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頁次 101年版手冊內容 建議修改之內容 建議修正緣由 ○○○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 1 P.2 第三條 履約期限(二)若至次一年度廠商未續約 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人時,廠商須同意繼續代為履約、操作、維護,酬勞照本合約支付價格給付,其擴充期程以【6個月】為上限。(機關得視當時財務情形決定是否與廠商後續擴 充其擴充期程為:下一年度起至機關通知日止期程上限為6個月)(註:如有外界民眾的干擾等因素,擴充期4個月可能不太足夠,因此建議擴充至六個月或由機關自行做修改。) 第三條...
102 年度○○○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內政部營建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102年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102年10月
項次 | 頁次 | 101年版手冊內容 | 建議修改之內容 | 建議修正緣由 |
○○○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 | ||||
1 | P.2 | 第三條 履約期限 (二)若至次一年度廠商未續約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人時,廠商須同意繼續代為履約、操作、維護,酬勞照本合約支付價格給付,其擴充期程以【6個月】為上限。(機關得視當時財務情形決定是否與廠商後續擴充其擴充期程為:下一年度起至機關通知日止期程上限為6個月) (註:如有外界民眾的干擾等因素,擴充期4個月可能不太足夠,因此建議擴充至六個月或由機關自行做修改。) | 第三條 履約期限 (二)若至次一年度廠商未續約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人時,廠商須同意繼續代為履約、操作、維護,酬勞照本合約支付價格給付,其擴充延長期程以【6個月】為上限。(機關得視當時財務情形決定是否與廠商後續擴 充延長其擴充期程為:下一年度起至機關通知日止期程上限為6個月) (註:如有外界民眾的干擾等因素,擴充延長期4個月可能不太足夠,因此建議擴充延長至六個月或由機關自行做修改。) | 文字修正。 |
2 | P.3 | 二、 日曆天或工作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日曆天:以日曆天計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另履約期間為每日24 小時連續性操作,並均由操作人員留駐廠內負責操作輪值工作。 (註:本範本以操作人員24小時輪班駐守為原則,若為小廠及離島地區小廠可能會有很多操作點,不予設置辦公室或駐守站,借由遠端監控系統控制廠內狀況等特殊情形,以特殊情形辦理。) | 二、 日曆天或工作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日曆天:以日曆天計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另履約期間為每 日24 小時連續性操作,並均由操作人員留駐廠內負責操作輪值工作。 (註:本範本以操作人員24小時輪班駐守為原則,若為小廠及離島地區小廠可能會有很多操作點,不予設置辦公室或駐守站,借由遠端監控系統控制廠內狀況等特殊情形,以特殊情形辦理。) | 履約期限應為○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刪除日曆天內容。 |
3 | P.3~4 | 無 | 四、 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績效評鑑作業,經評鑑結果 確屬績效優良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機關洽廠商議價並議定新約: (一) 評鑑績效為優良者,得辦理後續擴充工作期限【1】年;評鑑績效 為尚可者,不辦理後續擴充並應重新辦理招標;評鑑績效為不合格者,除依第十七條第九項第(三)目規定辦理外,不辦理後續擴充並應重新辦理招標或得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 (二) 本採購併計後龍擴充之工作期限以三年為原則。 | 於契約之履約期限中訂定鑑評結果可作為延長合約的依據。 |
4 | P.4 | 第四條 契約價金及付款方式 三、 機關依標單所列費用,分為契約基本費用計價及實作數量計價兩部份,每月依實際執行情形支付廠商服務費用。每月基本費用含人事費、操作費、設備維護費、基本電費、雜費(含維護所需工具、消耗性另件、辦公事務、保險、各項委託檢驗費及其他一切雜費)、管理費利潤及營業稅。實作數量計價依當月累積進流污水量計價,其單價內含監測儀器藥品及耗材費、除臭藥品費(含次氯酸鈉、硫酸、液鹼)、污泥濃縮及脫水液態高分子凝聚劑藥品費、實驗室用藥藥品費或其他藥品等。 | 第四條 契約價金及付款方式 三、 機關依標單所列費用,分為契約基本費用計價及實作數量計價兩部份,每月依實際執行情形支付廠商服務費用。每月基本費用含人事 費、操作費、設備維護費、基本電費、雜費、申請證照規費(含維護所需工具、消耗性另件、辦公事務、保險、各項委託檢驗費及其他一切雜費)、管理費利潤及營業稅。若當月電費超出基本電費,就超出基本電 費部分,以實作數量計價。實作數量計價依當月累積進流污水量計價,其單價內含監測儀器藥品及耗材費、除臭藥品費(含次氯酸鈉、硫酸、液鹼)、污泥濃縮及脫水液態高分子凝聚劑藥品費、實驗室用藥藥品費或其他藥品等。 | 補充超出基本電費部分,以實作數量計價。 |
5 | P.4 | 四、 廠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及機關指示與原操作維護工作廠商辦理移交接管工作,所需移交接管費用,由機關支付,倘若廠商與前任操作維護廠商為同一廠商時,因無辦理移交作業程序,僅部分文書資料更動,機關不支應廠商移交作業費。 (註:移交接管費用主要係編列接續操作廠商人員費用,中大型污水廠因設備繁多,點交耗時,建議編列移交接管費用。) | 四、 廠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及機關指示與原操作維護工作廠商辦理移交接管工作,所需移交接管費用,由機關支付,倘若廠商與前任操作維護廠商為同一廠商時,因無辦理移交作業程序,僅部分文書資料更動,機關不支應廠商移交作業費。 (註:1.移交接管指進駐日後,會同機關與原操作維護廠商配合,將工 作範圍之各項設施依據現況確認權責後,點交予接續操作廠商執行操作維護工作。 2.移交接管費用主要係編列接續操作廠商人員費用,中大型污水廠因設備繁多,點交耗時,建議應編列移交接管費用。) | 每廠都應有移交接管費;移交期程亦應納入契約中。 |
102年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1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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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P.5 | 五、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七)其他違約情形。 以上各項情形,其履約項目如作業說明書內容所示,其標準由機關認定之。 | 五、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七)廠商未於日常巡檢中,確實巡檢各設施之運作狀況,未能及時加以 有效處置,而延誤導致設施造成巨大損傷,而歸責於廠商責任,必須負賠償責任。 (七八)其他違約情形。 以上各項情形,其履約項目如作業說明書內容所示,其標準由機關認定 之。 | 補充廠商應於一般巡檢中確實檢視設備是否異常。 |
7 | P.5 | (八)其他違約情形。 以上各項情形,其履約項目如作業說明書內容所示,其標準由機關認定之。 | (八)其他違約情形。 以上各項情形,其履約項目如作業工作說明書內容所示,其標準由機關認定之。 | 文字修正。 |
8 | P.6 | 十七、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機關 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 十七、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交通、住宿及膳雜費用 ,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 文字修正。 |
9 | P.7 |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四、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四、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文字修正。 |
10 | P.8 | 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 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若洩漏經查屬實,機關將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予以解約,廠商不得異議。 | 訂定廠商履約管理時若洩漏之罰則。 |
11 | P.9及 P.11 | 十四、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二十六、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於機關核准範圍內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 十四、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二十六、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於機關核准範圍內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 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 第十四項與第二十六項內容大意相同,予以合併。 |
12 | P.11 | 第七條 履約管理 二十九、任何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單一設備且單一事件之故障修理工作,視為重大事故維修。廠商於重大事故發生時,應於 3 天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故障項目、發生原因、責任歸屬、修護方式(含修復期限)、費用分析等送交機關進行審核,再由機關發包辦理修護工作,未修復期間,廠商仍應負責正常之運轉操作,並於事後提出修護成果報告,由機關支付該差額費用。 | 第七條 履約管理 二十九、任何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單一設備且單一事件之故障修理工作,視為重大事故維修。廠商於重大事故發生時,應於3 天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故障項目、發生原因、責任歸屬、修護方式(含修復期 限)、費用分析等送交機關進行審核,再由機關發包辦理修護工作,未修復期間,廠商仍應負責正常之運轉操作,並於事後提出修護成果報告 ,由機關支付該先行修復之差額費用。 | 重大事故維修,於未修復期間,廠商仍應負責正常之運轉操作,由機關支付先行修復之差額費用。 |
13 | P.12 | 三十三、如因廠商之不當操作或疏失,且非已達使用年限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設備功能減低、損壞或操作不當致損失時(由機關認定),廠商需負賠償所有費用及機關之損失。若廠商不履行,機關將予以解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視情節要求保證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三十三、如因廠商未能因預防性巡視發現設施異常,並做預防性處置等不當操作或疏失,且非已達使用年限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設備功能減低、損壞或操作不當致損失時(由機關認定),廠商需負賠償所有費用及機關之損失。若廠商不履行,機關將予以解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 ,並得視情節要求保證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 補充廠商應於一般巡檢中確實檢視設備是否異常。 |
102年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1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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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P.13 | 三十六、歸還 (一)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辦理歸還事宜,廠商需將機關於移交時所提供廠商使用之所有建物、設備、強制備品、一般備品、消耗備品、特殊工具及文件等依據移交清冊(含契約期間之變更項目及備品使用及採購之增減) 進行點交歸還機關。 (二)廠商履約期間使用中文化電腦資訊管理系統所建置之相關檔案資料等均須移交予機關。 | 三十六、歸還 (一)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辦理歸還事宜,廠商需將機關於移交時所提供廠商使用之所有建物、設備、強制備品、一般備 品、消耗備品、特殊工具及文件等依據移交清冊(含契約期間之變更項目及備品使用及採購之增減) 進行點交歸還機關。 (二)廠商履約期間使用中文化電腦資訊管理系統所建置之相關檔案資料等均須移交予機關。 | 廠商履約期間之所有資料,均應全部移交。 |
15 | P.13 | 三十八、為落實機關之監督及管理工作,機關將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發布實施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作業要點」對廠商之服務績效進行內、外部評鑑考核工作,其評鑑範圍包含公共污水處理廠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務績效展現等各類營運績效評分。上半年辦理內部評鑑,下半年辦理外部評鑑為原則,評鑑頻率由機關依需要自行訂定,詳工作說明書附表7。另內政部營建署及相關主管機關若有公布或修正相關「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標準作業手冊」時,依相關最新規定辦理評鑑事宜。 | 三十八七、為落實機關之監督及管理工作,機關將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發布實施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作業要點」對廠商之服務績效進行內、外部評鑑考核工作,其評鑑範圍包含公共污水處理廠管理、操作、維 護、水質檢驗及服務績效展現等各類營運績效評分。上半年辦理內部評鑑,下半年辦理外部評鑑為原則,評鑑頻率由機關依需要自行訂定,詳工作說明書附表76。另內政部營建署及相關主管機關若有公布或修正相關「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標準作業手冊」時,依相關最新規定辦理評鑑事宜。 | 文字修正。 |
16 | P.13 | 無 | 三十九、代操作廠商在日常巡檢發現有異常狀態,應即進行設備勘用狀 態的評價,判斷是否要暫停使用進行維修,或列為持續觀察等措置,並將處置狀況詳實記載,送請業主備查,而不能任其持續劣化,導致故障 ,否則經判斷歸責於代操作疏忽者,代操作廠商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任。 | 補充代操作廠商在日常巡檢發現有異常狀態,應即進行設備勘用狀態的評價。 |
17 | P.14 | 無 | 四十、代操作廠商於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即進行防止系統上其他設備連 帶發生故障之處置,立即檢討變更系統操作方式,若代操作廠商未進行相關應變措施,導致系統發生故障,廠商應負全系統修復或賠償責任。 | 補充廠商於設備發生故障,應立即檢討及加以處置。 |
18 | P.14 | 無 | 四十一、污水廠移交代操作廠商或廠商移轉時,應盤查全部零件、備品 項目及數量,廠商領用應經業主備查同意,並確認其必要性。廠商應完整造冊代為保管,隨時供業主點檢,若有短缺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 補充污水廠移交代操作廠商或廠商移轉時,應盤查全部零件。 |
19 | P.18 | 六、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3 款至第5 款之規定。 | 六、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3 款項至第5 款項之規定。 | 文字修正。 |
20 | P.19 | 第十一條 驗收 (無者免填)二、驗收程序 | 第十一條 驗收盤點及移交 (無者免填)二、驗收估驗程序 | 文字修正。 |
21 | P.20 | 第十二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 ,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 | 第十二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 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 | 第十二條第一目與第十七條第十項第二目罰則相同,予以合併。 |
102年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1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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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P.20 | 四、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估驗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五、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2 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 用。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七、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估驗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 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十二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 四、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估驗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 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十二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五六、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2 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六七、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文字修正。 |
23 | P.22 | 九、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4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 ,不在此限。 | 九、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42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 文字修正。 |
24 | P.23 | 2、前款所稱午休係指工作人員於午餐後尚有工作任務者;所稱晚休係指工作人員於晚餐後尚有工作任務者。 | 2、前款所稱午休係指工作人員於午餐(AM12:00)後尚有工作任務者;所稱晚休係指工作人員於晚餐(PM6:00)後尚有工作任務者。 | 訂定午餐後、晚餐後之明確時間。 |
25 | P.26 |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十三)違反本契約第8 條第17 款第1 目至第3 目情形之一,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十三)違反本契約第87 條第178 款項第1 目至第3 目情形之一,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 文字修正。 |
26 | P.26 |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或年度預算未通過,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結算部分或全部契約價 款。 | 文字修正。 |
27 | P.26、 P.27、 | 七、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 七、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並得向廠商求償未履約所造成之損失。 | 文字修正。 |
28 | P.28 |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機關□同意□不同意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三)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五)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 ,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三)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五)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五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補充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方式。 |
102年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102年10月
項次 | 頁次 | 101年版手冊內容 | 建議修改之內容 | 建議修正緣由 |
29 | P.30 | 四、廠商在契約期間如屬操作維護工作及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發現,每次處以新台幣 【3 萬】元違約金。 (一)除上述1 至3 項情事外,廠商違反相關法令者。 (二)廠商有未依「工作說明書」之規定,執行各水質採樣並完成檢驗分析之情事者。 | 四、廠商在契約期間如屬操作維護工作及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發現,每次處以新台幣【3 萬】元違約金。 (一)除上述1 至3 項款情事外,廠商違反相關法令者。 (二)廠商有未依「工作說明書」之規定,執行各水質採樣並完成檢驗分析之情事者。 | 文字修正。 |
30 | P.31 | 第十七條 罰則 九、有關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之相關罰則如下: (二)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69 分以下~60 分】(含)者 ,列為丙等,每(次)處以新臺幣【10 萬】元之違約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或得暫停估驗程序(3個月),暫停估驗期間,廠商不得請領服務費。 (三)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79 分以下~70 分】(含)者 ,列為乙等者,每(次)處以新臺幣【5 萬】元之違約金,一年累計2 次以上(含),得處暫停估驗程序(2個月),暫停估驗期間,廠商不得請領服務費。仍不改善者,應予停止合約。 | 第十七條 罰則 九、有關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之相關罰則如下: (二)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69 分(含)以下~60 分】(含)者,列為丙等,每(次)處以新臺幣【10 萬】元之違約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或得暫停估驗程序(3個月),暫停估驗期間,廠商不得請領服務費。 (三)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79 分(含)以下~70 分】(含)者,列為乙等者,每(次)處以新臺幣【5 萬】元之違約金,一年累計2 次以上(含),或得處暫停估驗程序(2個月),暫停估驗期間,廠商不得請領服務費。仍不改善者,應予停止合約。 | 刪除贅字及補充終止合約時機。 |
