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標的名稱】 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簽署單位: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廠商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年*月*日
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立合約書 人: |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 (以下簡稱甲方) |
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
標的代表人(發明人代表) | (以下簡稱甲方技術連絡人) |
茲因甲方標的代表人(發明人代表)(甲方技術連絡人)於甲方任職期間,擁有深具商業價值之技術知識,為落實技術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暨甲方技術連絡人同意授權乙方依本合約規定,共同開發及使用該項技術,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 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技術來源
x項技術係甲方技術連絡人於甲方任職期間研究發展所得,所發展之研究成果,將與乙方合作,若有新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于甲乙雙方所共有。
第二條: 移轉技術範圍
一、技術名稱:標的名稱(以下簡稱本授權技術)。 二、技術內容:台灣專利編號****之申請項目及範圍。
三、授權範圍:利用本授權技術內容製造、販賣授權產品、持續研究開發。四、授權方式:本合約為專屬授權。
五、授權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第三條: 技術移轉實施與責任義務
一、資料交付︰甲方技術連絡人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三十日內將第二條第二款之內容交付予乙方,並將所知使用到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同時告知乙方。
二、諮詢輔導︰甲方技術連絡人應提供乙方為期 12 個月共計 12 個小
時之技術諮詢,超過上述合約時限,乙方應另支付服務費給甲方技術連絡人,細節雙方另行協議之。
三、保密規定:雙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未公開部分資料,應以密 件處理。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 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者或使第三人知悉。 若乙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乙
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乙方亦須負本條款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四、技術資料更新:甲方技術連絡人於合約有效期間內,對本合約之
技術如有更新,應通知甲方及乙方,乙方得優先取得更新技術之授權,甲乙雙方依實際需要得重新修訂合約。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本授權合約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為甲方所擁有,甲方不得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二、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若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賠償。
三、乙方若擬成立衍生公司或移轉至關係企業或授權給第三者使用本項移轉技術,必須雙方另行簽訂合約修訂條款,方得為之。
四、乙方利用本合約授權技術製造產品銷售之時,倘遇有任何專利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訴訟時,乙方應盡速通知甲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五、本合約倘有專利被侵害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全力協助甲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六、乙方為完成產品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產品或附加產品,其智慧財產歸屬乙方,但應通知甲方並依互惠原則以無償、不可轉讓之方式提供甲方於研究上使用,惟甲方就此部分技術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若該部分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與甲方暨甲方技術連絡人無涉。
七、乙方依本授權技術所製產品,應依各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此等產品之產品責任與甲方暨甲方技術連絡人無涉,乙方並應確保甲方暨甲方技術連絡人不因此等產品責任受有損害。
第五條: 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授權金:共計新台幣**萬元。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六十日內一次付清。本授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亦不得用以扣抵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乙方利用本項授權技術所生產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每年應就該產品銷售總額,提撥百分之**為本技術移轉之衍生利益金。乙方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應彙報經會計師查核之前一年內使用本授權技術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額,以及本授權技術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經甲方認可後,依該等比重值加權計
算衍生利益金。本衍生利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第六條: 無擔保條款
一、本授權技術係以合約簽訂時甲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乙方,並已申請台灣國家專利權,甲方擔保盡力協助乙方使用本授權技術,但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乙方依本合約所取得之所有技術資料之非公開部份應以密件處理,並自行以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本授權技術實施後所發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乙方均應自行負責,惟甲方將盡力協助乙方處理。
第七條: 違約處理
一、乙方未依本合約規定之期限繳付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月應另按應付總額之千分之五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二、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保密相關規定,應支付甲方總額百分之百之懲罰性違約金。若違反本合約其他條款,甲方得代表甲方及甲方技術連絡人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合約期限
x合約自雙方簽署完成日起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兩年,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
第九條: 合約終止處理
一、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甲方技術連絡人應立即將因本合約第二條第二款所產生有關成果之資料文件交付乙方。
二、任一方若認為本合約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得隨時終止本合約。惟於此情況下,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契約。甲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將其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中未支用之部份,無息返還乙方;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其已支用之研究費用。任一方均不得因此另行要求他方賠償損害。
第十條: 合約修訂
一、本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份,以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甲方、民法及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雙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議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南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解決;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壹式三份,副本壹式三份,由甲方、甲方技術連絡人、乙方各執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為憑。
甲 方 : |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印信) |
代表人:xxx (簽章) | |
地 址: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 901 號 | |
統一編號:06606103 | |
甲方技術聯絡人: | 標的代表人(發明人代表) |
地 址:xxxxxxxxx 000 x | |
x x : | |
xxx: (xx) | |
x x: | |
xxxx: |
xxxx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