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業務總約定書編號 COTA1080820 版(自 108 年 8 月 20 日起適用)
三信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修訂內容公告
存款業務總約定書編號 COTA1080820 版(自 108 年 8 月 20 日起適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存款業務總約定書(COTA1080820 版) | 存款業務總約定書(COTA1080401 版) |
凡申辦人(以下簡稱「甲方」)在三信商業銀行各分行(以下簡稱「乙方」)開立帳戶,經雙方協議,甲方使用下列各項服務,皆應在各適用範圍內,遵守後開條款所 規定: | 凡申辦人(以下簡稱「甲方」)在三信商業銀行各分行(以下簡稱「乙方」)開立帳戶,經雙方協議,甲方使用下列各項服務,皆應在各適用範圍內,依照乙方相關規定,並 遵守後開條款所規定及應負之一切責任: |
第一章 一般約定條款第廿二條 法令適用 關於本約定書或其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 之規定辦理或經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如立約人為外國人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方式,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及法令。 | 第一章 一般約定條款第廿二條 法令適用 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 |
第二章 支票存款 第十九條 甲方除應遵守以上各條款外並應確實遵守政府有關法令與各縣市票據交換所章程,否則因而發生一切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 第二章 支票存款 第十九條 甲方除應遵守以上各條款外並應確實遵守乙方之一切章則及政府有關法令與各縣市票據交換所章程,否則因而發生一切損失,乙方概不負責。 |
第三章 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乙方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之相 關約定事項辦理。 | 第三章 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乙方存款規章及銀行慣例暨有關法令辦理。 |
第五章 聯行代理付款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乙方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之相 關約定事項辦理。 | 第五章 聯行代理付款 第六條 x申請及約定未記載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乙方規定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
第六章 金融卡 甲方茲向乙方申請具有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等功能之金融卡: 乙方提供銷售點服務功能(包含預付消費、轉帳消費),甲方得以購兌、儲值方式將金額或點數轉入至晶片卡內,並得憑晶片卡在預付特約機構進行消費交易。 甲方如係向乙方申請具有悠遊卡功能之悠遊金融卡,應遵守附約三、「悠遊金融卡特 別約定條款」。 甲方如另需要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應另行簽訂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 | 第六章 金融卡 甲方茲向乙方申請具有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等功能之金融卡: 乙方提供銷售點服務功能(包含預付消費、轉帳消費),甲方得以購兌、儲值方式將金額或點數轉入至晶片卡內,並得憑晶片卡在預付特約機構進行消費交易。 甲方如另需要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應另行簽訂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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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金融卡主帳戶辦理銷戶即視同終止),但應以親自 或雙方約定之方式辦理,除金融卡遺失外,應將金融卡繳還乙方。 晶片卡內尚有預付餘額者,可繼續使用預付功能,無須繳回卡片,俟款項用完卡片即自動作廢。但於終止前甲方對消費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甲方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甲方違反法令規定損及乙方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雙方約定之書面通知、書面通知並寄回金融 卡等方式辦理。 晶片卡內尚有預付餘額者,可繼續使用預付功能,無須繳回卡片,俟款項用完卡片即自動作廢。但於終止前甲方對消費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甲方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甲方違反法令規定損及乙方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
第廿一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甲方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乙方、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乙方非經甲方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第廿一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甲方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乙方、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乙方非經甲方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第廿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乙方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之相關約定事項辦理。 | 第廿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悉依乙方相關規定辦理。 |
附約:本附約為金融卡約款之附帶約定事項 一、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約定條款 二、金融卡跨國提款功能約定條款三、悠遊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甲方茲向乙方申辦具有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金融卡,有關悠遊金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金融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一、悠遊金融卡:指乙方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 合作發行具有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甲方需同意乙方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甲方相關服務。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甲方得於 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甲方與乙方約定,於使用悠遊金融卡之悠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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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 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金融卡之指定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甲方之金融卡一般消費交易。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金融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甲方指 定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甲方指定帳戶中向甲方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 40 個工作日。 五、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甲方得以悠遊卡支付商 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第二條 (悠遊卡之使用) 一、開始使用: 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發/換補發悠遊金融卡 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悠遊金融卡已預設自動加值功能且發卡即已開啟是項功能,甲方如不再使用悠遊卡功能時,可持悠遊金融卡向悠遊卡公司申請退卡退費或至台北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或其他指定設備自行執行悠遊卡退卡功能,亦可向乙方申請更換為一般金融卡。 二、使用範圍: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甲方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 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三、加值方式與金額: (一)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金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 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 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 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甲方指定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乙方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二)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 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悠遊卡與金融卡之使用期限相同,金融卡停用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甲方權 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金融卡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 無法併同移轉至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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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三條 (悠遊金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金融卡係屬乙方所有,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 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甲方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 情形),甲方應儘速通知乙方辦理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功能。 