31 | P.31 | 無 | 十一、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 為上限。 | 訂定按日連續處罰部份罰款上限。 |
○○○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工作說明書 | ||||
1 | P.3 | 貳、 處理功能保證 一、污水排放水質應符合環保署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00103860 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若環保法令修正,應從其新修正之規定。 | 貳、 處理功能保證 一、污水排放水質應符合環保署民國 1001年 120 月 1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001038601010090770 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若環保法令修正,應從其新修正之規定。 | 依101年放流水標準修正文號。 |
2 | P.3 | 二、□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應不高於80%。 □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月平均值應低於80%。 □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月平均值應低於80%,單日檢測值不得高於82%。 □出廠污泥餅含水率不予訂定。 | 二、□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應不高於80%。 □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月平均值應低於80%。 □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月平均值應低於80%,單日檢測值不得高於 82%。 □出廠污泥餅含水率不予訂定。 | 刪除「出廠污泥餅含水率不予訂定」。 |
3 | P.5 | 二、人員管理 (三)人員新進或離職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機關報備,如有缺員應於一個月內補充人數,如未於期限內補足,除所缺員額不予計價外,並依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 二、人員管理 (三)人員新進或離職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機關報備,如有缺員應於一個月七日內補充人數,如未於期限內補足,除所缺員額不予計價外,並依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 縮短缺員期限。 |
4 | P.7 | (一)維護工作包括: 2.預防維護(Preventive Maintenance) 依據設備原製廠操作維護手冊之規定,每日、每週、每月、每季 (三個月)、每半年、每年及其他需定期(包括操作時數)執行之設備所有調整、檢查、校正、設定、及零件、潤滑油、藥品、消耗材料之更換工作,可以使設備或處理設施的有效壽命達到延長之目的。附表2為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附表3維護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附表4為公共污水處理廠各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彙整得之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建議表。 | (一)維護工作包括: 2.預防維護(Preventive Maintenance) 為防止設備故障停止或機能停止發生於未然,設定所必要的周期性修護 ,在周期內進行修護、更換等之措施。依據設備原製廠操作維護手冊之規定,每日、每週、每月、每季(三個月)、每半年、每年及其他需定期(包括操作時數)執行之設備所有調整、檢查、校正、設定、及零 件、潤滑油、藥品、消耗材料之更換工作,可以使設備或處理設施的有效壽命達到延長之目的。附表2為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附表3維護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附表4為公共污水處理廠各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彙整得之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建議表。 | 文字修正。 |
102年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102年10月
項次 | 頁次 | 101年版手冊內容 | 建議修改之內容 | 建議修正緣由 |
5 | P.8 | 無 | 4.狀態基準維護(Condition Based Maintence) 對劣化狀態進行點檢調查,並依點檢結果進行維護工作。設備劣化狀態 可藉設備診斷技術進行數據的量測、分析,且可達所定劣化值基準者。 | 增列維護工作內容。 |
6 | P.9 | (四)廠商應於服務期每滿一年後,提出設備運轉狀況檢查計畫 ,送機關核備,會同機關執行之,於檢查完成後再提送設備運轉狀況檢討報告,除檢討本廠主要設備操作及運轉狀況外,並判斷除維護計畫原訂之預防性維護工作項目及頻率外,需增加之維護工作。 | (四)廠商應於服務期每滿一年後,提出設備運轉狀況檢查計畫及 PDCA計畫,送機關核備,會同機關執行之,於檢查完成後再提送設備運轉狀況檢討報告,除檢討本廠主要設備操作及運轉狀況外,並判斷除維護計畫原訂之預防性維護工作項目及頻率外,需增加之維護工作。 | 補充廠商應於服務期每滿一年後,需提報PDCA計畫。 |
7 | P.14 | 捌、 水質及污泥管理分析 一、廠商應針對本廠處理單元之水質進行採樣分析調查,以掌握各單元水質特性及處理功能。 | 捌、 水質及污泥管理分析 一、廠商應針對本廠處理單元之水質進行採樣分析調查,以掌握各單元水質特性及處理功能。並作為操作時調整的依據,代操作廠商應針對檢測異常之部分進行分析。 | 補充廠商應對檢測異常之部分進行分析。 |
8 | P.16 | (一)預先預防措施 主要預防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 1.與管渠收集系統維護單元之聯繫 2.完整且收集中之檔案管理系統 3.工作人員對意外事故應變處理計畫 4.主要設備預防性維護重要零件、備品之庫存 5.預警系統 6.處理意外事件應有之設備 7.系統完整操作資料 8.與政府相關機關聯繫 | (一)預先預防措施 主要預防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 1.與管渠收集系統維護單元之聯繫 2.完整且收集中之檔案管理系統 3.工作人員對意外事故應變處理計畫 4.主要設備預防性維護重要零件、備品之庫存 5.定期緊急防災演練 56.預警系統 67.處理意外事件應有之設備 78.系統完整操作資料 89.與政府相關機關聯繫 | 增列防災應變計畫。 |
9 | P.16 | 壹拾、 緊急應變計畫無 | 壹拾、 緊急應變計畫 四、廠商應於服務期滿一年後,提出節能減碳策略措施及追蹤。 五、廠商應定期盤查零件及備品,備品更換時需經業主同意。 | 於服務期滿一年後,廠商應提出節能減碳措施。 |
10 | P.19 | 六、評鑑總分及獎懲 內部及外部評鑑得分乘上分配權重後相加即為評鑑總分,如評鑑結果績效優良(年度評鑑總分80 分(含)以上)為合格,機關得作為延續履約或爾後辦理操作維護工作公開招標評選作業時,提供評選委員作為評分之參考;考核評鑑結果 (年度評鑑總分未達 80分) 為不合格,機關得依契約規定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產生之任何損失,廠商不得異議。 | 六、評鑑總分及獎懲 內部及外部評鑑得分乘上分配權重後相加即為評鑑總分,如評鑑結果績效優良(年度評鑑總分80 分(含)以上)為合格,機關得作為延續履約 或爾後辦理操作維護工作公開招標評選作業時,提供評選委員作為評分之參考;考核評鑑結果 (年度評鑑總分未達870分) 為不合格,機關得依契約規定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產生之任何損失,廠商不得異議。 | 評鑑應與代操作廠商有所關聯。 |
11 | P.20~2 1 | 附表1 各種規模處理廠之人力編制、組織及資格表 | 附表1 各種規模處理廠之人力編制、組織及資格表 註: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污)水產生量 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廠長為單位主管,其應含廢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證書;另需有廢水處理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1人以上。 |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廢 (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 |
規模(CMD) 職稱 | 處理廠 每日流量(1000CMD) | |||||||||
5 | 10 | 20 | 30 40 8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400 |
規模(CMD) 備稱註: | 處理廠 | 每日流量(1000CMD) | ||||||
5 以 下 | 0x 00 | 00x 00~ 00 00 | 00x 00 | 00x 00 | 00x 000~ 000 000 | 000x 000 | 000x 000x 000~ 000 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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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P.22 | 表 1.6-1 典型二級污水處理廠(含污泥消化、機械脫水)之人力編制 備註: 10.勞安衛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設置。 | 表 1.6-1 典型二級污水處理廠(含污泥消化、機械脫水)之人力編制 10.勞安衛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設置 ,各污水廠至少應具1名勞安人員,勞安人員不需為專任,但需具勞安 證照。 | 1. 人力編制水量改為以一定水量範圍做區隔。 2. 各污水廠均應有勞安人員,勞安人員不需為專任,但需具勞安證照。 |
13 | P.51~6 1 | 附表4 污水處理廠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建議表 備註: 1.本表僅供參考,實際維護項目及頻率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2.各廠應依設備原製造廠操作維護手冊修正上述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建議表。 3.若設備之使用時間長久及頻率頻繁,各廠應增加設備維護保養頻率。 4.設備若於該年度有故障時,應增加該項設備之維護保養頻率。 | 附表4 污水處理廠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建議表 備註: 1.本表僅供參考,實際維護項目及頻率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2.各廠應依設備原製造廠操作維護手冊修正上述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建議表。 3.若設備之使用時間長久及頻率頻繁,各廠應增加設備維護保養頻率。 4.設備若於該年度有故障時,應增加該項設備之維護保養頻率。 5.在各設備維護保養頻率期間,若設備發生異常故障,即使非原訂之維 護保養頻率,也應即進行保養,並應得保養結果詳實記載,送請業主備查。 6.代操作廠商在日常巡檢發現有異常狀態,應即進行設備勘用狀態的評價,判斷是否要暫停使用進行維修,或列為持續觀察等措置,並將處置狀況詳實記載,送請業主備查,而不能任其持續劣化,導致故障,否則經判斷歸責於代操作疏忽者,代操作廠商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7.污水處理廠設置位於海邊附近,應增加設備保養頻率。 | 1.各設備在維護保養頻率期間,若設備發生異常故障,即使非原訂之維護保養頻率,也應即進行保養。 2.代操作廠商在日常巡檢發現有異常狀態,應即進行設備勘用狀態的評價,判斷是否要暫停使用進行維修,或列為持續觀察等措置。 3.因海水鹽分量高,散撥於空氣中,常會造成機械或電子零件設備誤判、故障或锈蝕等現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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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P.62~6 8 | 附表5 ○○污水處理廠水質分析項目及頻率 | 附表5 ○○污水處理廠水質分析項目及頻率備註: 1.“☆"表法令規定的檢測項目;“※"表操作管理上需瞭解的項目;除此之外,其他項目則依各廠狀況進行調整。 2.重金屬:包括砷、鎘、總鉻、銅、鉛、總汞、鋅、鎳、六價鉻。 3.總氮:包括氨氮、硝酸氮、亞硝酸氮、有機氮。 4.水質分析項目應視各廠狀況,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5.本表僅供參考,各檢測項目及頻率機關得依各廠污水量及地方特性進 行調整。 6.若於水源水質保護區,總氮、總磷檢測頻率需增加,並需符合放流水標準。 7.小型污水廠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檢測頻率,應依實驗室設備規模進行調降,若實驗室無該檢驗設施,仍應購置或委外完成該檢測項目。 8.廠內若設置水肥投入站,需於污泥消化槽進流污泥增設採樣點,採樣項目如污泥濃縮槽出流污泥。 9.各廠進、出流水每季需進行1次非假日連續24小時全日檢測,每2個小時採樣1次,以瞭解污水廠進流及出流水質之變化,檢測項目為BOD、 SS、氮、磷及大腸桿菌。 | 依xxxx老師意見修正: 1.刪除進流匯合井。 2.初沉池進流及出流水只需判斷是否穩定,只需檢測懸浮固體物及生物需氧量。 3.厭氧池、缺氧池是針對去氮除磷程序,應增加鹼度檢測,另SVI及SV30是為了解沉澱池污泥之沉澱狀況,應刪除SVI及 SV30。 4.曝氣池已檢測MLSS,不需檢測縣浮固體,亦不需檢測化學需氧量,以生物需氧量表示則可。 5.迴流污泥中之TS、SS,主要是了解迴流污泥中生物可分解的揮發性固體物,並非MLSS,MLVSS改為VSS。 6.污泥消化槽進流污泥與污泥濃縮槽出流污泥相同,刪除污泥消化槽進流污泥。 7.污泥消化槽污泥分為厭氧及好氧,好氧檢測項目為DO,厭氧不需檢測DO,但需檢測鹼度、揮發酸。 8.污泥脫水機上層液與污泥脫水機濾液相同,刪除污泥脫水機上層液。 9.污泥餅呈現乾的狀態,無法檢測化學需氧氧量、懸浮固體及氫離子濃度,刪除以上項目及增加檢測TS及VS。 10.增加全日檢測,進行進出流水每季1次非假日連續24小時 ,每2個小時一次採樣,以了解污水廠進流及出流水質之變化,檢測項目為BOD、SS、氮、磷及大腸杆菌。 |
項次 | 頁碼 | 審查意見 | 意見修正 | 發言單位 |
1 | 工作說明書 P.7、 P.9、 P.14、 P.16、 P.19、 P.22、 P.51、 | (1)第 7 頁維護工作包括四個方式,請依提供之污水處理設備維護管理方式之特性資料,重新整理維護工作各名詞。 (2)第 9 頁(四)建議要求廠商應於服務期每滿一年後進行檢討,並提出 PDCA 計畫。 (3)第 14 頁水質及污泥管理分析,水質採樣主要針對每個單元,以瞭解其水質特性及處理效能,並作為操作時調整之依據,代操作廠商應針對檢驗時異常的部份進行分析。 (4)第 16 頁緊急應變計畫應增列防災說明,污水廠可能會遇到淹水及地震等狀況,應有防災應變計畫,如防災演練及防災預警系統等說明。 (5)建議補充代操作廠商應於服務期滿一年後,要求廠商提出節能減碳策略措施及追蹤。 (6)第 19 頁評鑑應與代操作廠商有所關聯,如增敘評鑑列為優等時,可延續履約一期等。 (7)第 22 頁人力編製建議水量改為 5,000 以下、 5,000~10,000 CMD,以某一水量範圍做區隔。 (8)目前本契約訂定污水量達十萬噸以上時才需設置安衛人員,建議每個污水廠均應有勞安人員,勞安人員不需為專任,但需具勞安證照。 (9)在各設備維護保養頻率期間,若設備發生異常故障,即使非原訂之維護保養頻率,也應即進行保養,並應 得保養結果詳實記載,送請業主備查。 | (1)已依提供之污水處理設備維護管理方式之特性資料,重新整理維護工作各名詞,詳工作說明書 P.7。 (2)已於第 9 頁(四)補充「廠商應於服務期每滿一年後,提出設備運轉狀況檢查計畫及 PDCA 計畫」。 (3)已於第 14 頁水質及污泥管理分析,補充「廠商應針對本廠處理單元之水質進行採樣分析調查,以掌握各單元水質特性及處理功能。並作為操作時調整的依據,代操作廠商應針對檢測異常之部分進行分析。」。 (4)已於第 16 頁補充「5.定期緊急防災演練」。 (5)已於第 16 頁補充「四、廠商應於服務期滿一年後,提出節能減碳策略措施及追蹤。」。 (6)第 19 頁評鑑已敘述「如評鑑結果績效優良,機關得作為延續履約或爾後辦理操作維護工作公開招標評選作業時,提供評選委員作為評分之參考」。 (7)已依意見修正第 22 頁人力編製,水量以某一水量範圍做區隔。 (8)已依意見修正第 22 頁人力編製,各水量均增列勞安人員。 (9)已於第 51 頁附表 4 備註中增列,「5.在各設備維護保養頻率期間,若設備發生異常故障,即使非原訂之維護保養頻率,也應即進行保養,並應得保養結果詳實記載,送請業主備查。」。 | xxxx老師 |
102 年度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檢討會議各單位所提意見及回覆內容如下:
項次 | 頁碼 | 審查意見 | 意見修正 | 發言單位 |
2 | 工作說明書 P.51 及契約 P.13 | (10) 代操作廠商在日常巡檢發現有異常狀態,應即進行設備勘用狀態的評價,判斷是否要暫停使用進行維修,或列為持續觀察等措置,並將處置狀況詳實記載,送請業主備查,而不能任其持續劣化,導致故障,否則經判斷歸責於代操作疏忽者,代操作廠商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11) 代操作廠商於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即進行防止系統上其他設備連帶發生故障之處置,立即檢討變更系統操作方式,若代操作廠商未進行相關應變措施,導致系統發生故障,廠商應負全系統修復或賠償責任。 (12) 契約說明書應訂污水廠移交代操作廠商或廠商移轉時,應盤查全部零件、備品項目及數量,廠商領用應經業主備查同意,並確認其必要性。廠商應完整造冊代為保管,隨時供業主點檢,若有短缺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 (10) 已於第 51 頁附表 4 備註中增列,「代操作廠商在日常巡檢發現有異常狀態,應即進行設備勘用狀態的評價,判斷是否要暫停使用進行維修,或列為持續觀察等措置,並將處置狀況詳實記載,送請業主備查,而不能任其持續劣化,導致故障,否則經判斷歸責於代操作疏忽者,代操作廠商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11) 已於契約第七條第 14 頁中增列,「四十、代操作廠商於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即進行防止系統上其他設備連帶發生故障之處置,立即檢討變更系統操作方式,若代操作廠商未進行相關應變措施,導致系統發生故障,廠商應負全系統修復或賠償責任。」。 (12) 已於契約第七條第 14 頁中增列,「四十一、污水廠移交代操作廠商或廠商移轉時,應盤查全部零件、備品項目及數量,廠商領用應經業主備查同意,並確認其必要性。廠商應完整造冊代為保管,隨時供 業主點檢,若有短缺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 xxxx老師 |
3 | 契約 P.20 、 P.31、 | 第十二條遲延履約與第十七條罰則部份可整合相關規定。 | 已將第 12 條第 1 項與第 17 條第十項第(二)目進行整合。 | 北區分處 |
4 | 契約 P.31 | 第十七條罰則中,所提按日連續處罰部份應訂罰款上限。 | 已依意見於第十七條罰則中補充:「十一、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 限。」。 | 北區分處 |
5 | 契約 P.20 | 第十一條第五項,所提「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本條之前款無相關期限之規定。 |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本條之前款指廠商「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估驗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已將原第七款內容移至第 五款前。 | 北區分處 |
6 | 契約 P.20 | 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二)款,所提「減少契約價金」x xx減少之額度。 | 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二)款,所提「減少契約價金」應 依廠商逾期之次數及狀況,由機關自行訂定。 | 北區分處 |
項次 | 頁碼 | 審查意見 | 意見修正 | 發言單位 |
7 | 契約 P.22 | 第十二條第九項第(二)款,所提「…依契約第 14 條規 定計算逾期違約金…」,第 14 條並無所提規定,請再確 認。 | 第十二條第九項第(二)款,所提「…依契約第 14 條規 定計算逾期違約金…」,第 14 條為誤植,更正為「第 12 條」。 | 北區分處 |
8 | 契約 P.23 |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 2 目中,所提午餐後、晚餐後部份,建議訂出明確時間。 | 已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 2 目中訂定午餐後、晚餐後之明確時間,「2、前款所稱午休係指工作人員於午餐(AM12:00)後尚有工作任務者;所稱晚休係指工作人 員於晚餐(PM6:00)後尚有工作任務者。」 | 北區分處 |
9 | 契約 P.26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中,所提「…契約第 8 條 第 17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契約無此項目,請再確認。 | 已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中,所提「…契約第 8 條第 17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更正為「…契約第 7 條第 18 項第 1 目至第 3 目…」。 | 北區分處 |
10 | 契約 P.3 | 契約條款第 3 條第 2 項日曆天建議刪除,因履約期限應 為幾年幾月幾日至幾年幾月幾日。 | 已將契約條款第 3 條第 2 項日曆天內容刪除,詳契約第 3 頁。 | 中區分處 |
11 | 契約 P.4 | 第 4 條移交部分,建議每廠都應有移交接管費;移交期程亦應納入契約中。 | 已依意見修正第 4 條第四項,「(註:1.移交接管指進駐日後,會同機關與原操作維護廠商配合,將工作範圍之各項設施依據現況確認權責後,點交予接續操作廠商執行操作維護工作。 2.移交接管費用主要係編列接續操作廠商人員費用,污水 廠因設備繁多,點交耗時,應編列移交接管費用。)」 | 中區分處 |
12 | 契約 P.7 | 第 5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 4 項第 3 目「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同意廠商契約價金得予調 整」,建議刪除。 | 已依意見刪除第 5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 4 項第 3 目「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同意廠商契約 價金得予調整」。 | 中區分處 |
13 | 契約 P.13 | 第 7 條第 37 項歸還部分,廠商履約期間建置之相關資料,建議全部移交。 | 已依意見刪除第 7 條第 37 項「(二)廠商履約期間使用中文化電腦資訊管理系統所建置之相關檔案資料等均須移 交予機關。」。 | 中區分處 |
14 | 契約 P.19 | 第 11 條「驗收」名稱建議改為「盤點或最後點交」。 | 已依意見修正第 11 條「驗收」名稱更正為「盤點或最後 點交」。 | 中區分處 |
項次 | 頁碼 | 審查意見 | 意見修正 | 發言單位 |
