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交通部觀光局 91 年 10 月 9 日 觀業字第○九一○○二六九四七號函發布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立契約書人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 唯樂旅行社有限公司 (以下稱乙方)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二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附件、廣告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三條(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
本旅遊之交通、住宿、旅遊行程詳如附件。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本旅遊乙方不派領隊人員隨團服務。甲方應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分自行抵達 國際機場,並自行辦裡登機手續。但如依航空公司規定須由乙方協助辦理者應由xxxx辦理之。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其涵蓋內容)
旅遊費用:每人團費是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預付款每席新台幣 元 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時繳清。
甲方依前項繳納之旅遊費用,應包括本契約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機票交通費
用、旅館住宿費用、旅程遊覽費用,但如雙方約定另含其他費用,依其約定。 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八條(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九條(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甲方。
第十條(檢查證照、報告必要事項)
乙方應明確告知甲方本次旅遊所需之護照及簽證。乙方應於預定出發前,將甲方的機票、機位、旅館及其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環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第十一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證照之保管及退還)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相關文件,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第十四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乙方應依契約所定辦理住宿、交通、旅遊行程等,不得變更,但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時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十五條(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
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七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
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十八條(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九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甲方於參加乙方所安排之旅遊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住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乙方應進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
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二十一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本合約書未經乙方同意逕自塗改則無效】 一、本團費包含來回經濟艙機票、機場稅燃油稅、住宿 酒店{需求一大床},大床房以現場飯店安排為準,若滿則安排 2 小床)。
二、本團團名:
三、本旅遊團與 聯合出團{本公司會與該社簽訂契約已保證旅客權益},並由 承辦所有相關旅遊保險等事宜(確定住宿飯店、班機以行前旅遊手冊為主)。
四、本產品為團體自由行,所有行程均須團進團出,參團人數須達 10 人以上始成行。
五、甲方於簽約收定後取消出團,通知於機票開立前,則訂金會沒入不予退還,且須賠償國際訂房全額費用後,再依第十六條賠償乙方。通知於機票開立後,則訂金會沒入不予退還,且須賠償國際訂房全額費用與全額團體機票款後,再依第十六條賠償乙方。
六、本行程住宿為國際訂房{100%住宿,訂房完成後取消仍須支付全額住宿費用,住宿費用依飯店提供之收據,甲方同意遵照辦理與付費}。
七、本團按觀光局規定已投保旅遊責任險每人新台幣貳佰萬{含醫療險新台幣拾萬元},為了您的旅遊權益,如有需求,可自行再另外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八、甲方同意針對此次旅遊,給予唯樂旅行社與委辦旅行社蒐集、處理、利用、傳輸、複製團員旅遊個資,簽約即代表同意。
九、合約書未經雙方同意加註或刪除文字均屬無效。合約書簽訂之後,使用傳真或圖檔傳輸均屬有效正本。
十、甲方由簽約代表人簽約,並告知所有團員已簽約、付訂以及合約內容,若甲方人員取消、延期等因素而衍生之額外費用由甲方支付所有費用。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甲 方:簽約代表人:住 址:身分證字號:電 話:
乙 方:
公 司 名 稱:唯樂旅行社有限公司註 冊 編 號:54110383
負 責 人:xxx
x x:40746 xxxxxxxxx 00 x 0 xxx xxx:00-0000-0000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