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EP-XXCG2023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测室第三方
外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EP-XXCG2023
竞争性磋商文件
(电子标)
采购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代理机构: 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监督部门:萧县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监督部门和交易平台
一、本项目监督部门: 萧县财政局
地址: xxxxxxxxxx X x 00 x
监督电话: 0000-0000000
二、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县分中心
地址: xxxxxxxxxx X x 0 x
电话: 0000- 0000000
网址:http:// xxxxxx.xxxx.xxx.xx/
(保证金缴纳)户名: /
开户行: /
目 录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供应商资格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磋商文件获取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商务要求 13
第四章 实质性响应审查 14
一、资格性审查表 14
二、符合性审查表 16
第五章 评分办法 17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9
一、总则 19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20
项目概况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测室第三方外包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http:// xxxxxx.xxxx.xxx.x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11 月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EP-XXCG2023
项目名称: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测室第三方外包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 万元最高限价:200 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总服务期 3 年(1 年+1 年+1 年),本次采购合同服务期为 365 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执行。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 上 情 形 第 ( 1 ) ( 3 ) ( 4 ) ( 5 ) 以 “ 信 用 中 国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 信 用 宿 州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xxx.xxxx.xxx.xx)]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采购响应递交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时间:2023 年 月 日至 2023 年 月 日,每天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网上获取。
(2)请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范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逾期系统将
自动关闭,无法下载招标文件。
(3)潜在投标人 应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开开标前等可能存在的高峰期。
截止时间: 2023 年 月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网上提交。
时间: 2023 年 月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 200 万元的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预留
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10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名 称: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刘股长 17755759871
名 称: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锋壹号
联系方式:xx 188561777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长 xx
电 话:17755759871 18856177729
4. 在线质疑
投标人如果针对此招标(采购)文件存在质疑,可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 点击网上“质疑菜 单”发起在线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编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内容及预算: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 采购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 代理机构: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代理机构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4 | 本项目类别:□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
5 | 采购有效期:磋商开始后 60 天 |
6 | 成交人个数: 1 |
7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 11 条 |
8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和答复: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 12 条 |
9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提交地点:网上提交 磋商开始时间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 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10 | 评审方法: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 22、23 条及本文件第四章、第五章 |
11 | 交货或服务提供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12 | 系统提交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
13 | 签订合同地点: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期限:总服务期 3 年(1 年+1 年+1 年),本次采购合同服务期为 365 日历天。 |
14 | 交货日期:本次采购合同服务期为 365 日历天 |
15 | 磋商保证金: 0 万元。 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转账、电子保函。 保证金请由供应商基本账户于 年 月 日 时前汇至以下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 开户行: |
账 号: 注意事项: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宿财购[2021]48 号)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以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推送至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时间视同保证金到账时间。 磋商保证金应在采购有效期截止日后 60 天内保持有效。 | |
16 (适用于工程施工类项目) | 1、根据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宿治欠办〔2020〕15 号)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9 部门《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必须依法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设立的,取消中标资格。 2、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8 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的通知》(宿人社秘〔2021〕229 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到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的,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 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宿人社秘〔2021〕229 号)文件执行。 办理部门: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地点:南翔云集 10 号楼宿州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521 室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注:该项适用于工程施工类项目 |
17 |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18 | 磋商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磋商开始时间一致。(以到账时间为准) |
19 | 公告公示媒介: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http:// xxxxxx.xxxx.xxx.xx/ ,并同时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
20 |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制作注意事项(重要) 16.1 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组成中另外设置以下节点给供应商上传对应资料,不能对应的,可上传至“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节点: 磋商文件第 章第 项要求的彩页 磋商文件第 章第 项要求的检测报告磋商文件第 章第 项要求的证书 …… 备注(本备注磋商文件定稿后请删除):上述节点名称不要带 \ / : * ? ‘ “ < > | &等符号。因为磋商文件范本模板仅仅列举了一些通用的需要上传的节点,但是对于项目特有的需要供应商上传资料的节点是没有设置的,所以本条内容请代理结合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上传的资料的多少判断。如果需要上传的资料很多,请按照上述名称格式一一列举出来,然后在磋商响应文件组成中设置对应节点供供应商上传,方便供应商上传资料,也方便磋商小组评审。在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后,进行“挑选磋商响应文件组成”时,点击左上角“个性化新增”, 新增对应的节点名称(注意,新增的名称一定与本条列举的名称保持一致) |
