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6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123,013 股,发行价格为 43.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证券代码:301330 证券简称:熵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6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123,013 股,发行价格为 43.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60,816.8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5,087.05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5,729.84 万元,超募资金 14,763.92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2022]38658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向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塘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变更为“熵基科技多模态生物识别数字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熵基科技
(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熵基”)实施。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43,186.89 万元,原募投项目及超募资金合计 39,605.10 万元及对应的资金收益将
用于新募投项目的建设,其中 36,400 万元由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提供给广东熵基,
3,205.10 万元及资金收益部分由公司以无偿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广东熵基,不足部分由广东熵基以自有资金投入建设,并同意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详见公司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向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4)。
二、开立新专户情况及注销部分专户计划
(一)开立新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广东熵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支行及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熵基科技股份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 7699059088 | 139,997,816.1 | |
xxxx | xxxxx | 00000 | xx制造工厂建设项 | ||
目 | |||||
2 | ZKTECO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OSA769910 | 0 | |
Investment Inc. | 651232902 | ||||
3 | 熵基科技股份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 4429400104 | 261,688,825.72 | 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建 |
有限公司 | 司东莞塘厦支行 | 0067038 | 设项目 | ||
4 | 熵基科技股份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 2010025729 | 5,174.1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有限公司 | 司东莞樟木头支行 | 200453225 | |||
5 | 熵基科技(广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 | 5790000001 | 588,668.84 | 混合生物识别物联网 |
东)有限公司 | 木头支行 | 31388 | 智能化产业基地项目 | ||
6 | 熵基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支行 | 5090000151 47344 | 0 | 熵基科技多模态生物识别数字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7 |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 | 5780000137 20879 | 0 | 塘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8 |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 3951001001 00175947 | 148,294,279.07 | 超募资金 |
合计 | 550,574,763.87 | — |
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 540,601,800 元未到期。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专户注销计划
鉴于原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专户的资金及其对应的资金收益将全部用于新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将在原募投项目、超募资金专户资金及对应的资金收益全部转至新募投项目专户后对相关监管账户进行注销: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 | 578000013720879 | 塘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 |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 395100100100175947 | 超募资金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熵基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丙方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支行,丁方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各方就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安排达成如下协议:
(一)募集资金用途
1、 经甲方于2023 年2 月6 日召开的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甲方本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熵基科技多模态生物识别数字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 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熵基科技多模态生物识别数字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厂房的建设及装修、生产设备的购置、生产及管理人员的招聘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须在作出上述存放后五
(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xx。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由乙方按月( 每月第七(7)个工作日前)向xx报送。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xx( 转入专户或续存后五(5)个工作日内)。相关存单不得质押。
(二) 甲方、乙方与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乙方单次或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通知xx,
且丙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xx。
账户。
5、当xx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第4.2 条的规定向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时,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和乙方行使监督权。
(三) xx的权利和义务
1、 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和乙方现授权xx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项目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xx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为:罗勇、xx。
3、 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xx更换项目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盖有xx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如xx根据本协议更换其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则自甲方、乙方收到xx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该被更换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取得的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xx更换项目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 xx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和乙方的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季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xx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6、 若xx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