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約品項(詳如附表): (計價幣值:新台幣,NTD)
2021 年 4 月
立合約書人
醫用氣體(鋼瓶)訂購合約書
甲方: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辦理醫用氣體採購事宜,向乙方訂購下列附表所載之醫用氣體,業經雙方協商後同意議訂條款如下,以為共同遵循之依據:
一.本合約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年 個月。
二.合約品項(詳如附表): (計價幣值:新台幣,NTD)
項次 | 商品名/學名/規格劑量(中英文) | 單位 | 交貨包裝 | 製造廠/產國 | 最小單 位單價 | 健保代碼 | 藥證字號 |
三.交貨、退(換)貨相關事項:
(一)交貨期限及地點:乙方應按甲方指定數量、規格於訂購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訂貨批次為據運交至甲方指定地點(除運費應由乙方自理外,CO2 部分另需配合緊急需求於 4hr 內送達;其他合約品項之醫用氣體如有供應中斷/不足者,亦應於 6hr/12hr 內送達/補足) □台北馬偕紀念醫院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台東馬偕紀念醫院。
如須送貨至使用單位者,送貨人員應注意自身清潔,且應配戴口罩及藥庫核發的送貨證,以避免污染病房。
(二)乙方應依甲方訂購量確實供應,合約期間內不得藉任何理由中途缺貨,乙方如有預期即將缺
貨者,應於缺貨發生日前十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知悉,以為應變。乙方如未確實履行前開義務者,則甲方得以本合約第六條違規罰則辦法逕為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三)乙方合約期滿後,應繼續供貨二個月,以利甲方因應合約更換期間甲方所屬病人之醫用氣體
使用需求。
(四)前項期間屆滿後,甲方如有包裝完整且未為拆封之本合約品項之醫用氣體者,乙方願無條件接受退、換貨請求。
(五)大型醫用氣體經進庫貯存後,如在有效期限前二個月未用完時,乙方應負責調換合格新產品。其他甲方之庫存醫用氣體如在有效期限前一個月未用完時,乙方亦應負責調換合格新品或照進價收回;乙方如未依據上開原則處理本合約屆期品項醫用氣體,致甲方受有損失者,該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補償,乙方不得異議。
(六)鋼瓶產品:由藥庫負責驗收與退換貨。驗收時應依下列項目確實逐項核對後,核貼認可標籤。
(1)經專業鋼瓶檢驗站之檢驗合格標記及檢驗日期。 (2)鋼印。
(3)瓶口處套有「有效期限內合格之水壓試驗檢測環」。
(4)確認鋼瓶顏色:醫用氧氣為黑色、醫用二氧化碳為綠色、醫用笑氣為孔雀藍。
(5)鋼瓶本體應標示『醫用氧氣』、『醫用二氧化碳』、『醫用笑氣』或『醫用氧化亞氮』等字樣。
(七)合約期間內,乙方應無償使用借貸相關醫用氣體設備予甲方使用。前開醫用氣體設備之所有權屬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轉租、轉借、修改、處分或提供擔保予第三人,且甲方之債權人如對該等設備聲請保全程序、強制執行或其他對乙方有不利之處分時,甲方有責任說明該等設備之所有權屬乙方所有,並負責排除甲方之債權人所為保全程序,強制執行或其他一切不利於乙方之處分,且應立即通知乙方上開情事。甲方為該等設備之管理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妥善保管之責任,甲方並同意在該等設備裝置後,乙方有進出甲方之指定地點檢查、保養及日後拆遷設備之權利,但乙方仍需遵守甲方規定之出入院區手續及各項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致該設備受有損害者,就其後續之修繕與賠償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四.驗收辦法:
(一) 凡有使用效期之醫用氣體或氣體設備(諸如鋼瓶等)者,於交付予甲方驗收入庫時,均應有六個月以上之有效期限。
(二) 凡採購之醫用氣體均應在每批次交貨時檢附原料來源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若該原料來源遇有變更者,應於預訂交貨日二日前以正式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其同意後,方得為進貨程序之續行;否則甲方得逕為退貨,並由乙方負擔所有運費。
(三) 乙方所交付之醫用氣體經甲方辦理驗收後,如有發現醫用氣體規格(品質或數量)與合約品項
不符之情事時,應自甲方通知日起二個工作天內換交或補足合格新品;就本合約所交付之醫用氣體,甲方亦得抽樣檢送第三方或其他公益機構化驗,其檢體及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其因驗收程序所需之使用量不償付貨款。
(四) 乙方如未按本合約所載規範為貨物之交付時,甲方除得拒絕驗收外,並得要求因遲延交付
而所受之損失及懲罰性違約金;如產品使用過程中發現變質、效果不彰、或產生藥物不良反應等情事時,乙方均應無條件免費調換之,其一切相關損失與後果亦概由乙方負責。
(五) 乙方如因連續發生上開交付醫用氣體問題達交貨量之 5%時,甲方得逕為終止合約並將其列
入不良廠商;就前開供貨醫用氣體或品質問題如有引起醫療糾紛或其他爭議事項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六) 乙方所交付之醫用氣體在包裝上應檢附有中央(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製造或輸入許可
證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有效期間或保存年限及提示合格仿單等資訊。每次所交付之醫用氣體不得超過二種批號(但如遇有特殊情況,且如已事先通知甲方,並獲經其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上述文件和資料如有期限屆至或失其效力者(包含但不限於乙方違反藥事法、政府法令變更等事由等),乙方應於屆期或失其效力前提供甲方更新後之文件和資料;若乙方無法及時更新時,乙方應於屆期或失其效力前六十日前通知甲方,且依甲方指示配合執行相關事務,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如乙方違反本項規定,甲方有權逕行終止本合約,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自負因此所生之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七) 驗收/使用過程中如有發現禁藥、偽藥、劣藥或合約期間發生醫用氣體抽驗不合格時,甲方除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外,並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前開乙方已交付之合約品項醫用氣體,甲方如已支付價款者,乙方亦應將該價款如數退還甲方,不得異議。
