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五
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申請登錄創櫃板,特依甲方「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暨有關規定,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1、 乙方係依我國公司法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者,其完成募集設立後所新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概括承受本契約之權利義務。
2、 證券相關法令及甲方章則、函令暨公告事項之規定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雙方皆應遵守之。
3、 乙方向甲方申請登錄創櫃板,應於甲方第一階段創新創意審查通過後接受甲方統籌之公設聯合輔導機制進行輔導,並於甲方第二階段輔導成效暨籌資計畫審查通過後,完成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始可登錄創櫃板並續行接受甲方之輔導。
4、 乙方應配合xxx輔導作業。
5、 保密義務
(1) 任一方對他方因本契約所提供之未經公開且標示為機密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不得洩露或運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
(2) 若任一方因履行本契約而接觸或知悉他方任何客戶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妥善保密、處理及使用,若有違法洩露、處理、使用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客戶權益受損害,概由違約方負擔全責,並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損害。
(3) 任一方或其受僱人或為其執行本契約之人如違反依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他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違約方須賠償或與行為人連帶賠償他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4) 本條規定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之終止、解除或期間屆滿而失去效力。
(5) 但依據法令、主管機關要求、經當事人同意或該秘密已公開或已非機密者,本條規定之保密義務失去效力。
6、 乙方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情節重大或基於蓄意者,或規避、拒絕甲方之輔導或查核者,甲方得視其具體情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7、 甲方得依管理辦法規定,停止乙方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
8、 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契約失其效力:
(1) 甲方依管理辦法規定,終止對乙方之輔導或終止乙方登錄創櫃板者。
(2) 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本契約,經甲方同意者。
9、 乙方籌資案無法收足股款或遭甲方依管理辦法規定中止籌資案之進行者,乙方就已繳款者應加給法定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
10、 本契約之修改,非經雙方以書面協議為之,不生效力。
11、 任一方依本契約負擔享有之權利義務,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第三者。
12、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3、 本契約一式二份,分由雙方存執。
立契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定代理人:董事長 xxx
地 址: 10084 台北市xxx路 2 段 100 號 15 樓統一編號:92002238
乙 方:
法定代理人: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填寫說明:「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之日期,申請公司於送件時不須填寫,契約生效日以櫃買中心函復公司同意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