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已经开立沪市 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五条 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客户协议
特别约定:《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投资者通过互联网签 署,湘财证券作为本协议的签署方,已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作为本协议另一方,以自身资金账户、密码的形式登陆我公司系统并接受本协议即表明投资者本人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协议成立。
双方一致同意投资者以资金账户、密码的形式登陆我公司系统并接受本协议、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协议、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协议、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港股通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沪市 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五条 甲xx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九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六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试点初期,卖出港股通股票回笼资金可于T+3个港股通交易日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如有变动,由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五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进行港股通交易发出委托时,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价和卖出参考价,并非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将在交易日日终,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换汇银行根据换汇净额进行换汇后确定。
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有可能因甲方发出委托时的参考汇率与清算交收时的最终结算汇率差异导致清算交收时甲方账户透支。甲方应关注汇率波动风险,及时在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透支情形。
第三十条 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甲方发出一笔港股通交易委托时,将被收取一笔交易系统使用费,而该笔委托可能被分成多笔成交,在清算交收时,交易系统使用费根据最终的成交笔数进行计收。因此,甲方发出的单笔港股通交易委托因分笔成交所引发的交易系统使用费增加可能导致清算交收时甲方账户透支。
甲方应关注账户的成交情况,发现单笔委托分笔成交的,应及时在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避免透支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上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甲方账户透支情况的发生,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开通港股通交易时,乙方对甲方港股通账户所对应的资产账户内的资金设置最低保证金。乙方对最低保证金额度控制标准由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告。乙方可根据汇率波动等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额度的控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依据香港交易所收费标准,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试点初期,乙方暂不向甲方收取证券组合费。如有变动,由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如发生甲方资金透支的情况,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
甲方港股通交易应付资金不足并对乙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没有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参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与垫息。
第三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交纳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x协议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十条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二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第四十三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至乙方现场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
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方(投资者)、乙方(湘财证券营业部)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 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5.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
款。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
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
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可靠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乙方无法联系甲方本人时,可以联系甲方联系人并视同联系甲方本人。因甲方提供的联系人或其联系方式虚假、无效导致乙方未能与其取得联系,或联系人未向甲方转达相关信息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甲方未征得该联系人同意而提供其联系方式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密码。甲方应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及本人或近亲属的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破解或猜测的密码。
第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就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的回访,乙方可以适当的方式对回访过程和结果予以留痕。如甲方拒绝配合回访或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应当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等乙方提供的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前款所述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国籍(地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证件地址、证件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行业、职业、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以及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
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身份信息,应当至乙方经营场所办理手续,并经乙方进行身份识别。乙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当按照乙方业务规定至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
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业务规定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或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等视同甲方本人所为。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查询与资金划转以及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等事宜。因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后果概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甲方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应当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或乙方可以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但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并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开立的账户为非实名账户,甲方应立即注销非实名账户,如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2.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限制甲方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取款、冻结账户、注销账户等;
3.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有权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有权机关或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账户内资产;
4.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已经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处罚措施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5.甲方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
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三十条 x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成立,但合同生效以乙方系统确认为准。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三十三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x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所属公司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
束力。
第三十五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自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需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x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x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说明条款和《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
协议》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和《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条款项下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港股通交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