(八) 如甲方簽訂本合約後,因故致原簽約品項無法繼續使用,經甲方通知者,乙方除願配合甲
方終止該採購品項之合約外,並願就該採購品項剩餘未拆封使用之部份予以回購處理。乙方不得因該採購品項合約之终止而向甲方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五.乙方應庫存隨時提供甲方兩個月以上之合約品項用量,以備臨時重大災難之用。
六.違規罰則:
(一) 乙方於接獲訂單後,若有無法遵期交貨、未依交貨期限交清醫用氣體或未依規定期限調換合格品等情事者,甲方得課予第1日至第15日之逾期違約金,每逾1日,按貨款總金額扣罰千分之二(0.2%)累加計罰;自逾期第16日(含)起至交貨日止,每逾1日,按貨款總金額扣罰千分之四(0.4%)累加計罰。但如因係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而致生遲延給付情事,且乙方於 一 週內提出證明並經查明屬實者,甲方得免計逾期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計罰以合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20%)為上限。
(二) 在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中途缺貨,否則:
1.甲方如在他處臨時採購同成份合約品項之差額損失,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2.甲方調用產品價格如低於目前使用廠牌者,加扣延遲天數的 1/2 罰款。
3.無法明確告知缺藥期間者,甲方得逕予於終止合約。
(三) 乙方接獲訂單後,若無法交貨,且未於應交貨期間內主動書面告知者,罰扣當月貨款新台幣 (以下同)2,000 元;罰扣後如乙方仍未告知或置之不理者,甲方除得終止合約外,並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四) 若遇全球性缺貨(且無同成份),致無法穩定供應本合約品項醫用氣體者,乙方應事先知會甲方,並提出事證。經查證屬實及承諾保證待獲取本合約品項後將優先供貨予甲方時,則可不予罰款;但甲方如另發現乙方違背前開承諾於該缺貨期間尚供貨予他人者,則得依本條款第一項規定加倍罰扣(每日千分之四(0.4%))或依第二項規定逕為執行,乙方不得異議。
(五) 如因前項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導致醫用氣體中斷供應或無法穩
定供應等情事者,就前開所生之所有費用應由雙方另行會商協議之。
(六) 乙方應提供符合政府法令規範之醫用氣體,若因可歸責與乙方之事由致嚴重事件影響醫用氣體品質或安全,進而造成醫用氣體回收或下架等事宜,甲方除得依法追究、終止合約及停止往來一年外,並得依實際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向乙方求償;另情節較輕者,則依實際回收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向乙方求償。
(七) 乙方應按甲方之需求,就所供應之醫用氣體提供符合法令規定之相關文件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衛生福利部藥商許可執照、衛生福利部藥品許可證、合格檢驗標識、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所需之管理資料等)。上述文件和資料如有期限或失其效力者(包含但不限於乙方違反藥事法、政府法令變更等事由等),乙方應於屆期或失其效力前提供甲方更新後之文件和資料;若乙方無法更新時,乙方應於屆期或失其效力前六十日前通知甲方,且依甲方指示配合執行相關事務,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如乙方違反本項規定,甲方有權逕行終止本合約,如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自負因此所生之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八) 如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其販賣藥商許可執照失其效力及/或其餘相關藥商許可執照皆失其效力者,或甲方因違反醫療法遭停業或廢止其執照時,本合約自動終止,他方得向可歸責之一方依本合約約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雙方就乙方已銷售之醫用氣體產品,應依據政府法令之要求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停止銷售、回收或銷毀等,上述處理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如因政府法令變更,致乙方無法取得相關藥商許可執照或展延相關藥商許可執照之期限者,或甲方因違反醫療法遭停業或廢止其執照時,本合約自動終止,對他方不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九) 除本合約書另有約定者外,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違反或不履行本合約書任一約
定者,未違約之當事人得以書面通知違約之當事人於 30 日內改善。違約之當事人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未違約之當事人得終止本合約書,如有損害者,並得向違約之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 甲乙雙方如有任一方因故未能繼續履行義務時,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約;因
前述情事致有尚未完成之合約權利、義務者,應由雙方另行協商完成之。
七.付款辦法:乙方同意依據甲方貨款申請流程作業方式為該交付貨品款項之給付申請。
