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錄 7
工程安全衛生協議會議組織規章
工程名稱:承攬廠商:日 期: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會 議 組 織 規 章
一、總則
(一)目的
x協議組織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及第 27 條規定而成,依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相互間的協議,促進工程整合管理之運作順暢,從而達成防止職業災害為目的。
(二)適用對象:本工程主辦單位工務所工程人員、監造單位工程人員及承攬廠商工程及施工人員及其所雇勞工。
(三)有效期間: 年 月 日起至本局與承攬廠商所簽立合約工程完工竣驗日止。
二、組織:
(一)會員:
本協議組織由本標案之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監造單位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及承攬廠商與分包商之負責人、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等為會員。
(二)代理人:
承攬廠商及分包商負責人因故無法參加協議組織會議時,得由其工地代理人為會員參加協議會議,但承攬廠商及分包商負責人應賦予工地代理人全部之授權。
(三)會員之申請:
1承攬廠商及分包商依簽立合約之規定,於進駐工地前應向本工務所申請入會,並遵守協議會議之決議。
2本工務所工程同仁及安衛人員經協議組織會長選定公告為會員,並履行本組織會議之決議。
(四)幹部:
1會長一名:由工務所主任擔任。
2副會長一名:由會員相互推選。
3幹事若干名:由安衛管理人員擔任之,必要時可增設助理一至二名。三、業務
x協議組織的主要業務是召開協議會議與會議事務之執行。協議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臨時會議與幹事會議。
(一)會議召開:
1定期會議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全體會員參加。
2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有需要時召開之,全體會員參加。
3幹事會議於會長認為必要時召開之,全體幹事會員參加。
(二)會議討論事項:
1關於作業間的連繫配合與調度。
2關於作業區域內之自動檢查事項。
3關於施工計畫書之安全措施。
4有關安全衛生教育之辦理事項。
5對於承包商施行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協助有關事項。
6統一工作場所內指揮手勢等有關事項。
7有關安全衛生活動之事項。
8業主機關或有關機關要求事項之轉達與討論。
9兩次會議期間工地事故與缺失檢討。
10 違反協議事項之約束條款的擬定與決議。
11 其他有關防止勞工災害事項。
(三)會議之決議以不違反工程合約規範與國家相關法令為有效條件。 (四)幹部會議補充效力:
會長對上述事項,因緊急或其他原因,認為經由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之召開,仍有困難時,得召集幹部會議,以幹部的協議做為本會議之決議,並公佈其會議紀錄週知後生效。
(五)協議會議之決議應陳送工務所主任備案。 (六)職務:
1會長
會長代表協議組織,負責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的主持與整合等運作。
2副會長
副會長襄助會長,於會長因故不能執行其執務時,代行其職務,並設置分會時,兼任分會長。
3幹事
幹事負責會議議程、記錄、協調、決議事項之執行、宣導及考核、入會申請審核、管制、管理檔案等協議會之事務性處理事項。
4會員
會員除參加協議會外,應將議會決議事項徹底告知關連勞工瞭解,並監督管理,以促使決議貫徹。
四、附則
(一)本規章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二)附件
1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架構表。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員名冊。
3緊急應變處理流程。
一、協議事項之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一)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等之操作信號事項。
(二)工作場所標識(示)事項。
(三)有害物質空容器放置場所之事項。 (四)警報事項。
(五)緊急避難辦法及訓練事項。
(六)使用下列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打樁機。
2軌道裝置。
3乙炔熔接裝置。
4電弧熔接裝置。
5電動機械、器具。
6沉箱。
7架設通道。
8施工架。
(七)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二、安全檢查重點:(營造業常見之災害預防)
(一)墜落、滾落預防。
(二)跌倒之預防。
(三)衝撞之預防。
(四)物體飛落之預防。
(五)物體倒塌、崩塌之預防。
(六)被撞之預防。
(七)溺斃之預防。
(八)與有害物等接觸之預防。
(九)感電之預防。
(十)爆炸火災之預防。
(十一) 交通事故之預防。
(十二) 其他。
勞動部為落實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督促事業單位確實建立責任照顧精神,要求營造業、製造業等原事業單位(大包)建立照顧承攬人(小包)勞工之安全衛生體系,訂定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及第 27 條檢查注意事項:
作法:
一、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列為檢查重點,促使原事業單位(大包)負起應負之管理責任,減少勞檢人力之依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雇主對於第六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
份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承攬時,應
於事前告知 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事業單位與承攬、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
