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奇歷兒少之家新建工程
工 程 合 約 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xxx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以下稱乙方)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甲方將「新奇歷兒少之家新建工程」交由乙方承攬,經雙方議定同意各項條件如下:
一、工程名稱:新奇歷兒少之家新建工程。二、工程地點:
台中市石岡區新萬安段 1404、1405、1405-1、1406 等四筆地號土地
三、工程範圍:本合約工程範圍包含:
1. 本工程範圍包括工程估價書、估價施工圖說及合約內所有文件所明列之工程。如若有施工圖說有不詳或交待不清之處,則依照施工說明書,施工慣例及建築師之解說為準。
2.辦理開工、勘驗、請領使用執照(含消防、機電設備竣工查驗)申請送電、送水、消檢、室裝等手續。
3.工程保固。
4. 辦理實地測量,依據測量成果進行工程。
5. 施工品質計畫及控制。
6. 施工進度安排及控制。
7. 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執行。
8. 本工程、其他附屬工程及設備之現場施工詳細圖及竣工圖。
9.假設臨時工程:依計畫約定之舊有建物拆除、施工測量與放樣、設置工程告示牌、施工隔屏、通風設備、隔音設備、安全及衛生維護、搬運工作等。
10.依照需求計畫及配合本工程所需,依規定須向各法定主管機關申請者,應取得核可或簽章,以及委託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11.依甲方要求定期參予施工協調會議,若討論涉及相關專業設計時,乙方須派專業設計人員與會。乙方應配合辦理擬定會議進度之時間表、各出席單位人員及授權代理人之名單、通訊方式等事宜。
四、工程合約總價:
01、 | 工程款:新臺幣 | 元 整(NT.) |
營業稅:新臺幣 | 元 整(NT.) | |
合 計:新臺幣 | 元 整(NT.) |
本條所列工程總價係完成本工程全部所需費用,乙方不得藉故要求加價。 02、本工程係屬總價承攬,合約總價係依工程估價書所列各工程明細單價
計算而出,乙方應於簽訂本合約前確認內容;數量如有估算錯誤,乙方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均應照作。除經甲方提出並同意之變更外,工程於簽約後無論材料價格漲跌、匯率變動、稅制修改或其他任何因素,乙方均不得要求增加合約總價。
五、付款辦法:
1.本工程施工之進場設備、材料不立即計價付款。 2.工程款依工程進度階段付款,由乙方依完成之工程項目經甲方審核之
階段性付款表(如附件一)申請估驗計價,經甲方監造建築師及甲方查核後給付之。
3.甲方之付款日為每月十日(上月下半期前,請款憑證經甲方查核同意
者)及二十五日(當月上半期前,即十五日前,請款憑證經甲方查核同意者),票期為付款日起三十天期票,但關於已付工程款部份,不能視為已經完成驗收。
六、工程期限:
本工程限於民國 並於民國 | 年 年 | 月 月 | 日前完成法定開工, 日前全部完工取得使照交予業 |
主驗收。 |
七、工程檢驗:
1.本工程施工期間,甲方依照規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時,乙方應予必要 之配合與充分之便利,並派員協助辦理。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應由乙方負擔。本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本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於限期內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
換貨(以下簡稱改正)。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本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2.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本合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安全者,得指示乙方期限改善或將不符合規定部份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局部或全部停工,俟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藉詞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3.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按監造設計師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設計師查驗。
4. 本工程施作前,乙方應詳閱工程設計圖說及施工說明書,並應自行繪製現場施工圖,提前檢送甲方及設計監造單位核可後施作,如有疑義,不得自行施作,應經甲方之解釋後方得施作;如乙方未經甲方之解釋自行施作而發生額外之費用者,乙方應自行負擔,並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於圖說中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所應施作者,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履行,不得推諉,並不得要求加價。
八、工程延期:
本工程施工期間如有下列情況而影響工期,但非出於乙方之過失或違約所致者,乙方得於事發時起十五日曆天內,據實提出工程延期申請單(並附展延工期明細表),延期天數經監造設計師書面初核,再經甲方核定後,始生延期效力,非經本程序核定之工程遲延,甲方可依本合約第十條辦理:
1.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或事故。
2.因變更工程,經甲方確認所增加工作,會超過本合約訂期限。
3.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而影響工期。
九、完工驗收:
1.本工程進度取得使用執造並已達甲方完工認定標準及使用xx時,乙方應將建築物內外環境打掃清潔水洗後,方得請求甲方驗收。乙方應以完工報告書報請完工驗收,經監造設計師認可後,於七日內由甲方承辦單位、設計人員、監造人員會同進行初驗。
2.驗收時乙方應派員會同辦理,如乙方未到場,甲方亦得逕行驗收,乙方事後對驗收結果不得表示異議。
3.驗收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挖開或拆除工程之隱藏部份以供檢驗,乙方應
