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is Supreme International Ltd与
Harris Supreme International Ltd与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西贵港爱xx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股权
之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x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以下简称“签署日”)签订:
(1)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为广西北海市海角路 145 号(以下简称“购买方”);以及
(2) Harris Supreme International Ltd ,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为 Vanterpool Plaza, 2nd Floor,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以下简称“xxx”或“出售方”)。
购买方与xxx以下统称“双方”,单称“一方”。PT AKR Corporindo Tbk (下称 “爱xx”)与xxx合称为“各出售方”。
鉴于:
(A) xxx是持有广西贵港爱xx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5.36%的股权的法定和受益所有权人。
(B) xxx希望根据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向购买方出售xxx所持有公司的股权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出售方的义务,而购买方希望根据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向xxx购买xxx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并履行本协议项下购买方的义务。
因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一切适用法律,经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如下: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本协议使用的加粗字体术语应具有本协议附件 1 第 1 部分赋予的相应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2 解释
在本协议中,本协议附件 1 第 2 部分所列的各项解释原则应予适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2 购买股权
2.1 同意购买
2.1.1 出售方应根据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向购买方出售和转让出售方所 持有的公司 5.36%的股权(以下简称“出售股权”)的法定所有权, 而购买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受出售股权的转让。
2.1.2 出售股权的出售不应附带任何和所有的权利负担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
(无论是何性质的),并应附带出售股权在交割日附带的或已经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公积金,如有),尤其是附带出售股权在 2017 年 6 月 1 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一切利润、损失(为避免任
何歧义,截止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所产生的出售股权附带的全部利润、损失由出售方享有或承担)。
2.2 对价
2.2.1 在先决条件根据本协议第 3.2 条得到满足或被放弃的前提下,购买方应向xxx支付人民币 6,035,164.51 元作为xxx所持有的出售股权的对价。
2.2.2 任何双方因本协议拟定的交易各自可能需要缴纳的适用的中国税款始终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并按照适用法律进行缴纳。税务部门从出售方应获得的任何款项中所要求进行的任何扣缴应在该等扣缴发生前由出售方事先同意,就此,购买方应提供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协定所要求的与税收扣缴款项相关的足够支持文件、证明和其他所要求的说明。
3 条件
3.1 交割和备案条件
进行本协议第 5 条下的交割应本协议第 3.2 条所列的各项先决条件(以下简称
“先决条件”)以根据本第 3 条下述规定得到满足或被放弃为前提。
3.2 先决条件
3.2.1 报批先决条件。
在完成以下先决条件之后,出售方有义务应购买方的要求,完成于商委和工商部门办理将购买方登记为出售股权的新股东、登记新董事和登记购买方委任的其他高管和新章程所需的相关手续:
(i) 购买方和出售方均已经适当签署本协议;
(ii) 购买方和出售方均已经完成为签署本协议、履行和遵守本协议 以及为本协议拟定的交易之目的所需的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iii) 已满足爱xx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 3.2.1 条(iii)款至(xi)款项下的全部条件且令各出售方满意;;
(iv) 购买方已向出售方提供关于购买方任命/指定的公司新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及为办理商委、工商部门、外管部门和其他机构相关手续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3.2.2 交割先决条件具体包括如下:
(i) 出售方先决条件。
出售方完成交割应以下列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其放弃为前提:
a) 购买方在本协议之日所做xx保证是真实、正确、准确而且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b) 购买方均已履行和遵守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承诺、义务和条件,除非该等承诺、义务和条件为本协议明确规定仅可在交割实际完成后履行;
c) 购买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可行范围内已取得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下交易做出的所有相关审批文件、或国资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审批或手续;以及