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就執行情形留備忘紀錄。為落實大包照顧小包之精神,原事業未依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未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檢點檢查教育訓練或未有紀錄者(即大包未實施承攬管理內部稽校制度之意),即認定違反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檢查注意事項:
(一)未告知或無資料佐證已具體告知認定為不合格:交付承攬時,未告知或無資料佐證已具體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
(二)概括告知 認定為不合規定:交付承攬時,僅以工程契約「概括說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難謂符合具體告知之義務。
(三)告知範圍未及於分項工程之名稱者,如基礎工程應告知開挖土方作業,構台作業、安全支撐作業、倒、崩塌之預防,衛生設施及其他之危害及防災措施。
結構工程應告知模板作業、混凝土作業、鋼構作業、起重作業、隧落防止、電氣設備、開挖作業、施工架作業、火災防止、衛生設施及其他之危害及防災措施。
(四)事前告知之認定: 工程 作業前
以合約、備忘錄、協議紀錄、工程會議紀錄、安衛日誌等任何形式文件書面告知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防災措施者得認定合乎規定,會談紀錄應予記載事實,如 作業已以 文件紀錄具體告知,必要時影印存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檢查注意事項:
(一)原事業單位之認定: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
部份交付承攬,並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者;因原事業單位對其交付承攬之工作具備相當之專業,故職業安全衛生法訂有若干規定原事業單位負一定責任,至於其他單純的定作人,則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之適用。
(二)共同作業之認定:
1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所稱「共同作業」,宜從勞工安全衛生法係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立法目的。界定其內容,參照民法第 185 條第二項幫助人行為關聯共同說之概念,不論屬驗收作業或工作方法介入時之共同作業等,宜以事業單位勞工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作為「共同作業」之認定標準。
2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所稱「共同作業」,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而「同一期間」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工期是否一致;至「同一工作場所」,則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之範圍認定之。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記錄
工程名稱:
會 | 議 | 名 | 稱 |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 ||||||
會 | 議 | 時 | 間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 ||
會 | 議 | 地 | 點 | |||||||
主 | 席 | 紀錄 | ||||||||
列 | 席 | 人 | 員 | |||||||
出 | 席 | 人 | 員 | |||||||
注意事項重點提示 | 報告人 | 內容 | 備註 | |||||||
附件1: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架構表
工程名稱:
定 期: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
不定期:會長認有必要時,或由幹事請求會長參加臨時會。
協議會開會
安全衛生協議會組織
會員
幹事:
副會長:
會長:
附件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員名冊
工程名稱:
職 位 | 所屬單位或 公司 | 姓 名 | 入會日期 | 退會日期 | 備 註 |
會長 | |||||
副會長 | |||||
幹事 | |||||
幹事助理 | |||||
成員 | |||||
附件 3:緊急應變處理流程及組織
3-1.工地緊急事故處理通報流程
緊急連絡電話
(04)0000000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工人🡨🡪現場監工
(立即通報)
事故發生現場
敏盛醫院龍潭分院(00)0000000國軍桃園總醫院(00)0000000 署立竹東醫院(03)5943248
醫院緊急聯絡電話石園診所(00)0000000
立即通知
必要時 8 小時內通知
立即通知
工務所主任:
工程工務所
施工所 | 立即通知 |
工地主任: |
立即通知
聯絡電話
(02)000000000
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交通管制/改道設置警告標示疏散附近居民
引導救援單位人車進入避免二次災害
現場緊急處理
桃園市警察局(03)3340575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03)5954372台電桃園營運處(03)3392111
桃園市消防局(03)3379119
xxxxxxxxxx(00)5804449桃園市政府衛生局(03)3349563
新竹縣環保局(03)5519345楓橋派出所 0914019395
緊急救援單位
3-2 事故發生應變處理組織:
組 別 | 職 責 | 組 別 | 職 責 |
交通指揮組 | 指揮現揮現場交通 | 傷患急救組 | 現場傷患急救 |
傷患運送組 | 將重傷患送醫 | 通報組 | 通報相關上級單位 |
消防組 | 現場緊急滅火處理 |
工地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姓名:
傷患急救運送組組長:
電話:
代理人:
現場傷患急救
交通指揮組組長:
電話:
代理人:
交通指揮、維持秩序
xxxxx:
xx:
xxx:
xxxx、xx
xxxxx:
xx:
xxx:
xxxx
xx體系
敏盛醫院龍潭分院
(00)0000000
國軍桃園總醫院
(00)0000000
署立竹東醫院
(03)5943248
緊急救援單位桃園市警察局
(03)3340575
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
(03)5954372
楓橋派出所
0914019395
通報單位
北區水資源局
(03)471-2001
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02)289956700
工務所
桃園市消防局
(03)3379119
xxxxxxxxxx
(00)5804449
○○工程協議組織會議紀錄
總 | 召 集 | 人 | |||||||
工作場所召集人 |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
共 | 同 作 業 | 區 | |||||||
作 | 業 期 | 間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
會 | 議 時 | 間 | 年 | 月 | 日 | 地點 | 記錄 |
一、共同作業各協力廠商作業場所負責人
工程(作)名稱 | 單位名稱 | 負 責 人(連絡電話) | |
1 | |||
2 | |||
3 | |||
4 | |||
5 |
二、協議事項:
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
所有參加協議組織之承攬商,皆需製定年度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包括:目標、項目、 實施方法、實施人員、進度等資料),並於開工前交付本廠備查。 |
2.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事項 |
承攬商負責人應提供安全適用的工具及足夠之安全防護器具,並於每日作業前,對於作業環境、安全措施等實施自動檢查;負責人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特殊作業 體檢。 |
3.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事項 |
承攬商依安全衛生管理計劃,實施自主管理,包括所屬員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製定安全作業標準,實施工作方法改善,緊急事故應變及通報,發生事故時的調查與檢討,其它有關機具、設備、工具、作業環境、工作方法等及承攬商工作前應實施自動檢查、工具箱會議、 預知危險,必要時可洽詢本局工程主辦部門另予適當輔導與監督。 |
4.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事項 |
應依本廠「交付承攬工程安全衛生工作須知」)規定辦理: (一)動火管制:動火作業管制區內動用火種作業前,應事先依本廠動火作業管制辦法提出申請核准,並做好預防及檢查工作。 |
(二)高架作業管制: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應管制下列事項: 1.承攬商施行高架作業,應減少工時,連續作業二小時,高度二至五公尺應休息二十分鐘、高度五至二十公尺應休息二十五分鐘、高度二十公尺以上應休息三十五分鐘。 2.下列人員不得從事高架作業: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身體虛弱,經醫生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及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3.下列人員應考量不適合從事高架作業:患有癲癇、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貧血、xx機能失常、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視力不良、聽力障礙、肢體殘障者。 (三)開挖作業之管制: 1.地面開挖應事先向本廠申請核准,並依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之規定作警示標誌。 2.從事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 3.開挖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且有崩塌之虞者,應設擋土支撐;擋土支撐作業須有其作業主管。 4.從事開挖作業應遵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施工。 (四)高壓電活線作業管制:工地高壓電氣設備檢修,皆實施停電作業,並掛「禁止操作卡」,未經掛卡人簽署撤除前,絕對禁止擅自送電操作;從事活線作業人員,必須領有本公司訓練合格證照。 |
5.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事項 |
1.承攬商進入桶槽、暗渠、人孔等密閉空間作業,作業前應事先申請核准;實施 通風換氣後,由缺氧作業主管量測,並記錄該密閉空間之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作業時除工作人員外應另有人負責監督及監視,並置備空氣呼吸器、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 2.本廠所使用或存放有害物質放置場所,均已依規定設置危害標示,協議組織成員應告知所 屬工作人員,非因工作需要禁止無關人員靠近;檢修相關設備,應事先申請核准;注意事項,由工程主辦部門另行告知。 |
6.電氣機具入廠管制事項 |
承攬商自備電氣設備、機具進入工作場所施工,應具防止感電保護設施,如漏電保護開關、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電線及電纜絕緣保護等,臨時用電需事先提出申請,經本廠 同意後接線使用,並注意避免負載過度集中引起跳脫,影響其他施工用電。 |
7.作業人員進場管制事項 |
1.承攬商作業人員進廠管制,應依本廠門禁管制辦法規定,事先提出申請,並檢附作業人員保險證件,以憑辦理申請入廠工作證;進出廠區大門需換證辨識等,以為管制。 2.未獲本廠允許,不可擅自進入非承攬作業區;應遵守各種警告及標示。 3.工程收工,檢驗員離開後及例假日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施工。 4.工作人員之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並應標示承攬商名稱。 |