21 |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全部使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扩展名为.sztf 的为加密投标文件,需要上传至招投标系统。 2、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以采购人最后发出的电子磋商采购文件为准进行磋商响应文件编制; 3、供应商必须使用磋商响应文件制作软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使用)编辑并刻录磋商响应文件。 4、供应商必须在本项目交易平台上传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作为磋商响应文件重要组成部分。 5、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中将电子标书进行电子签章。 不符合以上五项内容中任意一项要求,经磋商小组评审可以按无效标处理。 6、供应商使用 CA 解密锁(生成谈判响应文件的 CA 锁)远程解密,否则投标无效。 7、电子标书制作及投标服务咨询电话:0000000000 或 0000-0000000 8、项目评审中,磋商响应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磋商响应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并作无效标处理: ①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②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③恶意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④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 |
特别提醒:在咨询或技术支持过程中,请注意自身商业数据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请下载最新版投标制作软件编辑并刻录磋商响应文件,未升级的工具软件可能导致与评标系统不兼容造成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电子投标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ype=1&platformguid=a7ba1ee8-4ab0-47d8-9527-90773a2f09b1&areacode=34000 0&CategoryCode=18 | |
22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21000 元,由采购单位支付;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是 ☑否 (1)供应商总报价中应考虑采购代理服务费; (2)成交候选供应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 XXXX 公司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汇款形式支付; (4)成交供应商须在以下账户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账户名:XXXX 公司 开户银行:XXXXX 账号:XXXXX |
第三章 货物服务要求/项目要求
一、货物服务清单及技术要求/服务需求:
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服务民生,采购人在已有监管手段的基础之上积极开拓创新,从事后监管逐步向事前、事中、事后联动监管转变,监管过程中急需引入快速、方便、准确、灵敏的食品安全分析检测技术和手段。经研究决定,在萧县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快检服务外包工作,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定点食品安全快检服务和重大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快检服务、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快检服务、日常流动检测服务。中标供应商能够按时完成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的检测任务,保证检验结果的质量,无条件接受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和考核。
1、服务周期及检测员数量
总服务期 3 年(1 年+1 年+1 年),本次采购合同服务期为 365 日历天。合同期内中标供应商考核合格的,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可续签下两年度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检测人员数量:33 人。 2、检测批次总数
(1)总批次数量:77900 批次。并按生鲜蔬菜水果大类 50%、生鲜肉大类 10%、水产品大类 10%、豆制品大类 10%、米面制品大类 20%进行任务分配。
(2)快检室: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快检室每天检测 10 批次,按 250 天计算,共
50,000 批次;农贸市场快检室每天检测 15 批次,按照 365 天计算,共 21900 批次。
(3)重大活动保障和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快检服务,12 个月按 3000 批次计算。
(4)日常流动检测服务,12 个月按 3000 批次计算。 3、检测地点、时间和设备
(1)投标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已经建好的乡镇食品安全快检室,分别开展检测工作。
(2)投标供应商每天利用采购人已配备的食品快检设备,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时
间内,完成全部抽样、检测、公示、处置和数据上传等工作。
(3)根据采购人的任务安排,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应急事件、流动检测服务。
4、抽样品种: 参考抽样品种见附表,具体品种可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调整。参考抽样品种如下表,具体品种可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调整。
大类别 | 品种 |
生鲜蔬菜水果 | 白菜类、绿叶菜类、甘蓝类、根茎类、香辛菜类、茄果类、豆类、 瓜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食用菌类、野菜类、常见水果等 |
生鲜肉类 | 普通猪肉、土猪肉、牛肉、鸡肉、鸭肉、羊肉等 |
水产品类 | 鳊鱼、鳙鱼、鲫鱼、鳝鱼、泥鳅、鲈鱼、石斑、黄花、带鱼、鳕鱼、 虾、鱿鱼、虾蟹贝壳类等 |
豆制品类 | 豆腐、百叶、豆皮、腐竹等 |
米面制品类 | 大米、面筋、面粉、面条等 |
5、仪器管养
★(1)提供一年的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延保服务(检测仪器型号分别为:xx道 STD-9000 和xx道 STD-XG),包含设备的维护维修以及因维修所导致的如运输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投标供应商需自行了解采购人具体的仪器使用情况,投标时提供延保承诺书(格式自拟)并承诺中标后五天内提供与仪器生产厂家签订的延保协议书。
(2)每个月进行内部培训,每半年举办一次仪器使用、实验操作培训,季度培训须由专业培训师(持证)进行培训,未能按时培训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聘请培训师进行培训,费用由乙方支付。
★1、每个快检室必须配备至少 1 名专职食品检测技术人员(缴纳社保),负责设备维护管养、检测管理,日常工作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检测人员除了每天完成必需的抽样、检测、公示、处置和数据上传工作外,其他工作时间归采购人管理,应全天配合采购人的其他工作。
2、投标供应商按照实验室质量运行要求,开展快检工作,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
3、投标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检测和数据上报工作。
4、投标供应商所得的所有检验数据只能对采购人提供,不得自行对外公布相关的数据和结论。
5、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抽检专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并具备任务管理、台账管理、样品管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地区预警功能。
1、投标供应商投标前应进行充分考虑各种风险,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等理由增加名目、调整价格。
2、投标时须按采购需求中列明的需求作为统一报价基础进行分项报价并报出投标总价,包含人员费用(须缴纳社保),检测费用,设备延保等费用,企业利润,税金等,并作为项目结算依据。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3、投标供应商须充分考虑所供服务成本,中标及合同履约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投标报价进行变更或拒绝服务。后期检测数量如有变更的情况下,价格不再调整。
备注:带“★”号服务或技术要求必须响应,有一条不满足即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以上证明材料,投标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中标后签定合同前业主有权要求提供原件,如业主需查验原件,中标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因中标人不能提供的业主拒绝签合同或取消中标资格。
注: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招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以前面出现的为准。
序号 | 内容 | 要 求 |
1 | 质保期 | / |
2 | 供货要求 | / |
服务期限 (服务类) | 总服务期 3 年(1 年+1 年+1 年),本次采购合同服务期为 365 日历 天。 | |
要求工期 (工程类) | / | |
3 | 售后服务 | / |
4 | 包装要求(货物) |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成交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涉及木质制品及木制包装材料的(含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等),禁止使用和调入松木及其制品。该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 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
5 | 验收 | 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
6 | 付款 | 付款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人员全部到位且符合甲方要求后一次性付清。 |