d) 购买方已向出售方提供所有相关完税凭证,该等凭证应已证明将本协议第 2.2.1 条项下全部款项向境外汇出至出售方所需的全部相关完税手续已适当完成。
(ii) 购买方先决条件。
购买方完成交割应以下列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其放弃为前提:
a) 出售方在本协议之日所做xx保证是真实、正确、准确而且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b) 出售方均已履行和遵守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承诺、义务和条件,除非该等承诺、义务和条件为本协议明确规定仅可在交割实际完成后履行;
c) 出售方已经取得或完成为签署本协议、履行和遵守本协议以及为本协议拟定的交易之目的可能为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审批、各自报告要求;以及
d) 出售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可行范围内完成以下事项:
(A) 已就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下交易向商委完成备案登记;以及
(B) 促使有权的工商部门已将购买方登记为出售股权的股东,并已登记购买方委任的新董事及高管人员以及新章程,而且已经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3.2.3 一方应在获悉任何可能会对满足上文第 3.2.1 和 3.2.2 条所列任何先决条件构成妨碍的事实或情形之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将该等事实或情形的存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出售方和购买方应在其各自的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之后,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
3.2.4 一方应为另一方进行本第 3 条上述其负责完成的相关事项时积极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向出售方提供配合和支持。
3.3 未满足/放弃
3.3.1 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令其他方满意地满足上述各项先决条件,但在任何情形下,须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90 日届满之日(以下简称“最后截止日”)之前完成所有先决条件。在不损害第
3.2 条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第 3.2.1 和 3.2.2 条所列的任何先决条件未在最后截止日之前得到满足亦未被放弃,则任何一方有权依其自行裁量:
(i) 根据本协议第 7.2.4 条规定终止本协议;或者
(ii) 双方另行约定处理办法,
但前提是,根据本第 3.3 条满足或放弃任何先决条件不应构成或视为一方放弃其就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行为提出权利主张的任何权利。
4 承诺
4.1 购买方承诺
购买方同意并承诺实施如下行为:
(i) 交割日前,如确需通过购买方的子公司或关联方购买出售股权,购买方应尽早通知出售方并为能在交割日完成交割(无论是通过购买方还是其子公司或关联方购买出售股权)及时完成所有就此调整的相关手续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另行签署一份格式和内容经出售方事先同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该等协议应与本协议的格式和内容相同(除了该等协议下购买方由上述子公司或关联方担任),且购买方和出售方已在本协议中已同意的条件应对该等子公司或关联方具有约束力)、完成所有有权政府部门和内部的相关审批和手续,并承担支付就此调整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出售方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和损失(如有)(为免任何疑义,就第一次该等调整对购买方和出售方发生的费用和成本由购买方和该出售方各自承担各自部分,但该第一次调整后所发生的其他该等调整对购买方和出售方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成本则全部由购买方独自承担);
(ii) 购买方应在交割日履行本协议第 5 条项下的全部义务。
(iii) 于任何时候,购买方确保其或其子公司或关联方用于购买出售股权的资金合法有效且用于本协议下计划的购买目的;
(iv) 于交割实际发生后,购买方应确保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性,并确保现有团队或员工所享有的补偿和利益不发生变化,但前提是该等团队或员工可享有的补偿和利益以及考核指标已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已载于其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妥善列明。
(v) 于交割日,购买方应将监管账户中收取的全部款项划转到出售方指定的账户以支付本协议第 2.2.1 条项下的收购对价;以及
(vi) 在不影响本协议附件 2 第二部分下相关约定的前提下,于任何时候,购买方同意或确保相关方配合和协助出售方完成就本协议交易涉及的全部相关部门的全部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全部步骤,并确保出售方指定的任何境外账户能及时、顺利的收到本协议第 2.2.1 条的全部款项或及时、顺利完成相关资金的汇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交割日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且购买方进一步同意向出售方全额补偿该方由于其所指定的账户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收取上述全部款项而所遭受的任何损失、赔偿,但尽管购买方已尽其最大努力提供配合和支持,可该等情形的发生合理认为是由于不归责于购买方的原因(包括政府或出售方不配合、不可抗力等)除外;以及
(vii) 于任何时候,在出售方指定的境外账户已实际收到第 2.2.1 条项下的全部款项前,公司的名称不得进行变更。
5 交割
5.1 交割日期和地点
双方同意应于所有先决条件根据本协议第 3 条规定均已得到满足或被放弃之
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在贵港进行交割,且双方计划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或此日期前后进行交割,或者在双方可能同意的或可能另行确定的其他时间和地点进行交割。
5.2 出售方交割义务
在交割日,出售方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附件 2 第一部分所列的各项义务。
