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杭州华鼎总部园区改建技改项目二标段)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浙江华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浙江华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改 建技改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浙江华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改建技改项目
2.工程地点:临平区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自筹 。
5.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所有内容及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 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其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含有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等工程,本次招标不包括:幕墙、 门窗、消防、外墙涂料、室外附属(绿化、景观等)、电梯、空调暖通、室内装修工程。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幕墙、门窗、消防、外墙涂料总包配合费按照中标时的费率(费率 2.5%)。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01 月 03 日。(具体时间以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01 月 02 日。(具体时间以竣工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本协议在未完成签约固定总价签定前的暂定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玖仟肆佰捌拾贰万元整 (RMB:¥ 94820000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费率合同,总价下浮 15.2%(详细条款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3. 本工程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要做好本工程清单预算并完成与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对账,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包干制(工程量以对账确认的量为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审定的预算审核报告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及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xx、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正本 贰 份、副本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壹正贰副 ,承包人执 壹正贰副 ,行业主管部门执 贰副 。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5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⑴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⑵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 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4)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5)施工图审查报告;(6)已标价审定的预算审核报告书;(7)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施工过程全过程造价咨询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时办公用房、临时生活区及其他施工所需场地(本工程红线范围内或符合业主规定)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用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国家、省、市地方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令、法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如有冲突,按就高原则处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约定;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 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承包人未经过发包人同意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已标价审定的预算审核报告书;(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双方签署的最新文件或协议书具有优先解释权。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施工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纸陆套,竣工验收完成后 7 天须返 还竣工图纸陆套;竣工图纸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承包人增加的图纸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招标范围内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应提供相关资料;本协 议签定 7 天内,承包人须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发包人要求的各项报表;详细的书面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的工作量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劳动力安排等资料;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用水、用电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投标文件电子版;及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所需的其他报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予以协助并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办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开工前两周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发包人要求的各项报表,经监理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及监理提供详细的书面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的工作量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劳动力安排等资料及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所需的其他报表,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提供用水、用电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分项工程开工前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具体要求 执行(书面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具体要求执行(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在各现场办公室准备一套完整的有图审章的施工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全过程造价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全过程造价咨询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全过程造价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全过程造价咨询人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出入现场的管理工作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临时施工围墙为分界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所有场内交通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由承包人按市质监站、市防尘治理办标化 工地要求实施,所需费用自行考虑,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不另计。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且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且除署
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
1.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无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无 。
2.1 发建方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0 x 。
发包人对代建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对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面管理, 涉及合同价格变更、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重大事项的处理须经发包人领导班子签字同意。2、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xx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3、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4、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仅有本人签字未有印章的,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人可要求属于承包人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已签收 。
发包人代表对任何文件的签收仅视为对一种文件的接受,不代表发包人对该文
件的认可。价格变更、工期损失、工程索赔、工程验收、工程竣工结算须加盖发包人 公章,否则不作为双方确认权利义务的凭证,发包人代表无权对上述事项代表发包人作出意思表示。
