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签署《中航信托•天启 22A29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中航财务顾问协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委托我公司投资交银国信•稳盈 60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天启 22A29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所涉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累计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临时信息披露编号【2023】-【20230103】)
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分别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签署
《交银国信•稳盈 60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财务顾问协议》
(以下简称《交银财务顾问协议》)、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签署《中航信托•天启 22A29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中航财务顾问协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委托我公司投资交银国信•稳盈 60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天启 22A29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所涉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 年 12 月 13 日,我公司与交银国信签署《交银财务
顾问协议》,我公司担任交银国信•稳盈 603 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的财务顾问,为交银国信提供项目有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相关服务作为交银国信进行投资时的参考。我公司接受寿险 公司委托投资该信托计划。以寿险公司对交银国信•稳盈 60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资不超过 75 亿元,按照初始投资期限 10 年、财务顾问费率为 0.14%/年计算,预估所涉财务顾问费用上限总计为不超过 1.066 亿元。具体金额以寿险公司实际出资规模为准。
2022 年 12 月 13 日,我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中航财务顾问协议》,我公司担任中航信托•天启 22A29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财务顾问,为中航信托提供项目有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相关服务作为中航信托进行投资时的参考。我公司接受寿险公司委托投资该信托计划。以寿险公司对中航信托•天启 22A29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资不超过 75 亿元,按照初始投资期限 10 年、财务顾问费率为 0.14%/年计算,预估所涉财务顾问费用上限总计为不超过 1.066 亿元。具体金额以寿险公司实际出资规模为准。
(二)交易标的情况
x次交易标的为我公司实质重于形式向寿险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位于xxxxxxxxxx 00 x,xx代
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 2,826,470.5 万人民币(寿险公司
于 2003 年 12 月在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别在中国香港和
美国上市交易,股本由人民币 200 亿元增加至 267.65 亿元;
2006 年 12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500,000,000 股,股本由人民币 267.65 亿元增加至 282.65
亿元,注册资本相应变更)。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寿险公司受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控制,为我公司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下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x次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一般商业条款原则,参考市场化收费模式及同业实践,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法确 定本次交易金额,未偏离市场一般价格,不存在利益输送或 损害任一方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允原则。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交银国信•稳盈 60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天启 22A29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务顾问费率分别为 0.14%/年,财务顾问费分别为不超过 1.066 亿元,共计不超过 2.132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我公司与寿险公司 2022 年度累计
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1733.38 万元。
本项关联交易类型为服务类关联交易,不适用相应比例的限制。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2022 年 12 月 9 日,我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以书面传签的方式初审原则通过本项关联交易。
2022 年 12 月 12 日,我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最终审议通过本项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我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七、银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