5.3 购买方交割的义务
在交割日,购买方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附件 2 第二部分所列的各项义务。
5.4 交割完成
未免疑义,本第 5 条下交割应在出售方和购买方均已妥善实际完成上述本协
议第 5.2 条和本协议第 5.3 条下所有交付事项后方视为交割完成。
6 xx与保证
6.1 出售方保证
6.1.1 出售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以本协议附件 3 所列内容(以下简称“出售方保证”)向购买方xx并保证,本协议附件 3 所列的每一项出售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均是准确、真实而且不具有误导性。
6.1.2 出售方确认,购买方签订本协议系依赖于出售方保证。
6.2 购买方保证
6.2.1 购买方在此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出售方作出如下xx、保证和承诺:
(i) 购买方享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以签订、履行和交付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拟定的交易,而且购买方系根据其设立或组建所在的司法管辖地的法律合法设立或组建并存续;
(ii) 购买方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拟定的交易已经通过购买方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或其他行动而得到适当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得内部审批授权以及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批准及授权;以及
(iii) 购买方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未亦不会:
a) 违反购买方的组织文件,或者构成该等组织文件项下的违约;
b) 导致违反任何购买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或对其或其不动产 或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构成该等合同项下的违约,或者导致任何贷款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加速履行;或者
c) 导致违反、触犯适用于购买方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在该等适用法律项下违规。
6.2.2 购买方确认,出售方签订本协议系依赖于上文第 6.2.1 条各项保证。
7 期限与终止
7.1 本协议在本协议已由双方适当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按照本第 7 条终止之前继续有效。
7.2 受限于本协议第 7.3 条规定,本协议可按如下规定终止:
7.2.1 如果双方在交割之前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且在其他方发出要求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纠正的书面通知后三十 (30)日内仍未予纠正该等违反的。
7.2.2 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可在交割之前的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
7.2.3 在交割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就一方或公司发生任何法律程序、破产或资不抵债,而且根据双方合理地善意认为,考虑到该法律程序、破产或资不抵债,进行交割是不可行的或不明智的;
7.2.4 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如果本协议第 3.2.1 和 3.2.2 条下的任何先决条件未能在最后截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第 3 条得到满足或得到放弃(由有权放弃的一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
7.2.5 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如果双方于交割日后的 60 日内未实际进行本协议 第 5 条下的交割,或虽进行该等交割但本协议第 5 条下规定的所有及任 何事项在交割日后的 60 日内未实际妥善完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3 一方未尽其最大努力在可行范围内完成本协议第 3 条和本协议第 5 条下其负责的相关事宜而导致本协议上述第 7.2.4 条或第 7.2.5 条情形发生的,则该一方无权基于本协议上述第7.2.4 条或第7.2.5 条规定的原因而要求终止本协议。如果一方基于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从而未能在最后截止日前或本协议第
7.2.5 条下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其在本协议第 3 条、第 5 条项下应完成的任何相关事项(不包括由于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和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从而导致的任何未能履行),其他方或双方应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一笔相当于本协议第 2.2.1 条下全部金额 10%的违约赔偿金。
7.4 终止的后果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7.2 条终止,则应适用如下规定:
(i) 如果出售股权的法定所有权已经转移至购买方,并且购买方已向出售方支付任何款项,则购买方应在该等终止发生后的三十(30)日内,完成将出售股权的法定所有权转回出售方的所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积极配合完成就将出售股权股东及所有人变更回出售方而所需的有关工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登记或审批工作),而在该等转回工作完成之后出售方应向购买方偿还一笔购买方已经支付的等额款项,或协助终止与监管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并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退还给购买方;
(ii)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应对另一方拥有、享有任何要求或权利主张