2.2 全过程造价咨询方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全过程造价咨询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配合发包人制定造价控 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方案;2、合同价款咨询(包括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变更管理工作);3、施工阶段造价风险分析;4、审核工程进度款和期中结算及其价款支付;5、配合发包人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材料、设备的询价,提供核价建议,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审核及汇总过程分阶段工程结算,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以上涉及费用支付、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仅有本人签字未有印章的,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后经全过程造价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发包人代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 需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所需费用及后期使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合同后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纸及技术资料(含电子版)并应符合临平区城建档案馆的存档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归档需要,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书,所有资料应清晰完整,结算书须经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核后及各方确认后作为本工程项目的最终工程结算造价。承包人不提供竣工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进行工程结算。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 工资料肆套(必须原件),完整的音像图片资料二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文件原件及电子文件 。
3.1.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向发包人提供办公用房 2 间及配套的办公用品,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向 全过程造价咨询方提供办公用房 1 间及相应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3 间,其余设施由监理人自备。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汇总发包人所有分发包项目的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等。
2)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无条件配合,保质 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3)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xx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xx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 他工程费用损失,承包人需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开工前两周内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场地布置图及发包人要求的各项报表,经监理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人及监理提供 详细的书面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的工作量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劳动力安排等施工月报及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及发包人、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人所需的其他报表。如若未能按时提供的,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人有权暂缓审批当期工程计量款,承包人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十天内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人提供。
5)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须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 的问题,有义务进行协调解决,履行管理责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
6)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发包人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7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按经工程师批准后的进度计划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7)由承包人承担其施工范围内所有安全保卫工作并保证该区域施工和非施工期间 的照明、并承担有关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承包范围内的安全,对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现场材料、已完工程、设施设备被盗或毁损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8)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和夜间施工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9)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如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按合 同约定可以交付但发包人要求延期交付的,发生费用及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0)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中如果发现异常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监理、发包人,由发包人会同相关单位出具解决方案,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如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全责。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身份证号:32051119761228213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 133200620070585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浙 1332006200705852(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 B(2008)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信箱:xxxx@xx-xxxx.xxx ;
通信地址:xxxxxxxxx 000 xxxx 0-0-000;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履行《浙江华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房 改建技改项目》的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xx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业主直接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及项目 技术负责人每月不少于 25 天。
关于项目专职质量管理员、及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及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不少于 28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
以 10 万元的经济处罚,从施工单位的当月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
3000 元/次的罚款,按月统计,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项目专职质量管理员、及施工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 以 750 元/次的罚款,按月统计,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及施工员到位率未达到月日历天数的 70%,罚款 1 万元。
施工管理人员的考勤以半天为时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 量管理员及施工员每天上午、下午均需到发包人位指定的场所进行书面签到或指纹识别、人脸识别,每半天在岗时间不少于三小时视为到位,少于三小时视为未到位。 发包人每个月将采取多种形式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施工管理人员在书面签到或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后未经xx而擅自离岗的,则视为半天不到位,另按 500 元/人·次进行扣罚,扣罚款项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 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并追偿。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出具罚款单,扣罚款项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擅自离岗三个月累计出现[3]次以上的,发包人有 权终止合同,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按 3000 元/次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同等或以上资质需经甲方认可。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投标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不可抗拒原因不得变更。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不能按发 包人要求的时间到位,视作违约,中途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次分别从总合同款中扣罚 1 万元和总合同款中扣罚 1 万元/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满足合同要
求或不能胜任时,发包人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签定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询标纪 要或签定合同后 7 天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同等或以上资质。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提
出索赔,承包人应按签定合同总价款 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询标纪要和须提 前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等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全部由承包人完成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允许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 工程如需分包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专业分包单位资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涉及费用索赔由承包