7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 2 .5%的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 履约保证金形式:转账、电汇、保函等。 |
8 | 其他 | 以下标“√”的为本项目要求,其余未标“√”的不属于本项目要求: □如果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附上这些外文资料的中文翻译件。对于关键性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与外文内容相同、且由同一人签署(或盖章)的中文件,或经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如果是国家实行许可证、计量证、压力容器证等生产、经营准入制度的,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上有 关证书。 □如有进口产品,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的相关材料。 □若所提供的产品为国家鼓励、扶持的或节能、环保产品,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参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对获得认证证书的品目清单内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第四章 实质性响应审查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备注(声明函可合并提供或 单独提供) |
1 | 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接受合一的证书),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2 | 税务登记证 | 合法有效 | |
3 | 联合体磋商 | 符合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 | |
4 | 财务状况 | 财务状况声明函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5 | 依法缴纳税收 | 依法缴纳税收的声明函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6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函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声明函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8 |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 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9 | 不良行为记录 | 符合磋商公告第二、3.条的要求 | 登陆该款载明的网站查询 |
10 | 企业资质、资格 | 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 工程类适用 |
11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 工程类适用 |
12 | 投标情况 | 供应商须在网上投标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磋商文件,否则其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
13 | 进口产品审核 | 若本采购项目未明确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则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要求,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 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 本条货物类项目适用 |
14 | 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 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 函》] | 登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其真实性 |
15 | 标书规范性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装订、标记和签署) | |
16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 | |
17 | 磋商响应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18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书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法人代表参加磋商的无需授权委托书,提供身份证明 书即可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备注 |
1 | 技术要求响应情况 | 符合磋商文件第 章第 项要求 | |
2 | 商务要求响应情况 | 符合磋商文件第 章第 项要求 | |
3 | 标书规范性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标记和签署) | |
4 | 磋商响应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5 | 投标文件机器识别码查询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机器识别码不得相同 |
第五章 评分办法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及标准 | 备注 |
1、企业综合实力(10 分) 投标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3 分, 全部提供得 10 分。(认证证书须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网页截图) | |||
2、企业资信(5 分) 投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应及时发放快检员工资,切实保障快检员合法权益,提供单位不拖欠工资承诺书且通过诚信管理服务认证的得 5 分。(认证证书须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页截图) | |||
技术分 | 技术服务水平 (60 分) | 3、应急服务能力(6 分) 投标供应商为食品安全检测主仪器提供备机服务且备机数量为 3 台或以上的得 6 分,备机数量为 2 台的得 3 分,备机数量为 1 台的得 1 分,其他不得分。(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三天内提供备机,评标时仅以提供投标供应商与检测主仪器生产厂家采购的 同型号仪器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为准) | |
4、售后服务能力(6) 投标供应商项目管理团队需配备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并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架构图,快检设备维修保养方案合理且售后人员配备合理充足得 3 分。投标人对快检仪器设备具有维修 保养的服务能力,且能提供相关认证证书的得 3 分,其他不得分。(认证证书须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页截 图) | |||
5、培训管理能力(6) 根据投标供应商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方式、目标及行为规范的培训等;录用与考核、淘汰机制、奖惩、协调关系、服务意识、量化管理及标准运作优秀的得 3 分。投标人具备培训管 理的服务能力,且能提供相关认证证书的得 3 分,其他不得分。 |
(认证证书须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页截图) | |||
6、人员配备情况(12 分) | |||
投标供应商快检人员须具有专业的食品安全快检技能以及相关 | |||
的工作经验。 | |||
(1)快检人员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快检技能培训或在用仪器厂 | |||
家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提供 20 人及以上的得 8 | |||
分;提供 10 人及以上的 5 分;提供 5 人及以上的的 2 分,其他 | |||
不得分。 | |||
(2)快检人员有参加市级或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快检技能 | |||
竞赛并获得奖项的,获得第一名的得 5 分;获得第二名的得 2 | |||
分;参加区县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快检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得 | |||
1 分;其他不得分。 | |||
(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以及相关人员近半年的社保证明,社 | |||
保缴纳单位须为投标人) | |||
7、投标供应商业绩及信用(满分 15 分) | |||
(1)投标供应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快检室检测服 | |||
务外包业绩,每提供一份得 4 分,满分 8 分; | |||
(2)投标供应商承担的快检室检测外包服务获得满意好评的每 | |||
提供一个得 2 分,满分 4 分。 | |||
(3)投标供应商近三年内未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因弄 | |||
虚作假等失信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得 3 分(提供承诺函,格 | |||
式自拟)。 | |||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 |||
1、 快检人员安排方案(6 分) (1)根据对各个快检室实际情况的了解,快检人员在各乡镇快 | |||
检室工作的合理性安排,以及如何保障在签订合同后即可正常 | |||
开展快检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价。方案安排合理的得 6 分。 | |||
履约能力 | (2)根据对各个快检室实际情况的了解,外包人员在各乡镇快 | ||
(30 分) | 检室工作的合理性安排,以及如何保障在签订合同后即可正常 | ||
开展快检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价。方案安排较合理的得 4 分。 | |||
(3)根据对各个快检室实际情况的了解,外包人员在各乡镇快 | |||
检室工作的合理性安排,以及如何保障在签订合同后即可正常 |
