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為進一步增強對社區中殘疾人士及其家人的支援, 社署透過重整家居訓練及支援服務的地區隊伍,設立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為殘疾人士提供一站式地區為本社區支援服務。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採取以地區為本的策略,為居住在社區中的殘疾人士、其家人及照顧者提供一站式服務和支援。
由 2014 年 11 月起,當局增加經常撥款,以加強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的人手,並引入個案管理的服務模式,藉此向服務使用者提供更全面和便利的支援服務。
由 2017 年 10 月起,當局增加經常撥款,以增加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的日間照顧服務名額, 以及為社區殘疾人士老齡化的問題加強外展支援。
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的目標是透過提供一系列的社區支援服務,強化居住在社區中的殘疾人士的家居及社區生活技能,協助他們融入社區。中心亦為殘疾人士的家人/ 照顧者提供訓練及支援,提升他們照顧殘疾人士的能力,紓緩他們的壓力。
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應同時提供直接服務和間接服務。直接服務包括:
(a) 透過多專業隊伍模式,為殘疾人士提供有關家居及社區生活技能的個人或小組訓練活動;
(b) 為隱蔽殘疾人士提供外展專業復康支援服務,包括家居個別治 療、家居改裝和購買康復器材的專業支援;
(c) 為殘疾人士提供中心照顧、家居照顧及支援服務;
(d) 為殘疾人士舉辦康樂、社交及個人發展活動;
(e) 為有自閉症或挑戰性行為的殘疾人士提供臨牀心理服務;
(f) 為嚴重殘疾人士及高齡智障人士提供日間照顧服務, 每天 5/10/15個名額。服務計有日間照顧連膳食; 護理及深切個人護理( 包括協助服務使用者的起居生活) ; 康復活動以維持服務使用者的基本生活技能; 定期舉辦的社交及康樂活動,使服務使用者與社區保持接觸;
(g) 為殘疾人士的家人/照顧者提供照顧技巧訓練活動/教育課程/ 講座/ 工作坊;
(h) 舉辦社區教育活動、 安排義工服務及促進社區共融的活動, 提升公眾對殘疾人士的接受程度;
(i) 將殘疾人士轉介至其他福利服務單位、醫療及衞生部門或政府部門,以便提供服務及適當的跟進支援;
(j) 設立資訊角提供社區資訊及偶到服務;及
(k) 為殘疾人士及其家人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包括進行需要評估、制訂個案計劃和提供輔導服務,協助他們接觸各類社區資源。
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提供的間接服務包括:
(a) 發掘並建立與其他地區持份人(例如社署、康復服務單位、醫療衞生部門及其他本地機構)的夥伴合作關係,為社區中的殘疾人士提供適當服務;及
(b) 識別服務地區的服務需要,並與社區中夥伴攜手合作回應這些需要。
(a) 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的服務對象是:
i. 在社區中生活的殘疾人士,包括智障人士、肢體傷殘人士、自閉症患者、聽覺受損人士和視覺受損人士;
ii. 上述殘疾人士的家人/照顧者;及
iii. 公眾人士。
(b) 嚴重殘疾人士日間照顧服務的服務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
i. 就嚴重智障/嚴重肢體傷殘人士而言:
⬝ 年齡介乎 15 至 59 歲;
⬝ 殘疾程度應相當於合資格入住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宿舍或嚴重弱智人士宿舍的人士;
⬝ 無須長期臥牀或接受療養照顧;
⬝ 不會作出危害自己或他人的嚴重攻擊性行為;
⬝ 無傳染病;
⬝ 需要接受日間照顧服務;及
⬝ 並無輪候院舍照顧服務的人士將獲優先考慮。
ii. 就高齡智障人士而言:
⬝ 年齡介乎 15 至 59 歲( 如服務提供者接收年齡超過 59 歲但特別需要嚴重殘疾人士日間照顧服務的人士, 便須提交清晰的證明文件, 表明實質的理據) ;
⬝ 在社區生活, 並根據載於附錄的評核表(此樣本未有夾附) 評定為需要嚴重殘疾人士日間照顧服務;
⬝ 不會作出嚴重攻擊性的行為以致危害自己或他人;
⬝ 無傳染病;
⬝ 須接受日間照顧服務; 以及
⬝ 不在院舍照顧服務輪候名單的人士可獲優先考慮。服務名額
嚴重殘疾人士日間照顧服務的名額每天有 5/10/15 個。轉介手續
殘疾人士及其家人/照顧者可直接向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申請服 務。嚴重殘疾人士日間照顧服務應由社工直接向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轉介。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每年為滿足殘疾人士所有訓練、照顧及 | 62 000 小時 |
支援需要而提供的服務總時數 | (重整前處理 80 宗 | |
家居訓練及支援個案 | ||
的中心/ 補足額外 | ||
資源後有能力處理 80 宗家居訓練及 | ||
支援個案的中心) 87 000 小時 (處理 120 宗家居 | ||
訓練及支援個案的 | ||
中心) | ||
2 | 每年關於宣傳及社區教育的小組環節/活動/項目總數,包括: | 10 節 |
a. 義工招募、發展及服務 b. 公眾教育,以提升傷殘人士的正面形象,促進傷健共融 | ||
職業治療/物理治療服務 | ||
3 | 一年內治療師進行的評估、 個別/ 小組 治療環節總數 | 750 節 (重整前處理 80 宗 |
家居訓練及支援個案 | ||
的中心/ 補足額外 | ||
資源後有能力處理 80 宗家居訓練及 | ||
支援個案的中心) 1 000 節 (處理 120 宗家居 | ||
訓練及支援個案的 | ||
中心) | ||