照辦並於事後免費回復。凡驗收所需人力及器具等概由乙方無償供給之。
4.如驗收結果發現乙方工作不符合規定處,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乙 方應於十四日曆天內無償修復改正完畢,再報請甲方進行複驗,如複驗仍未改善或另發現新缺點,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於十日曆天內改善完成再進行再複驗,至複驗缺點全部改善完成始視為正式驗收合格。
5.乙方若於再複驗時仍未改善完成,每逾一日,乙方應給付甲方以工程總價之千分之二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由乙方應得之工程款或保留款中扣除,如不足時另由履約保證金中補足之,如履約保證金因抵付該違約金,致不足其百分之五十時,乙方應即以現金一次補足履約保
證金。
6.甲方於全部工程驗收完成並於乙方辦妥工程保固保證金後,發還剩餘履約保證金,且辦理工程款結算及核發工程保留款。
十、逾期罰款:
1.乙方於開工十五日內須依完工期限排定詳細總進度表(含工程要 徑)送甲方核定,經核定後如乙方施工進度較總進度表之工程要徑 延誤達 5%(含)以上時,甲方得停止支付工程款,待乙方提出趕工
計劃並趕上工期後再恢復計價。乙方施工進度較總進度表之工程
要徑延誤達 10%(含)以上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乙方並應於甲 方通知後三日曆天內撤離現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藉詞托延, 否則另依每逾一日給付甲方以工程總價之千分之二作為懲罰性違 約金並辦理工程款結算。。
2.乙方應於合約工程期限前取得使用執照並全部完工,除天災地變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如不能於規定工程期限內完工則視為逾期,每逾一日乙方應按總工程價款千分之二給付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於乙方應得工程之工程款或保留款中扣除,如不足時,由履約保證金補足之,如履約保證金因抵付該違約金,致不足達百分之五十時,乙方應另以現金一次補足其履約保證金。
3.前項逾期超出三十日,甲方有權終止本合約,乙方應給付已收受之價款金額雙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其已進場設備材料均視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異議。
十一、變更設計:
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更改或增減之權利,所有設計變更均應以甲方書面核定之變更指示始得辦理,其增減金額及數量依合約所附之單價計算,如有新增減項目,其單價另議,但僅修改式樣或零星之處,乙方應照做不得推諉或另索造價。
十二、保證責任:
1.乙方應覓具甲方認可之同級xxxxxxxx,xxxx方提供之連帶保證人有核定選擇之權,如認為不合格者,乙方應即另行覓保。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因履行本合約各項規定圓滿完成,及因解約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連帶負其全責,並願放棄民法第七四五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如因本合約發生訴訟時,連帶保證人與乙方均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連帶保證人應俟本合約失效時始得解除一切責任。連帶保證人如中途失去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十天內完成覓保更換手續。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辦妥經甲方核定
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3.乙方於簽約時應提供本工程合約總價百分之十作為本工程履約保證金,依完成工程要徑佔總工程期限之 25%、50%、75%及 100%進度,分四次等額無息核退工程履約保證金,但最後一次核退須於本工程全部完成驗收並辦妥保固之保証手續後再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抬頭: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xxx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乙方如在本工程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時,乙方應保證其權
利確係合法存在或經授權合法使用。乙方應與其職員以契約約定對於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均應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後,再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約定以甲方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使甲方自始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乙方均不得異議,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十三、合約終止:
1.依甲方之指示而終止合約:甲方認有必要,或法院、政府機構依法下令停工,或雙方無過失而事實停工期間達一百日曆天以上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2.甲方因乙方之過失或違約而終止合約:若乙方假借他人商號名義辦理本工程,不能依照規定日期開工達三十日曆天以上,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無故全面停工達十五日曆天或未遵守本合約規定者,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
3.乙方因甲方之過失而終止合約:若甲方無故要求減少工程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非因乙方之過失而甲方無故要求停工達六十日曆天或甲方無能力之付工程款時,乙方可申請終止合約。
十四、工程保固與保養:
1. 工程自全部驗收合格日起次日計算,乙方應依前項之規定負保固責任。乙方應於請領保留款前,辦妥工程保固之保證手續,並由工程款中保留或另繳納工程保固金,金額為工程結算金額之百分之三,得以銀行保證函替代(銀行保証函之內容及格式由甲方規定)。
2.乙方提供之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退還。
3. 如本契約終止時,自雙方就乙方終止前已完成工程點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乙方並需出具保固證明書,及金額為結算總價百分之一作為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以台支、銀行本票、銀行存單或銀行保證函為之,終止契約時亦同;在保固期間內因乙方施工不良或設備不良所引起之一切
損壞,由乙方負責無償修復。
4.乙方所完成本工程之工作物,應具備契約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其保固期間如下:
(一)裝修、機電、道路、交通設施、自來水工程等為二年。 (二)防水、暗渠、擋土牆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壁
體滲漏為五年。
(三) 建築結構體之保固期為五年。
以上所述於完工驗收時應開立保固保證票及保固證明書始得請領尾款。工程所完成之工作物於瑕疵擔保期間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不計入
保固期間。工作物在瑕疵擔保期間不具備契約約定之品質,或發生位移、裂損、坍塌或其他損壞,或者有第一項之瑕疵者,乙方應依甲方之通知,根據契約圖樣於限期內無條件改正之,並負擔其費用;但瑕疵係因甲方
使用不當所致者,不在此限。乙方未能依契約約定改正瑕疵、逾期不改正或無法改正者,甲方得逕動用保固保證金改正之,用於之保固保證金不予發還, 並以違約論處。若保固金不足支付修繕費用,則甲方得向乙方求償之。甲方並得以修復費用之百分之一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十五、權利及責任
1.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乙方不得以不具履行合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分包廠商作為乙方分包廠商。
2.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本件工程,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乙方履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4.乙方對於其聘僱之工人、分包廠商及其人員所致債務不履行亦應負違約責任。
5.乙方對於其聘僱之工人、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受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應自負賠償責任。乙方對於完成本工程所可能產生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6.乙方依合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7.乙方施作本工程,應遵守相關之建築法規、環保法規及其他法規,並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如甲方或甲方負責人因乙方違反法規而遭受任何請求或處罰,乙方應賠償甲方或甲方負責人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害。
8. 乙方不履行保固責任時,連帶保證廠商於甲方通知時應代其履行責任。十六、解除契約:
乙方如有下列事項時,甲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乙方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清理工地;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三日內撤離工地,並
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甲方並得沒收乙方已完成工程款項,並賠償甲方所發包之工程造價兩倍作為補償甲方之損失。
一、乙方不能依照甲方規定日期開工者。
二、乙方開工後,工程進度緩慢或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者,不能依照甲方核定之施工進度表或工程草率、偷工減料,不聽從甲方之指示改正,情形嚴重者。
三、乙方違背契約情形重大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責任時。四、乙方將本工程轉包其他廠商辦理者。
五、乙方將簽約時之預付款,違反契約,挪作本工程以外之用途時。
六、乙方工作能力薄弱,工人及料具設備不足,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圓滿完成契約者。
七、乙方破產或發生嚴重財務危機時。
十七、附則:
1.本合約書任一條款之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或本合約書之效力。
2.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得隨時另以書面訂定附於本合約書,並視為本合約書之一部份。
3.本合約之解釋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本於誠信原則處理。
4.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之任何糾紛、爭議及歧見,均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5.本合約之附件視為本合約書之一部份,具相同之效力。
6.本合約正本貳份(附圖說)、副本參份(不附圖說),甲方壹份正本貳份副本,xxx份正本壹份副本,正本之印花稅票由雙方各自貼足。
7.本合約自雙方簽章用印之日起生效。
8.非經甲方同意,xxxx將本合約之權利及義務讓與第三人。
9. 甲乙雙方除本合約內容及附件外,其所有協議及往來備忘錄等文件,應經雙方公司負責人之簽核確認方具效力。
10 .乙方因本契約工程所取得之證照,應於取得後七日內交予甲方。
立合約書人:
甲方: 負責人:電話: 代理人:統一編號地址:
乙方: 負責人:電話:
公司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連帶保證人:公司名稱:
負責人:電話:
公司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