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于提供个案工作的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的临床心理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于个案工作方面,社署和非政府机构临床心理学家提供的临床心理服务大致包括智力及性格评估、诊断评估、心理治疗及为其他专业人士提供咨询。他们亦可进行研究和训练。
目的及目标
临床心理学家对有不同程度情绪困扰、智力缺陷、心理及/或行为问题的服务使用者进行诊断及智力评估。在有需要情况下,临床心理学家会使用治疗计划,目标是消除、纠正或缓和现有症状;干预紊乱的行为模式,以及促进正面的性格成长及发展。临床心理学家亦为社工就服务使用者管理及临床心理学与精神健康方面的议题提供意见及咨询,并可担任法庭案件的专家证人。临床心理学家可参与和工作相关的研究及项目,而社署的临床心理学家更会与警方携手合作,对为易受伤害证人进行录影会面。
服务性质
临床心理服务的性质将包括以下专业项目:
a) 诊断评估;
b) 智力/功能评估;
c) 心理治疗;
d) 个案咨询服务;
e) 易受伤害证人的录影会面(只适用于社署的临床心理学家)
其他项目包括:
a) 训练/公众教育
b) 与临床心理服务的相关研究
c) 出席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会议(只适用于社署的临床心理学家)
d) 负责到访非政府机构的联络工作(只适用于社署的临床心理学家)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有智力、心理或情绪问题而需要接受心理评估及治疗的服务使用者,当中亦包括受虐待人士及弱智人士,全部须经由相关机构社工或家庭服务、学校社会工作或外展服务单位其他相关专业人士转介。部分机构的临床心理学家可能有剩余工作能力协助处理较小型而不设临床心理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的个案。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评估个案(备注 1)数目 | 40 x 机构临床心理服务临床心理学家编制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2. | 一年内的智力评估(备注 2)数目 | 5 x 机构临床心理服务临床心理学家编制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3. | 一年内每个月的治疗个案量(备注 3)平均数 | 32 x 机构临床心理服务临床心理学家编制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服务营办者将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基本统计数据
(a) 一年内临床心理学家举办训练/公众教育计划(备注 4)的总节数。
(b) 一年内每名临床心理学家的个案咨询及研究/项目总数(备注 5)
(c) 一年内每名临床心理学家的完结个案(备注 6)数目。基本服务规定
合资格临床心理学家是服务的必要人员。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备注及定义
1. 个案评估指:a)通过临床面谈及/或心理测验,作出诊断评估及建议,协助制订适合及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b)个案首次评估面谈,初步评估以厘清问题本质、需要的迫切性、服务使用者寻求治疗的动机及服务使用者是否适合小组治疗及/或个案咨询服务;c)涉及刑事诉讼弱智人士的功能评估及 d)易受伤害证人的录影会面。每名服务使用者按一次个案评估计算。
2. 智力评估指采用认可的智力测验以确定服务使用者的认知能力水平、智力发展水平或智力障碍程度,以便安排复康和职业计划及/或其他目的。每名服务使用者按一次智力评估计算。
3. 治疗个案量指每月接受心理治疗的服务使用者平均人数,当中包括接受个别治疗、小组治疗及预防计划的服务使用者。
4. 训练/公众教育计划指临床心理学家于汇报年度内为其他专业人士或公众举办工作坊、研讨会、演讲或讲座的累计节数。每节应为时至少 1 小时,而为正在接受治疗的服务使用者开设的心理教育小组不包括在内。
5. 个案咨询数目指就着临床心理学家所处理中的个案以外的个案为向社工或相关专业人士提供意见。每次个案咨询应为时至少半小时。项目/研究指临床心理学家参与的社区项目及研究工作。
6. 治疗完结个案指于汇报年度内成功完成服务计划后而毋须再接受临床服务的转介个案累计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