(无论是何性质的),但就双方在本协议终止之前已经产生的任何权利和责任除外。
7.5 继续有效
第 7.4 条(终止的后果)、第 8 条(一般规定)(不包括本协议第 8.15 条)
以及本第 7.5 条(继续有效)应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
8 一般规定
8.1 保密
8.1.1 除本第 8.1 条另有规定的之外,本协议每一方应对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保密,并且不应在本协议范围以外,出于任何目的使用该等信息,亦不应将该等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i) 向接收方的股东、雇员、董事、专业顾问、投资人和投资委员会成员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等披露是该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所必需的,并且接收方的股东、雇员、董事、专业顾问、投资人和投资委员会成员(i) 对另一方负有类似的保密义务,或者(ii) 以其他方式负有具有约束力的保密职业义务;以及
(ii) 任何法律,或者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庭、税务部门或监管部门,或者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则要求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8.1.2 为本条之目的,“保密信息”系指本协议的签署或本协议中的或提及的信息,以及与一方或其关联方的业务经营、业务战略、业务规划、投资规划、营业额、客户、市场开发、技术、研发、财务事宜或其他事项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信息。
8.1.3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a) 该信息是或成为公众普遍知悉的信息;
(b) 该信息已为相关一方获得,或者相关一方可以自行获得;
(c) 在披露该信息之前已由该信息的接收方合法掌握,且非从任何其他一方获得;或者
(d) 该信息系由接收方在未参考保密信息的前提下独立开发的,
包括但不限于包含或产生于该等信息的所有报告和记录及其所有的副本(包括电子副本)、复本、重印本及翻译。
8.2 成本和收费
8.2.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每一方应自行承担其就签署和实施本协议而发生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审计师费用)。
8.2.2 每一方应自行承担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其在所有司法管辖地xx签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拟定的交易而应缴纳的一切费用、收费、税收或同等其应缴纳的项目。
8.3 违约
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就该违约造成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每一方应在其知悉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事件时或之后,以诚信判断该等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轻其可能遭受的损失。为免疑义,为完成本协议第 3 条下一方负责完成的先决条件事项,根据合理判断该一方已尽最大努力在可行范围内行事但未实际完成该等先决条件事项,此等情况不构成本条下的违约。
8.4 通知
8.4.1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给予或作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以下简称“通知”)应以中文和英文书写,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快递方式发至或寄至有关一方。该等通知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递送之日应按如下规定确定:
(i) 专人递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已于专人送交当日有效递送;
(ii) 以信件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已于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寄出之日(以邮戳为准)以后的第五(5)个营业日,或者在送交国际知名的快递服务机构之后的第三(3)个营业日有效递送;以及
(iii)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已于该文件所示的发送日期之后的第一(1)个营业日有效递送;但前提是,以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应同时以传真形式发送,反之亦然。
一切通知应发至双方的下列地址,除非一方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将该等地址的任何变更通知另一方。
发给出售方: | 地址:xxxxxxxxx 00 x 电子邮件:xxxxx.xxx@khalista.com.cn传真:3160-980 收件人:Xxxxx |
发给购买方: |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33 号港 务大厦 916 室 电子邮件:000000000@xx.xxxxx:x00-00000000000 收件人:xxx |
8.5 修订
x协议仅可通过购买方和出售方签署书面文书的方式一致同意后方可予以修订、修改或补充。
8.6 弃权
放弃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只有在放弃该规定的一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中列载方为有效。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权力或救济,而且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该项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妨碍对该项权利、权力或救济的任何进一步行使,亦不妨碍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弃权不应被视为对之后任何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行为弃权。
8.7 权利具有累积性
x协议规定的权利、权力和救济具有累积性,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和救济。