15 | 契約 P.21 | 第 12 條遲延履約「就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與未依規定之逾期 違約金罰則相同,建議合併。 | 刪除第 12 條遲延履約「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 x,每日依其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 中區分處 |
16 | 契約 P.4 | 第四條第三項第 2 行,每月基本費用含人事費、操作費、設備維護費、〝基本電費〞、…,若超出基本電費部分如何計價?另建議於每月基本費用中增加〝申請證照規費〞。 | 已依意見修正第四條第三項,「三、機關依標單所列費用,分為契約基本費用計價及實作數量計價兩部份,每月依實際執行情形支付廠商服務費用。每月基本費用含人事費、操作費、設備維護費、基本電費、雜費、申請證照規費(含維護所需工具、消耗性另件、辦公事務、保險、各項委託檢驗費及其他一切雜費)、管理費利潤及營業稅。若當月電費超出基本電費,就超出基本電費部分,以實作數量計價。實作數量計價依當月累積進流污水量計價,其單價內含監測儀器藥品及耗材費、除臭藥品費(含次氯酸鈉、硫酸、液鹼)、污泥濃縮及脫水液態高分子凝聚劑藥品費、實驗室用藥藥品費或其他藥品 等。」 | 南區分處 |
17 | 契約 P.6 | 第四條第十七項第 2 行,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建議修正為〝交通、住宿及膳雜費用〞。 | 已依意見修正第四條第十七項,「十七、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交通、住宿及膳雜費用,由機 關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 南區分處 |
18 | 契約 P.8 | 第七條第五項,廠商履約管理時若洩漏需保密者是否訂有相關罰則? | 已依意見於第七條第五項訂定罰則「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若洩漏經查屬實,機關將沒收 履約保證金,並予以解約,廠商不得異議。」 | 南區分處 |
19 | 契約 P.9 | 第七條第十四項與 P11 第二十六項內容大意相同,兩項 是否可合併,請再檢討。 | 依意見刪除第七條 P11 第二十六項內容。 | 南區分處 |
20 | 契約 P.13 | 第七條第三十八項第 6 行,評鑑頻率由機關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詳〝工作說明書附表 7〞,惟工作說明書未見 附表 7。 | 已依意見修正第七條第三十八項第 6 行〝工作說明書附表 7〞更正為〝工作說明書附表 6〞。 | 南區分處 |
項次 | 頁碼 | 審查意見 | 意見修正 | 發言單位 |
21 | 契約 P.18 | 第十條第六項,準用〝第 3 款至第 5 款〞,應為〝第 3 項至第 5 項〞。 | 已依意見修正第十條第六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更正為 〝第 3 項至第 5 項〞。 | 南區分處 |
22 | 契約 P.22 | 第十二條第九項第 3 行,…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第 14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應為〝第 12 條〞。 | 已依意見修正第十二條第九項第 3 行,…逾期未改正者, 〝第 14 條〞更正為〝第 12 條〞。 | 南區分處 |
23 | 契約 P.22、 24 |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及(十九)款,廠商若未依規定之期限提送工作文件及計畫書是否訂有相關罰則? | 契約第十七條罰則第十項第二目已明訂「(二)廠商於契約執行期間應契約各項業務,未依機關核定之期限(以書面通知為準),提送相關報告資料或完成工作之情事者,每逾期 1 日處以契約金額【千分之一】違約金,並按日 連續處罰至廠商完成改善為止。」。 | 南區分處 |
24 | 契約 P.26、 P.27、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17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情形之一…,契約條文引用錯誤;第三、五、六項,條文有關第 1〝款〞、前〝款〞等規定,請修正為〝項〞;第四項,契約因〝政策變更〞,建議 補充修正為〝政策變更或年度預算未通過〞。 | 已依意見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中,所提「…契約第 8 條第 17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更正為「…契約 第 7 條第 18 項第 1 目至第 3 目…」。另已依意見修正第十五條第四項,契約因〝政策變更〞更正為〝政策變更 或年度預算未通過〞。 | 南區分處 |
25 | 契約 P.28 | 第十六條第一項,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方式建議補充一 款〝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 已依意見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補充一款〝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 南區分處 |
26 | 契約 P.30 | 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除〝上述 1 至 3 項〞情事 外,請修正為〝上項 1 至 3 款〞。 | 已依意見修正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上述 1 至 3 項〞更正為〝上述 1 至 3 款〞。 | 南區分處 |
27 | 契約 P.31 | 第十七條第九項第(二)、(三)款,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69 分以下~60 分】(含)〞、〝【79分以下~70 分】(含)〞,建議修正為〝【69 分(含) 以下~60 分】〞、〝【79 分(含)以下~70 分】〞。 | 已依意見修正第十七條第九項第(二)、(三)款〝【69分以下~60 分】(含)〞、〝【79 分以下~70 分】(含)〞更正為〝【69 分(含)以下~60 分】〞、〝【79 分(含) 以下~70 分】〞。 | 南區分處 |
28 | 工作說明書 P.3 | 貳.二項,〝出廠污泥餅含水率不予訂定〞之選項建議檢討刪除。 | 已依意見刪除貳.二項,〝出廠污泥餅含水率不予訂定〞。 | 南區分處 |
29 | 工作說明書 P.5 | 二.(三)項,…如有缺員應於〝1 個月內〞補充人數…,期限建議再縮短。 | 已依意見修正二.(三)項「如有缺員應於七日內補充人數」。 | 南區分處 |
30 | 契約 P.19 | 第 11 條驗收條文有關驗收程序部份,因估驗與驗收之程 序不同,建議改為「估驗」或「查驗」的名詞。 | 已依意見修正第 11 條「驗收」名稱更正為「盤點或最後 點交」,「驗收程序」更正為「估驗程序」。 | 台中市政 府 |
項次 | 頁碼 | 審查意見 | 意見修正 | 發言單位 |
31 | 契約 P.31 | 契約第 31 頁(三)「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79 分以下~70 分】(含)者,列為乙等者,每(次)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違約金,一年累計 2 次以上(含),或得處暫停估驗程序(2 個月),暫停估驗期間,廠商不得請領服務費。」“或”字是否為贅字,請檢討。 | 已依意見修正第十七條第九項(三)為「(三)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79 分(含)以下~70 分】(含)者,列為乙等者,每(次)處以新臺幣【5 萬】元之違約金,一年累計 2 次以上,得處暫停估驗程序(2 個月),暫停估驗期間,廠商不得請領服務費。仍不改善者,應予停止 合約。」 | 下水道工程處六課 |
32 | 契約 P.3~4 | 在過去評鑑過程中,合約期程將會影響代操作廠商的服務品質。之前討論過履約期限以三年為主,但廠商進行移交作業的時間常需花半年至 1 年的時間,廠商實際投 入的時間已經進入第 2 年,至第 3 年時則開始準備移交作業。目前某些縣市政府履約期限為 3+1+1,利用評鑑及績效表現來決定是否繼續續約,因此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依鑑評結果作為延長合約的依據? | 評鑑應與代操作廠商有所關聯,已於契約第三條履約期限增列「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績效評鑑作業,經評鑑結果確屬績效優良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由機關洽廠商議價並議定新約: (一)評鑑績效為優良者,得辦理後續擴充工作期限【1】年;評鑑績效為尚可者,不辦理後續擴充並應重新辦理招標;評鑑績效為不合格者,除依第十七條第九項第(三)目規定辦理外,不辦理後續擴充並應重新辦理招標或得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 (二)本採購併計後龍擴充之工作期限以三年為原則。」 | 下水道工程處六課 |
33 | 工作說明書 P.19 | 第 19 頁年度評鑑總分未達 80 分列為不合格,認為過於 嚴格,因 80 分為甲等,70~80 分為乙等,未達 70 分為丙 等,建議修改列為丙等時不續約。 | 已依意見修正第 19 頁年度評鑑總分未達 70 分列為不合格。 | 下水道工程處六課 |
102 年度○○○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目 錄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1
第二條 履約標的(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2
第三條 履約期限 2
第四條 契約價金及付款方式 4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7
第六條 稅捐 7
第七條 履約管理 8
第八條 履約標的品管 14
第九條 保險 15
第十條 保證金(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16
第十一條 盤點及移交 (無者免填) 19
第十二條 遲延履約 21
第十三條 權利及責任 22
第十四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25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26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28
第十七條 罰則 29
第十八條 賠償責任 32
第十九條 其他 33
附件-工作說明書
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
茲委託廠商辦理「 」案,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網路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之方式為之。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
決標之日起生效。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九、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一、委託勞務名稱:
二、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辦理○
○污水處理廠、污水抽水站與廠內污水收集系統等有關設備之操作管理維護及景觀清潔維護,其工作內容詳附工作說明書
(以上工作事項視個案增列)。
三、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第三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本案決標後俟機關通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註:訂定明確之履約期日,履約期限以三年為基
礎。)
(二)若至次一年度廠商未續約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人時,廠商須同意繼續代為履約、操作、維護,酬勞照本合約支付價格給付,其延長期程以【6個月】為上限。(
機關得視當時財務情形決定是否與廠商後續延長其擴充期程為:下一年度起至機關通知日止期程上限為6 個月)
(註:如有外界民眾的干擾等因素,延長期 4 個月可
能不太足夠,因此建議延長至六個月或由機關自行做修改。)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履約期限延期:
(一)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3、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4、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5、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6、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二)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
,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四、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依契約規定辦理績效評鑑作業,經評鑑結果確屬績效優良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由機關洽廠商議價並議定新約:
(一)評鑑績效為優良者,得辦理後續擴充工作期限【1】年
;評鑑績效為尚可者,不辦理後續擴充並應重新辦理招標;評鑑績效為不合格者,除依第十七條第九項第(三)目規定辦理外,不辦理後續擴充並應重新辦理招標
或得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
(二)本採購併計後龍擴充之工作期限以三年為原則。五、期日:
(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四)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四條 契約價金及付款方式
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廠商依契約辦理第二條規定之服務,機關應支付廠商服務費共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拾 元整,其結算總價按實際服務內容及期程計算之。
二、廠商應於每月服務結束後【10】天內,提出當月份之操作維護管理報表(內容詳工作說明書)送請機關核備,俟機關核可後付予廠商月服務費。
三、機關依標單所列費用,分為契約基本費用計價及實作數量計價兩部份,每月依實際執行情形支付廠商服務費用。每月基本費用含人事費、操作費、設備維護費、基本電費、雜費、申請證照規費(含維護所需工具、消耗性另件、辦公事務、保險、各項委託檢驗費及其他一切雜費)、管理費利潤及營業稅。若當月電費超出基本電費,就超出基本電費部分,以實作數量計價。實作數量計價依當月累積進流污水量計價,其單價內含監測儀器藥品及耗材費、除臭藥品費(含次氯酸鈉、硫酸、液鹼)、污泥濃縮及脫水液態高分子凝聚劑藥品費、實驗室用藥藥品費或其他藥品等。
四、廠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及機關指示與原操作維護工作廠商辦理
移交接管工作,所需移交接管費用,由機關支付,倘若廠商與前任操作維護廠商為同一廠商時,因無辦理移交作業程序,僅部分文書資料更動,機關不支應廠商移交作業費。
(註: 1.移交接管指進駐日後,會同機關與原操作維護
廠商配合,將工作範圍之各項設施依據現況確
認權責後,點交予接續操作廠商執行操作維護工作。
2.移交接管費用主要係編列接續操作廠商人員費用,中大型污水廠因設備繁多,點交耗時,建議編列移交接管費用。)
五、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如未於時限內辦理各項檢驗或許可之申請作業),落後預定進度達
30 日以上者。
(二)履約有瑕疵(如未依規定填寫報表或人員出缺勤情形與事實不符)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六)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七)廠商未於日常巡檢中,確實巡檢各設施之運作狀況,未能及時加以有效處置,而延誤導致設施造成巨大損傷,而歸責於廠商責任,必須負賠償責任。
(八)其他違約情形。
以上各項情形,其履約項目如工作說明書內容所示,其標準由機關認定之。
六、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七、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八、廠商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
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九、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十、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十一、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於最後一次向機關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機關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十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十三、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十四、於發生緊急事故時,廠商應立即先作必要之處置, 並即通知機關,及全力配合機關進行緊急應變措施, 若因而造成服務費用及工作內容之改變,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另行議定。
十五、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
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有履約保證金者,並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十六、契約價金給付,如遇政府會計年度保留期間、預算審查或其他通常事變不可抗力原因給付延遲時,機關得俟保留期滿或延遲原因消滅時支付,廠商不得藉口停工或對機關求償。
十七、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
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交通、住宿及膳雜費用,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八、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機關,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或與機關另行議定。
十九、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一)業主之政風單位;
(二)業主之上級機關;
(三)法務部政風司;
(四)採購稽核小組;
(五)採購法主管機關;
(六)行政院主計處。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
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二、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三、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四、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五、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六條 稅捐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
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機關代繳。
三、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機關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第七條 履約管理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契約所需履約標的之全部材料、人員、機具、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含於契約總價內,由廠商自備。
三、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四、機關及廠商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若洩漏經查屬實,機關將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予以解約,廠商不得異議。
六、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等均屬機關所有,均應保密不得洩漏,若洩漏經查屬實,機關將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予以解約,廠商不得異議。
七、共同投標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標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涉及專利或特殊工法或技術或該禁止反不利競爭,且經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者,不在此限。
八、轉包及分包:
(一)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二)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三)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四)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需更換分包廠商。
(五)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六)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九、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一、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二、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十三、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十四、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十五、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如有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十六、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
十七、廠商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要求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十八、勞工權益保障:
(一)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機關備查。但廠商為合作社,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為其社員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廠商為自營作業者時,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
(三)廠商應於簽約後 日內(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自行
填列),檢具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機關備查。
(四)機關發現廠商未依法為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