三、悠遊金融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 損失,由甲方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退還至甲方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甲方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甲方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向甲方收取。 第四條 (悠遊金融卡換補發及停用) 一、悠遊金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 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甲方使用。 二、悠遊金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 終止。甲方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繳回乙方。換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乙方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悠遊金融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甲 方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繳回乙方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第五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甲方可透過下列管道 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金融卡仍維持有效: 一、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 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至台北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或其他指定設備執行退卡交易,嗣由乙方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甲方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 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0-000-0000) 二、乙方應於甲方的金融卡存摺或對帳明細中顯示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自動 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甲方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 60 個日曆日內,依乙方指定之方式通知乙方查證處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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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乙方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 暫停或終止甲方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甲方以所持悠遊金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乙方指定 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甲方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 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甲方違反乙方金融卡約定條款或遭乙方暫時停止甲方使用金融卡之權 利、逕行終止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甲方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甲方金 融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甲方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 遊卡公司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乙方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 宜,悉依乙方金融卡約定條款、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 |
第八章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網銀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甲方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網路查詢服務:利用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查詢甲方本人在乙方之存款、放款、信託往來(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及信用卡帳戶),查詢之項目悉依查詢系統所提供者而定,甲方毋須逐項申請。嗣後乙方網路銀行所新增之查詢類服務,除主管機關或乙方另有規定外,甲方亦毋須另外申請,得逕為進行查詢。 三、「電子文件」:指銀行或甲方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七、「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 位簽章者。 | 第八章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網銀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甲方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網路查詢服務:利用網路銀行服務系統查詢甲方本人在乙方之存款、放款、信託往來(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及信用卡帳戶),查詢之項目悉依查詢系統所提供者而定,甲方毋須逐項申請。嗣後乙方網路銀行所新增之查詢類服務,除主管機關或乙方另有規定外,甲方亦毋須另外申請,得逕為進行查詢。 三、「電子文件」:指銀行或甲方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七、「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 位簽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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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帳戶」:指甲方與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甲方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信用卡等帳戶。 九、「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安全機制」:資料係以 TLS 加密方 式在網際網路上進行資料傳輸,確保訊息之隱密性及訊息之完整性。 十、「行動網銀業務」:指甲方端透過各種智慧型手機或智慧行動裝置(指手機或裝置搭載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十一、「簡訊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指當甲方每次進行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內含交易識別碼、OTP密碼及交易訊息)至甲方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OTP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有關OTP之交易機制,以乙方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十二、「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係二維條碼的一種,為矩陣式黑白相間的點狀或條狀圖形,除能表示文字、圖形及聲音等資訊,尚有容量大、可靠性高及資料完整性等特性。甲方得利用行動網銀掃描 QR Code,檢視 QR Code 帶入之交易資訊後,進行轉帳、消費扣款或繳稅費等交易指示。 | 八、「帳戶」:指甲方與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甲方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信用卡等帳戶。 九、「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資料係以 SSL 通訊協定在網際網路上傳輸,確保訊息之隱密性及訊息之完整性。 十、「行動網銀業務」:指甲方端透過各種智慧型手機或智慧行動裝置(指手機或裝置搭載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十一、「簡訊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指當甲方每次進行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內含交易識別碼、OTP密碼及交易訊息)至甲方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OTP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 效),有關OTP之交易機制,以乙方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十二、「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係二維條碼的一種,為矩陣式黑白相間的點狀或條狀圖形,除能表示文字、圖形及聲音等資訊,尚有容量大、可靠性高及資料完整性等特性。甲方得利用行動網銀掃描 QR Code,檢視 QR Code 帶入之交易資訊後,進行轉帳、消費扣款或繳稅費等交易指示。 |
