用。
3、合同期满,乙方未按约定交还物业,应按本合同规定租金标准的3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品及设施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并收到通知后5日内补足保证金。租赁期满时,乙方没有违约的,租赁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乙方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5、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该物业毁损和造成损失(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在本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需要,城市建设的需要,甲方或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整体规划的需要。甲方拥有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权利,不视作甲方违约,甲方不需对乙方作任何补偿。同时,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3.若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欠租、欠费(包含但不限于水、电等费用)等不诚信行为的,以及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不予续租。
4.双方确定,本协议中双方主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双方沟通及发生诉讼时的送达地址。
5.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防风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特种行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电设施必须按规定操作、安装合格才能使用,消防、环保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验收合格后才能生产及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出现事故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6.乙方有义务维护承租区域及商铺内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和废物的收集清理工作,并配合政府做好对垃圾分类工作。
7.甲方有权进入乙方承租范围内监管甲方的资产及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遇突发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处理。
8.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必须在约定合同的有效时间内将属于自己的财物全部清理完毕。逾期仍有余物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余物归甲方自行处理,同时清理余物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对此不予补偿。
9.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负责办理符合自身经营行业的项目立项、环评立项、消防安全备案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等相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支付。
10.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印刷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1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和本公司财务、见证方律师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 方(签章):
法 人 代 表(签章):
经办人:
乙 方(签章):
法 人 代 表(签章):
见证方律师事务所(签章):
代 表(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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