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離 婚 協 議 書
修訂日期:106/11/10
立離婚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難偕白首,在下列 2 證人見聞下,同意離婚,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本離婚書約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由雙方共同攜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如下﹕
□由父(甲方)行使負擔之子女﹕
□由母(乙方)行使負擔之子女﹕
□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之子女﹕三、其他約定:
離婚人(甲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 出生日期: | 〔簽章〕 | |
離婚人(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 出生日期: | 〔簽章〕 | |
證人: | 〔簽章〕 | ||
證人: | 〔簽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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