8.8 完整协议与不一致之处
x协议构成双方之间与本协议主旨事项有关的完整协议,并且取代之前与本协议主旨事项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商、协议或谅解。
8.9 可分割性
x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应被视为一项独立的义务,并且可以作为独立的义务分别予以强制执行,亦可在任何一项义务或者多项义务完全或者部分地属于或变为无法强制执行的义务时分别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无效、不合法或无法强制执行,该等规定应被视为已从本协议中删除,而且从本协议中删除任何该等规定不应影响本协议没有如此删除的剩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8.10 转让、x与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之利益或义务或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利益或义务的任何部分。
8.11 管辖法律
x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8.12 争议解决
8.12.1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违约、终止或无效(包括本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冲突、权利主张或请求(以下统称“争议”)应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8.12.2 如果该等争议无法在任何一方已经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解决该争议之后的三十(30)日内得到解决,该争议应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CIA)根据其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应为深圳市,仲裁程序应以中文和英文进行。
8.12.3 仲裁xxxx(3)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方应在其仲裁申请书中指定一名仲裁员,而被提起仲裁方应在收到仲裁员指定通知之后的十五
(15)日内指定第二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应在被提起仲裁方指定第二名仲裁员之后的十五(15)日内,由前述指定的二名仲裁员共同指定,并应熟悉商事法律问题。如果任何仲裁员无法在上述期限内获得指定,该仲裁员应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CIA)根据其届时有效的规则予以指定。
8.12.4 任何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对仲裁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可以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8.12.5 任何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在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将之作为判决提交以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方式,或者通过在任何该等法院提起任何其他申请或程序以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方式(视实际情形而定)予以强制执行。
8.13 语言
x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书写。
8.14 份数
x协议中文和英文文本签署两(2)份作为原件,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应具有同等效力。
8.15 登记/备案文件
如向商委或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提交的任何文件与本协议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且本协议应作为决定和解释双方权利和义务、或安排的唯一证据。
[以下无正文]
出售方和购买方适当授权代表已于本协议首页所书之日签订了本协议,以昭信守。
出售x |
Xxxxxx Supreme International Ltd 授权代表签字: |
购买方 |
北部湾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
公章 |
附件 1
“关联方” “爱xx股权转让协议” | 就任何人而言,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人的、直接 或间接地受该人控制的或者与该人处于直接或间接的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 系爱xx和购买方于本协议签署当天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本协议” | 具有引言赋予的含义。 |
“适用法律” | 就任何人而言,系指对该人适用并且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任何法律、规定、法规、指令、条约、判决、法令或命令(包括由该等机构签发的被普遍认可具有该等约束力的任何命令、指令、通知或政策)。 |
“资产” | 系指所有的资产、权利和特权(无论是何性质的),以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商誉,包括但不限于就合同、所有知识产权和设备享有的一切权利,但不包括就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
“营业日” | 系指在中国或印度尼西亚除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以外的银行工作日。 |
“组织文件” | 系指一家公司或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组织性文件。 |
“交割” | 系指根据本协议第 5 条完成出售股权的出售和购买。 |
“交割日” | 系指本协议第 5.1 条项下所述的进行交割之日。 |
“先决条件” | 具有本协议第 3.2.1 条和/或第 3.2.1 条赋予的含义。 |
“保密信息” | 具有本协议第 8.1 条赋予的含义。 |
“合同” | 系指目前存在的而且尚未终止或完成的所有合同、协议、许可、协定、租约、金融工具、采购订单、承诺及其他合同安排。 |
“控制” | 就一个人而言,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有权操控该人的经营管理或政策,或者促使该人的经营管理或政策受到操控,无论是通过拥有表决权的证券、基于合同还是 通过其他方式,而“控制人”应作相应解释。 |
