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契約土地如確有填土方需要時,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除不得以建築廢棄土、爐石填土外,所填土方須為無污染、且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土質代碼表 B1、B2-1、B2-2、B2-3 、B3 及B4 等 6 類之土方或天然級配,並符合環保法令等相關規定及提供由甲、乙雙方會同政府核可之環境檢測機構共同採取回 填土方之土壤檢測報告,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所填土方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亦得視情況情形要求乙方清除,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 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