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殘疾人士家長/親屬資源中心
(提供額外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1. 殘疾人士家長/親屬資源中心提供一個集中的地點,讓有類似問題的殘疾人士家長及親屬可交流經驗,並在中心職員的協助下互相幫助。全港各區均設有資源中心,為區內各類殘疾人士的家長/親屬提供服務。為加強現時為殘疾人士及其家屬提供的社區服務,政府自二零零一年起為資源中心增撥資源,以達致協同效益。
目的及目標
2. 殘疾人士家長/親屬資源中心的目標是:
⚫ 促進有殘疾成員的家庭可自我照顧及互相協助;
⚫ 促進殘疾人士的家長及其他家庭成員/親屬更為認識及接納他們;
⚫ 增強整個家庭的功能,使家長/親屬能夠應付他們在照顧殘疾人士方面所面對的情緒壓力及困難;及
⚫ 在社區內提高公眾對殘疾人士及其家人的認識及接納。服務性質
3. 殘疾人士家長/親屬資源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a) 為殘疾人士的家長及親屬提供場地,讓他們可以討論共同關注的問題,以及與其他有類似問題的人士聚會;
(b) 提供支援服務,包括為殘疾人士的家長及親屬舉辦個別、小組及大型活動,以滿足家庭的需要;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c) 為殘疾人士的家長及親屬提供資源資料,例如書籍、雜誌、教育設施或其他有用資訊,讓他們更了解家中的殘疾成員/親屬,以作出更妥善的照顧;及
(d) 開辦社區教育課程,促進公眾認識及接納殘疾人士。
(e) 提供深入輔導及治療小組,以提昇家長照顧有特別需要兒童,尤其是年幼兒童的能力。
服務對象
4. 殘疾人士的家長及親屬。
21 歲以下殘疾人士的家長獲優先考慮。轉介手續
5. 殘疾人士的家長或親屬可直接向殘疾人士家長/親屬資源中心申請成為會員,以及參加各類活動。
II 服務表現標準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每月平均的登記家庭會員數目 | 330 |
2 | 一年內每季每節開放時段的平均出席率 | 23 |
3 | 一年內每季平均個人支援活動的次數 | 165 |
4 | 一年內每季平均為支援活動而舉行小組會議的次數 | 170 |
5 | 一年內每季平均舉辦社區教育活動的次數 | 6 |
6 | 一年內每月平均輔導個案 2數目 | 40 |
7 | 一年內治療小組 3數目 | 6 |
基本服務規定
7. 殘疾人士家長/親屬資源中心每周須開放最少 48 小時(11 節或以上),其中不少於 2 節須在晚上/周末時段。
8. 註冊社工 4是服務的必要人員。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會福利署 (「社署」) 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2 指為需要接受深入輔導的個案。
3 治療小組指為促進深入小組輔導而成立,並須訂定明確目標的小組。每個小組宜有 6 名或以上的參加者和舉行最少 4 節活動,每節應為時不少於 1 小時。
4 就註冊社工而言,其定義受《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 505 章)所規限。
V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3. 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 其他資料
16.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