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頁次 101年版手冊內容 建議修改之內容 建議修正緣由 ○○○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 1 P.2 第三條 履約期限(二)若至次一年度廠商未續約 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人時,廠商須同意繼續代為履約、操作、維護,酬勞照本合約支付價格給付,其擴充期程以【6個月】為上限。(機關得視當時財務情形決定是否與廠商後續擴 充其擴充期程為:下一年度起至機關通知日止期程上限為6個月)(註:如有外界民眾的干擾等因素,擴充期4個月可能不太足夠,因此建議擴充至六個月或由機關自行做修改。)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