开展快检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价。方案安排一般的得 2 分。 (4)没有内容不得分。 本项需自行勘察各快检室,充分了解实际情况。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6 分) (1)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管理维护运作制度及标准,要求符合规范,体现高标准、科学合理、详细完整的得 6 分。 (2)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管理维护运作制度及标准,较符合规范,较科学合理的得 4 分。 (3)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管理维护运作制度及标准,规范一般,科学合理一般的得 2 分。 (4)没有内容不得分。 3、档案管理方案(6 分) (1)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日常管理档案、其他管理服务记录及档案,档案归类规范,有详细的归类记录得 6 分。 (2)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日常管理档案、其他管理服务记录及档案归类较好的得 4 分。 (3)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日常管理档案、其他管理服务记录及档案归类一般的得 2 分。 (4)没有内容不得分。 4、应急预案(6 分) (1)投标供应商根据快检服务规律和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提出应急管理预案,预案应健全,思路可行的得 6 分。 (2)投标供应商根据快检服务规律和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提出应急管理预案,预案一般,思路一般的得 4 分。 (3)投标供应商根据快检服务规律和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提出应急管理预案,预案能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 2 分。 (4)没有内容不得分。 5、考核迎检方案(6 分) (1)包括编制市、县及日常三级考核迎检方案。编制优秀合理 |
的得 6 分。 (2)编制市、县及日常三级考核迎检方案。编制较好的得 4分。 (3)编制市、县及日常三级考核迎检方案。能基本满足迎检编制的得 2 分。 (4)没有内容不得分。 | |||
商务分 (10 分) | 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的价格给予 /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价格标经评审满足本文件要求且在预算范围内的投标人的总报价中,最低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格,得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价格权值× 100(取小数点后两位)。 |
注: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中型、小型和微型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上传到电子文件中。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1.2 凡在宿州市从事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均须使用本范本。
1.3 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单位所有。 2、定义
2.1 货物服务:既是指本范本适用于货物采购或服务采购,也是指货物采购所伴随的服务或服务采购中伴随的货物采购。
2.2 工程:既是指本范本适用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3 采购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和从事采购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采购人)的总称。 3、供应商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宿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其他指
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xxx.xxxx.xxx.xx)]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3.4 供应商用 CA 锁登录进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入宿州平台—》采购业务—》填写投标信息(填写投标信息点击“我要投标”按钮)—》招标文件领取—》点击“下载文件”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只有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后,方能进入下一个交易程序。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截止后将无法下载招标文件。因未及时下载招标文件导致无法参与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3.5 若本采购项目未明确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则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 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要求,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本条货物适用)。除非询价文件明确允许,否则凡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海关境外的进口产品,将被视为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产品。
3.6 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上传到电子文
件中。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通知,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货物、服务项目:10%-20%)(工程项目:3%-5%)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可给予联合体 4%-6%的价格扣除(货物、服务项目);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可给予联合体 1%-2%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7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对监
狱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上传到电子文件中。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后价格给予 / %的价格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 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
4.1 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保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语言文字
磋商及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磋商相关事项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部分专用术语需使用外文的除外)。
7、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勘察现场
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9、偏离
磋商文件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0、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10.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货物服务要求/项目要求第四章 实质性响应审查
第五章 评分办法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第七章 合同格式
第八章 磋商响应文件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其磋商响应书没有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采购人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修改。
11.2 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答疑澄清栏中公布,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所有潜在供应商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发布,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和答复
12.1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本磋商文件的(应提供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对本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质疑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的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12.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再接受同一供应商针对同一磋商文件提出的再次质疑(对同一质疑的补充除外)。
12.3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将在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答疑澄清栏中公布,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答复内容。
13、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3.1 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磋商响应函格式、资格证明文件、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表、技术规格响应表、货物服务技术方案、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
13.1.1 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
应包括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以及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证明文件。
13.1.2 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本条货物类适用)。
13.2 供应商必须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一旦中标,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3.3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体现本文件要求的内容。 14、磋商报价
14.1 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
14.2 货物类项目适用: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投标产品以及其产生的采购、运输、人工、安装、售后、验收、税费等所有费用,即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即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14.3 货物类项目适用:货物服务分项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含投标产品所产生的采购、运输、人工、安装、售后、验收、税费等)、总价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保持一致。
