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源泉”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受托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2015 年 12 月
受托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办公地址:xxxxxxxxx 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xx人电话:0000-00000000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 000 x
xxxx:000000负责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0
鉴于:
受托人、托管人双方已经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签署《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源泉”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原托管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原托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原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现约定如下:
一、托管费费率的变更
原托管协议第十一章托管费及相关费用 11.1 中“托管费率为 0.02%/年,在每期理财产品清算时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一次性从理财财产中支付”,修改为“托管费率为 0.01%/年,在每期理财产品清算时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一次性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二、托管费的收费账户信息变更
原托管协议第十一章托管费及相关费用 11.4 托管费收入账户: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汇划人工处理待查户
账号:1013500020063134990000000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修改为: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账号:350002006156313999000000019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三、有关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的变更
(一)原托管协议第五章托管运作的开始 5.1 中“本产品预计发行多期,具体每期理财产品信息以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西•源泉”系列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为准”,修改为
“具体每期理财产品信息在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 “划款用途说明”中予以注明(若为募集资金新设立的理财产品的划款,应包括该期理财产品名称及期次、募集划入托管账户资金金额、投资方向、该期理财产品起止时间等要素)”。
(二)原托管协议第五章托管运作的开始 5.4“本产品每期资金募集完成后,受托人应当及时将本产品每期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然后向托管人发送《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源泉”系列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2),经托管人确认无误后,正式开始履行托管职责”,修改为“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本协议后首次办理托管业务时,受托人应当及时将该次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然后向托管人发送《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源泉”系列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2),经托管人确认无误后,正式开始履行托管职责”。四、本补充协议为原托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托管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托管协议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托管协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即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源泉”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盖章页)
受托人(公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托管人(公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