4 | 六個月內個別訓練需要檢討的比率 | 95% |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5 | 每年為滿足殘疾人士下列所有需要而舉 辦的小組環節/活動/ 計劃總數: | 450 節 |
a. 個人發展需要 b. 社交及康樂需要 c. 支援服務,包括為殘疾人士家人/照顧者而設的互助支援小組及訓練活 動/工作坊/教育課程等 | ||
臨牀心理服務 | ||
6 | 一年內提供的個人/小組治療環節總數 | 150 節 |
7 | 六個月內個別心理需要的檢討率 | 95% |
嚴重殘疾人士日間照顧服務 | ||
8 | 一年內的每月平均佔用率 | 90% |
9 | 六個月內照顧計劃的檢討率 | 100% |
個案管理服務 | ||
10 | 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並有議定個案計劃的每月平均個案數 | 90 |
11 | 透過面對面會見/ 家訪進行輔導的每月平均節數 | 60 |
12 | 24 |
2 新目標個案指在社區生活但沒有接受資助或自負盈虧社會服務單位服務的殘疾人士 及其家人/照顧者。
凡在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登記成為新會員之前未有接受任何社會服務的人士,均 視作新的服務對象。
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的現有會員如沒有可聯絡的社工,也視作新的服務對象。
視作新服務對象的個案: i ) 僅獲社工轉介的特殊學校離校生; 以及 i i ) 個案已由醫務 社工結束的離院病人/門診病人。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3 | 六個月內個案計劃的檢討率 | 95% |
14 | 一年內為聯繫區內持份者及/或推廣服務而設的活動/ 項目總數 | 12 |
整體而言, 為服務使用者及其家人/ 照顧者提供各項服務/活動的服務量標準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
1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對提供的整體服務/活動滿意比率 | 80% |
2 | 一年內家人/照顧者對提供的整體服務/ 活動滿意比率 | 80% |
個案管理服務的服務成效標準
i. 服務使用者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
3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表示在接受個案管理服務後生活質素有所改善的比率 | 80% |
4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表示在接受個案管理服務後能接觸各類社區資源的比率 | 80% |
3 極需援助個案一般指由高齡父母/照顧者照顧的殘疾人士、高危殘疾人士(例如儲物癖個案、 有衞生風險、 曾作出不當行為、 具潛在受虐風險等 )、 沒有家人而且社會 支援有限的獨居殘疾人士或高齡殘疾夫婦、入住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殘疾學生等。
ii. 家人/照顧者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
5 | 一年內家人/ 照顧者表示在接受個案管理服務後生活資素有所改善的比率 | 80% |
6 | 一年內家人/ 照顧者表示在接受個案管理服務後能接觸各類社區資源的比率 | 80% |
基本服務規定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以下基本服務規定:
(a) 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應至少每周開放六天,最少每周 48 小時;
(b) 嚴重殘疾人士日間照顧服務的核心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 九時至下午六時;
(c) 註冊社工、合資格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護士及臨牀心理學家是服務的必要人員;及
(d) 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應在註冊社工的監督及指引下運作。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會福利署(「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V. 津貼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合資格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 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 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實際的資助金額亦將按開展服務日期及有關分段接收申請的時間表(如適用者)而有所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
VI.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和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 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I. 有效期
x《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和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II. 其他參考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