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人寿[2022]终身寿险 072 号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传家福(典藏版)终身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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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5.2
❖ 您有减保的权利 5.4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1.4、2.3、2.4、3.2、5.3、5.4、6.1、7.1、8.3、9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质押贷款
5.3 减额交清
5.4 减保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9.释义
8.7 争议处理
9.1 保单年度
9.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全残
9.7 交费期满日
9.8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9.9 意外伤害
9.10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
9.11 8 种重大自然灾害
9.12 已交费年度数
9.13 斗殴
9.14 毒品
9.15 酒后驾驶
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8 机动车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传家福(典藏版)终身寿险条款
“xx传家x(典藏版)终身寿险”简称“xx传家福典藏版”。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xx传家福(典藏版)终身寿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9.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 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3)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见 9.4)。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1+3.5%)。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见 9.6),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您按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 |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见 9.7)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您按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您按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间 | 对应比例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 起至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 | 160% |
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 起至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 | 140% |
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 | 120% |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附表: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8)内遭受意外伤害
(见 9.9),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见 9.10)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或全残的,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9.11)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
日)起至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 ||
上述“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仅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指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时,根 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交费年度数(见 9.12)。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见 9.13)、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6),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7)的机动车(见 9.1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2.5 |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 除以上“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 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申请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 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4)申请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5.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
5.2 | 保单质押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
5.3 | 减额交清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办理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并申请办理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1+3.5%)。 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有效保险金额将会相应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已支付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照您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 |
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 ||
5.4 | 减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减保,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若本合同已申请减额交清的,我们不再接受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申请。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申请时我们的规定,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已支付的保 险费和现金价值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已支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
6.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2 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7.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9.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3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9.4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6 | 全残 |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9.7 | 交费期满日 | 指根据您选择的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若您选择的趸交方式支付,交费期满日为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您选择的是限期年交方式支付,交费期满日为您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9.8 |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以客运为目的于核定路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营的轮船(核定载客人数需为 12 人以上,包括渡轮)、列车(包括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踏入轮船甲板、列车和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甲板、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 甲板、走出车厢至其再次踏入轮船甲板、列车和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障范围)。 注: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在境内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 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网约车范畴。 | ||
9.9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9.10 |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 | 民航客机指领有营运执照,面向公众营运,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路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飞机。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 |
9.11 | 8 种重大自然灾害 | 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是指: (1)地震:是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龙卷风:是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强烈的旋风,风力达12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 (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
9.12 | 已交费年度数 | 本合同交费期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已支付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本合同交费期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数值。 |
9.13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9.1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
9.1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9.1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9.17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18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