第十四條 費用 甲方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乙方自甲方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乙方不得收取。 甲方所為下列之交易或服務,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交易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0 元以下每帳戶各自動化服務設備(含 ATM、網路 ATM、電話語音、個人網銀暨行動網銀及企業網銀等)合併每日第一次免手續費,第二次起每筆為 10 元;大於 500 元至 1,000 元每筆為 10 元;大於 1,000 元每筆為 14 元。 二、國內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為 20 元。 三、外幣匯出匯款手續費:每筆按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 200 元,最高 800 元;郵電費每筆 400 元(若欲全額匯款請臨櫃辦理)。 四、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每次扣帳成功為 80 元。 五、繳費/稅手續費:同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惟仍須視個別繳費項目之手續費標準而定。 六、信託投資: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之收費標準辦理。 七、簡訊動態密碼簡訊手續費:國內手機號碼每次為 1 元。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乙方應於乙方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路銀行頁面揭露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甲方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收費標準調整如係調高者,乙方應於網頁上提供甲方表達是否同意 | 第十四條 費用 甲方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乙方自甲方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乙方不得收取。 甲方所為下列之交易或服務,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交易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0 元以下每帳戶各自動化服務設備(含 ATM、網路 ATM、電話語音、個人網銀暨行動網銀及企業網銀等)合併每日第一次免手續費,第二次起每筆為 10 元;大 於 500 元至 1,000 元每筆為 10 元;大於 1,000 元每筆為 14 元。 二、國內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為 20 元。 三、外幣匯出匯款手續費:每筆按匯款金額 0.05%計收,最低 200 元,最高 800 元;郵電費每筆 400 元(若欲全額匯款請臨櫃辦理)。 四、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每次扣帳成功為 80 元。 五、繳費/稅手續費:同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惟仍須視個別繳費項目之手續費標準而定。 六、信託投資: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之收費標準辦理。 七、簡訊動態密碼簡訊手續費:國內手機號碼每次為 1 元。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乙方應於乙方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路銀行頁面揭露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甲方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收費標準調整如係調高者,乙方應於網頁上提供甲方表達是否同意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費用調高之選項。甲方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乙方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甲方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甲方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乙方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乙方之公告與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六十日前為之(有利於甲方者,不受公告六十日之限制),惟前項調整如係調高者,乙方之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倘甲方不同意該收費標準之調整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服務,但甲方於該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服務經終止生效前已完成及已進行之交易,仍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辦理。 | 費用調高之選項。甲方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乙方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甲方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甲方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乙方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乙方之公告與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六十日前為之(有利於甲方者,不受公告六十日之限制),惟前項調整如係調高者,乙方之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倘甲方不同意該收費標準之調整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服務,但甲方於該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服務經終止生效前已完成及已進行之交易,仍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辦理。 甲方因使用本契約所衍生應付予金融資訊系統之跨行連線等費用,授權乙 方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並依金融資訊系統之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處理規則處理。 乙方爾後陸續開辦之新增服務項目,如有手續費之洽收,須經乙方於網頁 上提供甲方表達是否同意費用收取之選項。甲方未於調整新增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乙方將於調整新增生效日起暫停甲方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網 銀)該新增之服務,惟新增服務項目之收費方式,乙方應於網頁公告。 |
第廿二條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安全機制 甲方同意使用本契約之部分服務項目時,為求簡便及迅速得不使用憑證確認身分,而以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密碼及客戶識別碼確認身分後,並藉由 TLS(至少 128bit 押密)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文件,事後甲方不得因未使用憑證,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文件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得使用 TLS 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之服務項目以乙方所定之服務 項目為依據。其餘有關 TLS 之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為依據。 | 第廿二條 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 甲方同意使用本契約之部分服務項目時,為求簡便及迅速得不使用憑證確認身分,而以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密碼及客戶識別碼確認身分後,並藉由 SSL(至少 128bit 押密)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文件,事後甲方不得因未使用憑證,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文件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得使用 SSL 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之服務項目以乙方所定之服務項 目為依據。其餘有關 SSL 之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為依據。 |
第廿三條 外匯交易服務 甲方辦理本契約各項業務,如涉及外匯交易時,同意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一、甲方辦理外匯相關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乙方得逕依相關外匯法令 之規定,據實彙報水單或交易資料。 二、甲方辦理臺外幣間存款帳戶轉帳作業,僅限轉入甲方約定之帳戶,且合併計算當日所有外匯業務結購/結售(依客戶 ID 累計)最高限額分別不得逾個人、團體等值美元 50 萬元,公司、行號等值美元 100萬元。上述每日累計最高限額,乙方得依主管機關規定調整,不經通知即生效力。 三、甲方辦理不同幣別間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當時乙方公告之即期買、賣匯率或其交叉匯率為依據。 四、甲方辦理外匯業務網路交易,應一併遵守與乙方簽訂之網路銀行外 匯交易相關契約約定及法令規範。 | 第廿三條 外匯交易服務 甲方辦理本契約各項業務,如涉及外匯交易時,同意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一、甲方辦理外匯相關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乙方得逕依相關外匯法令之 規定,據實彙報水單或交易資料。 二、甲方辦理臺外幣間存款帳戶轉帳作業,僅限轉入甲方約定之帳戶,且合併計算當日所有外匯業務結購/結售(依客戶 ID 累計)最高限額分別不得逾個人、團體等值美元 50 萬元,公司、行號等值美元 100萬元。上述每日累計最高限額,乙方得依主管機關規定調整,不經通知即生效力。 三、甲方辦理不同幣別間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當時乙方公告之即期買、賣匯率或其交叉匯率為依據。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卅六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乙方存款業務總約定書之相關約定事項辦理。 | 第卅六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或乙方存款業務總約定書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