人承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承包人进场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 料、工程设备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2、承包人应在做好自身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对其他专业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若因任何原因造成破坏、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提供)
其中 20%为安全xx施工保证金,20%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保证金, 20%为工程工期保证金,2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为工程竣工资料在合同约定的 时间内报送移交至档案馆的保证金,如承包人履行合同未达到合同相关要求,则发包方有权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 提供办公用房 3 间,其他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由监理人自备。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按监理合同 ;
(2) 按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 ;
(3) 无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标 准;标化工地须达到区标化,费用不另增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 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在检查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承包人方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每次处以 20000 元的罚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3.3 在工程的检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有施工质量问题并整改不及时, 每发生一次按 20000 元处罚,并限期无条件进行整改。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以及达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1)承包人应严格要求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xx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建 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施工单位应建立有效 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每发出一次安全整改通知书,承包方都应及时整改,如整改不及时,每发生一次在安全xx施工保证金中扣罚 5000 元。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或停工整改通知的,视为承包方在安全生产方面违约,扣罚全部安全xx施工保证金。
3)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安全xx施工及扬尘治理等相关规定,做好车辆冲 洗及工程车辆途经路段的道路清洁工作,现场必须配备冲洗设施,配备专人进行道路清扫。出现扬尘及道路污染经发包人通知限时未见整改的,处于罚款 2000 元,多次发现现场未整改的,罚款加倍。
4)施工单位因扬尘、环境卫生等原因造成有 12345 投诉的,施工方需积极处理, 且发包人有权对施工方每次处罚 1 万元。
5)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施工现场xx各方面 的影响,自行协调好与xx居民等的关系,如果产生有关矛盾、纠纷,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其间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因处理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每次处罚 5 万元。
6)承包人在施工区域内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7)合同期内(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包人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书面下达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或停工整改通知,视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违约,发包人视情况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在开工前编制,发包人配合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 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 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施工现场按浙江省安全、xx工地的标准和要求,并符合临平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临时 设施、围挡建设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平区(含原临平区)建设工地xx施工(围挡、临时用房等)管理的通知》余建〔2019〕93 号文执行。
4)承办人应当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即:严格落实围挡设置 100%, 砂、土等易扬尘材料遮盖或绿化 100%,主要道路硬化 100%,运输车辆冲洗且密闭加盖 100%,拆除施工过程洒水 100%,暂不开发场地绿化 100%,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立网 100%张挂,中心城区禁止建筑石材现场开放式加工、全部使用预拌混泥土和预拌砂浆。
5)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含在进度款中同步支 付,不另额外支付,费用不足之处,由承办人自行综合按排资金使用计划。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招 标文件约定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通知日期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且开工前七天 负责落实完成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的进场安排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未能按投标承诺投入足够设备、材料、劳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违约,工期 不得顺延,同时发包人将按每拖延一天对承包人处以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一的罚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24 小时陆地平均风力达到 8 级以上或者阵风 10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大风:12 小时内,平均风力可达 8 级以上,或者阵风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9-10 级并可能持续。
3)暴雨:6 小时内降雨量达 50 毫米,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高温: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40℃以上。
5)低温:气温低于零下 5 度的连续降温 5 天以上。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2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对按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材料设备产地、品牌、等级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必须事先征求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看样同意后方可 签订采购合同及进场使用。
8.4.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在投标文件中有明确品牌的,承包人必须严格 按照要求执行,确实因市场缺货采购不到的,需要提前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签字同意,更换的品牌必须与投标品牌是在同等档次,擅自更换品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擅自更改使用不是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造成返工等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生产厂和品牌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凡工程涉及到的主要材料采购,先由中标单位选择候选单位,提供相应的照片和样品,由业主、质检部门、设计、中标单位的代表组建考察小组,对侯选单位的产品质量等,进行联合考核,确定能够满足工程要求的备选范围。中标单位只能从备选范围内选择供货单位,并保证样式、品质、材质统一。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中标单位无条件接受重新选择供货单位,直至考核满意为止。为此所需的时间乙方应综合考虑,不得以样品得不到及时确认等理由贻误工期。如发生工期延误,后果乙方承担。
3)在材料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之前 10 天,必须向监理代表和发包人代表出具质量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证明,并经监理代表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施工,所购材料须经
相关部门认可,最终须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及移交(包含所有相应的检测);
4)本项目严禁使用“仿冒品牌”、 “借用品牌”等贴牌产品,不得以伪劣产品 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与材料供应商的供应合同副本、供货清单及发票,需清晰地写明所购建材的品牌、规格和数量。需提供制造商对供应商的授权书或代理合同(原件),如不及时提供每次扣罚 1000 元。每发现一次贴牌产品扣罚 5000 元,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直到发包人和监理代表确认验收合格。如发现“仿冒品牌”、 “借用品牌”等贴牌产品、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将所有货物替换成技术参数与投标承诺时一致的,并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 2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