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价格标的服务分项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的服务或工
程费用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保持一致。
14.4 供应商投标的货币为人民币。 15、磋商保证金
15.1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5.2 供应商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5.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5.4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上缴财政:
15.5.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5.5.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5.5.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5.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5.5.5 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或放弃候选供应商资格的;
15.5.6 成交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6、磋商有效期
16.1 磋商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如未就此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如承诺的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可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磋商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
16.3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责任。 17、磋商响应文件签署
17.1 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正确签署。被授权代表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7.2 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8、磋商响应文件的标记
19、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20、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0.2 供应商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受托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21、联合体参加磋商
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参与磋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项目无要求的,注明“本项目不适用”)
21.1 联合体成员除必须满足供应商资格的要求外,如本项目还有其他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特定的条件。
21.2 联合体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职责和相应的责任,并授权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磋商代表,具体进行磋商、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等事务。联合体协议应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3 联合体代表应能全权处理磋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该联合体代表应负责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合同款项的收付。
21.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磋商,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中的磋商。
22、磋商
22.1 采购单位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明书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将否决其参与投
标。
22.2 采购单位按规定组成三人或以上的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
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
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另外,磋商小组成员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3 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2.4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23、评审
23.1 实质性响应审查。(详见第四章)
磋商小组首先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实质性响应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 综合评审。(评分办法详见第五章)
磋商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评审。
23.2.1 各供应商通过抽签方式随机产生磋商排列顺序,磋商小组将按顺序分别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内容进行磋商并进行商务技术评分。
23.2.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进行价格评分(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3.2.3 磋商小组将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分和价格分汇总后得到供应商的最终评审得分,按照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人。
最终评审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3.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加盖公章。
23.4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4、异常情况处理
24.1 磋商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重新组织磋商:
1)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经过多轮磋商仍不能降到预算内、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经过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仍无法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影响工作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定标方式
25.1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6、签订合同
26.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具体时限本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变更采购数量,但变更的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人原来总价的 10%。
26.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6.4 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7、 履约保证金
27.1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7.2 履约保证金是督促成交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一个经济制约手段。当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违约而造成损失时,可在无须征得成交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首先从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取相应的补偿。
27.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
28、质疑
28.1 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提交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最迟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2 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提交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3 质疑函的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28.4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退回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
28.5 供应商对同一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再接受同一供应商针对同一环节提出的再次质疑。
29、投诉
29.1 质疑人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七章 采购合同(服务类/工程类供参考)
项目编号:
序号 | 内 容 |
1 | 付款人: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预付款: |
3 |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人员全部到位且符合甲方要求后一次性付清。 |
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交合同总价 2.5 %的履约保证金,支持转账、现金、电汇、保函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 | |
5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 |
1. 术语的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3)“工程”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量清单(同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和施工图纸中所规定的工程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
