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與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關於開展聯合資助兩地合作研發項目的協議》,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基金)與國家科學技術部(以下 簡稱:科技部)共同開展聯合科研資助項目計劃(以下簡稱:FDCT-MOST 項目)。
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與國家科學技術部聯合科研資助計劃項目指南(2022 年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與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關於開展聯合資助兩地合作研發項目的協議》,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基金)與國家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共同開展聯合科研資助項目計劃(以下簡稱:FDCT-MOST 項目)。
一、 主管部門
1. 本聯合科研資助主管部門澳門為科技基金,內地為科技部港澳台辦公室。
2. 澳門申請方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與批准、實施與管理以及結題均按第
64/2021 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資助批給規章》進行管理。
二、 支持重點
針對澳門社會、經濟等的發展需要,充份發揮內地科研力量的優勢和特點,主要支持領域為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材料科學、航空航天、海洋科學等涉及兩地民生發展和前沿科技的項目。重點支持以下類型的項目:
• 有效利用內地科技資源,解決制約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瓶頸技
術問題的項目;
• 與產業和應用需求緊密結合,形成知識產權或相關技術標準的項目;
• 研究視野新、內容創新、學科交叉、具有轉移轉化前景的合作項目。
三、 資助金額
1. 此類項目的申請金額上限爲 250 萬澳門元,資助年限最長 3 年,分期發放,澳方受資助實體須按與科技基金簽訂的《資助同意書》執行項目。
2. 科技基金與科技部將分別向澳門及內地獲資助的合作者發放撥款。兩地撥款只可在當地使用。
四、 申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14 日﹣12 月 30 日。
五、 申請條件
屬第 64/2021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資助批給規章》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實體。
六、 申請要求
1. 內地和澳門雙方應至少一方有企業參與並提供配套資金。
2. 項目負責人可承擔科研項目的數量限制,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
3. 澳門牽頭申請的單位須與內地合作方就研究內容、研究計劃、研究分工等進行協商,簽署合作協議書或備忘錄,填寫申請計劃書,在截止申請日期前向科技基金提交申請。
4. 牽頭和各個參與單位分工明確,有實質性研發合作。項目應能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合理分享合作研發成果,維護各方利益。
5. 合作伙伴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或較高的科研水平,並具備與澳門合作的意願和能力。合作伙伴可以技術、資金、人員或資訊資料、先進設備、專有資源等投入的方式參與合作。
6. 預期成果中須具有專利、技術標準、原型、樣機、配方等產出,並須訂定成果量化指標;項目實施後形成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7. 內地合作方須同時向科技部申報,詳細的申報方式請參閱科技部的有關規定。
七、 形式審查
科技基金與科技部港澳台辦於申請截止後將分別進行形式審查,再共同核對通過各自形式審查的項目名單。對於同時被列入科技基金及科技部項目名單的項目,將獲接納為“FDCT-MOST 項目”。
八、 評審方式
1. 科技基金和科技部港澳台辦對獲接納的項目進行各自評審。
2. 科技基金對此類項目的評審程序與目前科研項目的程序相同,並會優
先處理。
3. FDCT 按以下標準進行評審:
• 項目的價值(60%),包括:成果的實用性、成果的應用前景、
技術水平。
• 申請實體的資格(20%),包括:團隊科研基礎、成員素質及數量、支撐條件。
• 項目的可行性及工作計劃、合作基礎(20%),包括:工作方案評價、預算安排合理性、項目可行性、合作基礎。
4. 評審結束后,科技基金與科技部港澳台辦從通過雙方評審的項目中遴選出擬共同資助的項目,聯合資助名單將由雙方同時對外公佈。
九、 申請計劃書填報要求
1. 申請計劃書是科技基金與評審專家等瞭解項目情況、對項目進行諮詢和評議、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申請實體務必要按照計劃書的內容、格式及字數要求,認真填寫。
2. 對填報申請計劃書的基本要求如下:
• 項目合作的意義重要、理由充分、目標明確、內容具體,合作方
案合理可行,技術指標可考核。
• 兩地申請計劃書的項目名稱以及合作雙方申請人姓名必須保持一
致,研究計劃內容應體現優勢互補。
• 聯合資助不支持基本建設、純設備採購項目,不支持政策和管理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不支持市場推廣項目。
十、 填報方式
請登錄下述網上資助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計劃書。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關於帳號系統和資助系統的具體操作,請參考一般科研資助的有關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