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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一)控股股东;
(二)其他股东;
(三)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的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公司参与的合营企业;
(六)公司参与的联营企业;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
(八)《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二)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三)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四)合作开发项目;
(十五)其他对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第六条 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前述条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相关条款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有关规定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先由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决策关联交易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由公司总经理对关联交易的有关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如果应回避导致参与决策的董事会人数不足 3 人,则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条 由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由公司董事会将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是否应该回避发生争议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该关联股东应提出免于回避申请,在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形下,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载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
3、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