(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磋商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工程量清单”中所述服务/工程的成交供应商。
(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17)“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磋商小组接受的磋商响应文本。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3. 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完成方式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5. 付款
5.1 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
6. 履约保证金
6.1 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 CA 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6.2 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7. 检验和验收
7.1 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7.2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7.3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7.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7.5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 索赔
8.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3 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8.2 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9.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9.1 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9.3 除本合同条款第 10 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9.4 除合同第 10 条规定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按照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 %给予合理赔偿或者补偿。
10. 不可抗力
10.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 8 条和第 9 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
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 120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0.4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1. 税费
11.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
11.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12. 仲裁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 6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2 在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20 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3.2 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 13.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
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 转让和分包
15.1 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5.2 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6. 合同修改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8.合同生效
18.1 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19.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采 购 人(甲方): 中标供应商(乙方): 采购代理机构:
甲方通过 组织的采购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3)中标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4.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5.交货时间
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甲方): 中标供应商(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如有)
第八章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
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
1、根据贵方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公告,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的采购活动。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供应商全称) 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 万元)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4、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如果我方撤回磋商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贵方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权利。
5、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
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我方提供以下开户行、账号,供结算货款(如果成交):户名(全称):
开户行:
账号(请填写完整):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供应商填写 | 响应情况 |
注意:
1、供应商必须将自己的服务真实、准确地填入“供应商响应情况”中,不得以“同左”或“同上”形式填写。
2、供应商必须根据自己所提供的施工或者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响应情况”(优于、满足、不满足),并将这些差异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显示出来,不得出现通过改动磋商文件要求而使自己满足要求的情况。
3、如果供应商没有按前述要求去做,在项目评审中将可能被认为是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上的响应,或被视作不诚信供应商而拒绝对其做进一步的评审。
4、本表填报顺序需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大项”中的顺序填写。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供应商填写 | 响应情况 |
注意:
1、供应商必须将自己的服务真实、准确地填入“供应商响应情况”中,不得以“同左”或“同上”形式填写。
2、供应商必须根据自己所投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响应情况”(优于、满足、不满足),并将这些差异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显示出来,不得出现通过改动磋商文件要求而使自己的产品满足要求的情况。
3、如果供应商没有按前述要求去做,在项目评审中将可能被认为是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上的响应,或被视作不诚信供应商而拒绝对其做进一步的评审。
4、本表填报顺序需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二大项”中的顺序填写。
(一)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简介
(不超过 1000 字)
(二)本项目详细实施方案、售后方案等
(详细说明)
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名称: (盖章)日 期:
(需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供应商纳税人识别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开标一览表
标题 | 内容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供应商(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被授权人(签字) | |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圆 |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小写) | 万元 |
二、服务分项报价表(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
序号 | 内容 | 总价 (元) | 备注 |
拟提供的服务或工程费用 | |||
合计 |
注:本表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的服务或工程费用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保持一致。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
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日期:
次报价表
项 目 名 称 | |
供应商全称 | |
磋商范围 | |
磋商报价(人民币) | 总价(大写): (小写): |
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 请填写“响应”或者“不响应” |
备注 |
供应商: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最终报价表
项 目 名 称 | |
供应商全称 | |
磋商范围 | |
磋商报价(人民币) | 总价(大写): (小写): |
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 请填写“响应”或者“不响应” |
备注 |
供应商: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