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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原名:元大寶來得寶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信託契約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揭露
壹、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三)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年報。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貳、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或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
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受益憑證承銷機構或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承銷契約或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承銷商或銷售機構。
十一、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二、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三、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四、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五、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六、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八、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
告知申購人。
十九、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
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參、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 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收取時點及方式 | |
申購手續費 | 認購之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費率 |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 0~1.5% | ||
新臺幣100萬元(含)~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 | 0~1.2% | ||
新臺幣1,000萬元(含)以上者 | 0~0.8% |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實際經理費率,由經理公 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有關本基金經 | 1.經理公司之報酬及保管費係按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依左列比率,逐 | ||
理費率上限、實際經理費率、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 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 | ||
(一)本基金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 | x成立日起每曆月給 付乙次。 | ||
零(0.10%),經理公司得視情況,依本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彈性調整 | 2.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 | ||
經理費率,實際費率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扣除之。 | ||
經理費 | (二)經理公司得於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下調整經理費率,且無須 | ||
事先通知受益人,惟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
(三)經理公司得於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上調整經理費率,惟應於 | |||
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 | |||
公開說明書。 | |||
(四)本基金經理費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起,實際費率調降為0.07%。 |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實際保管費率,由經 | |||
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有關本基 | |||
金保管費率上限、實際保管費率、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 |||
(一)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 | |||
五(0.05%),基金保管費機構之報酬,依本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彈性 | |||
調整保管費率,實際費率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範圍內,經基金 | |||
保管機構同意後向下調整保管費率,且無須事先通知受益人,惟應將調 | |||
整後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
保管費 | (三)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範圍內,經基金 | ||
保管機構同意後向上調整保管費率,惟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 | |||
通知受益人並公告,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
(四)本基金保管費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起,實際費率調降為0.03%。 | |||
(註一):本基金奉金管會100年6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30581號函核 | |||
准,調降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原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 | |||
分之零點零柒(0.07%)」之比率調降為「百分之零點零伍(0.05%)」,並自 | |||
100年7月1日起生效。 | |||
(註二):本基金奉金管會99年7月7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36123號函及金管 | |||
會99年12月20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70469號函核准,本基金保管費自99 | |||
年7月9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由原先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 |
項 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收取時點及方式 |
之零點零柒(0.07%)」之比率,折讓基金保管費率0.035%,調整後本基金保管費率為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參伍(0.035%)」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每曆月給付乙次。 | ||
買回費 | x基金之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經公告後調整之,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 為零。 |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伍拾元,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免收手續費。 | 由受益人至買回代理機 構 辦 理 申 請 買 回時,交付買回收件手續 費。 |
召開受益人會 議費用(註一) | 預估每次新臺幣伍拾萬元。 |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
其他費用( 註 二)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發生。
(註二):包括為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及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肆、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伍、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陸、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一)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三)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四)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五)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六)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
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七)本基金之年報。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三)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柒、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 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無,本基金不得投資股票。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所涵蓋產業相當廣泛,然因某些產業可能因供需結構而有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致使其償債能力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經理公司將致力於掌握景氣循環變化,並適時調整投資組合以分散風險,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三、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所投資之有價證券,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四、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風險:無,本基金不涉及境外投資。
五、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國內政經情勢變化(例如兩岸關係、罷工暴動、戰爭等)或法令之變動,均會影響對金融市場造成影響,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
六、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信用風險係指債券發行者面臨財務危機時,可能使其發行債券之利息或本金的支付發生問題。基金資產中之債券皆隱含其發行者無法償付本息之違約風險,故本基金可能因此面臨損失,進而影響淨值。
七、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無,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八、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投資有擔保、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x基金投資有擔保、無擔保公司債,均可能面臨發行公司債信降低或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但有擔保公司債因有金融機構擔保債權,故該風險較低,而無擔保公司債,一旦公司債發行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甚至清算,其求償順位只高於股票,屆時若無法全數求償,則基金可能遭受損失。
(二)投資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風險
次順位公司債與次順位金融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因此,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權,對債權之請求權次於一般債券。
(三)投資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風險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債券需注意其債信評等的變化,如遭調降評級,就將影響債券價格,對本基金淨值產生影響。
(四)投資金融受益證券或金融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由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推出初期,臺灣市場對於此商品熟悉程度不足,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且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相較其他固定收益商品而言,再投資風險較高,因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的借款人(如房貸戶)的借款(如房屋貸款),當利率下滑時,借款人有權利提前將借款償還,當借款人提前清償時,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如此投資人即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reinvestment risk)。此風險即為提前還款風險 (Prepayment Risk)。因此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面臨的再投資風險較高。
九、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無,本基金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十、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本基金不得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僅入有價證券。
十一、其他投資風險:
(一)本基金或有因利率變動、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及定期存單提前解約而影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買回時,發生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而基金資產中之債券皆隱含其發行者無法償付本息之違約風險,故當本基金所投資之標的發生上開風險時,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二)FATCA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美國政府於102年1月17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
料之義務,並自103年7月1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FFI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FATCA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FATCA規定之FFI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 FATCA所定義的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FATCA協議簽署成為遵循FATCA之FFI。故此,基金為履行FATCA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FATCA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FATCA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FATCA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FATCA相關規定,基金依FATCA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FATCA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