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行不超过 1,600 万股(含本数)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0.00万元。截止 2021 年 11 月 03 日,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9,999,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049,272.04 元,
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1-077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1 号),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或“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1,600 万股(含本数)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0.00万元。截止 2021 年 11 月 03 日,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9,999,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049,272.04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476,950,527.9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1 年 11 月 03 日出具了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56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上述开立募资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 账户金额 (元) | 对应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33040401600007461 87 | 700,000,000.00 | 功率半导体模块生产线自动化改造项 目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633749183 | 1,977,999,800.0 0 | 高压特色工艺功率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SiC 芯片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 | 19310101040024557 | 80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