,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由廠商負責賠償派遣勞工之損害。
(五)廠商對於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
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六)機關對於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督促廠商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十九、本契約之工作說明詳如本工作說明書。
二十、廠商除協助機關操作及維護本廠截流設施外,應注意廠區內外環境整潔及做好敦親睦鄰,適時協助鄰近居民辦理公共活動。
二十一、 廠商需協助機關辦理外賓參訪服務範圍時之招待(含提供宣導資料、紀念物品、膳食、茶水與點心等)及導覽解說等事宜。
二十二、廠商應負責本廠之保全工作,除報經機關核准之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進入或使用本廠之任何設備。
二十三、廠商於簽約後接獲機關書面通知後即應派人會同機關辦理本廠之移交工作,依移交清冊及本廠工程竣工結算書圖內容檢測本廠各項設備,移交完成後,廠內所有設施之數量保管及功能維護皆屬廠商責任,如發現設備有短少及缺失、功能不符,由廠商負責補足及修復。
二十四、移交完成前之設備異常或備品未補足者,如前操作維護廠商不願或拒絕修復,機關將以前操作維護廠商未請領之計價款及履約保證金自行發包採購、施工、修復,不足部份由機關向前操作維護廠商求償。
二十五、廠商於履約期間若因操作、維護不當致遭相關單位處罰或民眾抗爭或機關其他配合廠商損失,廠商需自負罰款或賠償責任並妥善處理衍生事宜,倘致使機關設備及聲譽遭受損害,廠商亦需負賠償責任。
二十六、機關將其所有之物品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者,該物品如因廠商緣故而有滅失、損壞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七、履約期限內之土木結構、機具、設備等,若有損毀或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者,除對整廠之運作有影響外,廠商需報予機關核定辦理會勘,以確認進一步處置情形,未依程序報核而自行
修復時,其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若該結構或機具設備之損毀或功能無法正常運作對整廠之運作有影響而急需緊急修復時,廠商得以傳真或電話方式先行告知機關現況及處置方式後即行搶修,所需費用由雙方再行議價。
二十八、廠商因維修所需使用備品應列入月報定期提送,並將所耗用備品於契約終止前三個月編造採購清單及相關規範供機關採購。
二十九、任何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單一設備且單一事件之故障修理工作,視為重大事故維修。廠商於重大事故發生時,應於
3 天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故障項目、發生原因、責任歸屬、修護方式(含修復期限)、費用分析等送交機關進行審核,再由機關發包辦理修護工作,未修復期間,廠商仍應負責正常之運轉操作,並於事後提出修護成果報告,由機關支付先行修復之差額費用。
(註:【】內金額由機關依污水廠規模及設備常態維修成本訂定)
三十、本廠操作部份採 【24】小時執勤,日間正常班駐廠技術人
員及中、夜班之值班人數(保全人員除外)不得少於「附件-工作說明書」参、人員組織、管理及訓練之規定。
三十一、廠商需依「工作說明書附表 6-採樣分析項目頻率表」之頻率(廠內無法自行檢驗項目及相關規定部分),主動安排會同委外檢驗單位於現場進行採樣工作,並知會機關,除機關另行抽驗之費用外,其餘水質及污泥檢驗費用均由廠商自行負擔,廠商需與委外檢驗單位自行協調樣本分析及報告製作所需時間,倘因此涉及委外檢驗請領計價款項之情形者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十二、如因廠商未能因預防性巡視發現設施異常,並做預防性處置等之不當操作或疏失,且非已達使用年限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設備功能減低、損壞或操作不當致損失時(由機關認定),廠商需負賠償所有費用及機關之損失。若廠商不履行,機關將予以解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視情節要求保證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十三、廠商於執行本契約所載工作時,若有增加固定設施之需要
時,需經機關核可後,始得施作,並於契約結束後回復原狀,惟經機關同意保留者除外。
三十四、廠商使用於履行本契約所載工作,由其所有並提供於契約工作必需之操作維護機具,其所有權仍屬廠商。
三十五、本服務工作結束後,廠商所提供之操作維護儀器、設備等設施如予出售,機關有優先承購之權利。
三十六、歸還
(一)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辦理歸還事宜,廠商需將機關於移交時所提供廠商使用之所有建物
、設備、強制備品、一般備品、消耗備品、特殊工具及文件等依據移交清冊(含契約期間之變更項目及備品使用及採購之增減) 進行點交歸還機關。
(二)歸還前服務範圍內之所有設備廠商需能保持功能正常運作並配合移交予下一任操作維護廠商,並依本案移交清冊所列補充足量備用零件,設備功能異常或備品未補足者,如廠商不願或拒絕修復,由機關代為辦理修復,所需修復經費機關將以未請領之計價款及履約保證金自行發包採購、施工、修復,不足部份將向廠商求償。
三十七、為落實機關之監督及管理工作,機關將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發布實施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作業要點」對廠商之服務績效進行內、外部評鑑考核工作,其評鑑範圍包含公共污水處理廠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務績效展現等各類營運績效評分。上半年辦理內部評鑑,下半年辦理外部評鑑為原則,評鑑頻率由機關依需要自行訂定,詳工作說明書附表 6。另內政部營建署及相關主管機關若有公布或修正相關「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標準作業手冊」時,依相關最新規定辦理評鑑事宜。
三十八、廠商於設備故障時,如需立即變更系統之操作,以防止系
統上其他設備受影響而故障,若廠商未做應變措施以致處理系統故障,廠商應負維修及賠償之責。
三十九、代操作廠商在日常巡檢發現有異常狀態,應即進行設備勘用狀態的評價,判斷是否要暫停使用進行維修,或列為持續觀察等措置,並將處置狀況詳實記載,送請業主備查,而不能任
其持續劣化,導致故障,否則經判斷歸責於代操作疏忽者,代操作廠商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四十、代操作廠商於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即進行防止系統上其他設備連帶發生故障之處置,立即檢討變更系統操作方式,若代操作廠商未進行相關應變措施,導致系統發生故障,廠商應負全系統修復或賠償責任。
四十一、污水廠移交代操作廠商或廠商移轉時,應盤查全部零件、備品項目及數量,廠商領用應經業主備查同意,並確認其必要性。廠商應完整造冊代為保管,隨時供業主點檢,若有短缺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機關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機關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監督人員審查、查驗。機關監督人員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廠商將未經審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機關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五、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六、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七、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或減少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八、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九、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廠商負責。
第九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雇主意外責任險。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商業火災保險(附加爆炸險)。商業火災保險用以保障本契約設施之實際損失,提供本契約相關設備財產之火險項目。機關、廠商雙方列為共同被保險人,受益人及賠償受領人應為機關。
□其他: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廠商應辦理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用以保障本契約服務期間,因可歸責於廠商原因所肇致於第三人(含機關人員)任何財產或任何人身之實質上損害、損失或傷害所負之責任,其保額每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台幣【xx萬元】(自負額最高新台幣五千元),每件體傷或死亡事故不低於新台幣【貳仟萬元
】(自負額最高新台幣五千元),每件事故財物損害不低於新台幣【一千萬元】(自負額最高新台幣一萬元),事故次數應無限制。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融為【五千萬元
】。
二、廠商依前項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一)承保範圍:除另有規定外,為財政部保險司核定制式保險單之保險範圍。
(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三)被保險人: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其保額每人體傷或死亡不低於新台幣貳佰萬元,每件體傷或死亡事故不低於新台幣貳仟萬元
(六)保險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之日止(由招標機關載明),有延期
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七)未經機關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八)其他:如因廠商因素致機關終止契約,則廠商已支付
之保險費機關不另給付,廠商不得異議。
三、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四、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五、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
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六、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七、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八、保險金額未達合約保險價金額度其價差應予扣除。
九、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8 款辦理。
第十條 保證金(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
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預付款已扣回金額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範例:履約保證金於工程進度達 25%、50%、75%及驗收合格後,各發還 25%。】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百分之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保 固 保 證 金 於 完 成 以 下 保 固 事 項 或 階 段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非結構物或結構物之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按比例分次發還。
保固期在 1 年以上者,按年比例分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二、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有採購法第50 條第1 項第3 款至第5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採購法第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五、廠商如有第 3 項所定 2 款以上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六、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 3 項至第 5 項之規定。
七、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5% 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八、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九、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四)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
。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十、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機關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廠商未依機關之通知予以延長者,機關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一、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十二、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機關許可,不得自行退保。其經機關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機關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三、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第十一條 盤點及移交 (無者免填)
一、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
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估驗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 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廠商應於完成履約後7日內,將相關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20 日內辦理估驗,並作成估驗紀錄。
□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估驗之程序完成後30 日內辦理估驗,並作成估驗紀錄。
□廠商每月辦理估驗計價(檢附操作維護管理月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並於每年年底提送年報辦理部分驗收。廠商依本契約相關條款規定執行工作,於工作完成後應依不同之工作性質分別檢附操作維護管理月報告、檢測報告、檢驗報告或檢查合格證、工作完成報告等,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供機關審查,經機關核可後以書面回覆做為估驗計價之依據。
□廠商每月辦理估驗(書面驗收以經機關核准之每月操作維護月報告做為日後驗收依據,而設備則為現場測試及數量點交驗收),契約到期再進行驗收。
□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估驗,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廠商應於每個月10 日前(如遇連續假日則順延),提出前月份之操作維護管理報表(內容詳工作說明書)送請機關審核或驗收,俟機關審查核可或驗收後付予廠商月服務費。
三、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廠商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機關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四、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估驗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五、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估驗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_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十二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六、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2 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七、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三、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四、機關及廠商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九、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
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2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權利及責任一、機關之權責
(一)機關應儘可能在行政上給予所需之協助與有關機構之
協調。
(二)廠商依據本契約之規定,將工作成果提送機關審查後
,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函覆廠商;惟機關之審查認可並不解除廠商對完善規劃作業與符合契約文件規定應負之責任。
(三)機關認為廠商所派遣之工作人員有能力不足、行為不
檢、過失或違反本契約規定等情事,得以書面通知廠商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四)機關及機關指派之人員或機關正式委託之營運管理技術顧問,有對廠商執行本工作之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指示、審查、查驗、考核及評鑑之權。
(五)機關之其他權利與義務詳工作說明書之相關規定。二、廠商之權責
(一)廠商履行本契約應以自己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並自負盈虧。
(二)廠商應依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送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各工作項目之細部計畫,且所提工作內容須不低於本契約及工作說明書之要求,並於機關核定後據以執行本工作。
(三)廠商廠長之責任 1、廠商應遴派經機關同意之人選常駐本廠,擔任廠商廠
長職務,全權代表廠商督導代操作維護服務工作之執行,並負責管理廠商工作人員,嚴格約束工作人員遵守紀律,並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時段(含午休及晚休)喝酒及賭博,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2、前款所稱午休係指工作人員於午餐(AM12:00)後尚有工作任務者;所稱晚休係指工作人員於晚餐(PM6:00)後尚有工作任務者。
3、本契約服務期限內,主管機關或機關進行查驗工作時,廠商廠長(或經機關認可之組長級以上代理人)應配合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依本契約第 17 條相關規定處以違約金。
(四)廠商應將其廠長及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向機關報核,經機關同意後進駐工作範圍內;廠商廠長及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及資格應符合代操作工作說明書內之要求;如工作人員有異動,廠商應檢附前述資料報請機關同意。
(五)廠商廠長非經機關同意不得擅離。機關如認為廠商廠
長不稱職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廠商更換,廠商應依機關所定期限更換符合要求之適當人員。廠商廠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經機關認可之組長(含)以上代理人代理執行職務。
(六)廠商工作人員之組長(含)以上人員須為專職,派駐期間不得從事本契約服務項目以外之工作。
(七)廠商執行本工作期間,不得違反中央機關、政府主管機關及機關所訂定之相關法規之規定;本工作主要相關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及附件所列者。
(八)若廠商於本工作期間,有任何違反相關法規或未達法規所訂標準之情事,廠商應即提出修正改善方法與其改善期限、預估改善金額之書面報告予機關審核,並依機關核定結果辦理。
(九)本各設施之操作、維護及營運所需各項證照中所載明之相關法規規定,廠商均應確實遵守。
(十)於本契約工作期間,廠商應依據環保、勞工安全衛生
、電氣、能源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設置專責人員或技術員、取得本契約各設施之操作維護所必需之證照與許可,並辦理相關證照及許可之依法換新事宜。
(十一)廠商因執行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機關交付之任何資料、文件及物品,非經機關之書面同意,不得提供、讓與或告知任何第三人,且不得公開其作業結果或過程上所得之任何資料,廠商並應要求其員工遵守本條之規定
。廠商及其員工如有未經機關書面同意而外洩資料,造成機關不利影響或損害時,廠商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但當時已為公開之資訊或廠商向第三人取得之資訊則廠商不負保密責任。
(十二)廠商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簽證。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書等。
(十三)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許可或專責人員設置,依法規應以機關名義申請,而由廠商代為提出申請者,除契
約已編列費用者外,其所需規費由機關負擔。
(十四)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十五)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六)廠商履約所供後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十七)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十八)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十九)廠商履約,應提交之工作文件及其期限詳如工作說明書等相關規定。
(二十)廠商之其他權利與義務詳工作說明書之相關規定。第十四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含
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十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 以受讓營業者為限) ,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 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