八.本採購貨品若有因侵權或來路不明等情事,致涉及法律爭議或損害賠償等問題者,應由廠商(乙方)全權負責並為處理,概與甲方無涉;本合約內容若有誤繕時,則應以正本為主,合約條文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並以甲方網站公告為主。
九.若因乙方所提供之本合約品項產品品質不良導致病人受有實質危害或造成甲方形象受損者,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
十.本合約當事人之任一方均不得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他方相關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如有違反前開事項者,未違反之一方除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外,並得以該不正利益之二倍價款金額自合約價款中扣除,以為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未能扣除者,則通知違反之他方限期給付之。
十一.爭議處理︰
(一)因本合約所生之法律關係應依中華民國相關之法律規定解釋及適用之,且不適用法律衝突原則;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約相關規範致生爭議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並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於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如未能達成協議而致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為合約權義之履約,但經甲方同意暫免履行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十二.本合約之本文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合約本文有相牴觸者,則以合約本文為準。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令規範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時協議補充之。如由雙方另行以書面議定為附件者,則該附件應為本合約之ㄧ部份,同受約束,屆時如本合約內容與該附件有所牴觸時,則應以該附件為準。
十三.附則:
(一)供應醫用氣體之乙方資格及醫用氣體規格均應符合藥事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並為該醫用氣體許可證持有之藥商或具授權之販售藥商(如具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等),且所提供之「醫用氣體藥品」均須能符合中央(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所規範之醫用氣體外觀標示,以確保醫用氣體流通之品質。另乙方所屬「醫用氣體運送者」除須具有交通部核發之「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証明書」;操作內容積500L以上容器者外,亦須另具有勞動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二)乙方所交付之產品/回收物品除應保證絕無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及符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規定外,若有因侵權或來路不明等情事,致涉法律爭議或因侵犯他人權利致生損害賠償問題者,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三)甲乙任一方如欲使用他方、他方之員工及他方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徽章、商標、
其他標章(包括文字及圖像)及網址(包括但不限於網址超連結、QR CODE等)於本合約相關之廣告、宣傳行為或使大眾認知甲乙雙方有合作發展之關連性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說明、產品廣告、產品文宣、產品目錄或大眾傳播之使用),應事先獲得他方書面同意且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四)甲乙任一方就任何與本合約有關之重大消息或新聞如涉及他方者,雙方承諾嚴格遵守他方所提供之對外消息披露制度,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以有形或無形之方式告知、傳播或提供。
(五)甲乙雙方應使其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股東、受僱人、受託人等執行本合約之人遵守
本條規定內容,並負擔同等於本條之義務。
甲乙任一方如違反本條之規定者,視為重大違約,每次違反即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壹拾萬元,如因而致對方受有損害者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且須於收到他方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取消或撤回所有相關廣告、宣傳、重大消息及新聞,並將違約產品下架。
(六)若有違反本條項約定之情事,應依本合約第六條(違規罰則)之約定辦理。
(七)本條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不因本合約所訂之期間屆至、終止、解除、無效或得撤銷而失其效力
十四.本合約書設正本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副本壹份,由甲方財務室收執。除立合約書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其餘空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負責人:xxx
地 址:104217 xxxxxxxxxxxx 00 x
x印花黏貼
處
執業登記證字號: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