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方基金电子直销盈亏提醒业务协议
(2020 年 12 月)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或“乙方”)
鉴于投资者自愿申请通过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进行南方基金所管理的基金交易或委托开展管理型基金投顾业务,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在签订《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就盈亏提醒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 盈亏提醒业务:南方基金电子直销盈亏提醒业务(以下简称 “本业务”,又名“盈亏提醒”、“目标盈亏提醒”等)是指投资者通过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对开放式基金或管理型基金投顾设定盈亏提醒的功能,在触发提醒条件时,授权南方基金通过南方基金指定的多种方式提醒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系统消息通知、资产页面提示等,其中,通过短信方式提醒需投资者授权南方基金获取手机号码信息,并确保手机号码有效。
2. 本业务适用的范围为南方基金旗下在电子直销平台开通交易功能的开放式基金和管理型基金投顾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实际显示为准。
3. 触发提醒条件:系统T+1 日按照 T 日目标基金的最新基金净值(QDII 基金根据T-1 日净值,FOF 基金根据T-2 或 T-3 日净值,
具体以该基金净值公布规则为准)或投顾组合的实际收益计算收益率,如触发提醒条件,系统将在 T+1 日提醒投资者,请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操作,具体提醒次数和规则以页面提示为准。南方基金可以对盈亏提醒次数设置合理上限,南方基金不对提醒具体发送时间点进行保证。本业务一般分为两种触发提醒条件:
(1)投资者自行设置收益目标上限和亏损目标下限,若持仓收益率高于收益目标上限或低于亏损目标下限,触发收益提醒;
(2)投资者可设置收益目标上限或年化收益率等指标,当持仓收益率或年化收益率等指标高于设定收益目标上限时,触发收益提醒。
4.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协议中所使用的名词及术语与相应的基金合同、《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协议》下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本业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投资者通过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开通本业务前必须与南方基金签订本协议。
2. 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南方基金的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南方基金电子直销“现金宝+”业务规则》、《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上述文
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者自愿通过南方基金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
3. 投资者知晓并确认:盈亏提醒仅为增值服务,投资者是否开通此功能对账户资产无实质性影响,南方基金不承诺盈亏提醒服务均能准确、完整提供,南方基金不对盈亏提醒服务对投资者的可能
影响负责。盈亏提醒服务不构成南方基金对投资者交易基金或投顾组合的建议,南方基金不保证设定的目标收益是否能实现,也不保证何时能实现,敬请投资者自行确定和设置合理的目标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开通本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及风险揭示书,谨慎投资。
第三条 南方基金权利、义务及承诺
1. 南方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南方基金在本协议生效时,为投资者开通协议约定的业务。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本协议在甲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通过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
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 本协议未尽事宜详见《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协议》等相关业务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