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七、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違反採購法第39 條第2 項或第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
商。
(二)有採購法第50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 條至第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九)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十)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一)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二)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
(十三)違反本契約第7 條第18 項第1 目至第3 目情形之一
,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十四)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或年度預算未通過,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廠商結算部分或全部契約價款。。
五、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六、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規定。七、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
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並得向廠商求償未履約所造成之損失。
八、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
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九、廠商不得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xx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機關
□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三)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五)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
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罰則
一、廠商履行本契約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條之規定支付違約金外,另應依第 19 條之規定,對機關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機關基於政策考量,或機關基於提升處理功能考量需進行改善工程時,而要求本污水處理廠降低污水處理量,如因此遭環保主管機關告發處分,所衍生之責任及損害與廠商無涉。
二、有關代操作維護工作及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罰則如下:
廠商在契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發現,每次處以新臺幣【50】萬元違約金,並應於機關通知之限期內改善完成。如未能於前述機關通知之限期內改善完成者,機關得以違約金額每日契約金額千分之一按日連續處罰至廠商改善完成為止,機關得視同「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廠商未獲機關書面同意,即進行污水(污泥)溢流或繞流。
2.廠商未獲機關書面同意,即任意停工或停止進流污水。如確屬緊急狀況,廠商得先行以電話報備後,依照相關環保法規規定辦理,並於事後提供書面報告者,免罰。
三、廠商工作成果應符合環境保護署最新放流水標準之要求,如經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之狀況時,每次處以新臺幣【6】萬元違約金,廠商並應負擔複測有關費用。
有關處理污水質、量未能符合要求,其係屬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造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罰:
(一)機關基於政策考量,或機關基於提升處理功能考量需進行改善工程時,要求本污水處理廠降低污水處理量者
。
(二)本污水處理廠進流污水水質超出該廠之設計限值所列
水質項目濃度,致違反放流水標準者。
(三)進流污水量超過污水處理廠設計容量,致違反放流水標準者。
(四)台電公司限電或停電時間超過緊急發電機備用油料發電時間致無法操作者。
(五)受戰爭影響者。
(六)發生天災地變造成廠內重要設施損壞致無法操作者。 (七)民眾圍廠抗爭致無法操作者。
(八)社會發生暴動或罷工致無法操作者。
(九)廠商進行作業說明規定之重要設施設備保養維護工作
,致必需時降低處理量,經廠商事先提出而經機關核准者。
(十)廠商確實依作業說明之規定代操作且於正常操作情況下,廠內重要設施故障損壞致無法操作,經機關會勘認定,係屬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者。
(十一)其他廠商提出、經機關認定,係屬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者。
四、廠商在契約期間如屬操作維護工作及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發現,每次處以新台幣
【3 萬】元違約金。
(一)除上述1 至3 款情事外,廠商違反相關法令者。
(二)廠商有未依「工作說明書」之規定,執行各水質採樣並完成檢驗分析之情事者。
五、廠商如無故不操作維護或操作維護不當,每次處以新台幣【5萬元】違約金,並應於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完成。如未能於前述機關通知之限期內改善完成者,機關得以違約金額每日【5萬元】按日連續處罰至廠商改善完成為止。
如有下列情事即視同操作維護不當: 1.廠長或依排班表之輪班人員擅離職守。
2.廠商有未依本契約規定派駐人員之情事者。
3.駐廠人員經機關抽查當月【二次】未依規駐廠者。
4.設備故障廠商應立即修復,若無法立即修復時,應於三日內提送書面報告,詳述原因並評估改善辦法及修復
期限。
5.所報備之書面資料需載明預定修復期程並以【七日】為限,經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6.估驗內容、檢附照片不實者。
六、如因廠商之不當操作或疏失而造成設備功能減低、損壞或操作不當致損失時(由機關認定),廠商需負賠償所有費用及機關之損失。若廠商未依規定辦理修復,則機關得委由第三者辦理費用由履約保證金中支付。若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予以解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要求保證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本案屬專業責任代操作維護,如受環保主管機關處分及可歸責於廠商者,該處份之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八、廠商需依照審查核備之標準操作及維護程序手冊進行整廠設施之操作及維護保養作業,如為配合操作實務考量需對操作及維護程序進行更動、調整或停止使用,廠商必須先行以書面報請機關同意,並配合修正重新提送標準操作及維護程序手冊後據以實施。如因緊急應變需要或確有其更動之急迫性,廠商必須於更動後 24 小時內報請機關核備,並於緊急狀況解除後立即恢復正常操作維護作業。廠商如未能確實遵守本項規定,將視同廠商缺乏正常操作維護本廠之能力,機關得以書面催告廠商改善。如廠商未即照辦,機關得以每次處罰廠商【1 萬元】之違約金。
九、有關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之相關罰則如下:
(一)操作營運維護績效內評或外評成績在59 分(含)以下
,列為丙等,每(次)處以新臺幣【50 萬】元之違約金
,機關得視同「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69 分(含)以下~60 分
】者,列為丙等,每(次)處以新臺幣【10 萬】元之違約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得暫停估驗程序
(3個月),暫停估驗期間,廠商不得請領服務費。 (三)操作營運維護績效評鑑成績在【79 分(含)以下~70 分
】(含)者,列為乙等者,每(次)處以新臺幣【5 萬】元之違約金,一年累計2 次以上,得處暫停估驗程序(2
個月),暫停估驗期間,廠商不得請領服務費。仍不改善者,應予停止合約。
十、通用履約瑕疵罰則
(一) 廠商履行本契約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者,上列第1 項至第3 項罰則優先適用,餘依本項規定執行。
(二)廠商於契約執行期間應契約各項業務,未依機關核定之期限(以書面通知為準),提送相關報告資料或完成工作之情事者,每逾期1 日處以契約金額【千分之一】違約金,並按日連續處罰至廠商完成改善為止。
十一、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第十八條 賠償責任
一、約定應由廠商辦理之各項工作,廠商必須確實執行,如因廠商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機關遭受損失,機關得依據實情扣除尚未給付之服務費,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要求廠商負責賠償損失。
二、如因廠商疏失而造成違反相關法規,廠商除應承擔法規中罰則之罰款,並負造成其他相關人員、設施損害之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經廠商採取緊急因應措施,使設施發揮最大之處理功能後,經機關核可者則免罰︰
(一)進流污水量超過污水處理廠設計容量,致違反放流水標準者。
(二)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所造成之過失或行為。 三、如因廠商之過失而造成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得於
廠商尚未支領之契約價金或履約保證金內扣除,如仍有不足,得向廠商追繳;其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但若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在此限,廠商應負擔所有賠償費用及機關之損失。
四、廠商因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一)機關之額外支出。
(二)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
(三)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延後獲得所生之損害。
(四)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五)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損害。第十九條 其他
一、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
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廠商履約時不得僱用機關之人員或受機關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廠商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機關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廠商應備翻譯人員。
四、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機關及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七、本契約未盡事宜,得由機關、廠商雙方商議解決之。
八、本契約之文字,由機關本於誠信原則解釋之。
九、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查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2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56250 號函(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採購法規關解釋函),廠商人員及其他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應遵守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
立 契 約 人
機 關:統 一編 號:法定代理人:住 址:
電 話:
廠 商:統一 編 號:負 責 人:身份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污水處理廠
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工作說明書
內政部營建署
中華民國○年○月○日
目 錄
壹、權責劃分……………………………………………… 1
貳、處理功能保證………………………………………… 3
參、人員組織、管理及訓練………………………………… 4
肆、操作維護工作………………………………………… 6
x、污泥清運……………………………………………… 10
陸、環境清潔及整理計畫………………………………… 11
柒、相關報表……………………………………………… 11
捌、水質及污泥管理分析………………………………… 14
x、保全勤務……………………………………………… 15
壹拾、緊急應變畫………………………………………… 15
壹拾壹、法定檢驗工作及保養…………………………… 17
壹拾貳、計價方式………………………………………… 17
壹拾參、操作績效評鑑辦法……………………………… 18
附表 1 各種規模處理廠之人力編制、組織及資格表…… 20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 29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 39
附表 4 污水處理廠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建議表……… 51
附表 5 ○○污水處理廠水質分析項目及頻率 62
附表 6 ○○污水處理廠代操作維護績效評鑑表………… 69
壹、 權責劃分
一、○○政府(機關)之權責
(一)機關於辦理移交接管時應依移交接管清冊所列,提供本契約工作範圍內之結構物、建物、管線、設備、特殊工作、資訊軟體及文件(至少包括移交接管清冊、相關圖說、操作維護手冊等)等,交由廠商使用,惟其所有權仍歸機關所有。另結構物或建物等物件之安全由機關負責。
(二)機關應行使之公權力,包括諸如預算編列、對其他政府機關之協商、法規研擬、廢(污)水接管及其水質水量調查、公共關係、公害糾紛處理等。
(三)機關有權督導及審核廠商之相關工作及報表: 1.抽查操作維護工作日誌、審查月報、年報及相關工作計畫。
2.審閱及複製廠商有關本契約之操作維護、費用及實驗室數據等相關資料。
3.辦理廠商之操作績效評鑑工作。
4.督導廠商之各項操作管理工作。
(四)□機關除按月核付廠商服務費用外另負擔水費、電費、電訊費、污泥處置費等。水費、電費、電訊費、污泥處置費等由廠商代為繳納,於請領計價款時再向機關辦理檢據核銷。倘廠商因延遲繳納致衍生罰款(滯納金),需自行負責不得向機關據以請領款項。
□機關除按月核付廠商服務費用外,另應負擔水費、電費、厭氧單元瓦斯費、污泥處置費。
二、操作維護管理廠商(廠商)之權責
其工作內容應不少於下列規定。
(一)提供每日24 小時之○○污水處理廠、【水肥投入口】(視機關需要調整之)、【協助區內(事業)用戶納管審查】、【保全勤務與○○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現有與新增之截流站(井)操作維護】及【管理】服務等。
(二)在符合放流水質相關法規規定下,不得浪費電力及用水。廠商應於操作維護三個月後提出水、電使用計畫書予機關核備,並據以實施。
(三)廠商應對工作人員及機關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包括但不限於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勞工安全衛生、公共關係、水質採樣分析之品保/品管制度、緊急應變、自主品管、急救等相關訓練課程。
(四)行政大樓、廠區各工作站房之浴廁、洗手間所需使用之垃圾桶、衛生紙、洗手乳或肥皂、垃圾袋等清潔用品均由廠商供應其費用包含合約內、機關不另計價。
(五)依據設備原製造商之操作維護手冊,編擬SOP(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s)及SMP(Standard Maintenance Procedures),以進行各項操作維護管理工作。
(六)廠商應依附表1提供符合資格及足夠完成契約工作之人力。
□依「○○○○○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水資源回收中心之職工員額,應有設籍○○里、○○里、○○里及○○里達【二】年以上之居民半數以上。
(七)依緊急應變計畫書(含任務分配、訓練計畫及模擬演練)提送機關核備,並每年實施一次緊急應變之訓練。
(八)如因機關法令或政策變更,提前終止污泥、篩渣、沉砂及浮渣清除處理作業。廠商必須配合辦理不得異議。
(九)廠商應負責清運○○污水處理廠運轉期間產生之污泥(含廢棄物等),並清運至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場(廠)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清運車輛需符合環保法規及道路管理條例,運輸過程中不得有污泥、污水散落地面等二次公害發生。
(十)廠商應與機關共同增進公共關係,如進行宣導、敦親睦鄰、配合相關計畫之執行、參觀及解說活動等活動,如有參訪活動時,廠商應負責參觀導引。
(十一)有關廠內場地管理,廠商應依據實際需求制定管理辦法提交機關核備後實施,場地之借用不得有營利之行為。
(十二)廠商應建立化驗室品質管理系統,以確保分析數據之可靠性及準確性;依相關規定執行各處理單元監測、採樣分析工作並做成記錄,以利單元之操作控制及查考。
(十三)廠商應依相關規定執行各處理單元之水質樣品採集及分析工作,且其採樣及運輸之方法與過程應嚴格執行相關之品保/品管工作。
(十四)廠商應於契約終止【60 】天前,製作機關所供應之結構物、建物、管線、設備
(含備用耗材)、特殊工具、資訊軟體及文件等之清單,且應先進行全廠總體檢並提出體檢報告,以辦理歸還手續,契約屆滿或終止後應全數歸還機關,若損壞短缺時應由廠商負責修復補足。所製作之移交接管清冊須包含廠商歸還予機關之部分以及廠商移交予次一期代操作維護服務廠商之部分。
(十五)原設備承包商執行保固相關作業時廠商應予配合。
(十六)當廠商發現設施異常,有威脅到人員健康、公共安全或有違規排放之虞時,或當進流水超過本廠設計限質時,應立即處置並立即口頭報備(於1小時內口頭通知,三日內補提書面資料)機關,處置完成後並需進行後續監測工作。
(十七)依水污法規定事項提報相關資料,並於期限到達十日前報知機關。
(十八)廠商應自行委託專業廠商執行下列工作:(一)特高壓、極高壓電器設備之檢驗、 (二)法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驗、(三)廠區保全、(四)廢棄物清除。廠商如符合各別專業資格,得自行辦理該項專業工作。惟廠商應於工作執行前,提出證明文件且經機關完成任可程序。
(十九)廠商應於訂約翌日起14日內,檢送本契約執行期間所用之專用章、廠長章及副廠長章(章戳應為橫式)至機關核備,用於一般報表及對機關提送之備忘錄。
(二十)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訂之「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之規定,逐年向機關提報本工作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貳、 處理功能保證
一、污水排放水質應符合環保署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10090770 號令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若環保法令修正,應從其新修正之規定。二、□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應不高於80%。
□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月平均值應低於80%。
□出廠污泥餅含水率月平均值應低於80%,單日檢測值不得高於82%。
參、 人員組織、管理及訓練
一、人員組織
(一)廠商應參考且不少於附表1,詳細編列操作維護工作組織人力及職掌表(需包括職務代理人相關規定)於操作營運計畫書中送機關核備後據以實施。
(二)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進駐日完成工作人員進駐工作,並開始提供相關服務。
(三)廠商人員進駐前應提送工作人員詳細學經歷,包括姓名、身份證字號、電話、生日、詳細戶籍、通訊住址、證照、訓練、工作經驗、年資、勞保證明等相關資料予機關核備,資格不符者機關得以要求更換。
(四)廠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於雇用人員時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員工實行定期健康檢查。
(五)廠商因緊急事故、特殊事件需聘請臨時人員,應事前將人員數量及預估金額報請機關同意。若事件緊急,得口頭報請機關同意,三日內補書面資料。
(六)相關證照人員
廠商應依據相關法規設置專責人員及由取得證照人員執行工作,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下水道法規規定之甲、乙級技術士。
2.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主管」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及對工作範圍內相關設施實施自動檢查等業務。
3.相關機械設備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法應設置之人員。
4.環保署民國97 年2 月27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70014554 號令修正發佈「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中之規定,聘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並執行相關業務。若法令有修正,則從其新規定。
5.其他依相關法規規定之專業證照。
□(七)勞工薪資保障
○○○水資源回收中心管理操作維護工作,需具專責操作及維護專業技術人員對設備熟悉度攸關管理品質良否,為免員工因薪資結構不合理問題,衍生流動率偏
高、員工素質低及士氣低落,影響水資源回收中心操作、維護之運作;廠商應支付操作、維護人員薪資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27,000元整之保障,上述薪資不含勞保、健保、年終獎金及每月退休準備金提繳6%費用。廠商於合約期間內,未依本合約之規定支付操作、維護人員薪資者,經查證屬實,每次處以新臺幣5萬元違約金。
二、人員管理
為確保系統正常運轉,廠商應妥善管理、督導其工作人員,以發揮最大效益。人員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
(一)人員出勤、管制及考核記錄
廠商應依相關法規並派員辦理廠商人員出缺勤管制,機關得隨時查核廠商人員出缺勤管制記錄。
(二)駐廠人員應確實依經機關核備之人員組織執行,並不可少於最低需求人力,其多於合約人數需說明工作職責並報請機關核備。
(三)人員新進或離職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機關報備,如有缺員應於七日內補充人數,如未於期限內補足,除所缺員額不予計價外,並依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四)駐廠人員之現場安全及紀律管理等,概由廠商負責。
(五)廠商工作人員若工作能力不佳,機關有權要求廠商於一個月內更換工作人員。
(六)廠商工作人員應著統一之工作服或制服,另應於考量工作安全之情形下,於工作服或制服上配帶識別證以顯示工作人員姓名。
(七)□ 委託合格之保全公司,提供廠區24 小時三班制門禁保全警衛。
□代操作廠商自行雇用員工。
(八)本廠於夜間、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時間,須派專人擔任值班主管。
(九)機關將不定期抽查執勤人員之出勤狀況,若有缺勤情事,每人每日扣款新台幣壹萬元正。
(十)廠商應指派人員每日定時執行廠內設備及設施與周遭環境執行巡檢工作,並作為紀錄。
