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使用者:一般社會大眾,無須獲乙方同意即可直接進入乙方教學網站首頁、影音網或 APP 應用程式之開放課程。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多媒體教學節目授權契約(兼任教師適用)
109 年 6 月 24 日本校 109 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 年 6 月 8 日本校 111 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立契約人 (著作財產權人,以下簡稱甲方)與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被授權人,以下簡稱乙方),就甲方錄製著作權物 多媒體教學節目檔案之著作權授權事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一)多媒體教學節目檔案:本約所稱多媒體教學節目檔案,係指甲方於乙方學期中開設之課程所錄製之具有教育功能、學習意義及學術價值之教學節目檔案。
(二)遠距教育:本約所稱遠距教育,係指乙方將甲方所錄製之具有教育功能、學習意義及學術價值之教學節目檔案內容置於指定之廣播頻道、有線電視頻道及網站上,提供使用者透過廣播、電視及網際網路收聽、收視及點選,並得進行檢索、瀏覽之教學活 動。
(三)有權使用者:選修前述課程之所有大學部學生,及獲乙方同意得利用其網路教學服務之人。
(四)一般使用者:一般社會大眾,無須獲乙方同意即可直接進入乙方教學網站首頁、影音網或 APP 應用程式之開放課程。
第二條 授權標的
甲方於乙方 學年度第 學期開設之 課程所錄製之具有教育功能、學習意義及學術價值之教學節目檔案。
第三條 授權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為教育之目的,得將前條授權標的作下列之利用:
(一)就授權標的以錄音、錄影、筆錄、攝影、數位化或其他方法重製或編輯。
(二)就前款重製物或編輯物,在校園或受乙方委託播出之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
(三)就第一款重製物或編輯物予數位化後,在乙方教學網站上公開傳輸。
(四)提供有權使用者利用乙方之教學網站,進行學習,並於學習目的範圍內檢索、瀏覽。
(五)甲方
□同意
□不同意
置於乙方教學網站之已數位化重製之多媒體教學節目檔案資料,提供有權
使用者線上下載。(未勾選者視為同意)
(六)甲方同意乙方將已數位化重製之多媒體教學節目檔案資料之第1 講次,置於乙方教學網站、影音網及APP 應用程式之開放課程,提供給一般使用者檢索、瀏覽。
(七)甲方
□同意
□不同意
乙方將已數位化重製之多媒體教學節目檔案資料之第 講次至第 講次
,置於乙方教學網站、影音網及APP 應用程式之開放課程,提供給一般使用者檢索、瀏覽。
(未勾選者視為同意提供全部講次)
第四條 播出權利歸屬
(一)本教學節目檔案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乙方,除第五條授權費用外,其餘因應政策需求開班者,不另支給費用。
(二)乙方並應按第五條規定支付予甲方。
第五條 授權費用
(一)第一個開課學期(即錄製當學期),在確定播出後,乙方以教育部核定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每講次 1 小時計算支付。
(二)第二個開課學期,在確定播出後,乙方以教育部核定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日間授課支給基準,以每講次 1 小時計算,支付予甲方。
(三)第三個及第四個開課學期,在確定播出後,乙方以教育部核定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日間授課支給基準,以每講次 0.5 小時計算,支付予甲方。
(四)本條及下條所稱「開課學期」係指乙方校本部之開課學期。第六條 授權人之義務
(一) 甲方應在第一至第四個開課學期,且無面授教師授課時,於教學平台上協助學生課程學習及成績評量等相關事宜。
(二) 若違反前項事宜,乙方折半支付費用。另由開課單位送請系(中心)教評會審議。第七條 被授權人之義務
(一)乙方應採適當之措施告知有權使用者遠距教學之定義、範圍及有權使用者之利用範圍。
(二)乙方應在其網站,以適當之文字揭示本約第一至第三條之內容,並採取防盜拷措施。 (三)xxxx授權標的,應標示甲方之姓名及其教學課程名稱。
第八條 權利擔保
(一)甲方擔保授權標的,無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且並未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 其他權利。xxx因利用授權標的致涉及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應依據乙方要求方式出面協助解決,並應賠償乙方因此所遭受之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損害賠償金及和解金。
(二)新錄製課程以本校錄製當學期所提供之投影片版型錄製為原則。
(三)甲方應親自錄製課程,勿剪輯乙方已播出之舊課程之全部或部份聲音、影像混合錄製成新課程使用;查核有違前述情形之講次判定為非新錄製,不予計算授課時數。未在限期內改善者,送學系(中心)教評會審議,並副知校教評會錄案處理。
第九條 契約解釋原則
(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解釋之。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三)本契約任一部分若經解釋認定無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效力。第十條 契約修正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任何修正,應以書面合意為之。第十一條管轄法院
(一)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若有產生爭議,應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
(二)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二條契約書份數
x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 (請親筆正楷簽名) | 乙方:xxxxxxxx |
xxxxxxx: | xxx:xx xxx | |
xx: xx: | xx:xxxxxxxxxx 000 x xx:00-0000000 |
中華民國 OOO 年 O 月 OO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