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201010 一般投資業。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CHC Healthcare Group」。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H201010 一般投資業。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 得對外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其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四條之一:本公司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移轉本公司持有之久和醫療儀
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多模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放棄對上開二公司之現金增資。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條: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貳拾伍億元,分為普通股貳億伍仟萬股, 每股新台幣壹拾元, 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
前項資本額內保留新台幣伍仟萬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行使認股權之用, 並授權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其認股價格得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惟應有代表已發行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庫藏股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應於轉讓前,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 及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公司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發行公司債者亦同。
第七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 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
止之。
第八條: 本公司股務事項之處理, 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十條: 股東會之主席依照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ㄧ及第二○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 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 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 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外,悉依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但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 其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 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本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公司如擬撤銷公開發行時, 應提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第四章 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 任期三年, 董事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將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董事於任期內,本公司得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相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前項董事名額中, 設置獨立董事名額至少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任期、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八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董事會每季至少應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依公司法第二○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二十條: 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 公司得支給報酬, 其報
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第廿一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 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 計
第廿二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決算。
第廿三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 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廿四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 如尚有餘額, 應提撥千分之零點五以上為員
工酬勞,並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董事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分配辦法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廿五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股利及紅利之發放,擬採xx股利政策,適度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發放。本公司股利發放數額以當年度分派股利中百分之二十至一百範圍內採現金股利為之。惟實際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狀況及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第廿六條: 股東股利之分派, 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
第廿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