(十一)本廠操作人員為24 小時輪班制,若有人員請假(事假、年休、調班等)應於3 日前告知廠商主管人員,並應填寫請假單經廠商主管人員核准後生效;公出應先填寫公出單,經廠商主管人員核准後生效(廠商主管人員公出應向機關人員或其代理人報備);無法事前請假(病假、臨時需求等),亦應於銷假當日補填請假單說明請假原因;如有任何人員調動應於事前排定代班人員,廠商得視實際需求聘請備用人員以便因應人員臨時請假之狀況,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項下。
三、人員訓練
為提升工作人員專業素養,確保本系統妥善永續操作,廠商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並於半年提送訓練計畫(包括訓練師資、課程安排及教材等)送機關核備後實施。其教育訓練方式及內容至少應包括:
1.訓練方式:
應聘請國內外具實際操作維護經驗之專業人員或原製造廠商技師,針對管理、操作、維修、水質分析等工作人員進行訓練。訓練方式應包括課堂講習及現場訓練二種方式,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且每人不得少於4小時。
2.訓練內容: (1)勞工安全衛生 (2)行政管理、公共關係 (3)實驗室管理 (4)緊急應變處理 (5)其他
3.其他規定: (1)教育訓練之師資及計畫之擬定應由具污水廠管理實務經驗至少5年之工程師
或專家學者為之,不得為駐廠人員或主管。 (2)廠商進行教育訓練之相關課程,機關有權派員參與,廠商不得拒絕。 (3)廠商進行之現場訓練,應全程錄影拍照,並15日內將電子檔送機關備查。
肆、 操作維護工作
一、操作工作要求
廠商進行設備操作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依設備原製造廠操作維護手冊修正編撰標準操作程序 (Standard OperationProcedures) SOP 送交機關核備後據以執行,SOP 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基本資料說明:包括系統說明、配置方式、設備說明、主要功能、操作原理、
控制程序及儀表等。 2.操作前準備及安全檢查。
3.一般操作程序:指例行性操作,包括正常操作程序、啟動操作程序及關閉操作程序。
4.特殊操作程序:處理系統、單元或設備異常時,經由操作調整進行補救改正之操作程序或替代操作程序。
5.緊急操作程序:緊急或人力不可抗拒狀況下之應變操作程序。
6.停止操作後之安全檢查。
7.操作常見問題及回答(FAQ)。
(二)定期檢視調整各項必要設備、閥件、開關、電器及儀控等設施,在不影響設備功能或造成損壞下,達到各處理單元最佳效率。
(三)應建立各種操作數據之記錄資料,藉以建立性能、功能曲線及控制參數;應建立之操作數據至少包括:流量、液位、操作壓力、操作溫度、設備操作順序及時間、 pH、ORP、DO、加藥量、電流值、設備轉速等,並彙整為本廠設備控制參數設定表,於每月月報中一併提送機關核備。
二、維護工作要求
廠商應進行設備(包括廠站內管線)定期維護工作,其原則如下:
(一)維護工作包括:
1.一般維護(Routine Maintenance)
為延長設備轉動部分壽命,平日應進行之清潔保養工作,以避免污物進入設備。一般維護之目的為使各設備能經常保持於良好狀況下,使整體設施能正常操 作,並儘可能降低故障發生頻率。
2.預防維護(Preventive Maintenance)
為防止設備故障停止或機能停止發生於未然,設定所必要的周期性修護,在周期內進行修護、更換等之措施。依據設備原製廠操作維護手冊之規定,每日、每週、每月、每季(三個月)、每半年、每年及其他需定期(包括操作時數)執行之設備所有調整、檢查、校正、設定、及零件、潤滑油、藥品、消耗材料之更換工作,可以使設備或處理設施的有效壽命達到延長之目的。附表2為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附表3維護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附表4為公共污水處理廠各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彙整得之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頻率建議表。
3.校正維護(Corrective Maintenance)
即故障維修,包括所有非排定之修復工作、緊急故障,除特殊理由外,應於故障發生三小時內修復。設備故障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使對操作所造成之影響降至最低,同時應設法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設備修復工作,維護人員中應有專業技術技工,有能力對重要設備作基本之翻修工作,確保設施之運轉不至中斷。
4.狀態基準維護(Condition Based Maintence)
對劣化狀態進行點檢調查,並依點檢結果進行維護工作。設備劣化狀態可藉設備診斷技術進行數據的量測、分析,且可達所定劣化值基準者。
4.重大事故維修
任何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單一設備且單一事件之故障修理工作,視為重大事故維修。廠商於重大事故發生時,應於3 天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故障項目、發生原因、責任歸屬、修護方式(含修復期限)、費用分析等送交機關進行審核,再由機關發包辦理修護工作,未修復期間,廠商仍應負責正常之運轉操作,並於事後提出修護成果報告,由機關支付該差額費用。
(註:【】內金額由機關依污水廠規模及設備常態維修成本訂定)
(二)依設備原製造廠操作維護手冊修正標準維護程序(SMP),於送交機關核備後據以執行,SMP 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設備說明:包括設備廠商資料、xx、電流、電壓、相數、極數、保養用油種
類及用量、軸承數量及其他特殊部分等。
2.維護項目及頻率:依據設備原製造廠操作維護手冊之規定編擬預防維護項目及頻率。
3.維護程序及步驟。
4.故障排除方式。
5.維護常見問題及回答(FAQ)。
6 其他維護注意事項。
(三)廠商應於進駐日起六十日內提送設備維護計畫,送機關核備,其內容應包括所有一般性、預防性維護工作,另廠商應依維護實際需求,每年檢討並提送設備維護計畫,送機關核備。
(四)廠商應於服務期每滿一年後,提出設備運轉狀況檢查計畫及PDCA計畫,送機關核備,會同機關執行之,於檢查完成後再提送設備運轉狀況檢討報告,除檢討本廠主要設備操作及運轉狀況外,並判斷除維護計畫原訂之預防性維護工作項目及頻率外,需增加之維護工作。
(五)維護計畫所訂預防性維護工作之頻率為半年(含)或5000 小時(含)以上之維護工作,其排定實施時程,原則上應避開每年5 月至11 月之防汛期,且應提早實施相關維護工作。
(六)操作維護工具及材料 1.除機關交給之既有特殊工具外,廠商應自備足夠數量及符合安全之操作、維護
及緊急應變之設備、工作及儀器。 2.廠商每次進行設備維護時,應確實填具該設備之維護項目、更換零件或油料品
名、數量、費用;另於設備故障維修時,廠商應即辦理維修工作,並於事後作成紀錄,說明故障項目、發生原因、維修方式、辦理情形及費用分析等,並於每月函送機關之月報中,確實統計該月份維護及維修所更換之零件種類、品名、數量及費用。
(七)廠商應編撰口袋型操作維護(含常用問題與回答)手冊,供予操作維護人員隨身使用。
(八)每個月對設備(含截流井)及管線進行巡查及必要之補漆及標示工作,其工作步
驟應包括清潔、除鏽、上底漆及上原色漆,補漆應以維持整體美感為原則。
(九)廠區水泥面油漆(包括初沉池、曝氣池、污泥濃縮槽、污泥消化槽、污泥混合槽等設施)。
三、前述工作要求之標準操作程序(SOP)、標準維護程序(SMP)、口袋型操作維護手冊
及操作(維護)說明牌板等,應於移交接管後二個月內訂定內容,提送機關審查;廠商應依審查結果於30 天內提送修正完成之各項資料,審查通過後應於15 天內完成前述工作,並提送機關SOP、SMP、口袋型操作維護手冊各10 份及檔案光碟。
伍、 污泥清運
一、運送過程中,不得有滴漏污水、廢棄物飛散及臭味外洩等污染情形發生。二、清運車輛進出廠區前,應將車身及輪胎清洗乾淨,避免污染道路及環境。三、清運車輛應配合污水廠廠區及脫水單元作業,進行適當調度。
四、清運車輛應依機關指定之載運動線進行作業及停放。 五、清運車輛及其駕駛應依相關法規備妥保險及相關證照。
六、清運時應依環保相關規定申報,並清運至合法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七、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運要點」辦理。
八、廠商應於決標後【30】日內,送審「廢棄物(污泥、篩渣、沉砂、浮渣)清除處理契約草案」及提送「廢棄物(污泥、篩渣、沉砂、浮渣)清理工作計畫書」,其內容需包括污泥、篩渣、沉砂、浮渣等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辦法、合法之廢棄物處理地點、處理方式(含替代處理地點及方式)、污泥清除處理緊急應變計畫,廠商自機關通知日起開始清除處理污泥、篩渣、沉砂及浮渣等廢棄物,若因機關尚未完成審查工作計畫書,則機關基於清理需求可要求廠商先行運送污泥、篩渣、沉砂及浮渣等廢棄物。若有相關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法規規定之廢棄物清除處理申報等工作應由廠商負責。
九、廠商負責清除之污泥、篩渣、沉砂及浮渣等廢棄物應確實運送至機關核准具有環保署認可之合法廢棄物處理場所,除經機關同意外,不得另行轉運或駁接至其他車輛或落地。廠商清除處理時,應遵守我國現行之「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
則」、「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廠商所執行清除處理之廢棄物,應保證無二次公害,如任意傾倒或與百姓發生糾紛或被環保單位取締,廠商應負完全責任與機關無涉。
十、廠商應取得機關核准具有環保署認可之合法廢棄物處理受託人開具之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檢附於每月月報中,提送機關審核。
陸、 環境清潔及整理計畫
一、廠商應負責工作範圍內行政大樓每日例行及屬操作範圍內之建物內、外必要之打掃清潔整理工作。產生廢棄物應由合格環保清運公司負責清運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對建物內部每年進行4 次消毒,室外每年至少進行1 次消毒工作,環境消毒用藥應輪替更換;自來水水塔應每半年清洗一次。
三、廠商應負責工作範圍內所有建物、結構體、樹木、草坪、道路、圍牆(籬)、溝渠等廠區內環境景觀之定期維護、整理、樹木修剪、清潔等工作。
四、遇重大參訪時,廠商需另行配合機關做重點式景觀綠美化維護及廠區清潔工作。五、廠區之植栽撫育維護與管理。
六、管理中心每月至少打臘一次。
七、廠商亦可另聘專人負責環境清潔整體等相關工作,相關器具由廠商自行備用。八、清潔用消耗品(衛生紙、肥皂、清潔劑等)應由廠商提供。
柒、 相關報表
一、廠商應於接管日前,制訂所有紀錄報表格式,經機關核可後實施,相關報表均須儲存於電腦檔案中。
二、工作日誌
廠商應依下列資料記錄要求設計工作日誌格式,並於每日詳細填寫,供機關隨時查核,
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日期、氣候、進流水特性(包括進流污水量)、放流水特性(包括水質、水量等資金)、工作摘要、意外事故處理情形,並由操作員必須於日誌簿中簽名,並呈送廠商組長級(含)以上主管核閱。
三、操作維護月報告
廠商應於每個月10 日前,提送上月份之操作維護管理月報告五份送予機關審查,其內容及要求至少包括下列:
(一)月報告文字部分
1.摘要
2.單元操作狀況
3.設備維護狀況
4.人力組織及人力分配
5.安全衛生及教育訓練
6.重大事故情況
7.其他重要相關計畫及記事
(二)月報表統計分析圖部分
廠商應將附表5(水質分析項目及頻率)之結果彙整於月報告中,並將該月份之資料數據彙整分析。歷月平均及當月日平均變化圖應予以分開繪製,其分析圖至少應包括:
1.進流水量(CMD)對(年/月/日)變化圖
2.進流水質(BOD5、COD、SS、TN、TP)對(年/月/日)變化圖
3.放流水質(BOD5、COD、SS、TN、TP)對(年/月/日)變化圖
4.污染物去除率(BOD5、COD、SS)對(年/月/日)變化圖
5.污染物去除量(Ton / day)(BOD5、COD、SS)對(年/月/日)變化圖
6.污染負荷xx圖(Ton / day)(BOD5、COD、SS)對(年/月/日)變化圖
7.污泥產生量(Ton / day)對(年/月/日)變化圖
8.整廠平均水量質量xx圖
9.主要處理單元平均水量質量xx圖
10.藥品使用量(Polymer、次氯酸納等)對(年/月/日)變化圖
11.□全廠各單元電力使用量對(年/月/日)變化圖
□全廠總(各單元) 電力使用量對(年/ 月/ 日)變化圖 12.自來水使用量對(年/月/日)變化圖
13.初沉池污泥量及含水率對(年/月/日)變化圖
14.生物反應槽(DO、MLSS、MLVSS、SVI)對(年/月/日)變化圖
15.終沉池污泥量及含水率對(年/月/日)變化圖
16.迴流污泥量對(年/月/日)變化圖
17.消化進流污泥(TSS、VSS)負荷對(年/月/日)變化圖
18.消化槽內污泥(TSS、VSS)濃度對(年/月/日)變化圖
19.污泥脫水機進流污泥負荷對(年/月/日)變化圖
20.污泥餅產生量及含水率對(年/月/日)變化圖
21.Polymer 加藥量、濃度及費用對(年/月/日)變化圖
22.污泥濃縮池固體捕捉率對(年/月/日)變化圖
23.污泥脫水機固體捕捉率對(年/月/日)變化圖
24.費用分析(水、電、燃油、維修、廢棄物清運等)對(年/月/日)變化圖
25.總操作、維護人力(時數)對(年/月/日)變化圖
26.一般、預防、校正維護人力(時數)對(年/月/日)變化圖
27.污泥清運量及費用對(年/月/日)變化圖
28.攔污物清運量費用對(年/月/日)變化圖
29.人員訓練時數分析圖
註:該分析圖得視污水處理廠設備儀器調整之。
(三)月報告統計分析表部份
月報告應至少提出下列統計分析表 1.各單元水質、水量基本資料表
2.各單元主要去除率變化統計表
3.沉砂、攔除物、污泥清運量統計表
4.水、電、燃料、油脂、藥品及耗材零件統計表
5.費用支出分析統計表
6.操作維護人力分析統計表
7.訓練時數分析統計表
(四)每季應針對各項處理單元進行功能測試分析報告,並評估其操作績效。四、操作維護年報告
廠商應於每年元月31日前,提送去年之年報5 份(附完整檔案光碟3 份),於轉送機關審核,其內容主要針對月報格式彙整當年各項月報項目所含之月平均變化、歷年平均變化資料予以分析統計。
五、水質及污泥檢驗報告
廠商應將實驗室採樣及分析、QA / QC 等相關記錄彙整存檔備查。相關數據整理後於月報告統計分析。
六、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9 年6 月29 日營署水字第0992911836 號函頒定「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資料管理系統填報作業要點」,並依契約書第16 條第9 項第2款辦理。
七、其他規定
(一)報告電腦檔
相關報告提送時應依據機關要求格式提送電腦檔案光碟片。
(二)相關報告、資料、數據檔案歸機關所有,未經機關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捌、 水質及污泥管理分析
一、廠商應針對本廠處理單元之水質進行採樣分析調查,以掌握各單元水質特性及處理功能。並作為操作時調整的依據,代操作廠商應針對檢測異常之部分進行分析。
二、廠商應將分析結果及步驟詳載於實驗室工作簿中。三、廠商應每月將分析結果數據提送機關核閱。
四、廠商應依據環保署訂定之“標準水質檢驗法"進行檢驗,並確實執行實驗室之QA / QC。惟其分析結果在未取得環保署認證合格之前僅供機關作業務參考,定期向環保主管機
關申報之放流水水質水量資料,由廠商自行委託認證合格代檢驗機構為之。五、水質分析規定
水質採樣位置主要針對本廠各處理單元,以瞭解其水質特性及處理效能,本廠各採樣位置需實施之水質分析項目、頻率等詳如附表5。
六、污泥定期申報。
七、機關每年會同廠商進行四次放流水及污泥餅取樣,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檢驗機構檢驗,費用由廠商定期檢驗費用支付,放流水檢驗項目:水溫、pH、COD、BOD、SS、 NH4–N、大腸桿菌等項目,污泥餅檢驗項目: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及含水率等。
x、 保全勤務
一、有關保全勤務由代操作廠商或由保全公司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每日二十四小時,自08:00 時起至翌日08:00 時止,分班制警衛值勤,負責廠區人員、車輛及廠區內所屬相關設備進出管制,大門及警衛室xx環境等安全巡邏。
三、值勤人員交接時應以大門及警衛室為交接巡邏重點。
四、每班交接時應值大門警衛室時間外,駐守衛室時段外、每小時至少依巡邏路線確實巡查乙次,若發現異常應立即回報廠長及機關,必要時請求警方支援。
五、勤務日誌:每日每班值勤人員,應確實依值勤時間,詳載進出廠區人員、車輛進出情形及所發生之情事於日誌上,交班時確實辦理交接,而其相關表格不可外漏。
六、參與本案保全人員,於值勤時間內應行使專責保全工作,不得有兼差行為,並對居民不得有不禮貌之舉止。
壹拾、緊急應變計畫
一、其內容應包括:
(一)預先預防措施
主要預防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 1.與管渠收集系統維護單元之聯繫
2.完整且收集中之檔案管理系統
3.工作人員對意外事故應變處理計畫
4.主要設備預防性維護重要零件、備品之庫存
5.定期緊急防災演練
6.預警系統
7.處理意外事件應有之設備
8.系統完整操作資料
9.與政府相關機關聯繫
(二)緊急應變處理組織系統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組織應明定各級人員職,並與機關組成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小組。
(三)緊急應變之通報程序(含通訊設備)
包括本市防災體系通報系統、機關、廠商、緊急搶修協力廠商、警政單位、醫療單位、勞安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
(四)緊急應變措施之研擬
廠商應針對全系統可能發生之緊急事件(包括停電、停水、抽水機故障、暴雨、水災、地震、水患、爆炸、民眾抗爭或糾紛處理,及其他事故所引起之災害)研擬各種應變措施。
(五)訓練計畫
應針對人員緊急應變訓練課程及時程予以妥善規劃。
二、廠商應依據緊急應變計畫書訓練計畫之內容,進行乙次緊急應變計畫演練,其後每年演習乙次,每次不得少於4 小時。
三、若有緊急事故發生時,廠商應立即以口頭方式知會機關,並進行緊急應變以確保人員設備之安全,並在24 小時內向機關提出事故發生與處理措施報告。
四、廠商應於服務期滿一年後,提出節能減碳策略措施及追蹤。五、廠商應定期盤查零件及備品,備品更換時需經業主同意。
壹拾壹、法定檢驗工作及保養
廠商應依具相關法令規章委託合格廠商定期辦理下列檢驗及依相關規定申報工作:一、排放水水質定期申報:每年檢測四次、每六個月申報一次。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測申報:每年一次。
三、特殊危險機械設備(吊車)定期檢驗:每二年一次。四、電氣設備定期檢驗申報:每年二次。
五、環保及勞安相關法規之法定申報事項。
壹拾貳、計價方式
x工作中各組主要作業項目計價方式如下列:一、人員組織、管理及訓練
(一)機關支付廠商人事及管理費如附表1 之人力分配表所列為準。
(二)有關廠商人員管理及訓練所需相關費用,除特別註明及詳細表已編列外,均包含於詳細表中人事及管理費項下。
二、操作維護工作
(一)各項操作維護工作中所需之人力,原則上已包含於詳細表中之人事及管理費項下。
(二)各項操作維護工作中所需之潤滑油脂等耗材,已列於詳細表中之設施維護及耗材費項下按月編列。
(三)各項操作維護工作中所需之工具、檢測儀器及設備,均含於詳細表中之人事及管理費項下。
(四)廠商需進行之油漆及圖裝工作所需人力、材料、機具、及其他相關費用,含於詳細表中之設施維護及耗材費項項下。
三、環境清潔及管理
x項所需費用除詳細表已列明外,均包含於詳細表中之人事及管理費項下。四、水質及污泥檢驗
水質分析所需消耗之藥品費用包含於詳細表中化學藥品費項下;所需之人力包含於詳
細表中之人事及管理費項下。五、緊急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相關工作所需費用包含於詳細表中之人事及管理費項下。六、法定檢驗申報工作
x項費用包含於詳細表中之法定檢驗費及環境品質監測費項下。七、緊急應變準備金
污水廠遇引發緊急事故時,如機械設備、輸送水抽水系統或供電系統等突發故障,因此一但事件發生時,為修復故障設備之費用,合約结束前三個月若無緊急事件發生時,則該費用得作為污水廠設施改善修繕使用,提升污水廠處理功能。
八、移交作業費
於第一次計價時一次給付,廠商與機關辦理移交階段所需之一切費用含移交過程所需之人員基本薪資、勞健保費、意外保險費、證冊費,行政費、辦公室文具及各項表報費、管理費、其他雜費等。倘廠商與前任操作維護廠商為同一廠商時,因無辦理移交作業程序,僅部分文書資料更動,機關不支應廠商移交作業費。
九、如因政府政策或其他公告費率調整等其他非廠商造成之因素,導致廠商履約成本增加時,可進行價金之調整。
壹拾參、操作績效評鑑辦法
為落實業主之監督及管理工作,機關將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發布實施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作業要點」對廠商之服務績效進行內、外部評鑑考核工作,其評鑑範圍包含公共污水處理廠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務績效展現等各類營運績效評分。
一、機關為辦理評鑑作業,成立評鑑工作小組,小組成員3 至7 人。評鑑作業依小組成員區分為外部評鑑及內部評鑑,外部評鑑小組委員皆為外聘專家、學者,並邀 內政部營建署列席與會,內部評鑑小組委員由機關內部遴派,評鑑會議應有全體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使得開會,應有出席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使得決議。
二、工作小組就該年度污水處理廠「管理」、「操作」、「維護」、「水質檢驗」及「服
務績效展現」等評鑑項目評定之,上半年辦理內部評鑑(內容如附表6),下半年辦理外部評鑑(內容如附表6)為原則,每次評鑑成績各占50%。
三、廠商應依附表所列項目建立評鑑資料彙整檔卷,以供評鑑小組委員參考。
四、評鑑成績之計算,以各評鑑小組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內、外部評鑑項目內容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六、評鑑總分及獎懲
內部及外部評鑑得分乘上分配權重後相加即為評鑑總分,如評鑑結果績效優良(年度評鑑總分80 分(含)以上)為合格,機關得作為延續履約或爾後辦理操作維護工作公開招標評選作業時,提供評選委員作為評分之參考;考核評鑑結果 (年度評鑑總分未達 70分) 為不合格,機關得依契約規定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產生之任何損失,廠商不得異議。
七、另內政部營建署及相關主管機關若有公布或修正相關「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標準作業手冊」時,依相關最新規定辦理評鑑事宜。
附表1 各種規模處理廠之人力編制、組織及資格表
廠長
行政人員
操作領班
水質分析人員
操作員
維護員
技工
技工
視規模而定
小於5,000CMD 規模之污水處理廠組織
廠長
副廠長
行政人員
操作組長
檢驗組長
水質分析人員
操作領班
操作員
維護員
技工
技工
視規模而定
註: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廠長為單位主管,其應含廢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證書;另需有廢水處理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 1 人以上。
5,001~30,000CMD 規模之污水處理廠組織
廠長
副廠長
行政人員
檢驗組長
勞安組長
操作組長 維護組長
水質分析人員
勞安人員
操作領班
維護領班
操作員
維護員
技工
技工
視規模而定
註: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廠長為單位主管,其應含廢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證書;另需有廢水處理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 1 人以上。
30,001~100,000CMD 規模之污水處理廠組織
廠長
副廠長
行政人員
檢驗組長
勞安組長
操作組長 維護組長
水質分析人員
勞安人員
操作領班
維護領班
操作員
維護員
技工
技工
註: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廠長為單位主管,其應含廢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證書;另需有廢水處理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 1 人以上。
大於100,001CMD 規模之污水處理廠組織
典型二級污水處理廠(含污泥消化、機械脫水)之人力編制
規模(CMD) 職稱 | 處理廠 每日流量(1000CMD) | |||||||||||
5 以 下 | 0x 00 | 00x 00 | 00x 00 | 00x 00 | 00x 00 | 00x 000 | 000x 000 | 000x 000 | 000x 000 | 000x 000 | 300~ 400 | |
廠長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副廠長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
操作組長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
維護組長* | 1 | 1 | 1 | 1 | 1 | 1 | ||||||