5)监理代表和发包人代表对所购材料的确认或认可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的责 任,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代表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6)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更换设计材料,新增或减少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增减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及更 换材料导致合同价款变更的,其调整方式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对发包方的上述要求,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方在发包方规定时间内拒绝调整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发包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7)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 题,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更换新机。承包人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两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设备质量问题。
8)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都必须经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监理代表及设计方验收合 格后方能进场,并开具质保检验单。任何材料在工厂或采集地,经承包方自检后,并经监理代表同意运到工地后在使用前经监理代表在工地现场检验不合格的,这些材料仍可被拒绝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必须无条 件接受;
9)承包人要求用别的材料代替合同中指定的材料时,必须向发包人代表递交高 于合同指定材料的质量证明,经发包方和监理代表同意后方能替换,承包方不得由此变更提高单价的要求,如低于所投材料品牌价格按市场价执行。
10)材料质量保证:承包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报验产品合格证 书、质保书、实验报告。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材料做相应检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料、成品、半成品造成的,发包方有权无限期追诉。
8.7主要材料品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的新建及拆 除复原。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承包人提供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要求配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相关规定执行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具有相应资质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由发、承包人共同确认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承包人支付 。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明确要求的检测频率、内容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明确能承担检测的项目除外); 发包人组织实施的相关检测工作,承包人应予以充分配合。如空气检测,消防检测,环评检测等专项检测由发包人承担,需由承包人配合检测。由于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检测不合格的,则由承包人负责对相关的工程内容进行彻底整改直至检测结果合格,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相关检测报告有怀疑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如重新检测的结果与承包人提交的检测结果相符且满足相关要求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重新检测的结果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负责对相关的工程内容进行彻底整改直至检测结果合格,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合同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其他价格方式: 按中标费率,总价下浮 15.2%计取 。
12.1.3.1、本工程签约合同价款:采用标准取费,以下计价依据,按中标费率,总 价下浮 15.2%计取:
1)1)合同价款计价编制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18 版),计价模板按《杭州 2013 清单招标-18 定额(一般计税)》模板,计费基数以 定额(人工+机械)为基数;
2)标准取费依据:土建工程:管理费 16.57%,利润 8.1%,规费 25.78%,二次 搬运费 0.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0.11%,安全xx施工费按 9.52%分档累进递减方式计算(市区一般工程);安装工程:管理费 21.72%,利润 10.4%,规费 30.63%,二次搬运费 0.26%,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0.13%,安全xx施工费 7.1%计取;其余为涉及费用均不计;
3)编制期信息价:本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当月信息价为编制期,计取顺序为《杭 州市造价信息》和《浙江省造价信息》公布的正刊信息价计取;除甲供材料、甲指定已供材料、甲限定价材料、签证主材价之外的无价材料,均按定额价及结合计价规则计取,不作调整;副刊均不作为计算依据;
4)钢筋计算规则:采用 16G 平法标注图集;钢筋长度工程量按设计图示的净长 度加上锚固、弯钩长度计算;箍筋按外皮线长度计算;箍筋根数按“向上取整”计算;所有接头均不计量;钢筋连接优先采用焊接(纵向采用电渣压力焊),其中钢筋直径小于(不含)14 的可采用绑扎搭接,钢筋直径大于(不含)22 的采用直螺纹机械连接,其余均按焊接结算;所有包括钢筋供应、接收、卸货、验收、仓储、保管、运送、切割、弯曲、捆扎铁线、定位支托、措施钢筋及相关之费用均含在总价优惠中,不另行计取;
5)砌体拉结筋计算规则:墙体拉结筋、门洞侧面直接与混凝土墙柱连接时门上 过梁,实际施工时无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涉及相关之费用均含在总价优惠中,不另行计取;工程量均按施工图纸和定额计算规则计取;
6)本工程模板按与砼接触面积计算工程量:所有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维护、 整理、堆放及场内外运输、模板粘结物及模板内杂物清理、刷隔离剂等涉及相关之费用均含在总价优惠中,不另行计取;
7)脚手架:定额单价内已包括搭设、拆除脚手架、安全网,铺、翻脚手板,钢 挑梁制作、安装及拆除费用,相关之费用均含在总价优惠中,不另行计取;
8)建筑物垂直运输:定额单价内已包括施工单位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所需 要的垂直运输全部操作过程所需费用,相关之费用均含在总价优惠中,不另行计取;
9)特、大型机械进出场:定额单价内已包括装、卸、场外运输、场内转移(含完 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大型机械)费用,相关之费用均含在总价优惠中,不另行计取;实际使用台班数量须符合设计和业主要求及满足业主的整理项目工期进度规划,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增加,实际工程量由业主签证确认,预算编制及审核期间暂按 1台次计入;
10)基坑降排水费用:依据施工图纸和定额计算规则计算,超出施工图纸内容须 经业主协商确定;
11)其余技术措施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单独列项及注明,在投标报价中体现, 若未体现,按定额计算规则计取;额外措施费用不作另行增加;
12)关于盘扣脚手架:脚手架费用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若因国家及当地政策调 整,实际施工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要求施工,施工之前须经发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后实施。
13)甲供材料、甲指定已供材料、甲限定价材料: 施工期间依据业主要求确认 ;
14)采用一般计税法:税金按 9%计取,后期按国家政策调整;
15)工程桩、围护桩、基坑围护、土方开挖:预算编制期信息价按开工当月为编 制期信息价(同主体编制口径),结算时主要材料(涉及的人工、钢筋、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成品构件)按涉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平均价补差,只计税金,其余均不计取;其余人工、材料按主体工程预算编制口径计取,不作补差及调整。
12.1.3.2、本工程最终结算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工程结算总造价=签约合同价+材 料价格调整(合同约定可调部分)+联系单调整-减少项目(如甲方代缴水电费等)+奖励
-违约金±其它。
材料价格调整方式(多栋楼号的按楼栋单独计取,涉及地下室的按后浇带划分):
1)商品混凝土、钢筋(不含铁件)及涉及的人工:地下室:从底板垫层浇筑开始至 地下室顶板楼面浇筑完成期间的各月份平均信息价计取;主体结构:从地下室顶板楼面开始至主体结顶浇筑完成期间的各月份平均信息价计取(若未通过结构验收的,相关损失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直到通过为止);
2)其余未涉及的人工、砌体、商品砂浆、水泥、黄砂、碎石、汽油、柴油、石油沥青、水、电、模板:从地下室底板垫层浇筑开始至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的各月份平 均信息价计取;
3)未明确的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有杭州市、浙江省公布的正刊信息价的材料 风险涨幅波动超出±5%(不含 5%),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之后才可计取,否则一律不作调整;
4)以上材料补差,只计税金,其余相关费用不作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开工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暂定合同价的 5%(详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条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计取。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施工进度计取。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按合同条款 12.1.3 执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支付:乙方需要支付甲方共计 208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签订合同前 支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 20%(42 万元),其余 80%履约保证金(166 万元)在工程开工前一周支付(如未在开工前支付履约保证金余款,视为无条件放弃本工程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之前收到的 2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以转账、现金形式缴纳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2)进度款支付:甲方每个月支付乙方经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的 75%(本工程进 度款的申报依据以招标人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预算为准),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的 8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结算审计完成之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最终审计总价的 90%,房产证办好之后至最终审计总价的 95%,余款三年内付清(第一年付 2%、第二年付 1%、第三年付 2%)。