定义与解释 第 1 部分–定义
“争议” | 具有本协议第 8.12.1 条赋予的含义。 |
“权利负担” | 系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选择权/期权、出售权、优先认购权或担保权益(无论是何种类的),或者针对所有权权利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
“股权” “监管账户、监管银行” | 系指对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享有的全部股权。 系指爱xx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赋予的各自含义。 |
“知识产权” | 系指所有的商标、服务商标、经注册登记的设计、域名、保密信息、品牌名称、数据库权利和商业名称以及在任何国家享有的任何类似权利,以及前述任何一项的利益(但受限于其义务)(无论前述各项是否已经注册登记, 并且包括关于授予前述任何一项的申请, 以及在全球任何地方申请前述任何一项的权利)。 |
“中国” |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
“人民币” | 系指人民币,中国目前的法定货币。 |
“出售股权” | 具有本协议第 2.1.1 条赋予的含义。 |
“工商部门” | 系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任何分支机构。 |
“税务”、“税收”或者“税款” | 系指由任何税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征收的或者应向任何该等部门缴纳的任何和所有形式的税收、缴款、费用、分享付款、预提和费用,无论是何性质的(包括但不限于征缴、征收、收取或稽征的任何增值税、销售税、所得税或社保缴款以及任何其他工资税、营业税、印花税或者其他税负、征税、征费、收费、费用、扣除、罚款或预提),并且包括因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滞纳金、附加费用和利息。 |
“出售方保证” “外管部门” | 具有本协议第 6.1.1 条赋予的含义。 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有管辖权的地方分支机构。 |
“国资委” | 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或其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分支机构。 |
“商委” | 中国商务部或其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分支机构。 |
“新章程” | 就购买方作为出售股权的股东而签署的每一公司的新 的章程。 |
第 2 部分–解释
1 中国政府部门
x协议中提及的中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和其他层级的该等部门或机构,及其继承部门或机构。
2 法律
x协议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包括经不时修订、修改或替代的该项法律或法规,以及根据该项法律或法规制定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3 文件
x协议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或替代该项协议或文件的任何协议或文件。
4 人
x协议中提及的人包括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非法人团体、国家或政府部门或机构、信托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5 条款、附件等
凡是提及本协议之处包括本协议的任何附件,而凡是提及条款和附件之处系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6 单复数
单数含义的词语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7 标题
标题不应影响本协议的释义。
附件 2
第一部分:出售方交割义务
交割之时,出售方应在购买方履行本附件 2 第二部分所有义务后向购买方交付或提供以下各项文件(或者促使以下各项文件得以交付给购买方):
(i) 表明购买方持有出售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ii) 表明购买方持有出售股权的公司股东名册。
第二部分:购买方交割义务
交割日当日或之前,购买方应立即完成以使出售方指定的境外账户可于本协议第
4.1 条(vi)项下的期限内收到本协议第 2.2.1 条项下所有款项所涉及的所有相关的工作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方应并应确保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不包括外管部门),除交付支付指令外,立即完成为监管银行、外管部门、税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所要求的全部相关工作以确保xxx无须任何购买 方或其他相关方提供任何形式的配合或协助即可独立指示监管银行从监管账 户向境外xxx划转本协议第 2.2.1 条下所述的全部款项并将该等款项汇出中 国。
附件 3
出售方的xx与保证
1. 公司的组建及资格:公司已经根据公司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和组建,享有拥有和经营其资产并且开展本协议及其营业执照项下的公司业务所需的能力、权力和授权。
2. 公司的资本总额和其他详细信息: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其各股东缴清。
3. 出售股权:xxx是广西贵港爱xx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 5.36%股权的法定和收益所有权人。不存在任何在出售股权上创设的或对之具有影响的权利负担、代持股安排或共有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作出和创设任何该等权利负担、代持股安排或共有安排的协议或承诺,且不存在转让限制(但组织文件规定的任何转让限制除外)。
4. 授权:出售方享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能力、权力和授权。出售方已经采取或将在交割之前采取授权、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 出售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以及授权、发行和交付出售股权所必需 的由该出售方采取的所有行动。
5. 不违反:出售方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未亦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