8.變更管理事項 |
操作系統或設備變更時,為避免因系統之連鎖功能影響其他設備誤動作,承攬商作業務必要 配合本廠指示作業,並配合製程變更後之試運轉及其他工作,直至設備能正常運轉為止。 |
9.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 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
(一)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承攬商使用危險性機械,應實施自動檢查, 操作人員須由訓練合格具有證照者擔任,由指揮人員統一操作信號。 |
(二)工作場所標示事項:承攬商應於開工前設置工程標示牌(540mm×780mm 以上),內容包括工程名稱、負責人、施工項目、工期、聯絡電話、工程主辦部門等事項,作業場所有墜落、開口或有感電之虞等危險場所,應設立警戒標示。設備除非已掛檢修作業標示,運轉中絕對禁止操作;開關場、變壓器區等有電區域應圍繩(網)附紅色三角旗警戒,無電區域應圍繩(網)附藍色三角旗標示。 (三)有害物空容器放置:有害物如聯胺、氨水、高分子凝結劑等空容器,均已要求供應商回收,嚴禁承攬商任意取用,以避免造成環保或安全衛生問題。 (四)警報事項:作業區域內發生緊急事故,首要以附近廣播系統聯繫控制室並迅速發出警告。 (五)緊急避難辦法及訓練: 1.辦理年度消防訓練時,針對本廠消防設施佈置,使用操作方法,承攬商共同參加消防訓練,承攬商不得拒絕。 2.承攬商勞工到工地工作,其雇主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應有紀錄。 3.如發生職業災害,承攬商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及即速報工程主 辦部門,如為重大職業災害應於 8 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如有人死亡時並應另向當警察機關或電廠駐警報案,並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4.承攬商之工地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應瞭解工作場所緊急避難方向,並告知其勞工。 | |
10.使用下列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 |
(1)打樁機 | |
(2)拔樁機 | |
(3)電動機械 | 由承攬商自行管理及每日開工前應自動檢查。 |
(4)電動器具 | 由承攬商自行管理及每日開工前應自動檢查。 |
(5)軌道裝置 | |
(6)乙炔熔接裝置 | 承攬商自備,獨立使用,每日開工前應自行自動檢查,作業時應嚴防火 災發生。 |
(7)電弧熔接裝置 | 承攬商自備,獨立使用,每日開工前應自行自動檢查,作業時應嚴防火 災發生。 |
(8)換氣裝置及沉箱 | |
(9)架設通道 | |
(10)施工架 | 懸吊施工架、懸臂或突樑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拆除及重組等組 配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進行作業,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
(11)工作架 | 承攬商自備,獨立使用,每日開工前應自行自動檢查。 |
11.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
(一)承攬商所使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具有效檢查合格證,並由經訓練合格具證照人員操作。 (二)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開口部、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等場所作業,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三)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應設有過捲預防裝置。 (四)使用對地電壓 150 伏特以上之電動機具,或於潮濕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工作場所,使用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應於各該電路設置漏電斷路器。 (五)從事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鋼架上作業時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六)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用安全網等措施。 (七)施工架組配、擋土支撐、隧道等挖掘、襯砌、模板支撐、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應在場監督勞工作業。 (八)未協議事項,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交付承攬工程安全衛生工作須知」規定辦理。 (九)注意風災後環境易污染,如有小傷口須立即消毒敷藥。 (十)作業時間為 08:00-18:00。 (xx)其他: |
備註:
(1)本協議事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暨施行細則第 37、38 條規定辦理,未協議事項悉依照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辦理。
(2)協議單位對協議事項應徹底做好各項安全衛生設施。
(3) 本協議書由管轄部門負責填寫,分送參與單位各一份,另一份送工安部門存查。
工地負責人: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經辦:
幹事:
(廠商勞安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業主:
(機關監造人員)
會長:
(廠商負責人)
業主: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 |
主辦工程司 | |
監造人員 | |
監造人員 | |
副會長:
(廠商工地負責人)
會 員:協 力 廠 商 | |||
承 攬 人 | 再承攬人 | ||
承攬之分項工程項目 | 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