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当期完成的合格工作对应的应支付的金额(不 含工程变更金额)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上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全过程造价咨询人的期限: 7 天内 。全过程造价咨询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 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人及监理人分别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生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验收合格方能签署验收证书。由于施工原因进行整改或返工所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14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5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取得工程验收备 案表)60 天内,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无法申请竣工结算。同时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时须提交工程验收材料及竣工结算资料,否则按减少工程款结算税票。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在一次性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竣工工程结算书在全过程造价咨询人审计后,并承包人支付相关审核追加费之后,发 包人收到最终审计报告书后 14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的审核:
1)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所出具的审核 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
2)本工程结算价格以审核为准,结算审核相关费用按《浙价服〔2009〕84 号》 文件规定执行,核减(增)追加费用: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的 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 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 5%计算费用。核增额
与核减额不做抵扣,即核减(增)追加费=(核减费-送审造价*5%)*5%+核增额*5%。 核减(增)追加费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或由发包人直接从剩余工程款项中代扣代缴,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限期满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 后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收合之日起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结算审定价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结算审计完成之后支付至实际合同价的90%,房产证办好之后 至实际合同价的95%,余款三年内付清(第一年付2%、第二年付1%、第三年付2%)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余款三年内付清(第一年付2%、第二年付1%、第三年付
2%)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不计利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 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处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抢修、处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未按时派人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处理而对工程及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对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经济索赔。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问题,应当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落实处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处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 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更换新机。承包人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 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质量问题。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重新提供规格、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补足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因此导致工 期顺延的,按照合同约定顺延工期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进场项目班子应当是投标人建制内的,挂靠投标人 或临时拼凑的施工班子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施工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派驻现场的施工班子人员数量、年龄结构、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不称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承包人应在一个工作周内作出更换,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拒绝和拖延。逾期作该班子成员未到位处罚。
2)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接受发包人派遣的现场代表 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协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代表有权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原材料、工程实体进行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平行检测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手段阻止、干扰或影响检测工作。如发生施工单位阻止、干扰或影响检测工作的情况,发包人将对施工单位进行每次 2000
—10000 元的经济扣罚,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若因为现场管理问题,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每发一次业主有权视情节轻重扣罚 2000-5000 元,同一问
题若被连续要求,则每加发一张督促单,罚金较前次翻倍;在当期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
直接发放的施工图纸、技术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代表审核认 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与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国家及地方颁发的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发包人及监理代表或上级主管部门发现现场施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或返工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或返工。如发包人及监理代表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整改或返工的书面文件后,施工单位仍不落实整改、返工或整改、返工不到位的,则发包人及监理代表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等的不良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每次 2000 元的经济扣罚,同一问题若被连续要求,则每加发一张督促单,罚金较前次翻倍,若连续三次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需整改部分工程的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5)对于施工进度的控制,原则上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或经认定的已调整的施工 计划为依据,由于非客观因素且非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重要进度节点未按期完成的,发包人及监理代表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在核发当期工程款的基础上,酌情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不超过 1 万元,并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未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工期每拖延一天处以工程 造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如未达到一次性通过,由此追加的返工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发包人对本工程整体上的施工安排,加强总 包管理,加强现场进度、安全xx施工等各项管理。承包人对派驻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扰乱其他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不得偷窃、滋扰、闹事,不得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
7)在合同实施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等不符合招标文 件、投标书的要约、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发包人即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或划出工程量由其他企业承包,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8)发包人有权取消或调整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内容,承包人无条件接受,调 整部分按合同约定结算,取消部分相应扣除投标相对应的费用。
9)投标人承诺在招标人使用投标所有产品时不会因知识产权或产品所有权等问
题引起的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要求,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由投标人承担。 10)承包人必须落实相关人员驻现场管理安全、xx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防范
现场消防安全,严格管理施工人员,承包人在现场安全管理、xx施工等方面存在问 题或隐患的,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11)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要充分了解现场地理人文条件,自行合理处理与xx村 民的关系。