檢驗組長**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
勞安組長 | 1 | 1 | 1 | 1 | 1 | 1 | 1 | |||||
操作領班 | 1 | 1 | 1 | 1 | 1 | 1 | 1 | 2 | 2 | 3 | 5 | |
維護領班 | 1 | 1 | 2 | 3 | 3 | |||||||
操作員(包括中控人員等) | 5 | 7 | 8 | 10 | 12 | 14 | 17 | 19 | 23 | 30 | 32 | 37 |
維護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勞安人員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水質分析人員 | 1 | 1 | 1 | 2 | 2 | 3 | 3 | 4 | 4 | 4 | 5 | 5 |
行政人員(含倉庫管理員、車輛機具技術員(配合各廠特殊機 具需求)、清潔人員及警衛)*** | 2 | 2 | 2 | 2 | 2 | 2 | 3 | 5 | 5 | 6 | 6 | 6 |
技工 | 1 | 1 | 1 | 1 | 1 | 2 | 2 | 2 | 2 | 3 | 3 | 3 |
合計 | 12 | 17 | 19 | 25 | 28 | 34 | 40 | 47 | 54 | 65 | 71 | 79 |
備註:
1.上述為二級廠基本人力需求之建議,實際人數視各廠各自需求調整之,原則上由於國內污水廠自動化xx較日本廠低故於人力考量上略高於日本。
2.此表之人力配置不包括具有下水道系統者如有其他小型廠或廠外抽水站者或管線維護等,其人力需求應視實際狀況增加。
3.若該廠具鍋爐、污泥處理或特殊設備時,其人力需求應視設備之多寡或複雜性予以增加。
4."*"若該廠所有機械故障維修工作包括於合約中建議設置該負責該職務專業人員為宜。
5."**"若有工業區水進入需負責採樣分析建議設置該職務專業人員為宜。
6."***"若該廠為超大型廠,其廠區幅員廣大則需另設警衛系統。
7.除小型廠或契約另有特殊要求外,每 1 班之操作員人數至少為 2 人,並視各廠實際狀況進行調整。
8.另 5000 噸以下之污水廠須視其工作範圍決定其人力配置,不可以比例推算,應考慮其基本人
力配置,一般污水廠至少人力配置需 5 人以上。
9.另於人力增減上,建議同樣水量下,僅一級之處理設施可調降 10~20%之人力需求,若污水處理廠設施除生物系統處置尚包含化學混凝或消化系統等,可調升 10~20%人力之需求。
10.勞安衛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設置,各污水廠至少應具 1 名勞安人員,勞安人員不需為專任,但需具勞安證照。。
11.依「能源管理法施工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數量或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置能源管理人員一名,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能源管理人員登記。
目前國內污水處理廠人力編制彙整表
污水處理廠名稱 | 設計平均日處理量 (CMD) | 目前平均日進流量 (CMD) | 投入人力總數 | 廠長 | 副廠長 | 行政組人數 | 廠區保全人數 | 操作組人數 (分3 班制或 2 班制) | 維護組人數 | 水質檢驗組 | 勞安組人數 | 品管組人數 | 環境維護人數 | 截流站人數 | 管線巡檢人數 |
擎天水資源回收中心 | 147 | 147 | 2(含領班 1 名) | 金門縣自來水廠廠長 | 金門縣自來水廠副廠長 | 金門自來水廠污水課 辦理 | 0 | 操作,維護,簡易水質檢驗皆由 2 人 排班作業) | 0 | 金門污水廠水質檢驗室每月 例行採樣 | 0 | 0 | 0 | 0 | 0 |
東林水資源回收中心 | 270 | 270 | 1(含領班 1 名) | 金門縣自來水廠廠長 | 金門縣自來水廠副廠長 | 金門自來水廠污水課 辦理 | 0 | 操作,維護,簡易水質檢驗皆由 2 人 排班作業) | 0 | 金門污水廠水質檢驗室每月 例行採樣 | 0 | 0 | 0 | 0 | 0 |
介壽污水廠 | 450 | 100 | 9 | 1 | 0 | 1 | 0 | 3 班制(與維護組合併) | 0 | 0 | 1 | 3 | 0 | 0 | |
榮湖水資源回收中心 | 626 | 626 | 3(含領班 1 名) | 金門縣自來水廠廠長 | 金門縣自來水廠副廠長 | 金門自來水廠污水課 辦理 | 0 | 操作,維護,簡易水質檢驗皆由 3 人 排班作業 | 0 | 金門污水廠水質檢驗室每月 例行採樣 | 0 | 0 | 0 | 0 | 0 |
太湖水資源回收中心 | 1,547 | 1,547 | 4(含領班 1 名) | 金門縣自來水廠廠長 | 金門縣自來水廠副廠長 | 金門自來水廠污水課 辦理 | 0 | 操作,維護,簡易水質檢驗皆由 4 人 排班作業 | 0 | 金門污水廠水質檢驗室每月例行採樣 | 0 | 0 | 0 | 0 | 0 |
官田區水資源 回收中心 | 2,500 | 601 | 6 | 1 | 0 | 1 | 0 | 2(2 班制) | 0 | 1 | 1 | 0 | 0 | 0 | 0 |
金城水資源回收中心 | 4,381 | 4,381 | 5(含領班 1 名) | 金門縣自來水廠廠長 | 金門縣自來水廠副廠長 | 金門自來水廠污水課辦理 | 0 | 操作,維護,簡易水質檢驗皆由 5 人排班作業,1人需支援東 林污水廠 | 0 | 金門污水廠水質檢驗室每月例行採樣 | 0 | 0 | 0 | 0 | 0 |
直潭與烏來污 水廠 | 4,600 | 2,695 | 20 | 1 | 1 | 0 | 0 | 7(1 班制) | 7 | 3 | 0 | 0 | 1 | 0 | 0 |
柳營水資源回收中心 | 6,000 | 1,400 | 14 | 1 | 0 | 0 | 0 | 9 | 2 | 2 | 0(操作人員兼 任) | 0(另派員兼任) | 0(操作人員兼任) | 0 | 0(操作人員兼任) |
污水處理廠名稱 | 設計平均日處理量 (CMD) | 目前平均日進流量 (CMD) | 投入人力總數 | 廠長 | 副廠長 | 行政組人數 | 廠區保全人數 | 操作組人數 (分3 班制或 2 班制) | 維護組人數 | 水質檢驗組 | 勞安組人數 | 品管組人數 | 環境維護人數 | 截流站人數 | 管線巡檢人數 |
二林污水處理廠 | 6,200 | 650 | 10 | 1 | 1 | 1(兼任) | 委外(電子保全) | 3(2 班制) | 3 | 2 | 1(兼任) | 0 | 委外 | 0 | 0 |
臺中港特定區 (一期)污水處 理廠 | 7,000 | 3,500 | 8 | 1 | 0 | 0 | 0 | 3(3 班制) | 2 | 1 | 1 | 0 | 0 | 0 | 0 |
苗栗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 8,989 | 2,300 | 8 | 1 | 1 | 1 | 0 | 4(含勞安及維護組人 員)2 班制 | 1 | 1 | 1 | 0 | 0 | 0 | 0 |
竹東水資源回 收中心 | 10,500 | 6,900 | 11 | 1 | 0 | 1 | 3 | 4 兼任(3 班 2 輪制) | 2 | 2 | 1 | 0 | 1 | 0 | 0 |
虎尾寮水質源 回收中心 | 12,000 | 11,500 | 10 | 1 | 0 | 1 | 0 | 7(3 班制) | 0 | 1 | 0 | 0 | 0 | 0 | 0 |
大樹污水處理廠 | 12,000 | 3,460 | 9 | 1 | 兼任 | 兼任 | 0 | 4(正常 x)、3 (3 班制)、1(2 班 制) | 2(2 班制)、 1(3 班制) | 1 | 兼任 | 0 | 1 | 0 | 0 |
斗六市水資源 回收中心 | 17,000 | 5,836 | 13 | 1 | 0 | 1 | 0 | 5 | 2 | 2 | 0 | 0 | 0 | 0 | 2 |
竹北水資源回 收中心 | 20,000 | 7,901 | 23 | 1 | 0 | 2 | 3 | 10(2 班制) | 3 | 2 | 1 | 0 | 1 | 0 | 0 |
基隆市六堵污水處理廠 | 22,000 | 11,000 | 13 | 1 | 0 | 1 | 0 | 5(3 班制) | 4 | 2 | 0 | 0 | 0 | 0 | 0 |
石岡壩水資源回收中心 | 22,000 | 4,000 | 13 | 1 | 1 | 1 | 3 班人員輪值 | 2(3 班制) | 3 | 2 | 1 | 0 | 2 | 0 | 0 |
林口水資源回收中心 | 23,000 | 9,000 | 23 | 1 | 2 | 1 | 2(委外) | 9(3 型制) | 8 | 2 | 併維護組 | 併行政組 | 委外 | 0 | 併操作組 |
龜山水資源回 收中心 | 27,000 | 22,000 | 12 | 1 | 0 | 2 | 0 | 1 | 6 | 1 | 兼任 | 0 | 0 | 0 | 1 |
淡水水資源回 收中心 | 28,000 | 13,732 | 21 | 1 | 1 | 1 | 2 | 6 | 4 | 3 | 0 | 0 | 1 | 0 | 2 |
宜蘭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 30,000 | 22,847 | 24 | 1 | 0 | 1 | 3 | 5(早班至少巡檢 2 次, 晚班巡 1 次 至少2 個人) | 5 | 1 | 1 | 0 | 3 | 0 | 4 |
污水處理廠名稱 | 設計平均日處理量 (CMD) | 目前平均日進流量 (CMD) | 投入人力總數 | 廠長 | 副廠長 | 行政組人數 | 廠區保全人數 | 操作組人數 (分3 班制或 2 班制) | 維護組人數 | 水質檢驗組 | 勞安組人數 | 品管組人數 | 環境維護人數 | 截流站人數 | 管線巡檢人數 |
新竹市客雅水 資源回收中心 | 30,000 | 10,000 | 15 (不含 委外) | 1 | 0 | 1 | 2 (委外) | 8 (2 班制) | 2 | 2 | 1 | 0 | 1 (委外) | 0 | 0 |
屏東市六塊厝 污水處理廠 | 50,000 | 27,000 | 22 | 1 | 0 | 2 | 3 (外包) | 7(3 班制) | 8 | 4 | 2 (兼任) | 0 | 納入維護 組 | 納入維護 組 | 0 |
楠梓污水處理廠 | 75,000 | 46,153 | 25 | 1 | 1 | 2 | 2 | 3(2 班制) | 4 | 4 | 1 | 0 | 2 | 1 | 4 |
鳳山溪污水處 理廠 | 130,000 | 109,600 | 23 | 1 | 1 | 2 | 0 | 9(3 班制) | 4 | 2 | 2 | 0 | 2 | 0 | 0 |
安平水資源回 收中心 | 132,000 | 125,751 | 45 | 1 | 1 | 4 | 4 | 22(2 班制) | 9 | 3 | 1 | 0 | 0 | 0 | 0 |
內湖污水處理廠 | 150,000 | 130,000 | 52 | 1 | 0 | 8 | 7(委外) | 21(含3 班制輪班人員) | 15 | 2 | 2 | 3 | 3(委外) | 0 | 0 |
迪化污水處理廠 | 500,000 | 454,956 | 113 | 1 | 1 | 自備 | 12 | 71(契約)(3 班制) | 11 | 5 | 2 | 2 | 8 | 0 | 0 |
88(實際)(3 班制)(操作 72 人+維護11 人+備用5 人) | |||||||||||||||
八里污水處理廠 | 1,320,000 | 1,150,257 | 96(契約) | 1 | 1 | 0 | 9 | 66(2 班制) | 13 | 3 | 2 | 1 | 0 | 0 | 0 |
114(實 際) | 2(自備) | 76(自備 10 人)(2 班制) | 4(自備 1 人) | 5(自備 5 人) |
備註:本表有關雜工等概納入維護組人數計算。
~
各種規模處理廠主要主管編制及資格
規模 | 水量 | 廠長 | 副廠長 |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以上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以上 | ||
小型 | ≦5,000 CMD | 博士 | - | - | 可不設置 | ||
- | 環工技師 | - | |||||
碩士 | - | - |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3 |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5 | |||||
- | - | 中型廠操作維護組長 2 年 | |||||
- | - | 小型廠操作維護組長 5 年 | |||||
中型 | 5,001~ 30,000 CMD | 博士 | - | 1 | 可不設置 | ||
- | 環工技師 | 1 | |||||
碩士 | - | 2 |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4 |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6 | |||||
- | - | 小型廠廠長 1 年 | |||||
- | - | 大型廠操作維護組長 1 年 | |||||
大型 | 30,001 100,000 CMD | 博士 | - | 2 | 博士 | - | 1 |
- | 環工技師 | 2 | - | 環工技師 | 1 | ||
碩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3 | 碩士 | - | 2 |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6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4 |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8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6 | ||
- | - | 中型廠廠長 1 年 | - | - | 小型廠廠長 1 年 | ||
- | - | 大型廠副廠長 1 年 | - | - | 大型廠操作維護組長 1 年 | ||
特大型 | >100,001 CMD | 博士 | - | 3 | 博士 | - | 2 |
- | 環工技師 | 3 | - | 環工技師 | 2 | ||
碩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5 | 碩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3 |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8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6 |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10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8 | ||
- | - | 中型廠廠長 3 年 | - | - | 中型廠廠長 1 年 | ||
- | - | 大型廠廠長 2 年 | - | - | 大型廠副廠長 1 年 | ||
- | - | 特大型廠副廠長 3 年 | - | - | 特大型廠操作維護組長 2 年 |
~
各種規模處理廠主要主管編制及資格(續1)
規模 | 水量 | 操作組長 | 維護組長 |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以上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以上 | |||
小型 | ≦5,000 CMD | 可不設置 | 可不設置 | |||||
中型 | 5,001~ 30,000 CMD | 博士 | - | - | 可不設置 | |||
- | 環工技師 | - | ||||||
碩士 | - | - |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1 |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2 | ||||||
- | 乙水或技術士 | 6 | ||||||
大型 | 30,001 100,000 CMD | 博士 | - | - | 博士 | - | - | |
- | 環工技師 | - | - | 環工技師 | - | |||
碩士 | - | 1 | 碩士 | - | 1 |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2 | 學士 | 甲電(或中級電氣技術員)或機電技術士 | 2 |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4 | 專科 | 甲電(或中級電氣技術員)或機電技術士 | 4 | |||
- | 乙水或技術士 | 8 | - | 乙電或機電技術士 | 6 | |||
特大型 | >100,001 CMD | 博士 | - | - | 博士 | - | - | |
- | 環工技師 | - | - | 環工技師 | - | |||
碩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2 | 碩士 | - | 2 | |||
學士 | 甲水或技術士 | 3 | 學士 | 甲電(或中級電氣技術員)或機電技術士 | 3 | |||
專科 | 甲水或技術士 | 5 | 專科 | 甲電(或中級電氣技術員)或機電技術士 | 5 | |||
- | 乙水或技術士 | 10 | - | 乙電或機電技術士 | 8 |
各種規模處理廠主要主管編制及資格(續2)
操作領班 | 維護領班 | 檢驗組長 |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以上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以上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以上 |
專科以上 | 乙水以上 | 1 | 專科以上 (電機、機械、輪機、電子) | 甲電(或中級電氣) | 1 | 專科以上 (環工、化學、化工) | 水質技術士 | 2 |
技術士 | 1 | 機電技術士 | 1 | 勞安組長 | ||||
高中 (職) | 乙水 | 3 | 高中 (職) | 甲電 | 2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以上 |
技術士 | 3 | 機電技術士 | 2 | 專科以上 | 乙級技術士 | 2 | ||
不限 | 乙水或技術士 | 5 | 乙電 | 3 | - | - | - | |
- | - | - | 不限 | 乙電或機電技術士 | 4 | - | - | - |
操作員 | 維護員 | 水質分析人員 |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 |
高中(職)以上 | - | 職前訓練 | 高中 (職) | - | 0.5 | 專科以上 (環工、化學、化工) | - | 1 |
技工 | 勞安人員 |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 | 學歷 | 證照 | 經驗(年) | |||
不限 | - | 職前訓練 | 高中(職)以上 | 乙勞技術士 | - |
註:甲水:甲級廢水處理專門人員乙水:乙級廢水處理專門人員
乙勞:乙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
技術士: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技術士(處理系統)甲(乙)電:甲(乙)種電匠
機電技術士:機電整合技術士
勞安組組長或人員:需具備乙級勞工安全技術士證照
附表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進流抽水站)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自來水錶 | (紀錄值) | |||||||||
廠內電錶 | (紀錄值) | |||||||||
進流渠道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含樓梯) | 積水、雜物清理 | |||||||
各閘門 | 開啟或關閉位置 | 操作位置檢查 | ||||||||
外表 | 清潔、有否脫漆、鏽損 | |||||||||
進流水流量計 | 流量 | 累計(紀錄值) | ||||||||
進流水 | 水流狀況 | 浮油、水色、雜物 | ||||||||
液位檢視 | (紀錄值) | |||||||||
進流水酸鹼值 | (立即數值) | |||||||||
攔污柵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環境、耙除物搬運 | |||||||
本體 | 框架、導軌、柵欄 | 變形、磨損、腐蝕 | ||||||||
耙除傳動設備 | 鏈條、鏈輪、減速機 | 操作位置檢查 | ||||||||
按鍵、指示燈 | 運轉位置檢查 | |||||||||
攔柵前水面 | 雜物 | 粗大固體物、卡住柵間 | ||||||||
抽 進水 流 站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含樓梯) | 積水、雜物清理 | |||||||
進流抽水泵 | 運轉檢查 | 電流值紀錄 | ||||||||
設備控制盤 | 開關位置、指示燈 | 操作運轉位置檢查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前處理單元)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前處理區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雜物清除 | |||||||
巴歇爾流量計 | 流量檢查 | 流量是否正常 | ||||||||
各閘門 | 開啟或關閉位置 | 操作位置檢查 | ||||||||
設備控制盤 | 按鍵、指示燈 | 運轉位置檢查 | ||||||||
進流渠道 | 酸鹼值 | (紀錄值) | ||||||||
攔污柵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環境、耙除物搬運 | |||||||
本體 | 框架、導軌、柵欄 | 變形、磨損、腐蝕 | ||||||||
耙除傳動設備 | 鏈條、鏈輪、減速機 | 操作位置檢查 | ||||||||
按鍵、指示燈 | 運轉位置檢查 | |||||||||
攔柵前水面 | 雜物 | 粗大固體物、卡住柵間 | ||||||||
沉砂池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環境衛生、除砂搬運 | |||||||
各閘門 | 開閉狀況 | 操作位置檢查 | ||||||||
外表 | 清潔、有否脫漆、鏽損 | |||||||||
池面、渠道 | 水流狀況 | 漂流物、油脂、砂土 | ||||||||
溢流水 | 均勻性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初沉池)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初沉池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流出入渠道及溢流堰雜 物 | |||||||
各閘門 | 開啟或關閉位置 | 操作位置檢查 | ||||||||
外表 | 清潔、有否脫漆、鏽損 | |||||||||
沉澱池 | 池面 | 水色、雜物、污泥上浮 | ||||||||
浮渣 | 浮渣堆積、管路阻塞 | |||||||||
溢流水 | 各堰水位及跌降均勻性 | |||||||||
溢流堰 | 雜物堆積、破損 | |||||||||
刮泥機 | 油位檢視 | 油位高度檢視 | ||||||||
排泥泵 | 開啟或關閉位置 | 操作位置檢查 | ||||||||
排泥狀況 | 濃度過稀或過濃、間歇 頻率時間 | |||||||||
初沉污泥流量計 | 流量 | 累計(紀錄值) | ||||||||
浮渣泵 | 流量檢查(運輸時) | 流量是否正常 | ||||||||
出流渠道 | 酸鹼值 | (紀錄值) | ||||||||
浮渣井 | 液位 | (紀錄值)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生物處理單元)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生物處理單元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走道積水、槽壁雜物 | |||||||
進水井 | 酸鹼值 | (立即數值) | ||||||||
MLSS濃度 | (紀錄值) | |||||||||
池面、渠道 | 水流狀況 | 漂浮物、垃圾 | ||||||||
各閘門 | 開啟或關閉位置 | 操作位置檢查 | ||||||||
外表 | 清潔、有否脫漆、鏽損 | |||||||||
反應槽 | 水面攪動狀況 | 全池均勻性 | ||||||||
泡沬 | 大小、顏色、粘著性、 揚升飛散 | |||||||||
酸鹼值 | (立即數值) | |||||||||
MLSS濃度 | (紀錄值) | |||||||||
溶氧 | (紀錄值) | |||||||||
SV30 | 沉降性 | |||||||||
氧化還原電位 | (紀錄值) | |||||||||
出水井 | 酸鹼值 | (立即數值) | ||||||||
MLSS濃度 | (紀錄值) | |||||||||
消泡污泥 | 消泡嘴 | 散水均勻性 | ||||||||
迴流污泥 | 迴流污泥量 | 換算迴流比 | ||||||||
迴流污泥濃度 | 過稀或過濃、間歇、連 接 | |||||||||
迴流水混合 | 混合均勻狀況 | |||||||||
迴流污泥流量計 | 流量 | 累計(紀錄值) | ||||||||
設備控制盤 | 開關位置、指示燈 | 操作運轉位置檢查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終沉池)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終沉池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含樓梯) | 積水、雜物清除 | |||||||
池面、渠道 | 水流狀況 | 漂浮物、垃圾 | ||||||||
沉澱池透視度 | 水清、濁色、浮渣 | |||||||||
進流SS計 | MLSS濃度 | (紀錄值) | ||||||||
各閘門 | 開啟或關閉位置 | 操作位置檢查 | ||||||||
外表 | 清潔、有否脫漆、鏽損 | |||||||||
刮泥機 | 油位檢視 | 油位高度檢視 | ||||||||
終沉池 | 水流情形 | 漂浮物、垃圾 | ||||||||
沉澱池透明度 | 水色、浮渣 | |||||||||
酸鹼值 | (紀錄值) | |||||||||
MLSS濃度 | (紀錄值) | |||||||||
溶氧 | (紀錄值) | |||||||||
出流SS計 | MLSS濃度 | (紀錄值) | ||||||||
溢流堰 | 溢流均勻 | 各池跌降均勻 | ||||||||
溢流水 | 污泥流出否、水色 | |||||||||
堰體 | 破損、雜物、青苔 | |||||||||
廢棄污泥流量計 | 流量 | 累計(紀錄值) | ||||||||
浮渣泵 | 流量檢查(運輸時) | 流量是否正常 | ||||||||
浮渣井 | 液位 | (紀錄值) | ||||||||
設備控制盤 | 開關位置、指示燈 | 操作運轉位置檢查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消毒及放流單元)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消毒機房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通風、雜物清除 | |||||||
貯槽 | 容量、貯存日數 | 貯槽液深、氯液進場日 數、腐蝕 | ||||||||
圍堤 | 外漏 | |||||||||
消毒池 | 混合、水位(流量) | 水流順暢、浮渣、水位 記錄 | ||||||||
設備控制盤 | 按鍵、指示燈 | 運轉位置檢查 | ||||||||
放流渠道 | 巴歇爾流量計 | 流量檢查 | 流量是否正常 | |||||||
放流水渠道 | 色度 | 色度是否正常 | ||||||||
酸鹼值 | (立即數值) | |||||||||
溶氧 | (立即數值) | |||||||||
SS值 | (立即數值) | |||||||||
COD值 | (立即數值) | |||||||||
鎳值 | (立即數值) | |||||||||
鉻值 | (立即數值) | |||||||||
放流水流量計 | (紀錄值) | |||||||||
過濾單元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雜物清除 | |||||||
進流井液位計 | 水位 | (紀錄值) | ||||||||
各閘門 | 開啟或關閉位置 | 操作位置檢查 | ||||||||
外表 | 清潔、有否脫漆、鏽損 | |||||||||
沉水式進水抽水泵 | 運轉檢查 | 異音、震動 | ||||||||
流量檢查(運轉時) | 有無流量顯示 | |||||||||
NaOCl加藥機 | 液位 | (紀錄值) | ||||||||
Na2S2O3加藥機 | 液位 | (紀錄值) | ||||||||
回收水池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雜物清除 | |||||||
貯槽 | 容量、貯存日數 | 液深、進場日數、腐 蝕、流量是否正常 | ||||||||
圍堤 | 外漏 | |||||||||
回收用水流量計 | 累計流量 | (紀錄值) | ||||||||
回收水液位 | 液位 | (紀錄值) | ||||||||
設備控制盤 | 開關位置、指示燈 | 操作運轉位置檢查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污泥濃縮單元)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污泥帶濾濃縮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環境、雜物清除 | |||||||
清洗泵 | 濃縮機、濾布清 洗、噴嘴出水 | 前洗、後洗、運轉及出 水正常、壓力正常 | ||||||||
高分子聚合物溶解槽 | 液位 | 是否異常 | ||||||||
藥槽 | 藥料是否足夠 | |||||||||
濾布 | 污泥供給、走行速 度、污泥分佈 | 供給量定量、走行速度 適當、污泥均勻分佈 | ||||||||
濾布偏移、xx | 濾布正常狀況、xx正 常 | |||||||||
濾布阻塞 | 濾水效果 | |||||||||
污泥重力濃縮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排氣、清潔 | |||||||
濃縮槽 | 污泥投入量、濃度 | 次數、頻率、濃度 | ||||||||
水面監視 | 污泥上浮、分離濃度、 污泥界面高度 | |||||||||
濃縮污泥濃度、浮渣收集器 | ||||||||||
溢流堰 | 水平、均勻溢流 | |||||||||
堰上雜物、集水槽浮 渣、堰板破損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污泥消化單元)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好氧消化槽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步道、槽壁、護欄清潔 | |||||||
消化槽 | 水面 | 顏色、泡沫、攪拌情形 | ||||||||
溶氧 | (紀錄值) | |||||||||
酸鹼值 | (紀錄值) | |||||||||
水溫 | (紀錄值) | |||||||||
MLSS濃度 | (紀錄值) | |||||||||
厭氧消化槽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步道、槽壁、護欄清潔 | |||||||
消化槽 | 生污泥流量 | 記錄累計值 | ||||||||
槽體溫度 | (紀錄值) | |||||||||
氣體流量 | 記錄累計值 | |||||||||
輸送管路 | 外漏、破裂 | |||||||||
瓦斯儲槽 | 瓦斯容量 | 指示值% | ||||||||
瓦斯管路 | 外漏、破裂 | |||||||||
瓦斯壓縮室 | 過濾器 | 排水、濾材 | ||||||||
瓦斯管路 | 外漏、破裂 | |||||||||
鍋爐 | x體 | 外漏、燃料供應系統 | ||||||||
燃燒機 | 清理、燃燒控制器、點 火系統 | |||||||||
閥及管路 | 外漏、破裂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污泥脫水單元)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污泥脫水機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通風、雜物清除 | |||||||
濾布 | 濾布上污泥 | 污泥厚度均勻、污泥自 側面溢出、污泥餅剝落 | ||||||||
濾布 | 破損、皺褶、蛇行、阻 塞 | |||||||||
滾軸 | 運轉情形 | 給油、有無全部旋轉、附著污泥 | ||||||||
集水板、噴嘴 | 集水板 | 污泥堆積 | ||||||||
噴嘴 | 噴洗壓力、水量 | |||||||||
高分子聚合物溶解槽 | 液位 | 是否異常 | ||||||||
藥槽 | 藥料是否足夠 | |||||||||
流量計 | 清潔及流量檢視 | |||||||||
設備控制盤 | 開關位置、指示燈 | 操作運轉位置檢查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2 操作人員每日巡查項目建議表(其他)
每日巡檢表(操作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事項 | 檢查結果 | ||||||
08:00 | 13:00 | 17:00 | 備註 |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正常 | 異常 | |||||
鼓風機室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環境、雜物清除 | |||||||
鼓風機 | 電流 | (紀錄值) | ||||||||
風量 | (紀錄值) | |||||||||
壓力 | (紀錄值) | |||||||||
軸承溫度(IN) | (紀錄值) | |||||||||
軸承溫度(OUT) | (紀錄值) | |||||||||
震動 | (紀錄值) | |||||||||
油料(IN) | (紀錄值) | |||||||||
油料(OUT) | (紀錄值) | |||||||||
功率 | (紀錄值) | |||||||||
設備控制盤 | 開關位置、指示燈 | 操作運轉位置檢查 | ||||||||
除臭系統 | 設施場所 | 環境清潔 | 環境、雜物清除 | |||||||
H2SO4加藥機 | 液位 | (紀錄值) | ||||||||
NaOH加藥機 | 液位 | (紀錄值) | ||||||||
NaOCl加藥機 | 液位 | (紀錄值) | ||||||||
貯槽 | 容量、貯存日數 | 液深、進場日數、腐 蝕、流量是否正常 | ||||||||
圍堤 | 外漏 | |||||||||
設備控制盤 | 按鍵、指示燈 | 運轉位置檢查 |
備註:
1.檢查時間及次數可依各廠需求自行調整。
2.本表僅供參考,實際每日巡查項目視各廠特性及需求自行調整。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進流抽水站)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單 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進流渠道 | 液位控制器 | 檢視外觀、功能 | |||
各閘門 | 檢視閘門是否有異物阻塞 | ||||
各管線 | 管線、閥件洩漏檢查 | ||||
電動攔污柵前閘門 | 檢視各機構安裝是否穩定,有無異常 | ||||
檢視各部螺栓是否鎖緊 | |||||
檢視啟、閉導桿潤滑油是否足夠,如 不足則需要添加潤滑油 | |||||
簡易攔污柵前閘門 | 檢視各機構安裝是否穩定,有無異常 | ||||
檢視各部螺栓是否鎖緊 | |||||
檢視啟、閉導桿潤滑油是否足夠,如 不足則需要添加潤滑油 | |||||
攔污柵 | 電動欄污柵 | 檢視柵條有無異物阻塞 | |||
檢視耙刷有無異物阻塞 | |||||
檢視機台本體有無其它異常、保持機 台清潔擦拭、有無異物阻塞。 | |||||
檢視減速機潤滑油是否需要添加 | |||||
簡易欄污柵 | 檢視柵條是否有異物阻塞 | ||||
檢視耙刷有無異物阻塞 | |||||
檢視機台本體有無其它異常、保持機 台清潔擦拭、有無異物阻塞。 | |||||
抽 水 進站 流 | 乾井式污水抽水泵 | 檢視震動、升降鏈條、電纜線、出水 量是否正常 | |||
檢視抽水泵運轉有無異音 | |||||
檢視抽水泵及變頻器設定參數 | |||||
沉水式污水抽水泵 | 檢視震動、升降鏈條、電纜線、出水 量是否正常 |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 發熱 | |||||
確定螺絲螺帽是否固定良好 | |||||
天車 | 檢視減速機是否運轉良好 | ||||
檢查吊車鋼纜是否良好 | |||||
檢查吊勾及鋼纜轉輪是否良好 | |||||
檢查昇降及前後動作運轉是否正常 | |||||
檢查桁架各固定螺栓緊度是否良好 |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前處理單元)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單 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攔污柵 | 電動欄污柵 | 檢視柵條有無異物阻塞 | |||
檢視耙刷有無異物阻塞 | |||||
檢視機台本體有無其它異常、保持 機台清潔擦拭、有無異物阻塞。 | |||||
檢視減速機潤滑油是否需要添加 | |||||
簡易欄污柵 | 檢視柵條是否有異物阻塞 | ||||
檢視耙刷有無異物阻塞 | |||||
檢視機台本體有無其它異常、保持 機台清潔擦拭、有無異物阻塞。 | |||||
天車 | 檢視減速機是否運轉良好 | ||||
檢查吊車鋼纜是否良好 | |||||
檢查吊勾及鋼纜轉輪是否良好 | |||||
檢查昇降及前後動作運轉是否正常 | |||||
檢查桁架各固定螺栓緊度是否良好 | |||||
沉砂池 | 各管線 | 管線、閥件 | |||
各閘門 | 檢視閘門是否有異物阻塞 | ||||
抽砂泵 | 沉砂量 | ||||
抽砂頻率 | |||||
運轉、異音、振動 | |||||
洗砂機 | 運轉、異音、振動 | ||||
檢視各部機構裝置是否有無異常狀 況產生或異音。 | |||||
攪拌機 | 異音、振動、攪拌均勻 | ||||
檢查馬達運轉狀況及異音 | |||||
攪拌機葉片運轉是否平順 | |||||
抽砂泵 | 沉砂量 | ||||
運轉是否正常 |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前處理單元)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 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曝氣沉砂池 | 各管線 | 管線、閥件 | |||
各閘門 | 檢視閘門是否有異物阻塞 | ||||
鼓風機 | 檢視鼓風機運轉有無異音、震動 | ||||
檢視傳動齒輪聲音 | |||||
檢視出入口壓力、軸承溫度、齒輪 箱溫度、是否有異常聲音、馬達電流負載情形、油位確認。 | |||||
檢視皮帶有無斷裂 | |||||
檢查安全閥是否洩漏 | |||||
抽砂泵 | 沉砂量 | ||||
運轉是否正常 | |||||
洗砂機 | 檢視各部機構裝置是否有無異常狀 況產生或異音。 | ||||
沉沙除油設備 | 檢視軌道及傳動輪位置是否正確 | ||||
檢視運轉時是否有異音及震動 | |||||
檢視消泡噴嘴噴水量是否平均,有 無堵塞 | |||||
沉砂池消泡泵 | 檢視泵浦運轉有無異音、震動、發 | ||||
壓力計是否正常 | |||||
檢查泵軸封是否洩漏 | |||||
泵浦出口壓力開關是否正常 |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實際巡檢項目視各廠各自需求調整之。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初沉池)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 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初沉池 | 各閘門 | 檢視閘門是否有異物阻塞 | |||
矩形刮泥機 | 本體鏈輪與鏈條密合度、磨損、鏽蝕、潤滑狀況 | ||||
本體鏈輪與鏈條是否異音、振動、 異溫 | |||||
檢視減速機馬達運轉是否正常,有 無異音產生,轉向是否正常。 | |||||
檢視螺栓、螺帽有無鎖緊及掉落 | |||||
鏈條是否伸長、磨損、硬直化、正 常走動 | |||||
刮板是否龜裂、磨損 | |||||
檢視刮板行走有無偏移,回程導軌 有無變形 | |||||
檢視刮泥機運轉有無震動異音 | |||||
FRP 蓋板有無破損鬆脫 | |||||
排泥泵 | 檢查壓力值、電流值、噪音、振動 |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 常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
初沉污泥流量計 | 檢視外觀、功能 | ||||
浮渣泵 | 檢查壓力值、電流值、噪音、振動 |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 常發熱 | |||||
運轉檢查異音、堵塞 | |||||
確定螺絲螺帽是否固定良好 | |||||
浮渣井 | 檢查浮渣收集管位置及液位高度 | ||||
排渣器 | 運轉檢查是否異音、堵塞 | ||||
排水泵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 常發熱 | ||||
確定螺絲螺帽是否固定良好 |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實際巡檢項目視各廠各自需求調整之。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生物處理單元)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 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生物處理單元 | 各閘門 | 檢視閘門是否有異物阻塞 | |||
各管線 | 管線、閥件洩漏檢查 | ||||
濁度偵測器 | 檢查感測器 | ||||
電磁流量計 | 檢視外觀、功能 | ||||
空氣流量計 | 檢視外觀、功能 | ||||
鼓風機 | 檢視鼓風機運轉有無異音、震動 | ||||
檢視傳動齒輪聲音 | |||||
檢視出入口壓力、軸承溫度、齒輪 箱溫度、是否有異常聲音、馬達電流負載情形、油位確認 | |||||
檢視皮帶有無斷裂 | |||||
檢查安全閥是否洩漏 | |||||
消泡水泵 | 檢查泵浦運轉有無異音、震動、發熱 | ||||
壓力計是否正常 | |||||
檢查泵軸封是否洩漏 | |||||
泵浦出口壓力開關是否正常 | |||||
迴流泵 | 檢視震動、電纜線、出水量是否正常 |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 常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實際巡檢項目視各廠各自需求調整之。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生物處理單元)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日期: 年 月 日
單 元 生物處理單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廢棄污泥泵 | 檢視震動、電纜線、出水量是否正常 |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 常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
污水返送泵 | 檢視震動、電纜線、出水量是否正常 |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 常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
排水泵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 常發熱 | ||||
確定螺絲螺帽是否固定良好 | |||||
攪拌機 | 運轉檢查是否有異音、振動、攪拌 均勻 | ||||
天車 | 檢視減速機是否運轉良好 | ||||
檢查吊車鋼纜是否良好 | |||||
檢查吊勾及鋼纜轉輪是否良好 | |||||
檢查昇降及前後動作運轉是否正常 | |||||
檢查桁架各固定螺栓緊度是否良好 |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實際巡檢項目視各廠各自需求調整之。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終沉池)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單 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終沉池 | 各閘門 | 檢視閘門是否有異物阻塞 | |||
各管線 | 管線、閥件洩漏檢查 | ||||
矩形刮泥機 | 本體鏈輪與鏈條密合度、磨損、鏽蝕、潤滑狀況 | ||||
本體鏈輪與鏈條是否異音、振動、異 溫 | |||||
檢視減速機馬達運轉是否正常,有無 異音產生,轉向是否正常。 | |||||
檢視螺栓、螺帽有無鎖緊及掉落 | |||||
鏈條是否伸長、磨損、硬直化、正常 走動 | |||||
刮板是否龜裂、磨損 | |||||
檢視刮板行走有無偏移,回程導軌有 無變形 | |||||
檢視刮泥機運轉有無震動異音 | |||||
FRP 蓋板有無破損鬆脫 | |||||
圓形刮泥機 | 檢視扭力推桿是否需添加潤滑油脂, 及其有無附著異物、粉塵等 | ||||
檢視刮泥機運轉是否正常,或有無其 它異音產生 | |||||
檢視驅動設備轉向是否正常,有無異 音或其它異物附著 | |||||
檢查油面高度是否足夠,如不足則需 要添加潤滑油 | |||||
檢查齒輪減速機上之盲塞頭是否確實 更換為透氣塞頭 | |||||
運轉檢查是否異音 | |||||
迴流污泥泵 | 運轉檢查是否異音、堵塞、異溫 | ||||
迴流污泥流量計 | 檢視外觀、功能 | ||||
廢棄污泥泵 | 運轉檢查是否異音、堵塞、異溫 | ||||
廢棄污泥流量計 | 檢視外觀、功能 | ||||
浮渣井 | 檢查浮渣收集管位置及液位高度 | ||||
浮渣泵 | 運轉檢查是否異音、堵塞、異溫 | ||||
檢視震動、電纜線、出水量是否正常 | |||||
排水泵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 發熱 | ||||
確定螺絲螺帽是否固定良好 |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消毒及放流單元)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單 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過濾單元 | NaOCl加藥機 | 檢查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 散熱 | |||
檢查桶內有無藥液 | |||||
泵軸封是否洩 | |||||
泵浦出口壓力開關是否正常 | |||||
藥液貯槽之液位是否太低 | |||||
確認加藥機將藥液打出,管線無阻塞 | |||||
Na2S2O3加藥機 | 檢查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散熱 | ||||
檢查桶內有無藥液 | |||||
泵軸封是否洩 | |||||
泵浦出口壓力開關是否正常 | |||||
藥液貯槽之液位是否太低 | |||||
確認加藥機將藥液打出,管線無阻塞 | |||||
過濾泵 | 檢查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 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
過濾槽 | 檢視管線有無洩漏 | ||||
檢視濾料拆卸蓋墊片有無洩漏 | |||||
檢查桶槽有無洩漏 | |||||
過濾器進流泵 | 檢查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 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
回收水池 | 回收用水流量計 | 檢視外觀、功能 | |||
回收水泵 | 檢查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 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
自動加壓給水系統 | 檢視管線有無洩漏 | ||||
檢視泵浦運轉有無異音、震動、發熱 | |||||
壓力計是否正常 | |||||
檢查泵軸封是否洩漏 | |||||
檢視閥件動力是否正常 | |||||
檢查桶槽有無洩漏 | |||||
反洗廢水池反送泵 | 檢查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 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3 維護人員每日維護項目建議表(污泥濃縮單元)
每日巡檢表(維護組)
期: 年 月 日
單 元 | 設備/設施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
正常 | 異常 | 備註 | |||
污泥重力濃縮 | 刮泥機 | 檢視扭力推桿是否需添加潤滑油脂,及其 有無附著異物、粉塵等 | |||
檢視刮泥機運轉是否正常,或有無其它異 音產生 | |||||
檢視驅動設備轉向是否正常,有無異音或 其它異物附著 | |||||
檢查油面高度是否足夠,如不足則需要添 加潤滑油 | |||||
檢查齒輪減速機上之盲塞頭是否確實更換 為透氣塞頭 | |||||
輸送泵 | 檢視震動、電纜線、出水量是否正常 | ||||
魯式鼓風機 | 檢視鼓風機運轉有無震動異音 | ||||
檢視三角皮帶xx及有無裂痕 | |||||
檢視壓力計及安全閥是否洩漏 | |||||
噴射式曝氣機 | 檢視曝氣有無異常 | ||||
檢視走橋有無異常震動 | |||||
循環水泵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洩漏 | |||||
濃縮污泥泵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發熱 | ||||
泵軸封是否漏水 | |||||
污泥帶濾濃縮 | 污泥濃縮機 | 馬達運轉狀況是否有異音 | |||
連接管路是否漏水 | |||||
高分子自動溶解設備 | 檢視馬達運轉是否震動、異音及異常發熱 | ||||
原水及抽出液體濃度檢視 | |||||
檢視使用量、壓力錶溫度及壓力 | |||||
泵軸封是否漏 | |||||
濾布 | 清洗水是否正常 | ||||
檢查機體濾布運轉狀況 |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實際巡檢項目視各廠各自需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