12)承包人应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引发事故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3)本工程结算造价以审核结果为准。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合理 性和合法性并不得与合同约定相违背。
1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a、工程竣工后 15 天内,承包人必须全部 清退临时设施、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b、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到位率必须达到月日历天数的 85%以上,到位率未达到的,按未到岗天数计算,项目负责人每缺岗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天·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岗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500 元/天·人,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c、安全员及其它班组成员月到位率要求 90%天及以上,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到位率未达到的,按未到岗天数计算,每缺岗一天付违约金,750 元/天·人。d、本工程未明确的违约赔偿事宜,均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处理,在工程结算款中增加或扣减有关费用。
15)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书中一切有悖于招标 文件的条款均视作无效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单方面设置限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将被视作无效内容,并且出现上述现象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投标文件中所有在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经发包人作出书面确认之前,均视作无效。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 16.2 相关规定要求。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 16.2 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
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未清场的材料、设备、设施 等,发包人有权使用,费用承包人承担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自行承担。但属于应该预见、预防但承包方 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 用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 杭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建设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若因为现场管理问题,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每发生一次业主有权视情节轻重扣罚 5000-50000 元,在当期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 直接发放的施工图纸、技术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与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国家及地方颁发的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发包人发现现场施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或返工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或返工。如发包人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整改或返工的书面文件后,施工单位仍不落实整改、返工或整改、返工不到位的,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等的不良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每次 5000 元的经济扣罚,同一问题若被连续要求,则每加发一张督促单,罚金较前次翻倍,若连续三次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需整改部分工程的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3)对于施工进度的控制,原则上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或经认定的已调整的施工 计划为依据,由于非客观因素且非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重要进度节点未按期完成的,发包人可在核发当期工程款的基础上,酌情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不超过 3 万元,并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4)在合同实施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等不符合招标文 件、投标书的要约、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发包
人即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并止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整改完成,如整改 无法完成,按违约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5)在施工期内,发包人因工程相关问题召集会议,承包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到场,承包人若无理由缺席每次扣罚 5000 元,直接从当期进度款中扣罚。
6)由承包人负责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对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承包人应按情节轻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确定并在结算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 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 的便利及公用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有,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如造成损失或破换,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 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承包方建立工资发放签字制度,并将劳务及职员签收文件送业主。由于劳务及职员工资问题引起的纠纷或问题,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3)承包人每月需要向发包人提交劳务工人工资报表,若因为工人工资问题发 包人接受到相关部门反馈电话的,自反馈之日起到处理完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每天 1 万元的处罚。
8)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大型设备多次进出场的,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承包人负责退场期间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安全保卫工作,费用协商处理。
9)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做好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组织、破坏道路的恢复工作,符合交警、城管、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10)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不得由此对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索赔。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电力供应。
11)在工程未移交前,承包方应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安全
责任。
12)本工程的安全、xx施工目标为按 “临平区标化”工地要求,根据发包人及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若施工单位有安全生产、xx施工做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处以施工单位每次 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在当月进度款的安全xx施工措施费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如违章施工、违反当地相关规定)引起xx居民投诉或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权处以每次 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承包人的当月进度款中扣除,直至等同于履约担保中xx施工担保内容的工程款(合同价的 1%)全部扣完为止。
13)对已有的施工围墙临时围护等,若实际达不到“临平区标化”要求的,需由中标单位重新砌筑或修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探看情况考虑施工出入口,位置须得到发包人同意,且产生的围墙拆除、砌筑、粉刷及相关道路的铺填、硬化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于本项目临时设施的搭建及相应的租借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方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要求交纳排污费用,若未按要求按时交纳,发包人有权拒绝组织竣工验收。
1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实施三合一体系的运行及涉及的各项检查工作。若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发包人贯彻落实“三体系文件”中相关规定及产生不合格项的,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 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16)承包人对建设、监理单位下发的整改单内容不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或拖延的,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 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17)与工程所在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村委及xx村民关系协调处理工作由承
包人负责,发包人做好配合工作。
18)承包人需在装饰工程开始前三个月书面上报装饰工程涉及所有未明确的材料、规格等内容清单,以便发包人及时给予明确。
19)发包人在工程临时用电、水等设施设备移交承包人后,看管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损坏及偷盗等一切费用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0)施工期间涉及的安全防护、协调处理等一切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涉及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做好配合工作。
21)在每月申请支付进度款时,需同时提供甲定乙供材料的进货发票清单,在
工程结算审计时需与材料供货商出货单数量一致。
22)在每月申请支付进度款时,需同时提供施工单位的考勤记录。
23)承包人指定专人加入发包人的公开办公 QQ 群,并遵守本工作制度的管理。
2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xx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
25)承包人须根据需要做好重大节假日、领导视察等时间节点的形象宣传、施工计划的合理调整,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26)承包人必须按期如实支付民工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于民工工资的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7)电梯由发包人统一招标采购、安装,承包人必须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承包人需协助电梯单位完成以下事宜(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下浮内今后不作调整):
○1 负责货到工地现场开箱安装前货物的保管工作(防盗、防潮、防腐蚀、防高温)。
○2 负责井道、机房的土建工程。井道完工后要及时清理井道的杂物(包括排水、防水)。
○3 提供符合电梯工作现场安全标准的厅门口安全护拦装置。
○4 机房地面完工,墙面粉刷完成,门窗安装完毕并能防盗。
○5 在安装地点,应备好电梯到货后的放置保管场地。
○6 把动力及照明电源(380V 三相四线、独立地线和照明 220V)接至电梯机房并配有开关,安装期间提供施工现场接口。
○7 提供储物室,以便安装施工期间存放开箱后电梯部件及材料,配合承包方做好电梯的保管工作。
○8 协助完成电梯安装后的土建修补余尾工程(门框两边间隙封闭、召唤箱固定、缓冲器、主机水泥墩灌制、机房配电箱定位等)。
28)承包人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发包人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的总包服务与配合的责任(若发生)(电梯及电梯安装工程(见本条款第 22 项),职能部门配套工程总包配合费不予计取,但开洞、修补及相关配合工作等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计。
29 总包单位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做好与各分包(专业)工程技术上、交叉施工中
的配合协调、配合各分包单位作好水电接入工作及部分资料的汇总工作的(不另计取配
合费)。总承包单位需无偿提供临时道路、围墙、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设施(不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的使用。
30)资金监管协议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签订。
3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相关精神,按照杭州市原《预防欠薪办【2017】8 号文的文件精神》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本工程单独设立民工工资专户。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9: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m2)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432
杭州华鼎总部园区改建技改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杭州华鼎总部园区改建技改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浙江华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浙江华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改建技改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执行_。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8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 、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短于国家、地方、行业等有关规定的,按照最高规定执行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承包人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若工程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 1 年内房屋交付业主的,则
缺陷责任期自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若工程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 1 年后房屋交付业主的,
则缺陷责任期从竣工备案满 1 年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按第六条规定退还质保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杭州华鼎总部园区改建技改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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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鼎总部园区改建技改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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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 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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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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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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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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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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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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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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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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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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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责任书格式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
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
(二)严格执行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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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 工程,建设业主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协议书。第一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在开工前,甲方应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安全手续。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8、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场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阻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第二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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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14、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15、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三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 12 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四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施工安全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2%,包含于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单独提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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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 程 规 范
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设计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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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图纸及其他资料
一、图纸清单
设计人: 第 页共 页
序号 | 图号 | 图纸名称 | 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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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图集清单
以下标准图集,限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章节和内容,构成图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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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图集编号 | 图集名称 | 日期 | 编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